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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商事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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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与诉讼相比较具有的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

基于此,仲裁因为有着上述特点而被很多当事人作为解决纠纷途径的首选,但是也不可否认,很多当事人在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时对其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风险并不是非常清楚。特别是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因此当事人必须在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时清楚一旦对仲裁裁决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二、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两种救济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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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 - 知乎

关键词:商事仲裁、撤销仲裁、不予执行、仲裁法、裁决、救济

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灵活性、独立性、保密性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所选择。尤其是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无需再进行漫长的上诉程序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够达到快速解决争议、维护权益的目的。然而,对于败诉方而言,若其不服仲裁裁决,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商事仲裁裁决有两种救济方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以此否认仲裁裁决的效力。该救济方式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申请时间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申请理由

当事人针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如下七种,符合任一情形即可:

1、没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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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仲裁。即“超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法院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若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是不可分的,则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并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若是一般的程序瑕疵,则不能认定为程序违法。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该情形,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其中,第1、2项属于管辖理由,第3项属于程序理由,第4、5项属于证据理由,第6项属于廉洁理由,第7项属于公共利益理由。除上述七种理由外,不得以其他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以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结果错误等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将不予受理。通常而言,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主要是通过管辖理由、程序理由或证据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三)管辖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申请撤销仲裁对执行的影响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执行程序将中止。

(五)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的处理结果

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

1、如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系证据理由,法院认定该理由成立且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恢复撤销程序并就当事人的申请继续进行审理

2、如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系其他理由,且法院认定理由成立,则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六)不服重新仲裁裁决的救济

当事人若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仍旧可以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当事人认为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执行,向人民法院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以达到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目的。该救济方式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申请时间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因此只有执行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之后方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且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理由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也是七种,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但是两者法律依据不同,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所启动的程序,因此,不予执行申请应向相应的执行法院申请。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也是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申请不予执行对执行的影响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若需中止执行,当事人则还需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法院受理不予执行申请的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经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一)法院处理撤销仲裁申请与不予执行申请的优先级

如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而当事人同时通过两种途径进行救济,那么法院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执行法院将对当事人的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终止审查。由此可见,撤销仲裁申请的审查优先于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因为若仲裁裁决被撤销,那申请执行的依据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撤销仲裁申请的处理结果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影响

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仲裁申请的处理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形

1、支持当事人撤销仲裁的申请: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决定重新仲裁,此情形下执行法院不再对当事人的不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执行程序终结。

2、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的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申请的,执行法院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3、当事人(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恢复执行。

(三)两种救济途径先后使用的限制

若两种救济途径先后分别使用,在其中一种救济途径被法院驳回后,可以再通过另一种救济途径进行救济,但是应当注意两者的申请理由应为不同。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或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不得以相同理由再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者申请撤销仲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能否就驳回撤销仲裁申请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不能。当事人对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并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能否依职权对驳回撤销仲裁申请裁定启动再审?

不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该情形进行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根据该答复的精神,对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也不应依职权提起再审,法院依职权对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3、当事人能否对驳回撤销仲裁申请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不能。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撤销仲裁申请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二)驳回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能否就驳回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不能。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能否就驳回不予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

可以。若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的事由,但未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作出裁定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系终审裁定,被申请人无法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

或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的方式进行救济,法院也无法依职权对该裁定提起再审

;而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亦为终审裁定,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途径进行救济,若申请执行人对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也不予受理。

对此,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与申请人或被执行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重新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其快速解决争议的特点是其优点,同时也是其缺点。对于胜诉方而言可以及时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对于败诉方而言,其后续的救济途径却非常有限且相对困难。与诉讼方式相比:一方面仲裁的救济途径相对匮乏,诉讼中若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通过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在仲裁中却只有申请撤销仲裁和申请不予执行两种方式;另一方面仲裁的申请理由比诉讼更为苛刻,诉讼中上诉理由可以是事实理由也可以是程序理由,而仲裁主要的则是程序理由。

但无论如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的结果,若双方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确实无法协商而需要通过仲裁解决,那作为当事人应当在仲裁阶段就做好万全的仲裁准备,以取得有利于己方的仲裁结果。

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我国《

》明确了经济

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当地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

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

》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我国

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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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法律知识|华律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

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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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被告人放弃仲裁协议后,不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仲裁协议无效,才能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关被告可以放弃仲栽在协议是否仍由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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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事仲裁失败后不能申请再审和上诉该怎么办,还有哪些救济渠道? - 知乎

这来自一位知乎朋友的提问:

以下是我的回答和整个分析论证过程,内容有点多,可以先收藏,慢慢看。最后,还有一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就是这类型的案件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如果适用,依据何在?

