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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
的,
还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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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于 2020.09.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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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该是数罪并罚。
回复于 2018.10.17 11:11
帮助人数:239254
咨询电话:13359471020
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的
回复于 2018.10.17 13:51
帮助人数:14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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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案情的
回复于 2018.10.1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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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有时一些司法人员会徇私枉法,对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却故意包庇而不追诉,这是违反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受贿罪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徇私枉法罪的介绍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
关于贪官贪污腐败的情况有很多,徇私枉法的也有很多,并且有很多情况都是同时犯罪,如果一旦要进行处罚的话应该怎样处罚,会不会数罪并罚,这两种犯罪有哪些区别。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徇私枉法罪重于受贿罪。罪的轻重主要是根据量刑来判断。徇私枉法罪的一般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受贿罪的一般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关于受贿罪徇私枉法哪个罪重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华律网小编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诉。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
国家法律上面是有很多的罪的定义,不同的行为会按照不同的罪进行处罚,我们以下就来介绍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这两方面罪的处罚轻重的介绍,以下就由华律网小编对于该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读者们一起了解是如何衡量此方面的罪责。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罪怎么处罚呢?接下来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徇私枉法罪无罪辩护词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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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上面的介绍,法官收受贿赂做出不公平不公下判决要追究法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法官收受贿赂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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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关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指什么行为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会判多久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详细为你解答。
在受贿与索贿中,“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受贿与索贿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处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收了礼金2000元算受贿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收了礼金2000元算受贿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收了礼金2022元算受贿吗1、收了礼金2000元算受贿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案件是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判刑而定,例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经过10年。关于贪污受贿案件是否会受到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犯了行贿罪会被判多少年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可以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被索贿者提供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情节严重,或造成国家利益损失重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特别重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关于法院如何惩治受贿犯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未被人民法院确认是有罪的就没有犯罪记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是可以开出来的,不过实践当中可能还有受到你这个刑事案件是否做了撤案处理,具体咨询下辖区的派出所吧。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的劳动时间已经远超正常的工作时间。请问您们有支付加班工资么?可以一起向劳动管理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与我们继续沟通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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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据此主张,不支付直接去法院起诉主张。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下方进一步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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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标准: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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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本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布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本罪未遂。
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的客观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伪证罪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伪证罪的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彻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 (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从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重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 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0416):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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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常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利益,而牟取利益的行为又单独构成渎职刑事犯罪。针对行为人究竟构成一罪还是两罪一直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别针对两种不同观点做简要的论理分析,希望在实际办案中能给人带来一定的启发和思考。
观点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渎职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两高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可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采取了数罪并罚的立场,应当依规进行严惩;
(二)现行司法实务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的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存在分歧,但大部分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两行为为牵连关系,而两高2013年《渎职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恰恰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牵连行为在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非从一重。
(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和渎职犯罪的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本身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法律特别规定分别评价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四)2013《渎职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专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同时收受贿赂的,从一重。该规定为特别规定,除了该四种渎职犯罪以外,其他的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了均应数罪并罚。
观点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渎职犯罪的,应当从一重论处,主要理由如下:
(一)受贿罪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牟取利益”,即使“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其他犯罪,但如果认定为受贿罪则已经在受贿罪中进行了评价,再单独认定为其他犯罪客观上已经重复评价了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精神的客观归罪。
(二)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意味着原本应当如此,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行为人渎职犯罪的目的在于收受贿赂,收受贿赂为原因行为,渎职犯罪为目的行为,且在本文讨论的语境下,两个行为均出自同一概括故意,没有收受贿赂必然不会有渎职犯罪,二行为之间为典型的牵连行为。根据刑法一般理论,牵连行为应当从一重。故此,刑法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三)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四种渎职犯罪同时收受贿赂从一重的规定所确定的渎职犯罪都为典型的、社会危害性较强的、侵犯司法公正的渎职刑事犯罪,其中徇私枉法罪规定了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而整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罕有量刑如此之高的规定。和徇私枉法罪相比,其他渎职犯罪均可以评价为轻罪。“举重以明其轻”,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同时收受贿赂的只能认定为一罪,而其他较轻的渎职犯罪却以受贿罪予以并罚。这样的观点破坏了整个渎职犯罪的刑罚体系,造成了刑法适用的不协调。
