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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最高院�布:房屋租���纠纷�法解释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七件民事类�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镇房屋租���纠纷案件,�法�护当事人的�法�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民事审判�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镇房屋,是指�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纠纷案件,�以�照本解释处�。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照国家�利政策租�公有�房�廉租�房���适用�房产生的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å‡ºç§Ÿäººå°±æœªå�–得建设工程规划许å�¯è¯�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å�¯è¯�的规定建设的房屋,ä¸�承租人订立的租èµ�å�ˆå�Œæ— æ•ˆã€‚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å‰�å�–得建设工程规划许å�¯è¯�或者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å‡ºç§Ÿäººå°±æœªç»�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ä¸�承租人订立的租èµ�å�ˆå�Œæ— æ•ˆã€‚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å‰�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期�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内的租�期间有效。

  

 æˆ¿å±‹ç§Ÿèµ�å�ˆå�Œæ— æ•ˆï¼Œå½“事人请求å�‚ç…§å�ˆå�Œçº¦å®šçš„租金标准支付房屋å� æœ‰ä½¿ç”¨è´¹çš„,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æŒ�。

  当事人请求赔�因��无效�到的�失,人民法院�照民法典第一百五�七�和本解释第七��第�一��第�二�的规定处�。

  

出租人就�一房屋订立数份租���,在���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确定履行��的承租人:

  (一)已��法�有租�房屋的;

  (二)已���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立在先的。

  �能�得租�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赔��失的,�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

  

 æ‰¿ç§Ÿäººæ“…自å�˜åŠ¨æˆ¿å±‹å»ºç­‘主体和承é‡�结æ�„或者扩建,在出租人è¦�求的å�ˆç�†æœŸé™�内ä»�ä¸�予æ�¢å¤�å�ŸçŠ¶ï¼Œå‡ºç§Ÿäººè¯·æ±‚解除å�ˆå�Œå¹¶è¦�求赔å�¿æ�Ÿå¤±çš„,人民法院ä¾�照民法典第七百一å��一æ�¡çš„规定处ç�†ã€‚

  

 æ‰¿ç§Ÿäººç»�出租人å�Œæ„�装饰装修,租èµ�å�ˆå�Œæ— æ•ˆæ—¶ï¼Œæœªå½¢æˆ�附å�ˆçš„装饰装修物,出租人å�Œæ„�利用的,å�¯æŠ˜ä»·å½’出租人所有;ä¸�å�Œæ„�利用的,å�¯ç”±æ‰¿ç§Ÿäººæ‹†é™¤ã€‚因拆除造æˆ�房屋æ¯�æ�Ÿçš„,承租人应当æ�¢å¤�å�ŸçŠ¶ã€‚

  已形�附�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利用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利用的,由�方�自按照导致��无效的过错分担�值�失。

  

承租人�出租人��装饰装修,租�期间届满或者��解除时,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未形�附�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房屋��的,承租人应当���状。

  

承租人�出租人��装饰装修,��解除时,�方对已形�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一)因出租人�约导致��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失的,应予支�;

  (二)因承租人�约导致��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失的,�予支�。但出租人��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

  (三)因�方�约导致��解除,剩余租�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失,由�方根��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归责��方的事由导致��解除的,剩余租�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失,由�方按照公平�则分担。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出租人��装饰装修,租�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附�装饰装修费用的,�予支�。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出租人��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状或者赔��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æ‰¿ç§Ÿäººç»�出租人å�Œæ„�扩建,但å�Œæ–¹å¯¹æ‰©å»ºè´¹ç”¨çš„处ç�†æ²¡æœ‰çº¦å®šçš„,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ç�†ï¼š

  (一)���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方按照过错分担。

  

 æˆ¿å±‹ç§Ÿèµ�å�ˆå�Œæ— æ•ˆã€�履行期é™�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å� æœ‰ä½¿ç”¨è´¹çš„,人民法院应予支æŒ�。

  

租�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有期�内�生所有��动,承租人请求房屋�让人继续履行�租���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但租�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已设立抵押�,因抵押�人��抵押��生所有��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已被人民法院�法查�的。

  

 å‡ºç§Ÿäººä¸�抵押æ�ƒäººå��议折价ã€�å�˜å�–租èµ�房屋å�¿è¿˜å€ºåŠ¡ï¼Œåº”当在å�ˆç�†æœŸé™�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å�Œç­‰æ�¡ä»¶ä¼˜å…ˆè´­ä¹°æˆ¿å±‹çš„,人民法院应予支æŒ�。

  

 æœ¬è§£é‡Šæ–½è¡Œå‰�å·²ç»�终审,本解释施行å��当事人申请å†�审或者按照审判监ç�£ç¨‹åº�决定å†�审的案件,ä¸�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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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个法律要点(附最新范本_腾讯新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除合同,还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等。

