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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中对于职工债权的规定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
提起诉讼。
二、破产申请书的内容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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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我国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大家俺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华律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到华律网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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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这个社会竞争越发激烈的大环境下,企业宣告破产的事情是比较常见的。那么这时候,债权人是否需要做点什么呢?也就是当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起诉吗?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一、企业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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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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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往往会有破产和解的情况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但这种情况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公司解散后,公司需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收到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公司破产的,由法院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那么民法典中债权申报后一般要等多长时间?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而未缴纳的税费是属于债权,所以税务部门收到通知后,需要向公司申报债权的。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而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提出申请的,不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当前社会中,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都可能在竞争者面临失败破产,这时候企业是需要到相关的人民法院去进行破产申请的。在此过程中赔偿金可以作为债权申报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此做出的解答吧,以供参考。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不能行使债权人权利。
要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一般需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去做判定,必要时需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没有违规的操作,不需要承担责任
您好,债务也是需要承担的
认缴未到期的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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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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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二)人民法院受理
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三)未到期的债权,在
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
。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不少公司之所以宣布破产,其实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不过现在法院都是需要对申请破产的公司进行审查的,之后还要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出来的所有资产都得拿去还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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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原则,谨慎操作、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近年来,审理破产案件多件,盘活大量资产,所涉及的几千名职工,多数已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了工资、就业、“三金”缴纳等问题,所审案件无一群体上访案件发生。针对破产案件“政策性强、区域性强、专业性强、社会性强”的特点,我院能够正确把握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采取“破”中求“立”措施,推进企业产权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彻底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瓶颈”问题。近年来,我院所审理的渑池县水泥厂等破产案件中,已经促成破产企业财产出售,所售资产上亿元,追回原破产企业大量变现款。同时,我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职工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利益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众所周知,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出台像《破产法》一样出现过激烈的争论,也没有一部法律像《破产法》一样历经曲折。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是致使该新破产法长期未能出台的关键性原因,而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在破产工作中需要法院给予高度关注的环节。对此,笔者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债权方面相关的规定,浅谈下个人看法,以供商榷。
一、职工债权的构成与清偿顺序
(一) 职工债权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3、普通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
(二)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有剩余,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三)解读及问题
1、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中对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补贴范畴作了进一步说明。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以上不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职工债权,笔者认为应视情况列入普通债权给予清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的拖欠工资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3)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上述三项费用的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虽已明确,但实际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难以统一而论。例如,非因工受伤死亡是否发放抚恤费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内没有规定,而各地方规定也是不一致的。
2.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企业应当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社会统筹账户部分。国务院2005年12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不会有2006年1月1日后单位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以前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支付,支付标准等内容在现有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参照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根据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多不超过12个月。此外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1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多不超过十二年(与此前规定相比,取消了对于一般职工经济补偿计算劳动年限为12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法函[2003]46号)第二条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4.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应包括应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债权人是社保机构,但又与职工利益相关,因此也为职工债权的一种)。至于2004年试行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社会保险费用一直有争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问题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但目前通常认为不属于破产时优先清偿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笔者认为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5.普通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
该项内容包括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以及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用等项目。需要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顺序清偿;政策性破产适用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二、职工债权计算的基准日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职工债权计算基准日的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破产宣告日劳动关系是否随之即刻自行解除,该基准日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发放等职工债权的计算。199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笔者认为职工债权计算的基准日不能简单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职工债权计算基准日应确定为破产宣告日;但是如果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长期停业,那么管理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选定日期来解除劳动关系。
三、政策性破产中关于职工债权保护的特殊规定
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四、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利益,破产法赋予了职工在破产过程中参与权、异议权等权利。例如:职工对无需申报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整程序中设职工债权表决组;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仅仅是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一般认为其是没有表决权的。
〖