笔者观点:
(一)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确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毕竟行为人出于同一概括故意之下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而两个行为互为因果,完全符合刑法一般理论关于牵连犯的认定。认为该规定为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拟制的观点,实际上片面评价了渎职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属于一种法律禁止的客观归罪,不可取。
(二)实际上,即使认定收受贿赂和渎职犯罪为牵连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将二行为数罪并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首先,二行为相互独立,且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其次,刑法一般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从一重,而关于收受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关系已经有《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照搬适用即可,也不会构成对刑法一般理论中牵连犯理论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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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二十六章渎职犯罪真题+解析(121)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之一“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其中的利益关系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可以包括其他利益,如情人关系、前妻关系、秘书、司机等,其中的利害关系包括制约关系。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并罚。例外的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同时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论处。AB选项说法正确。
本案中,甲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使得司法人员丁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相应的徇私枉法行为,丁成立徇私枉法罪,甲虽然不具有司法人员的身份,但真正的身份犯中身份的要求仅限于针对实行犯,对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没有这一要求,因而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C选项说法正确。
甲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丁的影响,为了替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乙10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甲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教唆犯),应当数罪并罚。对甲不能适用《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处罚),因为该规定是针对司法人员成立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一情形的,而甲并不成立受贿罪。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D项。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AD
A项:甲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利用职务便利让侦办此案的乙想办法使丙无罪,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A选项说法正确。
B项: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他人没有犯罪意识。本案中,甲与丙是共犯关系,不是间接正犯。B选项说法错误。
C项:甲指使乙想办法使丙无罪,只有一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错误。
D项:乙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其中,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徇私枉法罪是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故对乙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选择AD。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B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其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
A项: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状况),A错误。
B项:虽然朱某有100万元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来源,而且查证属实,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B选项说法正确。
C项: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朱某虽然存在赌博行为,但是,本题中朱某的行为不满足“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要件,故不构成赌博罪。且澳门法律规定,在澳门赌博合法。故朱某在澳门赌博的行为不成立犯罪。C错误。
D项:澳门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对其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规定赌博合法,故朱某在澳门实施的赌博行为无罪,不得以属人管辖追究其刑事责任。既然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自然无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也就谈不上依据属人管辖原则追究朱某刑事责任的问题,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CD
渎职犯罪是指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渎职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为过失。
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物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选项错误。
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事故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独立的行为造成法益侵犯的危险所引发的,这种情形跟行为人没能发现有人非法开诊所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把结果归属于武某的行为。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其一,题干提示何某非法开诊所行医,这意味着该行为未经卫生部门审批,短期内难以进入武某的视野。其二,诊所开设在足疗店内,而城市中的足疗店众多,要求武某在3天内迅速发现何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是不现实的。不能因为出现了患者死亡的结果,就倒过来说武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总之,根据B选项的表述本身,难以认定武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故不能得出武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结论。故B选项错误。
C项:负责本市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滥用职权办理建设许可证,致使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滥用职权罪。C选项正确。
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成立滥用职权罪。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该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AD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有:①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②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③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这属于滥用职权,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损失柴油补贴640万元),属于利用其职权、职责的便利,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A项正确。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其中的行为类型“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或不侦查,或不起诉,或不审判,或裁定无罪。其中,不侦查的表现有:①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②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③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使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效果。而B项表述中没有交代这一点,故行为人尚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刑警曾某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其行为属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曾某并不存在徇私、徇情的问题,该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B项错误。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故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表明侦查活动已经结束,此时依法需要公开审理,此时的案卷材料不再属于国家秘密。律师于某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翻阅,这并不违法,因为此类案卷材料不属于国家机密,所以于某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至于朱某阅读案卷材料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应由朱某本人负责。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本罪实际上是徇私枉法罪的补充罪名,行为类型包括两种:①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又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形;②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本罪常见的情形有:①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②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③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④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⑤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协警或合同制民警由于履行了公务,从职能上被刑法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局协警闫某协助抓捕行动,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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