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效力纠纷的数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承租人未经同意违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出租人未配合办理消防或验收手续、承租人经营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司法实践,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保证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保证金数额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法院会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

租期及押金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另外,如房屋可能拆迁,建议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租赁房屋被烧毁是因为案外人故意纵火的犯罪行为所致时,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被烧毁没有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由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8)粤民再5号)

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合租及办公的,如果承租人将案涉房产地址注册为其公司的住所地,放置了办公设备的,应当认定承租人违约改变房屋用途。((2017)粤民申5424号)

承租人转租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继续享有原合同的权利,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有所改变。承租人作为第一承租人兼转租人,依约可继续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一: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二: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承租者开设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通宵24小时营业,可能侵犯邻居的利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2020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x�x�x�x�x�x�x�x�x�x�x�x

承租方(乙方)�x�x�x�x�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该房屋坐落于�x�x�x市�x�x�x区(县)�x�x�x�x�x�x.该房屋为:楼房�x�x室�x�x厅�x�x卫�x�x厨,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装修状况�x�x�x�x,其他条件为�x�x�x�x�x�x�x,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x�x�x�x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x�x�x�x�x.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x�x�x�x.

该房屋用途为:�x�x�x�x�x.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x�x�x�x�x�x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x�x�x�x�x�x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x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x�x�x�x�x�x�x,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x�x�x�x�x�x�x�x�x�x,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一)租赁期自�x�x�x年�x�x月�x日至�x�x�x年�x�x月�x日,共计�x�x年�x�x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x�x�x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x�x�x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一)租金标准:�x�x�x元/(□月/□季/□半年/□年),总计:�x�x�x�x元(大写:�x�x�x�x�x�x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x�x�x�x�x�x�x�x�x�x�x�x�x�x.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x�x�x�x�x�x�x�x�x�x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x�x�x�x�x�x�x�x�x�x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x�x�x�x�x�x�x�x�x�x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x�x�x�x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x�x�x�x�x�x�x�x)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一)交付:甲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x�x�x�x�x�x�x�x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x�x�x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x�x�x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x�x�x�x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x�x�x�x�x�x�x�x�x�x�x�x.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x�x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x�x�x�x�x�x�x�x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x�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x�x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x�x�x�x%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x�x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x�x%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x�x�x�x�x�x�x�x�x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x�x�x�x�x�x�x�x�x�x�x�x�x�x�x.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x�x份,其中甲方执�x�x份,乙方执�x�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来源:法学备忘录、法务之家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法律知识|华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

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

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了,看完以上信息,是不是对房屋租赁合同有了新的了解,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我们可以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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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房屋租赁合合同纠纷5篇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房屋租赁合合同纠纷,希望大家喜欢!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承租方租赁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如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第三条:租期_____年: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续租,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

第四条: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元。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交付租金时间为每月的____日,在每月的_____日前,缴交下一个租赁月度的租金。依此类推。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三个月的租金额即__________元。

乙方交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后,甲方把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承租期内乙方承担房屋的水、电费以及政府部门捆绑在水电费上收取的相关费用(如垃圾费、排污费等)。由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内外部设施和物品损毁,包括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空调、电视、灯饰等的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或折价赔偿。

乙方申请安装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灯饰、水龙头等易耗物品损毁后,乙方更换。

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______负责。

第六条:乙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需改变房屋原貌或改变主要结构(包括墙体、厕所、水电管网、天花等)时,须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备案,乙方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出现任何与装修有关的事情与甲方无关。如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由乙方赔偿损失。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及修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承租方不再租赁后,承租方不得拆毁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

第七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房屋,在乙方有以下行为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强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或损害甲方利益的;

拖欠租金或水电费超过_____天的。

第八条:经甲方同意后承租方可用于经营活动。如承租方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证照,甲方可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给承租方,但承租方不得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用于其他用途或借给他人使用。

承租方不得使用本房屋经营业。

第九条:若甲乙双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后再确定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5天内清场退出。逾期不清场退出,甲方可强行收回房屋,并可将乙方存放在房屋的物品视为废弃物(垃圾)予以扫除或销毁,其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清场费。

乙方清场退出并注销了以本房屋为地址的工商登记、营业证照登记后,甲方退回押金(无息)。

第十一条:送达地址条款。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丽江人家”小区852憧2单元201室,房屋使用面积约为185.7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双方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作本合同备查;

第三条乙方同意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按年支付,支付日期为每年期满前20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本条所称年为任何连续12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收取乙方房屋使用押金人民币10000元,待租赁期满验房后,确定厨柜、房门、玻璃,地板、灯饰等室内设施、太阳能、水、电等设施无损坏以及乙方房屋使用引起的水、电、网络等无欠费的情况下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做到:

