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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类职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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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贿赂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渎职罪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

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

、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

罪4、单位受贿罪5、

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4、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3)

(4)

(5)

(6)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的法律知识,我国对职务犯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了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话可判处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可以继续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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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何区分_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_职务犯罪的特点-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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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和犯罪有严格的区别。违法不一般不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职务违法,指利用事业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现有职务便利的职权违法乱纪。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一般认为,职务行为合法生效并成立正当行为的要件有四个:

  l、职务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2、职务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

  3、职务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其行为不能造成违法性的结果;

  4、职务行为的手段必须适当。

  一般违法与犯罪在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税务职务犯罪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这类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税款或公款据为己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具体表现有:收税不开票,开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饱私囊,将公款、公物占为己有。

  

  这类犯罪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尽职、不负责,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具体表现为: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擅自认定,不该停业、废业的办理停业废业;玩忽职守,致使国税税收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扣,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严重政治影响。

  

  这类犯罪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具体表现为利用税务检查、违法违章处罚、人事管理等权利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

  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私人开支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人借钱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

  

  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的不法或不正当目的,以这种徇私舞弊的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根据类型不同立案标准不同: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1、凡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缓刑条件的,均不适用缓刑。

  2、另外,最高院最高检2012年发布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职务犯罪中的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1、

减刑没有新规定,一切照旧法实施。

  2、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来的一半。

  3、减刑的条件有很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能会被减刑。如果有以下情况的,一定会减刑: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情况。

  

  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权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的策略关系,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整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如此。

  无罪辩护的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总之一句话,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放弃做无罪辩护,或者在做罪轻辩护基础上要重点展开无罪辩护。

  具体而言,下列三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一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如: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县警察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安乐死案件(陕西汉中的蒲连生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数额不大的内部盗窃案件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等,就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这方面案件,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前不久宜宾市某法院开庭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因为控方提供的证据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无罪辩护证据,指控证据反而严重不足,针对这种证据情况,辩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庭审效果也很好。

  必须特别强调: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导致重大失误和灾难性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是聂树斌案件,根据我的观察,正是由于律师不当放弃了无罪辩护而错误地选择了罪轻辩护,直接导致法官下定决心判决聂树斌立即执行。这是一个十分令人痛心的悲剧,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也是是十分令人震撼的悲剧。

  

  如:夫妻之间见死不救案件(李方某不作为杀妻案件是无罪判决),教唆自杀与相约自杀案件(广西相约自杀案件未作犯罪认定、但邵建国见死不救案判决有罪),生命权针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案(如李巧某生命权紧急避险案件是无罪处理),组织、容留“手淫”案件(如广东省佛山市手淫案是无罪处理)等,原则上都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做罪轻辩护,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充分展开量刑辩护,这样处理往往十分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予以列举和论证。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如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议庭或者引导合议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决定。

  

  1、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4、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出现:

  (1)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2)“乱作为” 引起的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等行使权利时滥用职权,如广告审批、占道经营审批、建筑废土倾倒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不依法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主要表现是执法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1、案件的受理

  2、初查和立案;

  3、侦查;

  4、审查逮捕。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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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 知乎

近年来,我们在反腐败领域常常会提到“职务犯罪”这个词,用来泛指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细究起来,“职务犯罪”的提法是近十几年来才流行起来的。虽然张鼎丞曾在1957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过“职务犯罪”,但当时并没有引起共识。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仍旧大部分使用“经济犯罪”来涵盖这种犯罪类型,直到1997年后“职务犯罪”才被固定化,成为一种特指词汇。

  首先来分析一下什么职务。“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即“掌管”,“务”则是由“职”而产生的应承担的任务、事务。因此说,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务”,而“职”的不同,相应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目前我国的职务分类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在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了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可见,“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从这个角度看,似乎所有涉及到行业职务的犯罪都可以列入职务犯罪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又做出了区别于一般犯罪的具体规定,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了刑法而构成的犯罪。

  职务犯罪有特定的犯罪主体和客体要求。从犯罪的主体来看,除少数特殊类型外,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职务犯罪所侵害的是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以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是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式的最突出特征。职务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但它侵害的直接客体十分广泛,不仅涉及公共财物,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可见,职务犯罪并非简单的涉及一般职务的违法行为,而是具有特定主体与客体要件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危害

  由于职务本身种类繁多,涉及的具体领域不同,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也有所不同,犯罪的表现不尽统一,因此对职务犯罪的分类有多重标准。在我国,以《刑法》为主要分类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大致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394—396)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7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由于职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不仅从政治上侵害了党和国家的肌体,严重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的稳定,而且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并且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职务犯罪的研究状况

