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

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

2018年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 - 法律快车民法

专业权威的民法法律频道

  隐私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的一项神圣的权利,我们应该要尊重法律,学会尊重别人的隐私权。特别是在这个信息技术发达的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具体下面就看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年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的详细内容吧。

  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之后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8年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知识呢?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08/18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电子商务隐私权侵权案例分析_关于隐私权的案例_马鞍山知识产权网

① 急求最新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案例,域名领域和消费者个人隐私领域各一个。谢谢啦!!!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

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

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电子商务师,适合零基础,或有一定基础但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知识不全面,想进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行业,或想进一步深造,

系统全面地学习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知识、SEO、SEM、网盟等推广方法,熟练掌握各种网络营销手段,以此获得网络营销中高层主管等高薪职位,或网络营销高新兼职项目的人士。学历不限。

② 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问题研究有哪些方面

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

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

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

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

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

总之,以上问题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③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④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有以下几种:

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

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

3,非法

个人数据;

4,非法进入个人计算机系统,未经许可截取、浏览、持有、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

5,擅自在网上宣传、公布他人隐私;

6,非法搜集、获取、利用个人数据,将他人隐私曝露;

二,隐私权:

1,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当事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⑤ 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有哪些

说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之前,要先理清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是谁,是不是有消费的就是消费者呢? 是不是买了东西的才是消费者呢?卖东西的,也花了钱在平台上,也花了钱使用物流,他们算不算消费者呢?在这里我们把买卖双方都归为消费者。

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在这里定义为个人或公司的重要信息,那么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侵害的情形就可以列为:滥用个人或公司的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展示消费者重要信息,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称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侵害。

⑥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

。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住院治疗期间,丈夫陪护,百般无聊之际,看到妻子的病历摆在护士站的柜台上,随手就翻阅其资料,当看到资料中记载"孕四产一"时,就发生了疑问,后来询问专业人事才知道怎么回事情.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4年,才有现在一个孩子.大家都应当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他们就因此而离婚,离婚后其妻子起诉医院,侵犯了隐私权,医院败诉.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⑦ 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法的具体案例有那些

what

⑧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和相关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⑨ 谁有“隐私权”“肖像权”侵权案例

案情梗概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联手推出了“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网蛙公司负责撰写此次活动在网上发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银财宝”的名义介绍此次评选活动的主题、宗旨、评选方法,并在未告知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臧天朔、韦唯、赵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为 “十大丑星”候选人的照片、文字介绍以及评选结果和相关评论。网易公司对上述文章未进行删改。评选期间,上述文章分别在网蛙公司所属的三九网蛙音乐网站和被告网易公司所属的网易网站的音乐频道上以网络链接的方式发布。有近万网民参与了评选,选票为415363人次。还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义在网站上发表的对此次活动的评论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评选结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数名列“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举办上述评选活动时,没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之一,也未征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发布候选人名单中使用了三张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对照片的使用没有经过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对臧天朔的文字介绍是“有人说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啊!”文字介绍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乐生活报》上关于臧天朔的一篇报道的标题。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组织的“评丑”的行为,强行将其本人列入所谓“歌坛丑星”候选人的行列,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可以在网上随意发表针对臧天朔人身评论的平台,招致广大网民的随意攻击,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平等、独立的人格权利,也破坏了其健康向上的职业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为提高其网站知名度,谋取企业

的增加,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华社通稿》、《音乐生活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和网蛙、网易、新浪和搜狐网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网蛙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是专门从事音乐娱乐活动的网站,“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是一个带有网络时代轻松、幽默、诙谐语言特色的网上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促进网民和歌手间的交流,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动机。“评丑”活动虽是网蛙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性机构的自主经营行为,但网蛙公司在此次活动中没有获得商业利益,相反通过网民的参与,还提升了原告在社会中的知名度,获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誉权和人格权的问题。在评选过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会上公开的演出照片,使用公开的照片不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易公司则认为这次活动仅只是客观地“评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征是客观事实,不以他人的评说而改变。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公司无法控制众多网民的行为。我公司对网民在活动过程中上网散发的网帖中的言论,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国内较知名的歌手,是公众人物。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国外的法学理论,对公众人物的保护都呈弱化趋势。我公司的行为仅带有一些调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歌手臧天朔与被告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人格权和肖像权一案,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网蛙公司和被告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臧天朔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天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中网蛙公司赔偿1125元,网易公司赔偿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权赔偿臧天朔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权赔偿臧天朔人民币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原告臧天朔认为二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

