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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改房政策

杭州市房改房政策

杭州房改房政策-|华律办事直通车

人们常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

一个人杰地灵的地方,那么杭州的

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房改政策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民生,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杭州的房改政策内容吧!下面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

已冻结并取得

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

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

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

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

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

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

。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

。按成交金额的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

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

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

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

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出租房改房按《

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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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公民享有平等社会福利权,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撤市设区等相关政策的出台,杭州对房改购房申请人户籍要求也相应进行了变化调整。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全细则面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与我市户籍制度衔接,2018年7月,《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房答(二十政策)》,明确房改购房申请人户籍要求从原来的城镇杭州常住户口调整为市区居民户口。

根据杭州市区区块划分调整,市住保房管局分别于2001年、2016年、2018年出台了《关于允许户口在萧山、余杭两区的职工原在杭州市区承租的公房参加杭州市区房改的通知》(杭房改办〔2001〕47号)、《关于允许户口在富阳区政策承租杭州市区公有住房的职工参加杭州市区房改的通知》(杭住保办〔2016〕42号)和《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杭住保办〔2018〕37号),明确户口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并承租杭州市区公有住房房的职工,在其他房改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其按杭州市区的公有住房出售杭州政策参加房改购房。杭州市也房改就是说,杭州市区所有区的户籍居民,均符合主城区房改申请的户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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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改房政策的内容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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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在各个城市都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那么,杭州房改房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在杭州,房改房可以进行买卖吗?杭州房改房政策对于购

改房的条件有哪些限制和规定?杭州房改房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改房的有关方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

证、

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

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

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

且未经

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

)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

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

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 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

。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

。按成交金额的 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 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

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

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

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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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房改政策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民生,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杭州的房改政策内容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促进

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

发展,盘活

住房,满足居民

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

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

必须取得房屋权证、

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

,在同等条件下,原

单位享有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暂缓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

许可证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

。  

(四)

尚未还清,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

书面同意转让的

,经

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  

第五条 

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

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转让时,房屋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职工、居民的

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

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第八条 职工、居民转让

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

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

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

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l、夫妻双方身份证及

复印件;

2、房屋权证原件、

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

、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

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

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

,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

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

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职工、居民转让

,应按规定缴纳下列

(一)土地 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 5.55%(简称综合

),由卖方缴纳。

(三)

。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 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 50%。

(五)

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职工、居民出售

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

后归个人。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

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居民出售

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人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

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

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的

的商品房进行

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 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

住房应交

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策的规定办理。

所得的

,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条 

相互交换、

与公房交换、

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 金。交换住房应交

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居民的

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

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

,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

后,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出租

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

收人在扣除相关

后归个人。

第十六条 

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

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

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

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

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

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对

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

进人市场,

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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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时,应在办理交易手续的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税款。该项税款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入库。

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买住房交易过户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按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

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作为商品房出售。

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

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租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房改政策_齐家问问

提问者:爱后知情伤

浏览次数:2317

时间:2018-09-21

最佳回答

杭州的房改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一定要有三个证书,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一般在出售这个类型的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先评估,然后再双方确定价格和其他事情,而且这个房改房也是要缴税的。其实这个房改房的意思,就是已经被购买的保障房,这种保障房在做任何交易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这个房产税,杭州的这个类型的房子是连同土地一起买卖的。

其他

条回答

房改房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想买就买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的,并且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都是有条件的都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的。还有就是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的。

杭州市房改政策主要是从经济居住房、经济解困房以及廉租住房这三个方面出发的,不同的住房的房改政策也是不一样的呢。比如申请时的户问题,经济居住房的申请条件就必须要求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有城镇正式户口,经济解困房申请条件就是具有杭州市区城镇正式户口,而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则是家庭成员具有杭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杭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杭州市的房改政策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将原先的国家房转为个人房,当然条件是需要交清土地费一类的税收的。不过虽然说公房转为个人房后是可以上市出售或者是继承的,但是因为公房的建成时间大多数都非常的有年代,在二手房市场上并不是很好出售的。不过公房也并不是全无有点,至少在地段上还是位居在市中心的地段,并且周围的配套设施也很齐全。

杭州市的房改房是可以进行销售的,但是它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人都是可以享受房改房的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要经过市房改办批准且已签订房改合同的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会出售给个人所有。购买房改房的过程是有点麻烦的。

危旧房改造政策是什么意思?

