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怎么判定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怎么判定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法律知识|华律网

存在欺诈行为则签订的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

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四、合同欺诈不同于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

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以欺诈行为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能以违约行为来处理。如果合同欺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销合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或者

机构予以撤销。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您对“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这一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对于抵消这一名词大家对其意思应该都能够理解, 它往往被大量的运用于金钱或者是人际关系方面代表着双方在某一方面并不互相亏欠, 而在法律当中抵消同样被大量的应用比如合同抵消,在我国抵消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当中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的,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感兴趣的话,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对于合同大家应该都是比较熟悉的,现实社会很多时候会涉及到签合同,比如村里因为某些事项需要签订协议,依据相关规定,村委会是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电子版的告知书如果是依法作出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并且作出告知书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对账单是进行结算时的一个凭证,打出对账单位后,当事人要确定对账单是否有错误,如果没有错误的,应该在对账单上签字,当事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后,对账单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账单可以作为凭证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对账单有错误除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感兴趣的话,就一起看看吧。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那么身份证号码错误合同有效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签合同都是为了双方的一个保障,但是很多时候商家为了利益进行的虚假宣传,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可以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或者雇佣雇员直接进行装修,而装修是比较危险的工作,特别是外墙作业时,进行外墙粉刷签订安全免责协议的,该协议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合法利益的,该免责合同是无效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确定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就业单位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的三方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保密协议的范围,由公司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情况下,不只是针对产品,还包括各种配方、制作工艺、开发技术等。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自然人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能确认有效,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有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时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如果产生运输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涉外货运合同约定管辖有没有效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你好,可以进行诉讼,要求退还,最近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进一步沟通,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

你好,看定金合同的约定,最近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进一步沟通,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

不能协商,直接起诉。

可以去起诉对方退费的

起诉

如何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

常用最新合同范本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变更

定金与订金

合同效力

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关于在劳动者欺诈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 知乎

(一)如何判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情况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欺诈具有如下构成要件:欺诈故意、欺诈行为、表意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表意人因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在求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因处于劣势地位,或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为诱导用人单位尽快做出聘用决定,可能会出现以下行为:虚构过往工作经历,提供伪造学历证书、资质证书,隐瞒、未如实告知自身素质等,如司机提供虚假驾驶证照、保安员提供虚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女性劳动者在入职时并未告知用人单位已有婚育、怀孕等事实。

那么,如何判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何种行为构成欺诈?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劳动者若实施了伪造简历、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提及岗位的录用条件,在事后发现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情况,或是发现劳动者隐瞒了怀孕、婚育的事实,能否认定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

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况时,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是否首先行使应有的知悉权利来判断,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及禁忌,即使事后发现劳动者存在学历造假、隐瞒怀孕及婚育等行为,也不适宜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关于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劳动者是适格主体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类情况下,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有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但在法律实践中,对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仍有如下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劳动者一旦采用欺诈手段,劳动合同即无效。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如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招聘及录用条件,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故意虚构重要事实及隐瞒关键情况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陷入错误判断的后果具有希望、放任的心态,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与其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劳动者虽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但要根据欺诈的程度及影响后果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功利主义认为利益的最大化,最优配置,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劳动者虽然实施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在违反自己意思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两种不同情形及后果。如劳动者伪造工作经历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种情形是劳动者由于能力或自身素质等问题,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的虚假工作经历并不影响其工作表现,其依然可以胜任工作。这两种不一样的后果导致不一样的处理结果,所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要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最终的顺利履行效果。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列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之所以被引入劳动合同法,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方能构建和保障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稳固。

另,《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订立的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将自身真实的素质及条件告知用人单位。故,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应该遵从诚实信用这一基 本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该条例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强调劳动者求职时有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之义务,劳动者不仅对用人单位负此义务,而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负有同等义务。该条例反映了立法上对诚信精神的倡导持积极、支持态度。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获取劳动权益,劳动法律法规上已对此类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制。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固定。

笔者认为,前述第二种观点虽然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中却容易提高劳动者违反道德的风险概率,即形成了对劳动者欺诈行为持允许、默许甚至是鼓励态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劳动合同最终效力是要根据双方履行效果而定,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就会变得没有必要。因此,第种观点显然更利于规范劳动关系,更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成与促进。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 

 |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13】0934-983号     ©2022Baidu  

 | 

 

欺诈行为的认定-找法网(findlaw.cn)

  欺诈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

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

)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

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

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合同欺诈怎么处理-合同欺诈要负哪些民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是否违法-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权威专业的合同法法律频道

