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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受什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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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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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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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关系危机的法律思考 - 知乎

现行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存在位阶低、效力弱,调整范围窄、操作性差,执法不严、适用法律混乱,鉴定结论公正性低,医患双方守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制定统一法典、扩大立法领域、重建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调整鉴定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制度、加强司法与法制。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反映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诸多困惑与问题。

  1.1立法的困惑

  1.1.1缺少权威专门的法律。我国现行调整医患关系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卫生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其间缺少整体性、系统性,没有全面规定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医患纠纷发生、解决医患纠纷、确保双方实现权利的系列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许多医患关系的重要问题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存在无法可依现象。

  1.1.2现有法律制度位阶低、效力弱。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效力划分标准,具有最高的效力;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基本法;第三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四是国务院颁发的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第四层次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依靠现行的法规难以适应调整医患关系的需要。

  1.1.3部分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现有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如:医疗事故的概念,目前在医疗系统和法院之间仍存在严重的理解歧义。

  1.2法适用的困惑

  1.2.1执法公平性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执法主体先天不足。我国实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创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主管者,他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利益关系。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调整医患关系相关法律的执法机关,这就造成了执法主体角色冲突,出现了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其执法的公正、公平性存在体制上缺陷。其次,鉴定机构的公正性仍受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技术鉴定的专门组织,似乎给人的感觉是超然、中立,实则不然,只不过将“鉴定儿子”改为“亲属圈内的鉴定”。鉴定人员的范围没有实质变化,鉴定的流程和定性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意志掌握之下,难以摆脱护短和粉饰之嫌,鉴定的公正性实难保证_2]。鉴定机构不能给出公正与公平的结论,患者就必然寻找其他途径,以吐胸中怨气,这直接成为诱发医疗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第三,执法不严。由于卫生执法机关的角色矛盾,其执法的力度必然受影响。另外,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凭借自己拥有的资源优势,建立了广泛的关系网。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活动能量往往超过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情形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想严格执法也有相当难度,执法不严自然成为普遍性问题。执法不严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救济,律的公信力下降。当公民通过寻求合法途径很难获得正当救济时,就会失去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公力救济就会转化为私力救济,各种非法的行为诸如职业“医闹”也乘虚而入。从而,使医患矛盾更复杂、更激烈、更有破坏性,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1.2.2适用法律混乱。由于医患关系的性质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在许多相关问题上也无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同样的案情,不同的调解结果与判决结果。医疗纠纷调解往往是集中于赔偿问题,必定是医患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践中决定最后赔偿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患方的能量大小,相似的案情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1.3守法的困惑

  表面上看,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是因为法制不健全,其实,在更深层次上,则反映出我国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我国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医患双方都存在不能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特别是用法律方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意识淡薄,这不仅削弱了自身运用法律实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有时甚至出现轻视法律、抵制法律、对抗法律的现象。患者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不及时交纳或拒付医疗费用等现象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当然,医方在守法上同样存在问题,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履行职业特别注意义务方面存在的瑕疵与问题更加突出,发生医疗事故后不按法定处理程序、隐瞒事实,篡改原始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有法不依,其结果比无法可依还要可怕。法律关系下的医患双方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方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1推动立法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起点,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必须有法。没有法律或法律制度不良,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它是制约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我国现行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缺位与法律适用差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进程。事实证明,解决医患冲突,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急切需要制定全面、系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规范。当前,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已经被多者所接受,也得到了各界的理解与认同,加强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机关应审时度势,对现行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科学设计、构建起新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制度体系。

  2.1.1制定统一法典。医疗服务是保障人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基本手段。由于医患关系不具有的主体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三大特征中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是一种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一个人生老病死的大法,无论从何种角度,医事法比法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它更有资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社会现实迫切需要一部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明晰权利与义务、确定医患纠纷处理原则与规则的专门的法律。

  2.1.2扩大立法领域。医患关系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要从系统性、整体性考虑拓展立法空间。(1)制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投入的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对国家主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与补偿原则,确保国家主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使国家政策法律化,从制度上解决“看病贵”问题。(2)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的法律制度,确定费用控制原则,确保检查、用、治疗的合理性。(3)制定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全民看得起病。(4)制定医疗责任风险制度,为医疗机构行业提供风险分担机制。