〗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奠定了破产程序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思想。破产程序中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程序中,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亦或是普通债权,均需要由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证明劳动债权数额的证据大多由破产企业控制等因素,《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由于《企业破产法》没有将职工债权纳入债权申报制度,管理人无须按照申报债权制度将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后,只需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异议的职工债权清单只需报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即可作为清偿的依据。
根据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清偿。另外,根据一百三十二条,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依照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即在特定情况下,职工债权对担保财产优先于担保权利人受偿。
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保障职工代表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第六十七条规定,如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的席位,职工代表可通过行使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除上述债权外,债务人职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可能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但不适用《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规定,其中包括:
《企业破产法》对应当优先清偿的的职工债权范围以列举方式进行明确,对未在所列范围中的职工收入,不适用优先清偿。其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以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工资指的是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以下几项因不属于工资而不属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职工债权:(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4)稿费、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5)出差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7)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8)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权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分红和利息;(9)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0)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劳动派遣费用);(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新破产法出台前,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即在当时,员工集资款可以参照职工债权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现该规定因新破产法出台对债权的清偿顺序及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不再适用。
《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债务人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该补偿金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助,不包括职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八十七条可向企业主张的赔偿金。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营管理者,对于企业破产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该部分人员的工资通常远远高于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如果仍将董监高的工资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同一而论,均作为第一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明显不公平。因此,《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董监高的工资清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其工资虽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但数额只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务中,管理人在调查确认职工债权时,应当注意《企业破产法》对董监高工资的特殊规定,综合破产企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章程、组织架构、人事档案等文件确定破产企业的董监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向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行使撤销权。
实践中,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将相关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或农民工班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他们发放劳务费工资。因未与包工头及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上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拖欠包工头、农民工的劳务费工资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存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为确认上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唯职工债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同时,基于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受偿权的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需要的考虑,在包工头及农民工班组未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情况下,宜将其劳务费债权确认为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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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劳动债权,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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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普通职工工资
02
董高监工资
03
待岗期间工资
04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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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责任编辑:
1.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指职工发生
事故或者
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企业按照《
》及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发生工伤事故和视同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致残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职工生前承担
、
、
责任的亲属所需费用;发生工伤或者工亡事故,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营养费、护理费、
、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
费用是指按照《社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缴的个人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后,企业未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而所欠的费用,包含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仅指欠缴的本金。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指按照《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包括根据《
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班费、
、最低工资差额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前述款项应向劳动者支付50%-100%的加付
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反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4.其他: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劳动合同、企业制度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主要是指按照1990年1月14日由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除本文前述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之外职工应享有或者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比如
、
、
、稿费、讲课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交通费、话费补贴等。
其实真正来说企业的职工的债权组成可能还会有一些别的内容。今天小编就暂时给大家列举这么多了。如果说大家是企业的职工的话,还是要自己好好进行维权运动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华律网进行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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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那么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破产逃债的几种情形。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
破产法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约束企业行为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是对被破产企业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相关法人及个人的权利,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得到公平的待遇,避免受到其他可能情况的损害,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那么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是谁?华律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华律网小编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3]170号桂政办发[2003]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落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2月18日国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出现一定的情形时,例如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公司就要解散,公司解散后要进行清算的,那么公司解散了不赔偿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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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企业出现债务危机,面对种种困难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申请企业面临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大家都知道企业如果要破产的要经过合法的程序的,那么如何让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对于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是什么,相信有很多人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公司解散后,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那么公司解散但安排了工作会不会有补偿?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