1、乙方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用水安全,不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用水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或第三者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和破坏,由乙方自行维修恢复原状,其损失由乙方承担,维修后乙方自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租用期间非因自然原因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按违约处理。

2、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3、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如需要其它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

4、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5、乙方要遵守小区管理公约,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及垃圾,保证公共区域的整洁,保证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有事故发生,责任由乙方自负。

6、乙方租赁期间由乙方使用产生的.水、电、电视、网络、燃气等任何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与欠费引起的任何纠纷,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合同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甲方将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缴清各种费用及所有应付款。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且由乙方支付押金及首笔租金后生效。

第七条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合同和所有钥匙,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不足部分予以追偿。租赁期满,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八条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合同,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相互免责,甲方退还剩余租金。不可抗力情况仅指重大灾害和拆迁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合同,租金在前期合同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原则上在15%—20%。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第十条执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壹式四份,甲乙各方及房屋共有人和租房共同使用人各执壹份。

附: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现状进行了检查,双方认为房屋内水、电线路完好,各种弱电系统线路均有,厨柜、房门、玻璃,地板、灯饰、窗台、窗帘、卫生洁具、浴霸、墙壁、地砖、锁等室内设施、太阳能等设施完好无损坏,房屋使用引起的水、电、网络等无欠费情况。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令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期限自至止。

4、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屋内设施有海信电视一台,电视柜,沙发,餐桌,炉具各一个。餐椅_________把,床_________个。押金为_________元。

5、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额租金。租赁期满,设施未坏,房屋内家具齐全押金全额返还乙方。如有损坏或丢失,可从押金中扣除。

6、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7、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8、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水费,电费,气费,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9、供暖费由甲方承担。

10、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____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11、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_区__________ 路街(巷、里)_______号楼_______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注: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_______(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日前按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 _______币)__________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__________ (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个月(不少于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 6 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_______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产权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土地用途为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为____结构。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为期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元整。(大写万仟佰元整)租金__年内不变。

4-2、租金按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年月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为元整。(大写万仟百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把已交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6-3、物业管理费由方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见设备清单)交付乙方使用。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2、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8-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8-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8-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8-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该房屋及设施,如因乙方的过失或错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要求立即赔偿。

九、违约责任及处理

9-1、甲乙双方任何一单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或未尽义务,导致中途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元整。(大写万仟佰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须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扣取上述金额违约金。

9-2、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

10-1、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违约。

10-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下而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A.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B.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C.该房屋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遭毁损、灾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十一、其它条款

11-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三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十二、备注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国籍:国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邮编: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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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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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服务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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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有哪几种、如何处理、找什么部门、起诉状-法律百科|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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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在租房过程中,最害怕的事情就是房屋租赁纠纷的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遇到纠纷不能协商时向法院起诉是不错的选择。

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一旦发生

纠纷,我们通常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大多人能够想到就是调解,但如果调解不成怎么办?现在

365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介绍。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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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能起诉了,具体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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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居间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如果以上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律图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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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重要法律要点! - 知乎

不动产房屋租赁是日常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总结租赁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除合同,还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等。

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效力纠纷的数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承租人未经同意违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出租人未配合办理消防或验收手续、承租人经营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司法实践,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保证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保证金数额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法院会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

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另外,如房屋可能拆迁,建议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承租人转租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继续享有原合同的权利,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有所改变。承租人作为第一承租人兼转租人,依约可继续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违约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几种?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 知乎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上租房纠纷的几率不亚于劳动纠纷。一般情况下,租客和房东都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也不知道找谁来裁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会越来越激烈,不仅耽误时间、浪费精力,还会导致矛盾恶化导致伤人行为。

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发生纠纷后找谁可以处理呢?下面找法大大电子合同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 房屋损坏赔偿;

  2.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

  3. 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

  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 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 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

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

解决。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

。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总结: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个典型案例+法律建议_腾讯新闻

近年来,房屋租赁行业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其中,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增长更加显著。对此,门头沟法院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调研,梳理了本区经营性房屋租赁涉及的合同订立、履行及解除等相关法律问题,总结归纳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同时,为妥善促进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针对经营性房屋租赁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些法院角度的建议,引导和促进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经营性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甲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招商信息,打造儿童主题综合服务平台。2016年11月29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处承租407室房屋经营婴幼儿水育馆,约定租赁期限为“2+3年”。2019年初,因在407室房屋从事0-4岁儿童水域培训,违反国家规定,门头沟区消防支队对甲公司、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等。