媒体侵犯隐私权案例 - 豆丁网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分享于2020-09-02 19:21

暂无简介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例分析 - 知乎

我们几乎每个人都接到过一些骚扰电话,有商业营销的,也有网络诈骗的。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们的身份信息已经被泄露了。我们也可能会在网上发现我们的头像或照片被一些商家用于商业目的。还有可能我们被其他人在网络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辱骂,又或者被别人人肉搜索,把我们的个人信息公布到网上。如果我们曾经或正在经历这些情况,那么我们的人格权已经被侵犯。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在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中,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纠纷。

本文通过几个案例说明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一:葛优诉广州贺之桃桃商贸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

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抠图软件介绍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图像用以演示软件如何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辩称“葛优躺”图像来源于电视剧我爱我家,在网络上广泛流行使用,并且文章来源网络转载,是在不知原创文章侵权的情况下转发。被告与文章中的软件没有合作关系,不存在商业目的。而且文章点击数量少,关注度有限。被告没有主观恶意,也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为表演形象也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虽然“葛优躺”造型成为网络热点,但被告使用图片进行了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使用性质,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此案例是关于肖像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侵权应该具备两个要件:1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并不需要取得商业收益的结果。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丑化他人形象。

案例二:邱少华与孙杰等一般人格权纠纷

被告孙某在新浪微博发文“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被告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当时有600多万个“粉丝”。该文在发布后迅速被大量阅读,转发,评论。邱少云的弟弟作为近亲属把孙某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孙某以博文方式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侵犯了烈士邱少云的人格权。法院认为孙某发表的言论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邱少云的人格权,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此案例是关于名誉权的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烈士邱少云已经牺牲,那么死者的生前的人格利益是否还需要保护?谁能代死者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原则上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肯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三:黄女士与知乎隐私权、名誉权侵权纠纷

黄女士发现2019年6月26日某用户在知乎网上发表了“如何评价cvpr 2019审稿第一的工作?”“如何评价CVPR 2019最佳论文得主-微软研究员黄秋原小姐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历?是否涉嫌学历造假?”的讨论帖,讨论帖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失实,对其个人隐私及名誉权造成极大的损害。黄女士发函给知乎,知乎收到律师函后仅对评论区下面所载的部分讨论帖进行了删除,但对于讨论帖的主问题并未进行任何处理。但知乎屏蔽的评论区内容很快又被某些用户重新贴到评论区,导致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黄女士认为讨论帖的问题内容涉及其学号,已经侵犯黄女士的个人隐私,且讨论贴的问题明显具有诱导性,引导大家对黄女士的个人隐私进行讨论,导致出现了大量毫无任何证据的恶意中伤言论,严重侵犯了黄女士的个人名誉。

本案是关于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纠纷。在本案中知乎平台拒绝或不及时删除侵犯名誉权的帖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平台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应尽到网络经营者基本的法律与社会义务,否则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我们如果在网络上发现自己或亲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侵权链接及内容。并且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案说“典” | 晒晒聊天记录也算违法?你的小举动可能成为别人犯罪工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在互联网交互媒介高度发达的当下

我们常常能在微博或朋友圈等平台

看到各种聊天记录截图

并引发大量网友留言讨论

 

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近年来诸如

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成为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剑”

 

那么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

边界在哪里?

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维权呢?

为了自己的网络信息安全

这篇

一定要看!