三旧改造政策和补贴

大板房改造新政策

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中央棚户区改造新政策

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

农村房屋改建政策

旧村改造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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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

,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

住房。

本市户籍

落户满5年限购区域内

本市户籍已婚

二套房

5年落户时间限制

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未满5年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

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

,方可在杭州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方可作为独立购房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属于新落户杭州户口,需要落户满5年可以购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

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

,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

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自2018年6月27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出售住房。

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高层次人才

,杭州无房,可以享受人才优先购房政策。落户满5年,已婚家庭,限购2套,购买第二套不再享受优先购房政策。

临安区不限购。

,3月3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新政,购买法拍房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2017年3月29日起,杭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性住房信贷政策。

进一步严格公积金贷款认贷标准,在市区范围内,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一是进一步调整信贷首付比例,在市区范围内,对于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是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已成年、未就业、无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三是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实行按人、按户限额制度的。职工个人最高可贷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可贷额度按人分别计算,且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100万元。

个人可贷额度=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15倍(目前我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倍数定为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合计数/月数。

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千位,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职工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元。

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022年1月20日,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值得注意的是,1月LPR实现“双降”,是继2020年4月后,时隔21个月LPR再次迎来下调。

春节假期过后,杭州首套、二套房按揭利率均迎来下调。目前,各大银行首套房利率

,个别银行在购买理财、保险等产品的基础上,最低可以做到5.5%,

同时,银行放款速度也明显加快,个别银行放款周期只需要5个工作日。

某金融业从业人员表示:“接下去,房贷利率还将持续处于下行通道。”

房产专家荆海燕则认为:“利率的回归是必然趋势,一是能更好的支持合理的购房需求,二是目前首套、二套利率都与去年最低点还存在比较大的空间,尤其是在浮动加点上还没降到位,会继续下行。”

伴随着利率的下调,杭州二手房市场也有回暖迹象,从近期的成交量来看已有回升,但相对缓慢,接下去是否会有明显提升,3月份又是否会迎来二手房市场的小阳春呢?

2021年1月27日起,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

调整为

符合杭州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可直接购房二手房,不需要参加摇号,购房之后可以直接过户,办好房产证。

刚刚过去的2月份,在春节和疫情的双重影响下,杭州市区(含富阳不含临安,下同)仅

,继2020年2月之后又一次跌破2000套。

与此同时,杭州市区二手房挂牌房源突破17万套大关。

更多最新二手房价格可以查看文章《

自2018年4月4日起,杭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申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应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开展销售工作。

符合杭州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并在项目当期进行意向登记的家庭,可参与摇号选房。

1、明确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杭州只能享受一次优先购房资格,且自房屋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单价3.5万元/平方米以内新盘,向无房家庭倾斜的比例不低于50%。

3、同一时间段,一个人只能登记一个楼盘,不能同时登记两个楼盘,直到摇号结果出来,才能进行下一次登记。

1、取消提前交契税。

2、父母投靠落户杭州,须满3年才能取得购房资格。

3、调整“无房家庭”认定标准,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的购房人,离异单身满3年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的购房人,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4、针对热点楼盘,无房家庭房源倾斜比例达到80%,无房家庭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自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限售5年。

注:热点商品住房项目,有两个认定标准:一是该楼盘是否有过万人摇记录;二是同一区域内同价段楼盘,是否有过万人摇记录。

1、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2、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

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

3、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

4、完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

5、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落户本市

,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

,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4年内在

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本市限购范围内,

,新领取预售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按序售房,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少于2户(不含)的,在优先确保购房意向登记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

3.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

,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

,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以一定比例入围公证摇号。多个购房意向登记家庭均达到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一并入围摇号。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

具体新房购房流程可以点击下方链接

自2018年4月4日起,杭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申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应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开展销售工作。

答:近期杭州房地产市场部分商品房销售出现价外加价、捆绑搭售、炒卖房号等违规行为,对于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较为不利的影响。对此杭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一方面房管、公安、物价等部门联合出击,集中查处了一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进行公开曝光,另一方面借鉴相关城市经验,采取“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措施,以进一步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长效监管。

2

答:市区范围(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下沙、之江、萧山、余杭、大江东、富阳、临安)。

3

答:2018年4月4日后取得预售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意向客户登记数超过推出房源数的,应当公证摇号售房;意向客户登记数少于推出房源数的,不需要公证摇号售房。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公证机构主持摇号工作,房管和司法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当期预售证准予销售的所有商品住房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分批销售。

答: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并在项目当期进行意向登记的家庭,可参与摇号选房。

答:在我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的购房人,离异单身满3年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的购房人,认定为“无房家庭”。  

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

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户籍的购房家庭,在限购区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办理意向登记,需同时在我市限购范围内及其户籍所在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并且有一年以上杭州社保才能认定为“无房家庭”。  

在临安区(非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项目办理意向登记,购房家庭需同时在我市限购范围内及临安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并且有一年以上杭州社保才能认定为“无房家庭”。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专供“无房家庭”购买,具体比例由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单价3.5万元/平方米以内新盘,向无房家庭倾斜的比例不低于50%,针对热点楼盘,无房家庭房源倾斜比例达到80%。