  当前,党和国家及全体人民都十分关注职务犯罪这个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腐败的触角已经蔓延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完善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确定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随着对职务犯罪问题的不断重视,我国学术界也产生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在职务犯罪的防治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反腐败事业的发展。但有些研究成果或者是以系列短片的形式出现,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形象生动有余而理论分析不足;或者是纯粹的理论探讨,缺乏实践检验,只能做事后的总结,不能有效地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未能建立起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控体系,总给人一种隔靴搔痒之感。因此我们尝试有所突破,挑选了2006~2008年三年的典型大案要案200余例作为基础数据,采用图文并茂、案例与分析并重的方式对现阶段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展现职务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找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和解决办法。职务犯罪的群体画像

  在谈到职务犯罪时,人们总是难免将它与官员的腐败堕落紧密联系起来,在脑海中映出一个个具体事件,并不自觉的描绘出一幅幅生动的画面,这是人们理解一个概念时常有的具象反应。如果我们将职务犯罪案例的共性抽离出来,忽略其中的个性因素,也可以大致勾勒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职务犯罪群体画像:年龄在40~50岁上下,已经拥有一定工作成绩,在某一个区域或者岗位上握有或者曾经握有实权,有广阔的人脉,具备了“呼风唤雨”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手段绕开制度的“门槛”进行谋利。

  他们可以是一把手,也可以是具体项目负责人;可以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官员,也可以是贫困山区、乡镇的干部;可能是因为心理失衡导致犯罪行为,也可能仅仅是贪图钱财、钻体制漏洞;可能在犯罪上有主观故意,也可能因为某些制度原因而身不由己。不论具体差异如何,职务犯罪的矛头都不可避免的直指体制漏洞与官场生态这两大根源问题。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将不可避免的与传统观念和现行体制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反腐败的阻力很大,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从繁琐的数据中抽象出这样一幅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群体脸谱,并以之为参考,再通过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手段、危害等的分析还原每个典型案例以本来面目,通过这种从具象到抽象再回到具象的辨证研究,总结出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规律,尝试建立适应社会转型特征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

  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学历、低龄化、区域集中、手段多样等特点。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案例总数的63%,40岁以下的犯罪个体约占案例总数的10.8%,经济建设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是案件高发区,约占案例总数的39%,且多数是大案、要案。而以往以贪污为主的职务犯罪行为逐渐转变为复杂多样的商业贿赂、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变相收受名目多样的礼金、旅游消费受贿与滥用职权贪污等形式并存。腐败的领域也日益向医药卫生、基建工程、房地产开发、市政项目招投标、矿产资源开发甚至高等学府蔓延。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之巨、影响之恶劣超乎想象,已经严重威胁到党的执政权利建设和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

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找法网(findlaw.cn)

  一般违法与犯罪在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

:5000元~20000元以上;

  4、

: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

:30万元以上;

  7、

: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相信很多人都对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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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 西祠胡同法律专栏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最佳答案: 职务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并且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职务违法是触犯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等法律后但是未达到刑法规定犯罪追诉标准的职务违法犯罪包括哪些职务侵占怎样能不坐牢,不会追究刑事责任。2、主体不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违法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严重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区别职务犯罪是指,而职务犯罪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两者最为重要的区别是处罚的类形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涉嫌下列哪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

A.寻衅滋事B.徇私舞弊C.滥用职权D.聚众淫乱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便利政务降级处分算严重吗,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

职务违法立案标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相关贴推荐 0 职务犯罪是非职务违法犯罪的体会,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

预防非职务违法犯罪一、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行为职务犯罪包括哪几种犯罪,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职务违法。

职务违法的七类情形现在很多人在各机关单位身居要职或者有一些权利挪用公款已经还上怎么处理,1当中有 一些人会利用这些权利来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做事,这种情况 属于职务违法和犯罪,那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别有哪些。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非职务类违法犯罪指哪些,我国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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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34)】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要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条是关于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的规定。

  规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及时移送其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发挥相关机关反腐败的协同配合作用,确保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各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明确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争执或推诿。

  

规定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审判、审查起诉、刑事侦查、治安行政管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此处规定的公职人员是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大类人员。此处规定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除了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七类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还包括其他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为加强协调配合,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同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案件的管辖权。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此类案件,是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监察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反腐败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除了查清违法犯罪问题外,还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被调查人,促使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

