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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
互转。
改制方式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
的投资或转让部分
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
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
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
。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
,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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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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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的
在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改制,那么企业改制时的职工配股问题是否有规定,关于企业改制职工配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企业改制职工配股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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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改制员工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要看员工离职的原因而定,如果劳动者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的,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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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才需要清算。而公司改制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公司进行改制的,不需要进行清算,只需要处理公司改制产生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改制时,如果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改制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能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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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股东协议是具体怎样约定的。
章程是怎么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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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流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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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律法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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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泛称,所有依法成立的盈利性组织都是企业;
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
规定的企业才是公司,也就是说企业的范围大于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说法不严谨,应该说非公司制企业(如国企、集体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也就是有原来的组织结构或经济性质的企业改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
,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
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职工的
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
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
》等
,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
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下面,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
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
、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
期间,依法领取
;没有参加
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
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
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
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
、
),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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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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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6-01-23
由于上市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形式,所以要改制。
但是改制本身只是形式,就好像老爹让儿子改名一样,改就改,改来改去人还是那个人。
对拟上市公司来说,更重要的是
。
通常会梳理股权,有代持股权的应当解除代持,有纠纷又模糊的要赶紧解决,需要股权激励、增资转让股权的可以在改制之前做完,改制之后一年内股权不可以转让的。
其次会梳理业务,同业竞争有没有,关联交易多不多,要拿出整改方案来。发展战略要想一想,上市以后的钱怎么用得开始筹划了。
然后是财务,该审计的要审计,账目不清楚的、另外搞一套的、记错了不记账的问题以前可以有一点,以后就不能有了。
其他诸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秘blabla的制度该完善的要完善,以后开会流程要正式出文件签字写日期,一板一眼按照规矩来。
总之改制本身不是个事儿,只是找个机会让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开始介入到公司事务中,帮忙为上市做准备。这些准备工作才是实质性的,比改制本身要重要得多。
通常来说,
,故而,将拟上市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俗称”改制“(不同场合”改制“意思不一样,请予以注意),是整个IPO过程中必备的一个环节。(券商入场前已经是股份公司的拟上市公司除外)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其变化就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不同之处,大致体现在:
:比如有限公司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股份公司则不能;又比如股份公司要求同股同权,同次增资同价;
,比如有限公司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只设一、二名监事,而股份公司必须有董事会、监事会,其余董事会人数要求、开会时间等规定比较细,不一一赘述。
以下为从IPO角度看改制的一些实务知识,节选自我自己写的培训材料,不完全针对问题,但对于认识此问题有帮助,仅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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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制流程
改制的主要程序和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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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影响过会的重大问题予以解决,实现运作规范。另一方面实施完成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调整的方案,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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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现有董事成员确立董事会席位数和具体人选,尤其需要关注独立董事的物色;独立董事要求占1/3以上董事会席位,并包括财务和行业专业背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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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为职工监事。监事的选择倾向于有财务和法律背景,以保证其有能力履职。
l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关注其稳定性,能力弱的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不一定能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在改制之前就需要考虑加以调整。
l
股改方案主要是确定改制基准日、确认公司整体变更如何折股以及安排各项程序性事宜。其中此外股本是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会带来个人股东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因此确定股本大小时需要综合考虑和充分论证。
l
员工持股与改制本身并不直接相关。但由于考虑规避可能面临的“股份支付”等问题。因此,股权激励一般越早越好,要在改制前加以考虑,并纳入总体方案予以考虑。总体而言,员工持股的时间应该在公司高管人员和组织架构确定之后,在改制之前,并早于引入投资人6个月以上。
l
包括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者(P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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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章程、创立大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三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议事规则等内容。
l
股改审计需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执行人应该是上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而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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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评估需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对象为公司,公司评估价值应该高于股改审计的净资产,以保证设立股份公司时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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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而通常成立股份公司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亦由此被称为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定股份公司成立,并选举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通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也于同一天召开,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此选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在这一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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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创立大会决议、章程、评估报告等文件报送到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即履行工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下发日即为股份公司成立日。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下发,改制程序全部完成。