  2.2机制创新

  2.2.1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th0。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与手段多元化为基础理念;不排除来自于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正义、效率、经济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5。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拓宽解决纠纷渠道,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起多层次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与多种适用规范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具体方法,也可以根据医患纠纷发展的程度由低向高启动相应的机制,还可以多种方法并用。总之,一切围绕有效解决纠纷决定具体方法。

  2.2.2调整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必须从制度层面改革鉴定机制,将医疗事故的鉴定权从医方的势力范围中分离出来,交由中立的鉴定机构履行鉴定职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公正性。

  2.2.8建立医疗服务制度。必须建立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构建患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专业监督机构共同组成的医疗服务监督网络。应授权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机构,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也可以授权医疗保障的主办机关,开展医疗服务科学性、合理性评估,为患者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规制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2.2.4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纠纷案件复杂性和解决的难度,普通法官往往缺少受理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所需要专门的知识与经验,很难保证审理判决的质量。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案件庭,培养和配备相应的法官,承担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这有利于提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整体水平,实现司法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目标。

  2.8加强法制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则观念等。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维护法治的精神,法律才有可能发挥良法的应有作用,否则只能是一种摆设。从目前的国情来考虑,医疗卫生行业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在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是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要站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注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重视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定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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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是指被民法及医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是指医疗方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在对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

(1)医患

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

有损害就得赔偿,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医疗损害的发生必然导致医疗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医疗损害赔偿也是因损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因此,要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首先界定“医”与“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医患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医患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构成。医患法律关系主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依照相关法律或者双方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在此3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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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_论文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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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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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 医疗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专著 - 律政中国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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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生都值得一看:一文读懂民法典将如何影响医患关系? - 知乎

近年来,医患关系局面紧张,大家谈到“医患”二字首先想到的是医患纠纷,是医疗损害。

其实在法律上,

当患者走进医院拿到挂号单的时候,就和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是按照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诊疗、解释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法、对患者的病情和信息进行保密、保管病历资料等合同义务,而患者方面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对费用支付、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效果等有异议,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现在是民法典的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协商或诉讼解决。

但是确实,

侵权责任编的前身是《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其基础上回应了实践的需求,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侵权责任法》就将废止,完成它的历史使命。

侵权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一共有11个法条,被称为“涉医11条”,其中8条在侵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而与患者关系较为紧密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知情权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或开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性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方面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情同意书。

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通常都是一些有创性、侵入性或者风险或费用较高的诊疗活动,法律的原意是为了通过规定书面形式,确保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但现实中,知情同意书签署后,患者及家属究竟知不知情、同不同意,却成为了造成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很多时候,由于治疗紧迫、医生时间精力有限,或者患者及家属的理解能力有限,对患者的告知往往流于形式,患者在一知半解甚至半推半就下签了字,而不是基于充分的信息和认知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旦诊疗过程出现损害结果,医患双方就是否真的知情和同意就往往争论不休。

因此,民法典对知情同意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及时对患者

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的

同意。

也就是说,

,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而是允许医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告知,并通过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保留告知证据,在实务中给予了医务人员更多的弹性。

,要求通过“具体说明”,使患者或家属“明确了解”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告知过程中以患者更能够理解的方式,更加耐心、详细地与患者沟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取得患者的实质性的同意。

我前些年在法院医疗庭做陪审员的时候处理过一个医疗损害案件,病人是一位76岁的老太太,因为持续心绞痛、心肌缺血入院,要求做支架。医院也认可这个方案,所以与患者及家属的全部沟通都是围绕支架及其介入手术的风险进行的。

后来患者在放置支架的过程中诱发心功能不全,导致患者休克死亡。家属很难接受,因为患者是走着进来的,又是择期手术,而且支架是一种成熟的、风险可控的介入治疗。医院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患者死亡纯属意外。

后经司法鉴定,审阅大量病历、病程资料后发现,医院在术前评估该患者为“极高危”,血管状况不好,并且血管狭窄的程度严重,支架意外的可能性高,从风险角度应进行保守治疗。但医院并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使其充分认识到风险及潜在的选择。因此法医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好在这个医院在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外还有术前谈话记录,才能证明医院在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的瑕疵。

而类似的情况,我们期待在民法典实施后能够有所改善。

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通常,这种过错需要由患者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还要证明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对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患者发生损害,而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就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具体包括: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为病历资料是有保存年限的,根据2013年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超过这个年限,医疗机构有权销毁病历。如果患者要调取更往前的病历资料,就不能因为医疗机构销毁了病历而认为其存在过错。