黄某系湖北某学院学生,通过百度贴吧认识刘某。2019年6月某日,刘某在百度贴吧湖北某学院吧发布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发帖当日,刘某又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无理要求。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聊天记录、QQ、电话号码、姓名曝光。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

贴吧虽为网络虚拟空间

但并不是法外之地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小伙伴们千万要记住

切勿慌张无措

而是

2019年4月,赵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同年确认恋爱关系。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2020年初,丁女士因怀孕入院手术,赵先生欲与丁女士分手,承诺补偿其100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她前去赵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张贴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要求丁女士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

小伙伴们可能会问

丁女士的行为

为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这里提醒大家

诸如此类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法律将仅对其进行有限度的保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民法典》人格权编之“隐私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一方_网易订阅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高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基本人格权。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侵权行为给出定义和归纳,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保密义务,促进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规范化。

未成年人;社会公共利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2015.09.25

新闻媒体;不当披露;个人信息;隐私权

新闻自由不能超过界限,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犯。网站在网络上不当披露他人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由此造成网民对隐私被披露人的谩骂、侮辱,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六:王某与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系列案;(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

书信;公开拍卖;个人隐私

书信和手稿可能同时承载物权、隐私权、著作权,家信往往涉及家庭生活和个人感情,很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发布十大热点案件之九:丁某诉赵某某、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公民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

非法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有发生,已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顽疾。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他人个人信息,多次致电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并造成精神损害,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其诉请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罗某诉某保险公司隐私权纠纷案;(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47号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隐私权;个人信息;消费者

隐私权应包括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对于商业活动中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其生活安宁受到滋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隐私权侵权。侵权人虽侵犯了被侵权人的隐私权,但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使其个人信息仅在有限范围内被知晓,未造成严重影响,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伟国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案;(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9737号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合法权限;公示结果;隐私权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业主委托的契约义务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实质是向业主提供服务,故其入屋检查装修并将结果公示符合侵害业主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但鉴于该侵害情节轻微,主观过错不深,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应以清除公告为宜。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彭双等与德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上诉案;(2008)海民三初字第94号;(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53号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

免费软件;充分告知义务;侵权行为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规定由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方享有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另一方的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相对权。提供方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利于接受方充分知情并自由决定选择何种商品或服务。即使在因提供免费软件下载而形成的消费合同关系中,亦不能免除软件提供方的充分告知义务。软件提供商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强制安装广告软件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为清除该软件所支付的费用。向商业性搜索引擎或地址搜索栏提交关键字,并非私人之间信息的秘密往来。如果软件功能并无从判断消费者的真实身份及其私人信息,则不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何涛与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上诉案;(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15292号;(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97号

《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船长老李 2022-02-19 00:20:47

凡人资讯视角 2022-02-18 23:23:56

大喵谈房 2022-02-18 21:00:29

二罗故事 2022-02-19 07:14:06

神奇的阿瑶 2022-02-19 12:15:53

歪歪说八卦 2022-02-19 07:19:35

隔壁晨晨吖 2022-02-19 14:28:33

上游新闻 2022-02-18 08:55:16

挽风霞 2022-02-18 21:31:41

上游新闻 2022-02-18 19:42:15

悠然修史 2022-02-18 15:38:44

论鉴 2022-02-18 17:03:14

天天娱乐基地 2022-02-18 17:24:19

客观记事 2022-02-18 18:27:32

法制播报 2022-02-18 10:08:32

南方都市报 2022-02-18 18:51:06

导演特训营 2022-02-17 14:27:58

商业观察佳 2022-02-18 22:40:54

导演特训营 2022-02-19 14:15:07

正观新闻 2022-02-18 19:22:28

无根树花正孤 2022-02-18 23:28:20

迷糊蛇 2022-02-19 05:09:08

快车道Kcd 2022-02-18 20:12:03

运动锦鲤 2022-02-19 07:51:55

界面新闻 2022-02-18 10:59:52

天通苑社区网 2022-02-19 13:23:36

观察者网 2022-02-19 07:48:23

潇湘晨报 2022-02-18 22:45:12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22-02-19 11:28:03

法制播报 2022-02-19 09:45:23

新闻坊 2022-02-19 09:52:29

郓城事儿 2022-02-19 12:57:56

德阳全媒体 2022-02-19 13:29:17

燕郊传奇 2022-02-19 11:43:42

半岛都市报 2022-02-19 12:40:13

广州交通电台 2022-02-19 06:20:54

财联社 2022-02-19 1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