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本身仅仅是履行一些法律程序,但由于监管部门对于股份公司在规范运作的要求远远高于有限公司,故而改制是企业IPO过程的重大环节。企业要立足于在改制前解决重大的规范性问题;同时,上市主体的业务需要加以整合,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和资产要考虑剥离,组织架构随之调整;许多其他事宜要与改制相结合予以考虑。
决定一个企业是否能改制,什么时点改制,涉及大量的判断;判断的基础是前期的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我们要落实以下问题,并加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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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证监会当前的审核重点从盈利能力转向合规,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企业上市核心条件。为什么这么说呢?规范是一个增加成本的过程,只要企业能真正盈利,绝大部分规范的问题都能通过钱和时间来解决。
改制时首先要判断公司是否真正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设定的报告期内收入、利润符合上市硬性条件(详见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2)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盈利的护城河,是企业将来持续盈利的保证,我们需要确认、归纳、解释一个企业盈利的商业逻辑。
3)
:企业的经营模式在报告期内应当已经成熟稳定。
4)
: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应该是良性的,而非走下坡路的;行业空间应该足够大,保证企业未来有扩张空间;企业应当有与其竞争力相应的行业地位,对于一些容量较小的细分行业来说,可能只有行业排名前三的企业才有机会通过审核。
5)
:若企业的盈利主要依赖于客户或供应商,那么这种盈利是脆弱的,一旦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变动,这种盈利便可能不复存在。判断重大依赖的标准通常是最大的供应商或客户占比超过50%;但在实务中,这一条标准并非绝对,若能解释好客户和供应商的稳定性问题,也能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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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历史沿革中的问题主要指重大违法违规。若公司历史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须解决后运行完整的三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出资不实问题,若存在重大出资不实(占出资时注册资本50%以上),在补足出资后,需要运行完整的三个会计年度。【国有资产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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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需要纳入上市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场所、设备、商标、专利等。对于厂房、办公场所,若为租赁方式使用,租约应当有足够长的期限;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权属应当完整,且履行相关产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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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必须真实,这是上市审核中的一条红线。各项财务指标应合理,毛利率的横向对比和跨期波动应当能很好进行解释。在尽职调查中,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存货、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应予以关注,每项资产和业务的匹配性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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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改制的时点上,经营应该是合法合规的,重大的合法合规问题应当立足于在改制之前解决;若存在一些不重大的合法合规问题,应当确认在改制后能够很好解决,并在解决后不再重犯错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除了一般性的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以外,还要重点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监管体系,对于受监管比较严格的行业,实现经营合法合规需要作很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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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改制前应当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同类业务,应当进行处置。处置的方式包括将同类业务注入上市主体,或停止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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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联交易在改制前应当予以规范,尽量减少并体现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上市主体资金的行为应当予以清理;关联方和上市主体间若存在供销关系,应当严格确保其价格和市场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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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改制前组织架构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并调整到位,相应的,公司的管理团队,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稳定。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已有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一定能符合上市要求,若存在这种情况,需要在改制前予以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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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改制后还能破产吗,企业改制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时代在发展在进步,企业想要有好的发展不被社会所淘汰,就需要有所改变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对企业进行改制是很多企业管理人的寻求新发展的常见方式之一,企业经过改制组建成为新的公司,那么原企业就要申请破产,那么,企业改制后还能破产吗,企业改制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企业改制是否可以破产?
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邓宝能律师解答:
企业改制后是否还能破产:可以的。是以企业优质财产作为投资组建新公司,不承担原企业的任何债务,将所有债务留在原企业,一般称为脱壳经营,后将原企业申请破产。
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邓宝能律师解析:
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明确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是:
1、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2、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4、上述第三条的行为债权人未认可或者原企业未通知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无力承担,债权人可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新设立的公司在接受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清偿责任;
5、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的债务仍留原企业,债权人可向新设公司和原企业讨索债务,新设公司以所接受财产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由原企业承担。
企业改制的方式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可能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责任编辑:
国企改制/改革在中国或许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国资触及的地方往往是风险剧增的地方。本文最初执笔的动念来自刘律师在从事国企改制业务中遇到问题,苦于没有可参考的经验,因此狠下一条心自己通过研究案例、结合实务经验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总结本文,希望对从事国企改革、改制及国资转让业务的人员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隶属主管机构和系统不同,目前除了国资委系统企业改制有比较明
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之外,其他系统如事业单位系统国有企业改制、文化出版传播系统国有企业改制、广播电视电影系统等相关规定不明显,本文仅针对国资委系统下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和核心其实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进一步可表述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大部分表现为减少企业国有产权比例,增加非公有制经济或私营经济的比例。主要类型有吸收增量型,存量置换型和扩股弃权型。因此,本文研究的中心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即国有企业、独资公司减少持股比例的改制。
国有企业:有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设立,运用国有资产作为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包括:一、直接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二、是由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不包括股份制企业。
深度理解:国有企业是否包括国有独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是指绝对控股还是指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家控股权50%以上,相对控股指国家控股权在30%到50%之间。)国有企业应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投入到企业的、作为企业资本金组成部分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深度理解: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如下三类:一是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或称经营性国有资产;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三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狭义上的国有资产为企业为国有资产即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划分为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国家控股企业资产、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国企改制: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或改造的行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深度理解:依据《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改制包括三种类型:(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指将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出资,或者出让其部分资产,将原来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多个主体投资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或者出让其全部资产,将原来由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没有国有资本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改制为国有资本只参股不控股的公司,或者将该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全部转让,成为没有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