“法院对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法院审理的其他类案件不同。如果法院审查后,以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而被驳回申请的案件属于一审终审案件,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无权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仅限三类仲裁撤销案件可以上诉,即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对方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后,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如果与申请撤销裁决为同一事由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以上题主的问题,将其拆解为以下三个小问题,并逐一找出相应依据。

题主说他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不能上诉,或许是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获悉的,或者是审判法官告诉他的。

针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是如何规定的?

查看相应规定并进行归纳后,得出的结论如下:

题主的信息如果是准确的,那他的案件应该不属于以上那三种特殊类型,就剩下一种情形,以不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为由被法院驳回了申请。这类案件根据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且不存在例外情形的规定。

由于已经告知他哪三类案件可以上诉,即使他之前的判断有误,也可以自行对照后更正。

根据检索的案例可以得知,申请撤销裁决的二审案件,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当事人超过了法定期限6个月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

以下是该问题涉及的具体规定:

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法院这条路无法走通,那么能不能找检察院帮忙呢?

很遗憾,答案是不能。以下为最高法院的批复。

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也帮不了忙,那要怎么办?

只能再从相关规定中找答案。

知道以下规定的就清楚,还有一种权利救济途径,就是在对方拿着生效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但与申请撤裁的案件为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要知道法院需节约司法资源,已经审理一遍的,也就没有必要重复一次,当事人需要根据法定情形的规定,找新的理由。

但要清楚一点的是,如果案件实体审理上有错误,但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为案件是商事仲裁,法院无权撤销,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争议解决条款有的当事人不会在意。以上的这些分析,足以反映出争议解决方式不同所带来的不同结果。

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为不同的解决争议方式,它们各自的特点要足够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选择。

来看看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不论是律师在解答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还是法官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都需要知悉相关规定后,才能做出正确判断。

不同点在于,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请求需判断能否支持以及援引相应的依据,而律师要给当事人提可行的建议。

法官若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会在裁定决中写明具体理由。而律师在给建议和解决方案时,只会提出可行的部分,至于那些走不通的路,律师会默默否定掉,只有当事人提出后,在给否定意见的时候,律师才会给出具体的理由。

有时候,在律师面前,有5条路线图,但可能其中4条路都走不通,只剩下一条路可以到达目的地。但这4条路为何走不通,律师都需要一一弄清楚。

如果其实那4条路中还有能走通的路,但律师判断错误,会直接导致律师最终给出的建议是有缺陷的。

表面上律师只给了1条路的建议,看似很简单。但其余4条路的判断,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这些隐藏的工作量或许提问题的人根本不会知道,也不会对此有太多兴趣,他只需关注能够帮助他去往目的地的路即可。

就像医生,要对病人做一系列的相关检查,是为了做必要的鉴别诊断,排除掉某些疾病,因为有些病的症状相同或相似,检查的不到位,容易出现误诊。如果患者不懂,会误以为是医生故意的,为了增加医院的创收,或者认为医生医术不行,无法直接下诊断。

律师跟医生面对的一些问题,比较类似。因为专业领域的特殊性,当事人或患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误解。

要消除误解,沟通方式很重要。

我之所以要花时间写法律类的文章,将有些法律规定以及检索到的案例附上,是想多少展现一些在分析某个问题时所需的素材。这对于不是学法律的人来说,会增进他们对律师工作的了解,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些也是他们需要的。

以下是检索的相关案例,分享在此,看看法院是结合了哪些规定对该类案件进行相关论述。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案例的查找和解读,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比较容易,但如果查找不全面或解读错误,给出的建议或判断可能是不正确的。

由于对法律规定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有些案件会适用法律错误,最终被改判,不同的律师基于自身的理解也可能做出不同的理解,给当事人提出的建议自然也就有所不同。

对于一些问题,法律虽然有规定,但不够具体,在具体运用中,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最高法院的批复来明确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