答:公证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制定相关公证业务规范,明确有关事项。

答:不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确保选房结果与网签名单一致,不一致的不得报送网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答: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二次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3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三次(含)以上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6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

另外,摇号除摇出中选家庭外,还同时摇出候补家庭及其排序。因前序家庭放弃选房、购房而产生的剩余房源,由包括候补家庭在内的后序家庭按序选房、购房。

答: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可不实行公证摇号销售。

答:中签率小于等于10%的楼盘,限售5年(取得房产证日算起)

高层次人才(A、B、C、D、E类高层次人才享受有限购房)限售5年(

无房家庭在认定的“热门楼盘(红盘)”享受80%房源倾斜购房的,限售5年(取得房产证日算起)

2010年4月,新“国十条”出台,首次提到限购。

2011年2月,“杭八条”出台,

2013年12月,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7成

2014年7月29日,萧山余杭全面解禁,主城区140m2以上不限购

2014年8月,全面松绑。二套房首付回到6成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官方微博发文称:“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楼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经研究,报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8月29日零时起,购买杭州主城区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提供住房情况查询录。”这也就意味着,

2016年9月,

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2017年3月,扩大限购范围,

,外地户籍社保或者个税需要3年内连续2年缴纳,限购1套。

2018年6月,暂停企业购房

2019年6月29日,

2020年7月和9月,伴随摇号政策的深化,杭州开始

2020年9月,老人投靠落户需要满3年才有购房资格。

2021年1月27日,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落户本市满5年的已婚家庭才可以买二套。

加强住房限购。一是规定

,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

,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二是规定

,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

,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由于当前杭州楼市新房和二手房差价较大,摇到新房就相当于中了一次彩票大奖。为了提高新房中签率,一些购房者甚至全家总动员,恨不得将七大姑八大姨所有亲戚的购房指标借个遍。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书,首次认定借名人(实际购房人)与出名人(出让购房指标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借名买房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进行首次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给了那些借名买房的炒房客敲响了警钟。

2013年,借名人徐某与出名人曾某约定,将徐某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曾某名下。2016年,

遂被债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曾某名下的房产强制执行(司法拍卖)。徐某根据代持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徐某的主张,而是判定代持协议无效。为何这样判?

如果司法不对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加以限制,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的购房需求,将会导致投机性购房需求快速增长。放任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来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进而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落实,影响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即便代持协议是双方意识的真实表示,但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这个道理理解起来并不困难,只要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法院可以判定协议无效。

按照目前杭州的政策,只要是红盘以及中签率低于10%的楼盘,就要限售5年(以办出产证时间为准)。如果从买入开始起算,七八年之后才可以入市交易,这么长的时间内很难保证出名人不会出现一些变故。

此前有消息称,刚挂牌的一套奥体红盘二手房,就牵涉到了这样的纠纷。该房系姨妈于2018年借用外甥的指标所购,当时的单价不到5万元/㎡,如今早已突破10万元/㎡。外甥认为姨妈当初给的“好处费”太少,要求增值部分一人一半。在这一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外甥遂愤而将该房挂牌转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有时候亲情真的薄如纸!

因此借名买房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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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答: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为市区范围内(不包括余杭、萧山、富阳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省属单位。

答: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是指杭州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无实物分房和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该职工为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不包括在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

答: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在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无实物分房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3000元/㎡)÷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80%)=1200元/平方米×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答:1994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实物分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860)×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

答: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无实物分房职工可享受公积金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每月的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

答:一般干部、职工70㎡,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处级(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副局级100㎡,厅局级(教授级高级职称)120㎡。由工作单位提供申请人的任职文件或职称证书及聘书,一般情况按申请人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杭房改〔2002〕9号)文件规定,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离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答:申请人或其配偶1994年后从外地城镇居民户口迁入的,若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原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现为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原件。

答:申请人或配偶为农村户口(或从农村迁入的)的,需提供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情况证明原件。

批地建房享受面积计算方法: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积=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房屋地段系数。

地段系数按照《杭州市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规定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增加地段系数执行,四类及其以内地段系数为1;五类地段系数为0.8;六类地段系数为0.7;七类地段系数为0.6;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为0.5,杭州市区以外地区的均按八类地段核算。

答:申请人或配偶是部队转业干部的,原则上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若申请人对军需表有异议,需重新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后勤部门开具的住房及补贴情况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后勤部门开具的住房及补贴情况证明。