深度理解: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形式如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分立(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或商业性债权转股权),国有企业出售,国有企业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
深度理解: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依据《公司法》可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或不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改制是企业改制首选的目标,符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潮流。
依据《公司法》非国有产权转让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存在严格的区别。非国有产权转让遵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只须满足二者的要求,非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的主体(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自由协商转让事项。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则必须遵守强制性审批程序和交易规则,否则将导致不能转让或转让无效的法律后果。国有产权特殊如下:
(1)、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委、地方政府所出资企业。
(2)、转让国有股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标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务审计等。
(3)、转让国有股权后,如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涉及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4)、原则上,国有股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5)、转让国有股权价款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6)、关于管理层收购,国家规定禁止大中型国有企业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同时对转头程序,受让人的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分为如下阶段:制定审批产权转让方案(制定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企业内部审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清产核资、界定企业国有产权;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变更登记。
一、
(一)内部决策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涉及金融债权债务的应与金融机构签订处理协议或者取得金融机构确认书,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一) (二)外部审批程序
1、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机构;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
2、 2、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其所出资企业决定。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深度解读:重要子企业,目前国有委没有明确重要子企业的标准。依据冀国资(2004)29号文件的规定,是指子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所出资企业主营业务一直或关联度教高,且占有账面的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指子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或转让后不再拥有控股股东的地位。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企业。
3、如果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主要如下:涉及职工安置的,经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和保证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确认文件;涉及企业医院剥离改制的,由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批准;涉及企业学校剥离改制的,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批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的批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处置的,由有关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做出的批准;涉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变更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二、
(1)、强制性规定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离任审计: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存在管理层收购时,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对国有企业的打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与离任审计应为不同会计事务所并应分别出具)
(2)、必须开展清产核资情况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如果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包括审计)。
(3)、非强制性清产核资情况
如国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 少量投资,且原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的会计计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而直接进行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的改制
其他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转让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非国有企业可由股东会会议开展清资核产工作。
(4)、清产核资有效期: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1)、资产评估适用情况
1、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部门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货币资产抵债,其他情形。
2、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A、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门资产实施无偿划拨;
B、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
1、核准制
依据《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部门进行核准。
2、备案制
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规定需要核准的项目以外,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有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非国资委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3)、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委托强制规定
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拟改制企业的主管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情形:
A、管理层作为普通职工可以通过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企业履行所欠债务及出资购买企业资产而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
B、管理层曾与国有企业改制,拟成为改制后企业股东的拟改制国有企业。
C、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有持股单位或出资机构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企业。
(4)、评估报告书有效性
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如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改制后新设企业未能注册登记,应当重新评估。在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的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
(1)、转让标的具备条件
1、转让标的权属清楚明确。第一,拥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二、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第三、没有设定质押、抵押等无权担保的限制,或虽存在担保物权的限制,已经通知并征得质押权人、抵押权人等权利人的知悉和同意,并告知披露受让方。
2、转让标的进行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核准。
3、转让标的的转让已经获得产权投资单位的批准。
小提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能直接反应企业产权的价值。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
(2)、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再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所机构中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与产权交易的企业和接受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均不受所处地区、行业、出资或企业隶属关系的限制。综上产权交易原则上应当在场内交易(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北京、上海、天津产权市场交易),采取的方式应该为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详细如下:
1、拍卖转让:在两个以上受让人参加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个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依据《拍卖法》存在无保留价和有保留价两种拍卖方式,因企业国有产权最低价为评估价格的90%,所以应采取有保留价的拍卖方式。
2、招投标方式:在有三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情况下,采用招投标方式转让产权。对于转让标的较大、较复杂的产权交易事项,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因意向受让人已经确定,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协议转让方式
A、采用条件: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
关键行业、领域主要指: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当的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批准机构: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B、再议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转让方应当依据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再次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企业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未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再次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通过的,草签的产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4、竞价转让: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召开竞价会,采取公开、集中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可采取口头竞价或电子竞价或网络竞价等模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职工权益保护