要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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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规的操作,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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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未到期的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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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案情】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愈发激烈,行业洗牌加速,各类企业在市场中升降沉浮,作为企业退出机制的破产清算已不容忽视。妥善处置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小处说,关系着破产清算能否顺利进行,从大处说,关乎破产清算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中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做一简述,以求抛砖引玉,供项目实践中参考。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给予了足够关照
1、《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民为本,保障和谐。
2、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3、该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
4、该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赋予了职工“参与权”与“表决权”。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可以使得破产透明化,加强了破产程序的监督机制。
5、该法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内容,以及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顺位。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种类齐全,内涵丰富,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几大项目均包含其中,并规定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
二、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该条款系在《企业破产法(试行)》阶段作出,考虑到当时职工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法律规定,将职工集资款参照工资处理,更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今天,职工集资款债权则定性为普通债权,未列入工资范围。
2、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医疗费是指职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而言,在医保范围内的职工医疗费系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诸如未为职工参保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属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在确认该职工债权时,首先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是否经过工伤认定,而后要区别哪些是
支付,哪些是用人单位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应由企业支付的部分才能列入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
抚恤金是指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了工亡情况下,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系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第二顺位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主要体现在对破产后、退休前职工的生活保障方面。作为职工债权的经济补偿金包括破产前应付未付和破产后应付两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而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类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处置流程
(一)调查核实职工情况
一旦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接管破产企业,那么管理人首先要对企业的职工信息进行整理。其中包括:职工名册、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社会保险资料、工资账户、工伤、病患情况等。
1、职工档案规整
根据企业备案档案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对职工身份进行确认,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伤、非工伤患病、工资等。与当地社保部门紧密配合,弄清职工实际情况。当然,对于那些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和规范的民企,职工情况摸底可以参照国企的调查模式进行。对于那些制度缺乏、管理不规范的民企,应当委托当地律师以尽职调查的方式对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包括户籍查询、社保档案查询、人事部分调档、地方区档案局查询、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备案查询、电子求职信息排查等。
2、职工工作年限计算
这一点非常重要,关系此后职工债权计算依据的准确性。在摸排职工情况后,要记录职工司龄,有无视同缴费情况,有无合并计算情况,有无断档断签断缴社保情况。核实职工工作年限可以通过调阅企业员工基本档案、劳动合同、职工考勤表、企业人事部门的人事异动单或者审批表、有关职工辞职离职的文件或者通知、工资和福利的发放单、企业为职工缴付社保的单据、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名单等。重点查清职工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核实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连续。由于大多数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如果前述的档案或者文件不慎遗失或者损毁,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职工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职工需承担举证责任。工作年限计算通常具体到月,不超过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但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核实职工债权
同资产类债权相比,这项工作更加繁杂,赘述如下:
1、职工债权的基础性调查
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由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会针对职工债权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即计算职工债权的基础性调查资料,管理人以该报告作为调查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初步依据。再结合企业财务会计材料,从员工工资及福利等发放情况入手,对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进行初步统计,根据统计的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调查表。
2、职工债权的细致性核查
以职工债权调查表为基础,再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内容包括:
(1)核实职工基本信息,计算职工债权总额
首先核对职工债权调查表记载的职工信息是否和职工档案信息一致,然后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个人工资情况、代扣代缴费用情况、应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计算职工债权,再与职工债权调查表进行核对。
(2)核实职工工资标准,让计算结果有理有据
工资标准是核实职工工资的重要依据。包括个人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标准。之所以要调查核实工资标准,一是为确保职工劳动债权的准确性,二是在处理职工劳动债权异议时有依据。个人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合同和职工在企业破产受理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和同工种的工资标准,统筹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计的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标准以国家有关行业普遍执行的工资标准为依据。
(3)清查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债权
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债权也要进行清查,将案情直指至职工当事人,确认生效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劳动仲裁或判决中确认的工伤赔偿费用要一并计算至职工债权中。
(4)核实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破产企业可能早已出现经营困难,对于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管理人也应在核实后列入职工债权。
(5)编制职工债权表
职工债权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职工债权情况编制职工债权表。
(三)公示职工债权,处理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职工债权表、职工债权审查情况、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处理,管理人联系方式等。公示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要求,比如采用登报公示、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公示等,公示应以最大限度通知当事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为原则,秘而不宣,不光是侵害破产企业中职工权益,更增加了破产工作的时间与难度。
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包括对本人和其他职工的债权有异议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职工债权有异议,均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管理人对职工的异议要认真调查核实,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应进行相应调整;如经调查后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向异议人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异议当事人告知其救济方式。
(四)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公示期满,管理人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调整职工债权表。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将职工债权调查及处理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通报,并将调整后的职工债权编入债权表和其他债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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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经验之谈|职工债权审核要点
袁沛良律师其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擅长个贷清收、公司重组、破产清算等法律事务。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其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曾经主办过以下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意创力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骏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东莞美京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思腾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宇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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