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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

发布文号:法函[1992]34号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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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特点?-找法网(findlaw.cn)

联营,责任,承担,合伙,法人,约定

  什么是

(亦称松散型联营)?特点?

  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

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

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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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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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你院( 1991)桂法(经)字第 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1992年3月18日

相关案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货款应如何承担。聚丰源公司与陈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不另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对内以聚丰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管理,对外以南昌聚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根据双方的以上约定,双方未成立新的实体进行新的注册登记,聚丰源公司并非双方合伙后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的联营不具备法人型联营的特征,陈勇认为合伙或联营体为聚丰源公司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答复:“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陈勇与聚丰源公司对合伙联营体是否有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尚未明确,故涉案债务应由陈勇与聚丰源公司承担,陈勇认为应当由聚丰源公司财产对外承担合伙或联营债务,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复函》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陈勇与聚丰源公司之间是合伙型联营体,双方对合伙联营体是否有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尚未明确,故陈勇与聚丰源公司应对经营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靖江湖碟轩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张冬琴与李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双方各投资50%经营靖江湖碟轩,双方形成合伙关系。但该合作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张冬琴负责经营管理,李智亦抗辩未实际参与靖江湖碟轩的经营管理,结合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提交结算单、还款计划书中指向的买方均为靖江湖碟轩,所涉货物的接收、结算均由张兴华(张冬琴之父)具体经办,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与靖江湖碟轩。张冬琴、李智的合伙关系仅属其内部关系,无对外公示效力。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的相关精神,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累,如果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可以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本案中,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既未将合伙人之一的张冬琴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靖江湖碟轩无财产清偿或财产不足清偿案涉债务,且陈述案涉货款中包括张冬琴在江阴开办的湖碟轩餐厅的货款;李智亦对案涉货款中是否包含张冬琴在江阴开办的湖碟轩餐厅所欠货款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无证据证明靖江湖碟轩无财产清偿或财产不足清偿案涉债务且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期间的债务分歧较大,一、二审未处理李智与张冬琴之间合伙纠纷,并依法驳回朱宏、陶永中、张剑、孙培华对李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靖江湖碟轩的经营者张冬琴与李智之间的合伙纠纷,可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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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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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合同

甲方____,所有制性质____,地址____,经营范围________。

乙方____,所有制性质____,地址____,经营范围________。

一、联营组织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营项目________。

二、联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____________

四、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

1.投资方式及数额

厂房设备技术场地使用权总额

2.出资日期

甲方分__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乙方分__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

五、劳动管理________________

六、财务管理________________

1.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

2.亏损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八、联营期限

九、退出联营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

十、联营期满后的财产处理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____________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

甲方(单位名称):___ 乙方(单位名称):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_ __ 、 ...

(签约代理人)___ 签约日期: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

甲方(单位名称) :___ 经济性质:___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 :___ 经济性质:_...

书 订立协议单位: 甲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乙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丁……方)。 双方本着互利...

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甲方___,所有制性质___,地址___,经营范围___。 乙方___,所有制性质___,地址___,经营范围...

书隐藏>>

联合经营__合同书 订立协议单位:___ 甲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乙方(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注:...

(样式二)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 暂无评价

合伙合同书[1] 1页 免费 合伙经营合同书 2页 2财富值 合伙办学合同书 (1) 2页 20财富值 合伙建厂经营合同书 1页 免费

书 3页 免费喜欢...

此外,联营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松散型的联营,也可以是

或者是法人型联营。总之,订立

应当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对 于采取哪种形式均应由参加联营的...

正文:

(松散型)

(松散型) 订立合同单位: 名称:___ 地址:_...___联合总公司(或 集团,系非法人的

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宗...

合伙建厂经营合同书 1页 免费

书 3页 免费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项目合伙合同书 订立协议合同人: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姓名...

你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很有可能是联营合同 - 知乎

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法人型、合伙型、协作型。

第一,联营各方必须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由于联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联营各方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第一,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类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

第二,合伙型联营的各方必须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各联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看,其实并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进行归类。

例如:

(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实际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同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为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5)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实践中,为了共同投资某个项目,公司与公司之间很可能会签订《投资协议》。这种协议除了受《合同法》等法律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特殊的纠纷作出过专门的解答。这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盈利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和分担。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联营体因联营一方或者数方中途退出联营而无法继续存在的,可以解除联营合同,并对联营的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如联营其他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则应按联营各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联营合同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及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联营合同既未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又未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应由过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一)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责任应依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1、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联营是协作型的,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合伙型联营的,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参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三)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联营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债务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