对于律师来说,法条不用一一背下来,但遇到法律问题了得知道涉及到哪些规定,怎么去找到它们,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有无争议,是否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这些都需要依靠律师自身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

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给当事人呈现出的答案,只体现了律师一小部分工作成果。这也是当事人总觉得律师咨询费过高的原因之一,因为他并没有看到律师给出咨询意见的整个思考及判断的全过程,他只看到了冰山一角。

本文解答的这个问题只是个小问题,有些法律问题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会多上很多倍,有的还需要查询大量司法案例,有的会涉及跨专业的知识理解及运用,是一个极为复杂多样的系统工程。

有的律师在给当事人出具意见或方案的时候,会将相关规定或案例一并附上,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呈现律师的部分工作成果。

那种只根据解答问题的字数或方案的纸张数量来衡量律师费多少的当事人,只能说明他对于智力成果的认知过于狭隘。

问题来源于查询到的以下案例,以及上述的案例-(2018)豫15民再53号,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类型并不包括该类案件,如果有法院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的,得能指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否则是能作为法官的个人观点。

可能你要问,适不适用特别程序,它的意义在哪里,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要弄清楚问题,先来看看这些规定:

如果适用特别程序,得遵守与此相关的规定,以上只是罗列了部分。

在此,举例说明弄清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否适用特别程序的意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但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果申请仲裁裁决案件属于必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那么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申请仲裁裁决案件属于必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那么在给当事人提建议的时候,就多了一种救济途径,即向法院提出异议。但如果申请仲裁裁决案件不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那么建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就是走不通的路。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究竟是否必须适用特别程序,需要找出依据。

如果没有明确的依据,那么,以上案例中法院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裁判观点就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如果你找到了对此问题的规定或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意见,欢迎分享交流。

商事仲裁中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救济途径的探讨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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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后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其申请被驳回。

对裁决不服可能的救济途径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能否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目前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237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既然法律规定了两种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那么能否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不能以相同理由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1款: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

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同时适用的情形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条第1款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不能以相同理由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即,如有不同的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当事人应该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其他情形探讨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再审的可能性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2.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启动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问题的研究意见》,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147页。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可能性

1.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结语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中选择了仲裁就要接受仲裁程序的结果。要想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否定或推翻裁决的结果都是很困难的。

以上内容仅为个人学习总结及个人观点。

商事仲裁收费标准(商事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 科猫网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近期潍坊仲裁办积极争取市发改部门支持,本着

的原则,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有关政策精神为着力点,有效学习借鉴先进仲裁机构和法院有关做法,经过征求意见、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对部分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新收费标准对

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比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效力、请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等仲裁案件受理费将大幅降低。

此次收费标准的细化和调整,展现了减轻当事人仲裁负担的潍仲担当,有助于更好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激励当事人更多运用仲裁和调解手段解决法律纠纷。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和《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试行收费标准》(潍发改价格函〔2021〕8号),潍坊仲裁委员会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如下。

5,000(含)以下

100

5,000至50,000(含)

(争议金额-5,000)×

4%+100

50,000至1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

3%+1,900

100,000至200,000(含)

(争议金额-100,000)×2%+3,400

200,000至500,000(含)

(争议金额-200,000)×1.5%+5,400

500,000至1,0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0)×0.8%+9,900

1,000,000以上

(争议金额-1,000,000)×0.4%+13,900

以下三类非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每件2000元: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申请进行仲裁确认的;

2.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履行一定行为,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

3.其他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案件。

对于全程进行网络仲裁的类型化案件,使用智能技术批量处理10件及以上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以下标准,此类型案件不适用关于退费的规定。

4,000(含)以下

50

4,000至10,000(含)

200

10,000至30,000(含)

400

30,000至50,000(含)

600

50,000至100,000(含)

1,500

100,000至200,000(含)

2,500

200,000至500,000(含)

5,000

争议标的额500000元以上的,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500,000至1,0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0)×

0.8%+5,000

1,000,000以上

(争议金额-1,000,000)×0.4%+9,000

对于其他全程进行网络仲裁的案件,按照普通案件收费办法执行。互联网仲裁案件转为线下仲裁的,申请人应按《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补交受理费。

5,000(含)以下

100

5,000至10,000(含)

200

10,000至15,000(含)

300

15,000至20,000(含)

