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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和外企的区别
基本没区别
外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企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即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举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报送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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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外企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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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
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
,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
处、代表处等。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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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具体流程根据企业规模及投资数额等确定,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详谈
一、是全部转让给境内企业还是?若是境内企业,则香港公司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二、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股权受让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到期应支付时。
反馈
如果对投资者的身份没有限制性规定可以,建议当面咨询
您好,可以视为外资企业!
可以起诉到法院,可以通过手机号加我weixin咨询
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 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 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 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很多人都会开公司,在开公司的时候会选择不同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都是人们熟悉的企业类型,只是它们是有相应的区别,很多人也想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内容,听一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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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直接投资是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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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___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北京设立外资经营“北京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现制订公司章程。第二条外资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
外商投资特许协议(BOT)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通用版
外商独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外商投资)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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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办在与客户朋友聊天当中得知大家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到底有什么不同还是存在疑惑的,
下面给大家介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
内资不含外资成分,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
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企业等五类,不含外资成分;外资企业则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与内资企业还是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不同,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率是没有区别的,而区别主要在于外资的企业享有所得税的优惠,外资的企业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征税的对象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大部分的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利益,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的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的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现行内资的企业和外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同时,对一些特殊的区域外资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的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的照顾税率等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的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
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
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
组织。
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股份企业,股份企业也称“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把分散的资本集中
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21
世纪,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9月11日,东芝大连员工李娜(化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工作年限越大的员工将拿到更多补偿金。具体而言,工作年限补偿金为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系数,工作年限不满5年、5-10年、10-15年、15-20年、20-25年、25-30年、30年以上的工作年限系数分别为1.1、1.2、1.3、1.4、1.5、1.6、1.7。
按月平均工资5000元计算,工作28年的老员工可拿到工作年限补偿金22.4万元,工作14年的员工可拿到工作年限补偿金9.1万元。除工作年限补偿金外,还有与退休年龄挂钩的生活补偿金,距离退休年龄越近,生活补偿金越多。
简单来说外资公司是和内资公司相对而言的,就是投资者身份(内资企业投资者为中国自然人或企业,外资公司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或企业)不同而已。外资公司其实是一个总的概念,具体还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就是“灵活”,很多“规则”都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规定,不像注册个“公司”,《公司法》有一大堆限制,而且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运营的好是能避税的。
想要成立一个“合伙企业”,需要先了解它的类型,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我们常说的公司,其实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责任”两字常被省略,怪不得这么多公司扔下烂摊子不负社会责任。
然而,还有一种有限公司,叫做“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又有什么区别?
以《公司法》来说,二者还是有很多不同的,但一个大方向就是有限公司适用于中小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规模比较大(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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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只有1名股东,这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与一人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还有一种组织形式,叫做“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就是另一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有“公司”二字,因为它不是公司,是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作为“企业”,但较之“一人有限公司”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很多相似之处,只不过个体户连“企业”都不是。
与内资企业的具体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税率的设立上,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是没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于外资企业享有所得税的优惠,通常是两免三减半,即外资企业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前两年免征
,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的,所以造成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过于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4%、15%三档,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税对象的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众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利益,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
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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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设立的区别
1、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股东全部是境内的公同或组织,不涉及境外股东。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2、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简单的说就是外商独资(股东全是境外公民或组织)、中外合作、合资(股东一方是外商:包括境外的组织和公民;一方是中方投资者:仅限于法人组织)。
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外国股东只能成立外资企业,不成成立内资企业。
4、外商只要投资的项目符合《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在境内投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5、外商无论如何都不能在境内直接设立内资企业,折衷的办法是,外商首先设立外资企业,然后该外资企业再和境内股东投资设立内资企业。
6、外方和中方共同投资的企业有两种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就属内资企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企业,外资企业这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区别,投资方式区别,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
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2)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
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独资经营企业”。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1)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明确。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
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4)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经营决策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外合营企业如果是法人企业则管理制度与中外合资企业相同,也可以单独由中方和外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灵活。外资企业也设董事会,但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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