  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时,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协助的,其应当给予协助。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全面解读 - 知乎

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新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已经同步生效了,新推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那些激励利好呢?本文在严格参考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大家详细梳理下我国

。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引用的公务员法均为新修订的公务员法。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在内涵上对公务员范围作了规定。

配套的《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又在外延上对各类型单位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作了具体划定。

2.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制度设计,就是将公务员按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大类,并分别设置各自的职务职级序列。注意这里是

不是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都是公务员身份,这和单位临时聘用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样,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事业岗位等级序列,不适用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法主要是对综合管理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做了具体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则是由2016年7月8日才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来规定。

3.公务员级别

这个级别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最早的《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级别设为15级,后公务员法调整为27级。以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例:

每一个职务层次都对应着一个级别区间的,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不断晋升级别。但是公务员法并没有对级别的晋升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考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4.级别工资

2006年1月公务员法初次实施时,同年6月又出台了一个《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把每一级又分了若干个档次。每一级每一档确定一个固定的工资标准,即「级别工资」。

方案规定,级别与档次各自独立晋升,

即通常所说的「晋级晋档」。要注意的是,公务员级别只能影响你的工资待遇水平,并不能影响职务晋升。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2级,五年后要晋升级别了,但是县处级正职对应的最高级别就是12级,这时就不能晋级了,改为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再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8级,你的级别工资是不如一个17级的乡科级副职高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会确定一个起始级别和档次。根据2006年6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学历定级定档。

图中括号内容属于最新的职级序列,一级科员就是以前的普通科员,二级科员就是以前的办事员。

在后文中会提到,公务员职务设置是五花八门的,单看职务无法横向比较,但无论职务序列怎么变化,是检察官职务序列还是行政机关职务序列,是职务还是职级,他们最终都要与公务员级别挂钩,并据此确定工资待遇。

5.职务与职级并行

规范全称应为「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另一个基本制度设计。早在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时,就首次将

二者的职务序列、名称、数量均遵循不同的规则分别设置,在晋升时各自分别晋升,我们可以把这种制度设计理解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并行」。

非领导职务也是职务的一种,但不具有领导权力和职责,只在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差异。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转正后,在定级定档的同时,也会根据学历确定一个职务层次,本科以下都是定非领导职务的科员或办事员;硕士学位以上可以定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也可以定领导职务的副科或正科。

2018年12月,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在制度设计上,把原来的「非领导职务」换成了「职级」,并修改了序列,变成「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简称「职务与职级并行」(职务与职级序列后面会详细介绍,这里简单一提)。

由于新法实施后,已经没有「非领导职务」了,所以以后在

1.职务序列

我国机关种类庞多,三类公务员的职务都需要结合各机关的实际来设置,因此无法通过公务员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职务名称和数量。相关设置规则是散见在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

条文中的

主要指的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比如《宪法》中的部分条文就规定了各中央机关设置哪些领导职务。条文中的

主要指的就是各单位的「三定规定」,这是了解一个单位组织结构、职务设置的重要文件,后文会详细介绍。

2.职务层次

前面提到,领导职务的设置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中,名称可谓是五花八门的,比如国务委员、环境厅总工程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财政厅总会计师等等,都是领导职务的一种。单看职务名称无法确定是什么级别。于是公务员法便引入了一个「职务层次」的概念,对这些五花八门的领导职务确定一个对应的层次。各单位在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时,都要明确设置的这些「非主流」职务属于哪个「职务层次」。

这里的「职务层次」实际就是日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根据1993年出台的

,可以知道这些非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

4.职务设置规则

职务的设置规则主要依据「三定规定」,又叫三定方案,即

。基本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要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明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规格,编制数量,领导职务设置和数量等,报批印发后,就成了

,不能再随意更改了。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一般都是对外公布的,在国家机构编制网上可以查到机构改革后,19个部委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下面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三定方案为例详细解读。登录

栏可查阅到机构改革后28个省直行政单位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环境厅的三定方案

先明确了机构规格,即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因此职务要在厅局级正职以下设置,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务就属于高配了;

明确了18项职责和分工;

明确了26个内设机构(含机关党委和6个督察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明确了编制数量,领导职务的设置和数量。

环境厅的行政编制共206人,领导职务在

设置,共78个。条文中加粗部分都是领导职务,方案没有对职位分类做出规定,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推断,

应该是专业技术类的领导职务,

应该是行政执法类领导职务,其他基本为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环境厅78个职务与机构的搭配可用下图表示:

环境厅一共206个行政编,只有78个领导职务,其中一个还是兼任的,剩下的129人怎么办?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实施方案附件二有这样一条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各部委设置

及以上领导职务;省直单位设置

及以上领导职务;市、县直单位设置

及以上领导职务。所以就有中直单位提到处级干部非常容易,省直单位提到科级干部非常容易的说法。

但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配套的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就没有了这条规定。笔者认为,三定方案规定的职务是法定职务,没有规定处级或科级职务的,单位可以自行设置,比如环境厅办公室人多,又分了2个科,每个科任命个科长,但设置了也不是法定职务,不会涨工资,也不被外面承认。不能任免法定职务的公务员只能任免非领导职务,也就是现在的职级。

与非领导职务一样,职级也只能影响待遇水平,不具有领导职责。

早在2015年1月,就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然后2016年底又在山东、湖南、四川等省开展了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所以「职级」并不是一个很新的概念。

1.职级序列

与职务不同,职级序列、名称、数量是有统一规定的,各个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特点自行设置,而且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有各自不同的职级序列。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后,对原来的序列也做了微调,并明确为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2016年7月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则分别规定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序列。

2.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

因为每一个职务层次、职级都对应一个级别区间,以级别区间为标准,我们就可以大致知道职务层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图中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都对应12-18级,所以他们大致相当。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最高只能到8-13级,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其他两类职级最高只能到10-15级,对应为厅局级副职。乡科级副职对应级别为17-24级,跨了三级和四级主任科员。

职务与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上图中职务层次对应的职级为该职务层次可以对应的最低职级。比如职级为三级调研员的同志,要担任领导职务时,最高只能任县处级副职,如果任县处级正职的话就属于升职了,二级巡视员最高只能担任副厅级职务。

3.职级设置规则

2019年3月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职级设置规则做了具体规定,而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设置规则目前没有公开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以下内容只详细介绍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规则。

上图显示了各个机关单位可以设置的职级规格和数量。职级职数一般由各机关按照编制数量分别核定。

4.职级晋升

职务与职级并行,遵循各自的晋升规则,但又会存在交叉晋升的情况。任免或晋升领导职务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免或晋升职级则要遵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职务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但兼任就意味着占用一个职务或职级名额。

从晋升规则可以看出职务与职级的相对大小关系。即一级调研员

县处级正职

二级调研员

三级调研员

县处级副职

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正职

二级主任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乡科级副职

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

二级科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今年6月1日就要实行了,新的制度设计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哪些利好呢?

1.非领导职务天花板整体抬升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非领导职务层次是不能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的。比如县直单位是乡科级规格,非领导职务最高只能设主任科员,主要领导干的再好,除了提拔到更高级别的单位,否则没办法进一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职务与职级并行」则突破了这种限制,推行「职级」后可以超过所任职务层次,甚至超过部门规格设置职级。比如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是正科级规格,副局长是乡科级副职,如果干得好,想再升一升,可以兼任一级主任科员,享受正科级待遇,而且可以一直晋升到二级调研员享受正处级待遇。

所以

市直机关为县处级单位,比如某市司法局,如果综合管理类编制超过100人,则可以配二级巡视员,一般都是配给正处级的局长,当然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不兼任,让出来用于提拔其他干部。副局长一般都是副处长,资历能力都满足要求了,暂时又没有处长职务,就可以兼任一级调研员,过几年有机会可以再晋升二级巡视员,当然副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退出领导岗位只任职级,让出副局长职务提拔其他干部。(其他机关的职级设置规则参见上文「职级设置规则」)

2.非领导职务大扩招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机关领导职务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非领导职务数量。比如市直及以下机关中,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推行「职级」后,职级数量的比例变动幅度不大,但对基数做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职数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岗位总职数。比如市直及以下单位中,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主任科员的数量,在基数增加数倍的情况下,比例还增加了10%,相对以前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数量,几乎翻了一番。

以济南市环保局为例。三定方案规定行政编制为45名,其中处级领导23人。如果任免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一共只有7人,推行职级后,一至四级调研员数量增加到9人,主任科员数量增加的则会更多。

所以

不过具体套改规定现在还没有公开的文件可参考。

此外,省直及以上单位只对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限制数额,对于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的职级则没有数额限制,到年限就可以提。所以在省直及以上单位,升到一级主任科员是比较容易的。

(为适应社区要求,文章有删减,完整版在微信公众号【下笔谦言】[ID:XBqi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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