北京协和医院病历馆。目前国内永久保存病历的医疗机构只有北京协和医院,完整保存了1921年建院至今的400多万份病历,无纸化之前的病历装满了上千平米的库房,也成为医学史上的一个奇迹。图片来自CCTV13。

病历资料是诊疗过程最重要的记载和凭证,患者到外院就诊的时候往往需要复印病历,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应该在第一时间找到医务处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为之后的法律程序保留证据。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包括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和医疗费用等,而

。这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对“病历”的界定是一致的,体现了立法语言的精确。

但并不是说患者就不能查阅复制费用凭证了,病案室提供的历史资料里仍然会包括费用清单,也可以到财务室要求打印以往的缴费明细,只是医疗费用不再属于“病历”的范畴了。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供查阅复制,这也是回应了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拖延提供,增加患者诊疗成本、激化医患矛盾的现状。

在原《侵权责任法》中,如果患者因为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发生损害,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而在民法典中,

,这是与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新版《药品管理法》中引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的。

大家知道,药品要上市需要获得许可证,也就是通常说的“批文”。一般持有批文的都是药品的研发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但不一定是生产企业,因为有些药品是委托第三方生产的。

。而且即使药品上市许可的持有人是境外企业,比如跨国医药公司,也必须指定一个中国的企业法人,与其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一方面是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配套,体现立法的与时俱进和系统性,另一方面也使患者的损害更可能得到充分的赔偿。

这两年粉丝经济火热,自媒体发展迅速,一些网友出于追星或者吸引眼球的目的,会把自己捕捉的关于明星的八卦消息或照片晒到网上。这样的行为也延伸到了医院这个特殊的场所。

2016年,歌手吴亦凡因腰伤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做磁共振成像检查,照片被医务人员发至社交媒体。事后医院发文道歉。

无独有偶,2018年,演员林更新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后,有医务人员将其住院病历发到了社交媒体,其中曝光了了林更新的病情及婚姻状况等敏感信息,引起轩然大波。后中日友好医院发文道歉。类似的情况至今屡禁不绝。

图片来自新浪微博微博

一些患者朋友会觉得,这种烦恼应该只有明星才会有,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不值得成为社交媒体上的谈资。但其实当规则存在漏洞,违法的行为蔚然成风,每一个人都肯成为受害者。我们带名字的检查照片也可能成为医学交流群里讨论的素材。而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我们在医疗类APP上的用户信息也可能被以意想不到的方式采集、使用和出售。

只是公众人物受到的侵害更容易被发现,也更容易发出声音。

其实对于医疗过程中泄露患者隐私和信息的情况,原《侵权责任法》和《执业医师法》中都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如未经患者同意泄露其个人隐私或公开其病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里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属于“隐私”,但其他疾病的客观病情以及患者的其他资料是不是也属于隐私呢?于是在民法典中,立法者明确了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在第1034条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如基因序列)、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应该说,民法典明确了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规范医疗行为、强化医疗职业道德、保护患者权益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而且注意,

因为民法典的侵权编非常强调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要件是“损害的存在”。但很多时候我们很难估计和证明个人信息被泄漏究竟会给我们造成什么样的损害。

也就是说,无论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病历讨论,凡是可能指向特定人的具有辨识性的信息,都应该隐去。对患者面容及病灶范围外的隐私部位,应进行打码保护。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患者是医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因为医方很显然掌握着绝对的专业壁垒、医疗资源以及治疗决策的权力。但是当暴力介入的时候,这种力量对比发生了逆转。

2019年底,澎湃新闻分析了近十年内中国内地媒体报道的295起伤医事件,其中共有362名医护人员受伤,99名医护人员被患者持刀具袭击,24位医生在医患冲突中失去丧生。

而真实发生却未经报道的暴力伤医事件更是多到触目惊心:2006年,卫生部曾发布统计数据,当年一年内,我国内地共发生9831起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超过两亿元。

制图:云律通

根据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在中国,有66%的医师曾亲身经历过医患冲突事件,超三成的医生有被患者暴力对待的经历。

此前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次民法典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类似于一个兜底条款,凡是违法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等,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具体都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编有具体的法条依据,如果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改动中,与患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五个方面。其他条款主要是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上的完善和精确,比如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畴限定在“诊疗活动中”等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言了。

另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损害赔偿部分,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赔偿项目。不过在民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包含了这两个赔偿项目。民法典将其吸纳了进来。

发生在朝阳医院眼科专家陶勇主任身上的暴力伤医事件,至今仍很多医务人员寒心。

《民法典》出台后,很多朋友在问:民法典能够促成更好的医患关系吗?民法典实施后,患者维权是更容易了,还是更严苛了呢?