保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改制遵循的基本的原则之一。从改制开始到改制完成,法律、法规均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1、企业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A、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为绝对控股的,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B、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三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该根据职工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D、加入改制企业后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
企业应当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同时与继续在新企业就业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土地资产处置
目前土地使用权施行双规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二者区别为划拨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出让则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基本上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问题。目前规制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核心内容如下:
1、国有企业适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目前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不同的情形,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方式1:将划拨方式转为土地出让方式。原则上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理。适用范围为:一般竞争性行业改制,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方式2:改制企业租赁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之所以产生国有土地租赁这种处理方式,是考虑到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涉及资金压力较重,通过出租的方式可以缓解国有企业改制后资金的压力。本质上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与土地出让适用相一致。
方式3: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租(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主要适用的范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
方式4:授权经营。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适用范围为: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方式5: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2、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注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省级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涉农;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股权是股份拥有者按股额比例行使的权力和义务。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并行使其股东权利的一种法律事实,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一般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现:
(1)省属上市公司采用以下途径和方式调整优化股本结构:
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向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转让国有股权;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转让国有股权;采取配股、发行新股形式,降低国有股比重;转让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国有股权(产权);上市公司依法回购国有股权。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股比重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规范上市、引入外资和国内法人、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资本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股权多元化。
成功的模式有:“深发展模式”,国有股转让给外商;“科龙模式”,将国有股转让给民营企业;“美的模式”,将国有股转让给管理层;“TCL模式”,将国有股转让给外商和管理层。
改制一般分为整体改制与部分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目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改制的形式有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股份合作制,外资企业。
三、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授权主体(地方政府也可行),代表国家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出资人)的部分股东权利,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授权经营方式:直接授权和划转授权。直接授权是指将与被授权企业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一次性授权经营;划转授权是指根据被授权企业优化配置和发展的需要,将与其没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划转被授权企业经营。
被授权企业权利: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被授权企业义务: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国资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重组是指
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
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增量吸补。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企业,作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这种重组方式适合原资产清晰,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发展较好,资金短缺的企业。
净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
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资产持有者(主办单位)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
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主办单位(投资人)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作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股权投资。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依据《破产法》实行企业破产、注销。
企业下放是上级政府或部门把所管的企业某些权力(如所有权、经营权等)交给下级政府或机构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中央级企业与省级、市级、县级国有企业不同地位,国资委将部分企业下方到省级,省级国资委将部分企业下放到市级,就上级部门来说,企业下放包括权力的下放本身也是一种改革,从这种意义上言,企业下放也是国有改制的一种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众多形式。国家监管部门也根据不同的情形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识别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特别重要。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下属情况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央各级国有企业、外商投资改制、MBO(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改革。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均有另外的规定,因此这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考虑其特殊、专门性规定。
国企改制过程中,被改制的国有企业也许是出资人企业下属的3级或者4级子公司,甚至有些央企达到了10级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实际为上仅为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甚至这些企业报批的程序也不需要国资监管部门或1级企业的批准。从这层含以上,国有企业改制的整套流程或特殊的审批程序或许仅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对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作用有限。因此,在处理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重视《公司法》、三资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三、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扮演重要作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界定问题意义重大。涉及此问题主要规定有:
1、《国有资产法》11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3、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5、《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
6、《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7、04版《公司法》第72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但05年修改后《公司法》不再保留此条规定。
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9、《北京市东城区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总结为如下三种:第一种,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种为,地方政府授权的各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三种为国务院或地方各级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这些公司均为国有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暂行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仅为设区市级,但《国有资产法》则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层级扩大到各个地方政府,因《国有资产法》效力高于《暂行条例》,地方各级政府均有权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深圳正在对授权经营模式进行改革,深圳模式基本架构为:第一级,国资委对全市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级,市国资委授权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专司经营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三级,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向国有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让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改制牵涉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在企业改制中,应充分注意税收处理问题。一般而言,国家会针对企业改制,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改制中应关注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和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主要为:(1)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企业、企业股权投资所得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所得税、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那个补偿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2)增值税。(3)营业税问题。(4)个人所得税问题(5)印花税 问题(资金账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6)契税问题(土地、房屋)。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
、
、
和
。
改组