  现在有些人不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获取利益,总想着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合同欺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合同欺诈不仅关乎到一个人的信誉问题,还往往连带着民事责任,接下来为大家带来

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相关法律知识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租赁合同欺诈纠纷处理方案合同欺诈行为的预防措施合同欺诈的特点及其相应防范对策合同欺诈行为的种种表现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浅议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之界定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如果发生了欺诈行为,那么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并且这个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公平公正,并且不能够有其他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在合同中,一方发生了欺诈行为,一般来说所需要的民事责任就是需要赔偿别人的损失,所以,后果还是很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

  合同欺诈的行为自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实施了欺诈行为的一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一行为严重了侵犯了对方的利益,也违反了诚实守信这一基本原则,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合同欺诈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订立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会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这时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合同欺诈的行为不仅仅违反了这份合同,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追究的责任时是可能有双重责任的。

  购买房屋相比于购买汽车的人会少得多,汽车的价格这些年都是比较友好的,很多人都能够消费得起。但是购买好汽车之后,车位、车辆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要解决,那么

?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当事人可以根据因欺诈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请求撤销合同的,可同时要求欺诈方赔偿因为签订、撤销合同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1)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

  (2)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

  (3)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中国刑法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自己不了解的合同条款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说明。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公司与公司之间或者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对于合同的签订我们应该要注意哪些事情呢?接下来就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

?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1、从犯罪的主体上看,诈骗罪属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且基于本罪的性质决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应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

  2、就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概括说来即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3、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没事去找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合同诈骗罪往往与合同纠纷纠结在一起。

  如果遇到了合同欺诈,采取其他的方式往往是不能够挽回损失的,只有采取诉讼才可以,但是要如何起诉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诈骗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不用当事人起诉,你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吧

  1、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你们不能起诉。

  2、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不需费用

  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虽然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然而相对人并未因其而陷入错误,仍不构成欺诈。

  还需要强调的是,有时错误虽然不是由于欺诈而来,但因欺诈的缘故,使错误适度加深或继续保持,有学者认识仍可构成欺诈。在这种欺诈中,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仍然存在因果关系,其错误认识虽非直接来源于欺诈,但却因欺诈之故致错误加深或错误保持,表现了欺诈人对错误的故意与放纵,加深了对方的不利益,从而导致了欺诈的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力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欺诈即为其中的一种。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欺骗,其表示意思不会发生所希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欺诈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他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而保障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损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凡是未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的民事活动均为民法的调整、规制对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活动更是判断欺诈行为的最基本标准。

  上述为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民事欺诈的重要特征,除此之外,构成民事欺诈还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欺诈人须有意思能力。欺诈人的意思能力,指欺诈人对其行为本身及其在法律上的后果或事实上的后果有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智虑薄弱者及其他精神损耗者,难能熟权利害,应特予保护也”,故法律规定此类人不能成为欺诈人,此类人实施的行为不以欺诈论,然而如未成年人“已能使用诈术,且竟能玩弄手段,殊无再予保护之必要,故法律遂强制使其有效,以示制裁,并保护相对人”(郑玉波《民法总则》第241页,史尚宽《民法总论》第329页)。由此可见,意思能力不是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为法律行为的能力,而非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因此,欺诈人为欺诈行为无须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也可以为欺诈人,换言之,具备意思能力的人即可成为欺诈人。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

  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大家应该多了解一下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避免自己遇到合同欺诈造成经济损失。

  在生活中我们都会有签订合同的时候,一些当事人没有想到里面的内容是具有欺诈性质的,从而为自己带来了损失。那么,

?欺诈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怎么收费?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不仅包括商品,还包括提供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1、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就是为你准备的“

”的全部内容,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投诉处理。

  现在很多房产中介公司都是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来与购房者签订房产合同,如果当事人认定房产中介公司格式合同存在欺诈的,那么

?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

  如果象这个案例中所遇到的情况,中介称要将合同带到上家处让上家签了再给下家,那至少要多长一个心眼,让中介将合同复印一份,再叫中介盖个章,并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这样就不担心中介私自修改合同了。

  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不过,房东一般不会只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下家也不会只到一家中介公司了解,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中介吃差价的方式主要有:

  (1)办理委托手续,对双方隐瞒交易价格,吃全部差价。

  (2)在上家报价的基础上,约定成交价超过报价的部分与上家分成。

  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现在,上海实施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方式,使得吃差价的情况大为减少,但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一旦发生中介吃差价的情况,可立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通过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