答:申请人或配偶现在或曾在铁路部门工作的,需提供铁路房改办出具的房改及补贴情况证明原件。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公房产权单位出具的已腾退证明或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房改办)开具的军产房退房证明(该证明中另需明确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内容)、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住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测绘图纸、扩面协议、房屋产权证等)、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提供载明具体安置地点和安置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表或协议、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扩面的需提供扩面协议和扩面凭证,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根据《杭州市撤村建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规定,申请人需要退还全部住房补贴后才符合撤村建居农转居安置对象的资格。需提交的资料为:申请人填写具结书,承诺自愿放弃全额住房补贴,今后不再申领住房补贴,同时申报单位需在具结书上盖章承诺今后不再向其发放住房补贴;农转居公寓拆迁指挥部书面明确申请人为安置对象的证明;退款凭证;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拆迁协议或拆除证明等。

答:不可以, 根据市委办发〔2002〕80号文件《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精神,货币分房与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不能同时享受。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单位出具未予安置及今后也不再安置的证明、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调整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需由单位重新申报。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由公房变更户名办理单位出具的载明房屋地址和实际面积的公房变更户名联系函、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人住房补贴的发放。需提交的资料为:公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测绘图纸、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批地建房证明、部队军产房证明、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报告、单位取消申请人住房补贴资格的决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实物分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测绘图纸、扩面协议等)、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由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调整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需提供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的明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减少登记表。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单位出具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任职文件或职称证书及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单位出具的注明实际工作年限及退款金额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合同或单位证明,公务员终止人事关系的提供任免机关出具的相关决定或批复,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答: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答: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职工,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答:可以,按照杭州市区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答: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指配偶方所在单位未解决或无单位的,由配偶向职工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证明,补贴资金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行政单位职工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指职工本人职级高于配偶方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差额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资金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答:申领配偶方一次性住房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配偶为无业、下岗、失业职工,困难企业离岗待岗人员

2)单身情况:配偶已故未再婚的;职工离异5年(含)以上未再婚的;本人属单身,到退休后可领另一方的住房补贴。

凡我市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单位职工配偶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享受实物分房或者实物分房未到标的,可向职工本人所在行政单位申领该职工配偶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根据《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杭房改〔2000〕9号)文件核定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实物分房情况)

3)配偶单位无发放住房补贴条件或上一年收入低于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1.5倍。

答: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和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员。

答:申领条件:

1)职工本人须为科级及以上;

2)职工本人级别高于配偶方;

3)职工及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或未享受实物分房;

4)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超过配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配偶方只能补足职级面积差额。

答:配偶为无业、下岗、失业职工认定参照经济适用房操作规则,即提供有效失业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中申请人配偶单位盖章处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关于困难企业认定问题,参照省直房改办核发配偶方补贴认定标准,以下情况暂认定为困难企业(凭有效证明及文件):已经破产或已列入清算面临破产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转制、改制、兼并、歇业、停业状态的企业。

答:申请人符合“职工离异5年(含)以上未再婚”条款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和本人未再婚具结书;申请人符合“配偶已故未再婚”条款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同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和本人未再婚具结书;申请人为无婚史的适用“行政单位职工本人属于单身职工的,到离退休后,可以向本人单位申领另一半的住房补贴”条款,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未婚具结书。

答: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参照杭州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含私营企业)确定,申报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答:根据申请人现配偶享受实物分房的情况来核定申请人应享受配偶方住房补贴的面积。

答: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后死亡,且配偶已再婚的,其配偶方和职级差住房补贴均不得核发。

答:若配偶在原单位(包括部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已超过本人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金额,不得再申领配偶方和职级差住房补贴。

答:申请人原配偶在足额领取本人住房补贴后离异或死亡的,申请人又再婚的,应根据现再婚配偶的职级,申领职级差住房补贴。

答:承租公房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按照以下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换算系数为1.1。已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以测绘成果为准。

答:根据《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号)第十三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依据本暂行规定有偿取得的,其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入受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因此,受让人在申请住房补贴时如提供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收益金缴交发票或收据的,该公房可不计入其家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未缴交收益金的,仍计入受让人家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1)原婚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如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合法承租证载明的一方按所承租的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实物分房户核定。

2)离婚后合法承租的一方再婚的,该承租公房面积计入再婚后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若其现配偶也系再婚且与前配偶共同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则再婚后夫妻各自核定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离婚后无实物分房一方再婚的,若再婚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双方均按无实物分房户核定;若再婚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再婚后该公房面积作为夫妻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再婚配偶婚前以单身名义已购房改房及其他实物分房的,再婚后合并计入夫妻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1)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各自按原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婚后再婚的,若其现配偶婚前为单身但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实物分房面积核定;若其现配偶婚前为单身但已购房改房及其他实物分房的,婚后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合并计算核定;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购房改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的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3)若再婚配偶再婚前与前配偶一起购买房改房及其他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按拆迁安置协议中标明的安置建筑面积核定其实物分房面积。

答: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标准内住户以房屋建安造价扩面部分和在安置标准以外商品价扩面部分,均不计入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答:对承租“三违”住房的住户,按公房使用面积乘以相应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职工,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