伴随着大医院的医疗资源挤兑,是医患矛盾向三甲医院集中的现实。是不合理的考核体系和分配制度对医疗服务供给侧生产关系的扭曲,药占比、周转率等医疗技术维度之外的考核指标绑架了医护人员,而患者成为最终埋单的人。这些问题再向上溯源,是区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问题。

但是,法律标定了行为的底线,指明了社会的价值取向。我们还是能够清楚地在民法典中看到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权益都得到了更多的考虑。双方的权益并不是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在一个更为理性、周延的法律体系中实现平衡互进(知情同意的条款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司法者在适用民法典的时候,也会对医患之间权益保护的尺度和分寸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

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知情同意书的案例里,做心脏支架手术的老人去世后,法医鉴定认为除了知情同意存在程序瑕疵外,医方还使用诊疗指南之外的介入治疗方法,操作方法欠妥,也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是60%-90%的责任。而主审法官在陪审团内部合议中表达的观点是,

。因此这个案件最后是贴着“主要责任”比例的下限,认定医方对患者死亡结果承担60%的责任。

这就是司法者通过实践法律,来平衡不同主体权益保护的力度,来捍卫他所理解的更高的价值。

这就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责任编辑:韩晓晨 郭毅

本文中图片除另行说明外,均来自摄图网

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

医患关系分为和谐医患关系和不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护人员能够充分爱护病人,病人能够充分信任医生。病人信任医生,需要医生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以保障其恢复健康的执业水平,以及医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平等,尊重,信任,合作,充满人文关怀。

如果病人和医护人员相互不信任,医护人员态度差、技术水平差,病人缺乏医疗常识或者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造成不和谐的医患关系,表现出医患双方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医患纠纷增多、医院恶性暴力事件增多、职业“医闹”参与恶性事件等情况。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

3、向

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

,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

的鉴定是由各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

医患之间有哪三种法律关系如上,医患之间出现纠纷就维权的内容不太了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个专业的律师当做自己的代理人去处理。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己不懂得正确处理它的方法的时候,在这时候来华律网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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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医疗过失可以要求赔偿。在拔牙的过程中,如果医院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拔牙医疗过失可否要求赔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要开医疗机构,需要办理以下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除此之外还要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关于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病假可以补开病假条,完善病假手续。病假单是由医院开具的,如果丢失需要和医院进行协商再次开具,但是只能按照原休息证明的日期进行开具,不会改变原有的时间节点。关于病假是否可以在医院补开证明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医院在诊疗中有告知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等。关于医院在诊疗中有告知义务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是指:主体适格,即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造成患者产生相应的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客观要件。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是指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有些人在医院里面看病,本想让医院解决自己的痛苦,但是却没有想到却发生医疗事故,患者的家属如何维权?医院医死人,医疗纠纷证据要如何收集?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我们知道平时生活中消费者如果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的情况是比较气愤的,毕竟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药店卖假口罩怎么处罚?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医患纠纷是这些年来社会矛盾所在,现实社会中也有很多医患纠纷存在,在发生了医患纠纷之后目前也有很多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入手,用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那么,处理医患纠纷应从哪些问题着手?华律网小编为您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如果医院指派的救护车太慢,是因为周边路况限制的话,病人一方不能主张院方责任,因为医院对此并不能掌控,所以更不能要求索赔。如果是因为救护车司机主观故意或玩忽职守,导致病人被延误治疗的,若是救护车司机也属于医院职工的,那么医院对此的确有逃不开的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患双方关系在近年来越来越恶劣,其中有很大的原因在于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双方矛盾不断增大的时候,人们也开始审视医患关系所存在的问题。那么,医患双方矛盾中患者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因为服用“祖传秘方”导致病情加重,受害人维权包括了: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举报对方“非法行医”等,损失的范围包括后续住院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关于服用“祖传秘方”导致病情加重怎么维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我们知道对于患者来说,最主要的就是身体健康的恢复。当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应该要遵从医生的意见,但是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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