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另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
的改革,由
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
、
、劳动和
、
、
、
、总工会、
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
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
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
,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
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
,严防
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
、
、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
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
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国有资产依法处置、职工妥善安置建立新型
、接续
等、金融债权保全、
的依法流转和
的规范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改制企业的顺利运行。
1、产权制度:明晰产权与
。
2、法人治理结构:
与委托-代理机制。
3、管理体制:理顺企业外部和内部管理体制。
4、
:包括
,突出主营业务。
5、
:通过
与
达到整合和优化资源的目的。
6、
:科学的
和执行组织结构。
7、劳动关系调整:包括完善内部激励机制,改制
得妥善安置。
1、
: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的界限,对
和
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壮大现有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
2、联合:指国有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结成较为紧密的联合体,取长补短,共同开发市场,从而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以实现
的优化组合。
4、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让渡财产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处分权的行为。
5、
:“承包经营”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
,将企业的“
”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
,并承担
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6、
:与国外的投资者或合作者共同成立公司。
7、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中公开进行。
8、
:即
的
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
的
,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
结构和
,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9、
:即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订立委托营运合同,将企业资产委托给提供一定财产抵押或担保的
或自然人经营的一种
形式。
10、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要建立
,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
11、其他形式。
1、
: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
、
,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2、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企业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物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物所后
部门提供有关
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3、
: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物所进行资产和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物所。企业的
、
、
、
等
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4、合理估价: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公司的
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的合理的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
5、公开交易: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必须遵循公开交易的原则。
国有企业改制的总体目标应该是给企业解除制约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企业一个与
、
一样的在市场上充分施展的自由空间。在这个基本目标之外,对处于不同状态的企业,改制还将发挥不同的作用:对于因体制问题处于困境的企业,改制是使其能够摆脱困境、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对于有资源潜力或在市场上已经获得某种
的现有条件较好的企业,改制将使其内、外部的环境都得到改善,使其拥有更大、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长期亏损、自救无望的企业,改制将成为其保全和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的最佳选择。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
、拟破产企业的
、
、土地使用证原件、
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
(
)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
、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
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
和剥离
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
。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其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
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
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
的
,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
与
。
当前,国企改制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国资委在2005年初就明确提出,将2005年确定为“国企改制的规范年”,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不规范现象的严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国资委决心下大力气进行规范。从近几年的国企改革进程看,当前国企改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其解决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
的成败与成效。
(一)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
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
的评估,而对企业的
、专利、
、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
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
国企改制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是实现国企改制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
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
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
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多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
、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没能形成联动机制,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
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门侧重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对企业改制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政府也积极参与到企业改制中,绞尽脑汁帮助改制企业逃、废债,银行等
的债权被人为悬空的情况尤为突出。
(四)由于国企改制政策性较强,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由于企业改制牵涉方方面面,仅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难以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
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果及办案质量,也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
。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
,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
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
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
,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
。
(三)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其
国有资产的出售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批准就擅自出售国有资产,这一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滋生腐败。对于此类违法现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出售行为,责令有权出售部门,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国有资产;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着价值判断、价值实现等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的资质、
如何?能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委托事务,直接决定着企业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败。实践中,很多中介机构为了讨好企业,能够争取到业务,不惜一切代价,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弄虚作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避免产权交易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必要。
(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及时高质地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在国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诸如产权、债权纠纷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
和党政工作难点、妥善审理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
及改组、兼并、租赁、转让案件,充分发挥
的重要职能,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稳妥推进企业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滞后,导致在适用法律和对法条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尤其突出。规定实行后,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在出售国有企业中,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债权人同意,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规定》第6条、第12条、第24条等,分别规定了应承担原企业债务的主体。但均未涉及由原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在实践中,该转移的债务经债权人认可,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确认该债权债务的转移有效。债权人对该债务转移不予认可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2)在出售国有企业中,当地政府向买受人承诺由政府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如何处理?