400

20,000至25,000(含)

500

25,000至30,000(含)

600

30,000至35,000(含)

700

35,000至40,000(含)

800

40,000至50,000(含)

900

争议标的额50000元以上的,每件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50,000至1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

1.5%+900

100,000至200,000(含)

(争议金额-100,000)×

1%+1,650

200,000至500,000(含)

(争议金额-200,000)×

0.75%+2,650

500,000至1,0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0)×

0.4%+4,900

1,000,000以上

(争议金额-1,000,000)×0.2%+6,900

诉裁对接分中心调解成功需进行仲裁确认,或虽未调解成功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收取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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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收费标准(商事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_雅风网

发布时间:2021-12-13 17:33 | 作者:思思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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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近期潍坊仲裁办积极争取市发改部门支持,本着

的原则,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有关政策精神为着力点,有效学习借鉴先进仲裁机构和法院有关做法,经过征求意见、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对部分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新收费标准对

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比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效力、请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等仲裁案件受理费将大幅降低。

此次收费标准的细化和调整,展现了减轻当事人仲裁负担的潍仲担当,有助于更好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激励当事人更多运用仲裁和调解手段解决法律纠纷。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和《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试行收费标准》(潍发改价格函〔2021〕8号),潍坊仲裁委员会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如下。

5,000(含)以下

100

5,000至50,000(含)

(争议金额-5,000)×

4%+100

50,000至1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

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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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200,000)×1.5%+5,400

500,000至1,0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0)×0.8%+9,900

1,000,000以上

(争议金额-1,000,000)×0.4%+13,900

以下三类非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每件2000元: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申请进行仲裁确认的;

2.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履行一定行为,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

3.其他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案件。

对于全程进行网络仲裁的类型化案件,使用智能技术批量处理10件及以上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以下标准,此类型案件不适用关于退费的规定。

4,000(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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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标的额500000元以上的,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500,000至1,0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0)×

0.8%+5,000

1,000,000以上

(争议金额-1,000,000)×0.4%+9,000

对于其他全程进行网络仲裁的案件,按照普通案件收费办法执行。互联网仲裁案件转为线下仲裁的,申请人应按《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补交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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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标的额50000元以上的,每件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50,000至1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

1.5%+900

100,000至200,000(含)

(争议金额-100,000)×

1%+1,650

200,000至500,000(含)

(争议金额-200,000)×

0.75%+2,650

500,000至1,000,000(含)

(争议金额-500,000)×

0.4%+4,900

1,000,000以上

(争议金额-1,000,000)×0.2%+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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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救济_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应怎么救济_法律_126资源网

  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裁决   双方如果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可以重新仲裁。达不成协议,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仲裁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裁决中法律适用错误,只能通过到法院诉讼进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目前只限于在执行审查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后因反悔,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决确认调解书无效的情形。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就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效力产生争议通过何种途径处理作出规定,故引起对此类纠纷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进行处理的争议。多数意见认为,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启动法院对仲裁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程序。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发生的争议与诉讼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发生的争议,其性质、内容基本相同,故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亦应当允许其与诉讼调解当事人一样享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属于仲裁活动范畴,应当与仲裁裁决同样纳入法律监督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违反了自愿、合法的原则,其所制作的调解书将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纠正违法的调解行为,在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违法调解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使仲裁调解更加规范和合法,减少乃至避免违法调解情况的发生。其次,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仲裁调解书,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寻求救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社会尚处在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仲裁调解而产生的纠纷如果不能用时得到处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信访等不稳定情况,在此情况下,通过完善纠纷化解机制,让纠纷得到及时处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关于救济程序的设置,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审查、纠正和法院司法审查两个途径。关于仲裁自纠程序。可规定,如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申请对案件进行复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如经复查,调解确实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撤销调解书的决定,并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如调解不成则依法作出裁决。关于法院司法审查程序。可规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间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处理或答复,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调解确实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补充一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只审查仲裁庭的程序,不审查实体,撤销很难;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又只能是被执行人提出,且必须有执行内容,如果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被驳回或者偏少要求增加,均不能申请不予执行,这就是仲裁的一裁终局。

  对于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提起诉讼救济。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认为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应当撤销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一裁终局之外的其它争议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另一种救济途径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行政官司打到中级法院,那就是终极判决。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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