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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事自诉案立案

为什么刑事自诉案立案

为什么刑事自诉案这么难立案? - 知乎

先占个坑。目前手上有个案子正在贵州某基层法院申请刑事自诉立案,等有结果了再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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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立案审查 - 找法网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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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须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自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地址等。

                                                                     XXX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

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等。

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起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〇一八年一月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形势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刑事自诉案件数量的增长有了更大的可能。但是与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管辖权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应对不足,以致该类案件的起诉存在一定的困难。表现在:

一、受害人对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和标准认识不到位。有很多当事人不明白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介入或不予处理时,就自认倒霉,而不知道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有“畏难”情绪,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限制,人为地缩小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致使受害人告状无门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举证难。实践中,自诉人提供证据是有一定的困难的。比如说“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就很难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获取,如果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就无法立案,这是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起诉困难的又一大原因。

四、刑事自诉案件收费不统一。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受办案经费及审判人员紧张的困扰,在自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往往以各种理由收取一定的费用。

毋庸置疑,刑事自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限定自诉案件受案的范围。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加强公、检、法机关的相互促进和有机联动机制,敞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大门,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解决群众告状难,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继续深入全民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以上措施让公众知道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立案的标准,哪些属于自诉案件,哪些属于公诉案件,为什么同一案件有的公诉,有的自诉。

二、提高刑事审判法官业务素质,优化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刑事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点不再赘述。

三、正确处理自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辩证关系,强化自诉人的举证责任,摆正法院调查取证的位置。把同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和对某一特殊案件的主要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发放明白卡,告知自诉人并指导立案,在强化自诉人举证、公民作证意识的同时,减少当事人举证的盲目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自诉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解决因证据不适而造成的胜诉难。

四、公正执法,提高效率。严把立案关,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证据不力的告知自诉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劝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的,要做好说服工作,使当事人赢得开心,输得明白。对符合受案范围、立案条件的要严格程序敞开受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立快结,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效率,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Z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如何提起刑事自诉,哪些情况法院会拒绝立案? - 知乎

上一期中,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问题。今天要讲的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与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少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才可以通过自诉的途径处理。

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下面,我们逐一讲解一下这三类案件的范围。

。意思就是说,对于这一类案件,只有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不会就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

正是因为这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被称为纯自诉案件——因为只有这一类案件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的案件;而另外两类自诉案件是既可以公诉,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自诉的案件。我们稍后会具体讲到。

根据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虐待罪的案件;侵占罪的案件。

法律之所以将这四种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让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这些犯罪,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属于家事或者不直接牵扯公共利益的私事,国家公权力在这类事务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权,不宜过度干预。

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这里说的“轻微”犯罪是指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犯罪之外,其他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讲也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鉴于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有时候即使不依靠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被害人自己也能收集充分的证据。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本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些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出于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及出于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允许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和范围大致就是这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自诉范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可以本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时候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自诉人的身份证明

(2) 具体明确的被告人的身份、住所等信息

(3) 刑事自诉状

(4) 相关的证据材料

刑事自诉状中必须具体说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必须接受刑事自诉状。但是,接受诉状并不等同于立案。法院接受诉状后,需要审查自诉人提交的材料,并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对于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的,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的,法院应当在接到刑事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这一期间内法院仍然无法准确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那么法院应当先行立案——简单说就是,如果过了十五日法院仍然在立与不立之间拿捏不准,那么就应当选择立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案件不属于之前提到的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或者说自诉人没有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没有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证据,那么法院就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如果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过程中,发现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但是相关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的,那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放弃自诉,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法院也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其诉讼活动。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自诉人可以向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我们今天就简单介绍到这。感谢您的收听。下期再见。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

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

,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

第21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

、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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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自诉案件手续是什么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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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不等于立案,要想立案,这3个条件缺一不可 - 知乎

立案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是在我们生活中,报警肯定时常听说。报警如果警察受理,那么就属于成功立案,如果不受理立案申请的,可能有很多原因。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是,要想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并且受理立案,必须要满足哪些必不可少的要件?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但往往很多人只知道“立案”的概念,对实际执行却并不了解。比如说劳动者被单位拖欠工资,想要警察把单位负责人抓起来,却被告知不予立案,是为什么?被偷了钱想要告小偷,让其坐牢却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为什么?

大家一直以来被灌输一种“有事找警察”的思想,就认为对于自己的要求,警察都应该无条件帮助,应该想尽办法达成诉求。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犯罪事实成立,也就是说根据报案人递交的已有材料已经可以说明案件确实属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

2、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有一些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可能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也是不予立案的。

3、属于管辖范围,各个机关都要各施其职,不是说警察就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有权去解决。比如说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确是违反《劳动法》规定,但这件事情是不归公安机关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没办法立案的。

当然,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所以说,虽然“有事找警察”,但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也要理解并接受,立案的程序是必须受法律管理的,不是报了案就算立案,也不是报了案事情就已经解决了。大家要清楚这个概念,不要将报案和立案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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