  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这叫“飞单”),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定不能被个别业务员打着“少收佣金”或“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骗,不签居间合同或不开发票。而且,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正好说明这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素质不高,难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应当考虑另外委托别的公司。

  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

  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遇到这种情况,一定看清楚所签订的协议,弄清楚意向金在什么情况下转变成定金,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以免误入“定金陷阱”。

  中介为促成交易,往往会对所推荐的房屋进行夸大其辞的介绍,同时也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冷静判断中介的话,对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核实一下,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门卫、邻居打听真实情况。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看房客户。投诉案例中就出现过广告中假称家具家电设施转让,却在合同中不加注明,以至消费者购房与看房不实。

  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一消费者投诉称,某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无论是否经过其介绍,只要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签订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费。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

  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有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消费者的房屋属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续的房屋,致使购房户无法办理手续;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购买,但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却对购房者说不用办理手续,法律上这样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

  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有的中介公司找种种借口,除正当中介费用外,还收取所谓看房费、咨询费等费用。

  5、交费容易退费难。从投诉反映来看,交到中介公司手里的钱很难退回到消费者手上。比如租房到期后,中介公司应退还其房屋押金,但一些中介公司找出如东西损坏等借口,就是不退押金。

  6、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从各种房屋欺骗案例中我们总结出,一般房屋中介都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

  1、收看房费。租房买房应当能够免费看房的,收取看房费一般都是黑中介。

  2、发布虚假广告。这种招数是常见的,一般我们会在网上看买房租房信息,为了增加浏览量和来访量,中介就有可能设置一些虚假条件吸引客户。还有可能信息不写清楚,是否真实存在都无法查询。

  3、一套房子重复出租。这种手段主要变现为,中介先租下一套房子,带多个客户看,同意租房后收取定金,在签订合同之前卷款逃跑。

  4、隐瞒房子质量问题。看房时都有疏忽的时候,中介还有可能在一旁进行错误引导,使客户不能发现瑕疵。等到租下房子后才发现许多房屋问题,但是那时中介已经根本不管了。

  5、串通房主收取中介费。具体做法是为房主和客户牵线搭桥,等到双方达成租房统一意见后收取中介费,然后房主告知不能出租,但是中介已经成功,钱也要不回来了。另外,虚设房主也是方式之一,将第三人变成房主,串通欺诈。

  6、合同陷阱。租房的时候很多都是房屋中介拟定合同,乍一看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会在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比如不设置违约责任、对承租人不利事项等。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

的相关内容。综上,房产中介公司格式合同欺诈的,可以提交至仲裁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

法律快车合同法专业

北京领衔律师 - 吴敬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18

18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189

覆盖189个法律专业细分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200,000

月均律师响应数达120万次

为用户提供各类型的法律服务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法律知识|华律网

如果就“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有相关的

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

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

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或者

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或者

机构予以撤销。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

的的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具有胁迫的故意。主要表现为明知会造成对方产生恐惧故意威胁,并希望对方因胁迫行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实施了胁迫行为;对方因为被胁迫订立了合同等条件都是认定胁迫行为的条件,对于如何认定胁迫行为这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虚假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合同是不是真的,可以从合同主体、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判断,合同主体合法,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真实的,该合同一般是真实有效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同欺诈行为,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已成为签订与履行合同中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欺诈方式不仅变化多端、花样翻新,而且涉及的行业及地域范围日益广泛。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

在诉讼之中,我们都需要用到很多文书,比如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汽车销售合同欺诈纠纷怎么写?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具体来给你介绍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那么怎样判定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接下来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合同违约,一般不算是合同欺诈。但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自己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承包事项,而是将承包合同的内容外包给第三方完成,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民法典中假外包合同有没有效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很多车主在买了新车之后,就会去办理保险,买了车险上路后才觉得更加安全,有一个保障。但是在给新车上保险的过程中,发现了这辆车曾经上过保险,那买的新车却办过保险,4s店是否构成欺诈?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房东出租房屋时,要向承租人详细介绍房屋的情况,不得对承租人隐瞒房屋的有关缺陷。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造成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和赔偿损失。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虚假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合同是不是真的,可以从合同主体、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判断,合同主体合法,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真实的,该合同一般是真实有效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是我们经常会做的事,双方签订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签完合同才知道被骗了怎么办?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看看!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到大家。

你好,可以进行诉讼,要求退还,最近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进一步沟通,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

你好,看定金合同的约定,最近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进一步沟通,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

