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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律师
合伙人律师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征地拆迁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因宅基地边界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
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
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宅基地边界争议可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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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的权益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而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租赁等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产生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受诉讼时间限制,而诉讼时间一般是3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是可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让给其他人进行农业生产,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提起诉讼。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对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裁判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法院对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裁判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一般是指村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全体村民共同拥有,那么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用地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出售土地使用权,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出售土地使用权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关于构成非法变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的权益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而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租赁等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产生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受诉讼时间限制,而诉讼时间一般是3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户籍迁到城市后,不再是本村的村民,原则是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权益,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收归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仍然归当事人所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暂时归房屋所有人使用。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宅基地和耕地最大的区别是用途不同,宅基地用于村民兴建房屋,而耕地用于耕作,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关于宅基地和可耕地如何划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使用土地要先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违法行为是非常多的,那么怎样认定土地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是有很多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是城市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中村改造要拆迁房屋的,那么城中村拆迁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没有侵占其他村民的利益是合法的,侵占了就不合法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
您好,有差别的
村委会可以查询
是分别计算的
可以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法规查询
征地拆迁流程
拆迁款发放流程
拆迁仲裁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都是会签订拆迁协议的,如果出现了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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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地边界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宅基地边界争议可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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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中围绕宅基地而展开的纠纷越来越多,面对日益尖锐的宅基地矛盾,实践中围绕着农村宅基地出现的纠纷也可以说是多不胜数,那么政府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怎样有效处理?公民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
没有威胁到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话,一般是不能报警处理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协商解决,
,行政解决,
解决。 宅基地主要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如果宅基地纠纷没有威胁到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话,一般是不能报警处理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协商解决,人民调解,行政解决,
解决。 宅基地主要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那么,
哪个部门管?并且对不同的纠纷案件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其实
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
,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
;
四、其他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土 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 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
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
》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依 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
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 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 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
。
宅 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
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 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
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 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 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
》 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 “四固定” 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 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 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 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2002 年,甲在农村自建了一套住房,后考虑出售该住房。城市居民乙获此消息后,经协商,与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位于某村的房屋四间转让给乙, 乙支付
款人民币20万元,甲负责协助乙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协议签订后,乙依约支付甲购房款20万元,但未能办理
手续。2003年乙向法院 起诉,要求甲方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宅基地不能由个人非法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
。乙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表面上看是房屋买卖问题,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房地产转让原则。本案实质上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
宅基地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组织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
。
《
》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依照宪法,《
》也明确规定宅基地由村集体所有。
本案中原告甲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乙系属于城市居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前述的法律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被告乙无权享有诉争房屋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
国 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
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 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
和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 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这些规定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住宅。但是,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而农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没有其他违法的条件下,本来就是建设用地,该房屋的买 卖即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集体土地的利用整体规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上述“通知”,并不得据以决定农村
的效力。
最 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确认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的原则,该批复的内容如下:“房屋买 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签订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
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 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在公报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 转让问题发布过案例。因此笔者认为,要活跃农村房产市场,对农村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不应有所限制。因为如果仅在农民所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农户间流转,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反而会损害出卖人农民的利益。
一、从
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 为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
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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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是可以共同使用的吗?若父母过世,子女可以直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吗?为了避免出现
,农民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呢?
在农村经常会发生关于土地的纠纷,尤其是关于
方面的问题。那么
要怎么处理呢?我国法律在制定时已经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就由
的小编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都有哪些最新规定呢,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那么新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2018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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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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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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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获得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因此,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证的一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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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之间发生
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
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
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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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12种情况宅基地不能确权: (1)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6)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 (8)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 (9)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10)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11)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12)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将被回收,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反馈
去镇上土地管理所等部门问问
涉及土地纠纷的,是先经过政府确权,对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需要请律师可以来电联系
你好,可以改,无法协商诉讼解决
先去国土局确定土地权属,确认后再申请报建。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宅基地边界争议可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宅基地界线问题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所以宅基地确权后,仍然存在权属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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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
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
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
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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