2.国有企业改制后,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对原企业的改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规定,均未涉及原企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履行,因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就存在着理解不统一,从而导致适用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运行的效果,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权威。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
。
工厂制企业与
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
。由于
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企业法》规定,实行
,
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
,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而《公司法》规定,
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领导制度,经理层是执行层,
审议经理层的报告等。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
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和各
,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副董事长直接传达、贯彻集团公司的
。二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发挥监督作用。四是通过集团公司
推荐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新的体制建立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党工团组织依然是上下级关系,受集团公司领导,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当然,由于同属主业系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可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但绝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对口。
国有企业改制后,党群领导由单一角色变为双重角色。
公司成立后,党群领导都具有双重职务。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现在都是双重职务,担任双重职务与过去在企业兼各种职务有本质的不同。按《公司法》运作,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责任,不能角色不分,混为一谈。如党委书记是按党章选举产生,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起政治保证作用。而作为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职责是主持审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企业的长远
。同时董事长还要以
身份处理公司对外重要事务。这两个角色放在同一个人身上,他既不能强化一个职责而淡化另一个职责,也不能不分角色,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去管理党务或以党委书记的身份主持董事会。又如工会主席按
要维护代表职工的利益,作为持股会理事长要按《持股会章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这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角色。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者由厂长变为总经理。
工厂的厂长与公司的总经理是有区别的。一是产生的方式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要对上级负责;现在的总经理是党委审查、
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要对董事会负责。二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身份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而现在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权力范围不一样,过去的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现在的总经理是执行层,总经理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总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总经理是
。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范围不一样,董事长在企业主要管长远规划、
以及需要在董事会上决策的大事;董事长一般不具体管生产经营,而总经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体工作。公司成立以后,管理层人员的任职有了本质的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会议程序由随机动意变为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以前,国有企业召开厂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时,随机动意较多。改制后,公司的会议必须按《公司法》和
规定办理。《公司法》对召开董事会有严格要求,例如,每次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将需审议的
一并送达董事让其在会前有充分的考虑时间;董事会必须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其在董事会上行使的董事权力,并应注明委托时间、事项和范围;董事会议事方式实行举手表决制;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
和会议决议上签名盖章。这种会议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对董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董事承担决策责任的制度保证。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责任不清变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追溯个人责任。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作出重大决策时,为了集思广益,股东会把一些重大权力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有出资者授权,公司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偏移。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在运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建立董事的诚信制度。董事必须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并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股东,不能轻易剥夺股东的权力,也不能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权力授予他人,签订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等。二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会在企业中具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某一个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长的,而是集体的权力。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集体表决,每一个董事只有一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都不能更改。三是要明确对董事个人可追溯的责任。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每个董事必须对议题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弃权,也不能模棱两可。召开董事会时,每个人的发言、表决都要记录在案,立项存档20年。每个董事要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任。比如,有一个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投反对票的可免除责任。由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决策的地位,就不允许出现挂名董事的现象。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由"老三会"变为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
"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
。企业改制后,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保证,我们在实践中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框架结构,"老三会"有机地渗透到"新三会"中发挥作用。在同一个企业里,这六个会不能互相替代,各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但六个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把企业的各项工作干得更好。处理好新老三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思路是老三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变
和
。党组织、职代会、工会选派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同时,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前,涉及到重要干部问题,事先要听取党委的意见,公司党委对董事会要聘任的经理人员人选进行考查,提出建议,然后分别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聘任。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总经理事先要征求职代会、工会的意见,这些都体现了"新三会"和"老三会"的结合。企业改制以后,公司的运作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
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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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只有一个。工人上百工人好处在哪?
改制过,该下岗还是下岗,换个名而已。
这种改制少数人受益多数人身受其害
国企改制就是少数人收益多数、人受其害。改革方案不透明,不通过全体职工同,当地政府领导管管相护,愚弄无辜的、文化不高的企业职工。没背景、没权势一无所有,真让人寒心失望啊!
国企改革流失的是国有资产!养肥的确是部分官员!苦了上了年纪的国企职工,工龄买断了事,社保、医保全额上交!苦?苦!苦也……
领导又肥了工人苦了,经是好经被和尚念歪了
我们是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职工,从2005年得到改制批复,企业负资产,国家让政府用土地抵补亏损,政府不干,致使我们企业没有改制成功。这几年我们找政府,因为发现是法人在改制过程中变相购买了企业债权。政府说我们是改制了的企业,工商局我们每年去换执照上面都写着全民所有制。政府不就是帮着有钱人帮着法人愚弄欺压职工吗?到2015年9月份,我们已经半年没工资,保险也没有了。这期间我们多次去找政府,去给你记录一下,甚至告诉我们,保险你们自己拿钱交呗。他们不追责企业法人把企业的收益侵占反而为虎作伥!我们怎么办?法律面前平等吗?有人为百姓为职工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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