不能协商,直接起诉。

可以去起诉对方退费的

起诉

如何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

常用最新合同范本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变更

定金与订金

合同效力

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消法“退一赔三”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部分裁判规则汇总_腾讯新闻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修订版施行以来,退一赔三、保底500元赔偿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欺诈”支持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却在10%左右。这其中如何认定消费者身份、如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行为,则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方面。笔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指引,搜集相关案例,以总结消法中退一赔三裁判规则,以期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更准确地预测裁判走向,达到精准维权。

一、OLAY玉兰油未经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宣传“美白”,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5537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退款退货。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法55条规定了退一赔三,民通意见68条规定了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人的角度来看,有(一)欺诈故意;(二)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被欺诈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二)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

2.首先,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标注“美白”系虚假,应当证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未举证证明;其次,能够标注“美白”,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的问题,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是两个概念,不能据此认定欺诈。

二、买到车架号重复的车辆无法上牌,但确系4S店从正规厂家购买,能否认定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506号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请退一赔三,判决退一赔损;

裁判规则:

1.首先,消费者对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无异议;4S店提交购车发票列表、购车专票、应税劳务清单,能与涉案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信息一一对应,上述证据证明4S店从一汽大众购进车辆;

2.其次,消费者主张4S店在其办理贷款时已经知道车架号重复,但未能举证证明;

3.再次,案发后,4S店发出书面退车通知函,已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4.故,关于4S店构成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三、京东商家宣传“历史超低、仅限一天”,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271号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消费者在京东商家购买手表后未使用,以宣传语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是针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历史超低、仅限一天”的宣传标语,并非针对商品本身宣传,与商品本身无必然,不应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且消费者未因此宣传受有损失,故,对消费者关于欺诈的主张不予支持;

3.京东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且原告未举证京东明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驳回对京东公司的诉求;

4.二审认为,原告对此以相同案由,类似理由和事实,在法院起诉,请求认定欺诈,要求赔偿,故其购买商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且购买商品时亦未因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合同,不符合撤销合同条件,亦不符合消法55条,故不予支持其主张;

四、购车近三年才发现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但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883号焦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因发生在消法修改前,判决退一赔一赔损;

裁判规则:

1.经营者交付车辆前确实已进行过维修,但隐瞒该事实,未告知,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全新而购买,明显构成欺诈;

2.根据消费者通常认识,在涉案车辆系种类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同等条件下,均会选择购买未进行过维修的新车,售前是否经过维修会严重影响选择。本案,经营者故意隐瞒维修状况的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全新,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适用修改前消法,予以支持;

3.二审认为,经营者作为案涉车辆的专业销售商,对其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的基本信息是明确知晓的,同时,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在销售价值较大商品,且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瑕疵能力的情况下,经营者更要详尽告知相关性能质量信息,以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能够充分掌握商品信息;

4.与一般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损失填补性质的补偿性赔偿相对应,消法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即只要经营者存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该惩罚性赔偿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也警戒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五、京东商家承诺正品,但无法举证合法来源和正品,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4211号薛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判决支持;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费者购买箱包时,经营者承诺系正品,但并未举证合法来源和是否正品,构成欺诈;

2.京东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可知,京东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本案无需担责;

六、二手车商篡改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113号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消费者以二手车商隐瞒篡改里程数构成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汽车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其中并未将公里数作为重大因素予以列明,由此可见,里程数对消费者是否做出购车的意思表示并无重大影响;

2.虽然网络公布信息里程数不真实,但二手车商前一手交易文件亦提及里程数故障;

3.消费者主张里程数对二手车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未能举证里程数对其购买车辆的决定、车价的确定存在实质影响;

4.消费者在得知真实里程数后仍正常使用车辆,并未主张退货,也可印证里程数问题并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5.一审法院将是否牟取暴利作为是否欺诈的考量因素之一,并无不可;

七、美的公司网页宣传“三天一度电”,是否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4553号侯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驳回;

裁判规则:

1.侯某依据消法55条主张退一赔三,应由侯某对其主张,即基于省电宣传而购买,且对其而言,省电宣传构成欺诈,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2.一般来说,影响消费者购买某件商品的因素,例如外观、品牌、价格、促销、独特功能等,从消费者提交的交易快照看,一台美的冰箱1899元,两台2998元,侯某亦认可是优惠价;

3.故,商家对某一功能不实宣传,不一定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有因果关系,即不能直接认定为欺诈;

4.侯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基于省电而决定购买冰箱,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因素,对其关于不实宣传构成欺诈的主张,不予支持;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