裁判结果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可知,甲公司将不能进行儿童活动场所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无法实现租赁目的,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交付的租赁房屋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据此,乙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当庭向甲公司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故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4日解除。

甲公司作为招商企业,明知四层以上不能用于儿童培训,仍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四、五层进行儿童青少年培训招商,并将407室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作为儿童培训使用,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乙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儿童教育培训的机构,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与其行业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知晓,其承租甲公司四层开办婴幼儿水育馆,从事儿童培训项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亦存在过错,故乙公司应当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负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乙公司对其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甲公司按照上述比例赔偿乙公司装修残值损失。关于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为2+3年,乙公司在2年经营期内可以退租且不扣除保证金,以及乙公司享有续租优先承租权等约定可以确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年期满后是否终止的选择权在乙公司,只要乙公司愿意继续承租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甲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续租协议。可见,乙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具有租赁五年的预期,并按此预期投入资金进行装饰装修,故本案应以五年合同期为标准来计算装修残值。因合同解除后乙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故乙公司实际使用并经营的截止日期为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据此计算装修损失。

法官提示

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尚存的价值。在判定是否赔偿装修损失时,第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明确合同解除系出租方违约、承租方违约、双方违约,还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以此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比例。第二,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主要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在确定装修残值时,要明确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和残值评估基准日期。

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要依据租赁期限来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期,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状况,主要基于承租方对租赁物实际使用的期限确定。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乙公司从甲公司处租赁1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至2036年7月5日;租赁用途为办公;乙公司可根据自己需要对承租房屋适当进行改造,但主体结构不能改动。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将1号房屋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租金。乙公司动工对房屋进行修缮,室内进行装修,对院落及围墙均有修缮。

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1号房屋属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限期拆除。现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腾退1号房屋。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损失。

裁判结果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1号房屋系临时建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后,对于已经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折价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虽向乙公司披露了“房屋无产权证”,但未向乙公司披露涉案房屋及院落系超期临时建筑的事实,致使乙公司产生长期租赁的心理预期,并在此预期基础上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修缮以及室内装修等工程,因此,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甲公司,甲公司应对上述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乙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尤其对于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商业用途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进行装修,在产生纠纷后装修损失的赔偿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修时,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对双方的过错比例的确定,应根据个案来区分判定,但是,在没有特殊约定或者特殊情况下,认定出租人的过错大于承租人,出租人对于装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对于装修损失的确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亦无效,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修费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评估鉴定,当按照装饰附和物的现值分担损失。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8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刘某从甲公司处承租1号商铺,用途为餐饮。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其中含免租期45日。2017年4月,刘某向甲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为甲公司迟迟不能提供消防等相关验收手续,也因提供不出有效证件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商铺至今未能如约营业,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甲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收。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由甲公司赔偿装修费用等各项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刘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裁判结果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甲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刘某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以及协助办理的时间,但是双方合同标的物系商铺,合同亦载明用途为从事餐饮,对此甲公司是明知的,取得营业执照,开业经营系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刘某办理营业执照属于甲公司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关于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合理期限,双方2016年10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收租金,故签订合同之后,承租方可做经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装修、招聘工作人员、办理经营所需的手续等工作,就本案而言,合同约定的起租日期之前,都可认为是合理期间,否则刘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受到影响。

双方合同签订后,刘某多次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但截至刘某2017年4月提起诉讼,甲公司仍未能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材料,此时已经超过承租方起租日期五个月,甲公司的行为导致刘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刘某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官提示

第一,如果房屋租赁用途为店铺,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租赁房屋的用途是餐饮等必须在房屋内办理营业执照的用途,即使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出租方亦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系出租方的附随义务。出租方违反附随义务,导致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第二,为避免争议和督促出租方履行义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期限,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租赁用途、合同目的等确定合理期间。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韩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韩某将其所有的商业用房1915号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租金为每月3050元,王某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韩某应配合办理手续,合同解除之后,王某应在一个月之内迁走或撤销。2015年7月28日,王某在1915号房屋上注册成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巴某。

2015年10月20日,王某与韩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王某一直未将1915号房屋上的公司注册地址迁出,1915号房屋一直空置,现韩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其损失。王某提交一份2015年7月15日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王某受甲公司委托与韩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应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因无法联系到甲公司,故无法将注册地址迁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甲公司注册地址未迁出是否应由王某赔偿损失以及损失赔偿的标准。

裁判结果

王某主张其受甲公司的委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向韩某披露自己系受甲公司委托承租房屋,王某不能证明韩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此知晓,王某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未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将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迁出,未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对韩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租金标准约为每天100元,韩某要求按照此标准支付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确定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王某违约之后,韩某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如适当降低价格将房屋进行出租等,而不应将房屋空置到判决作出之时。韩某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能否办理营业执照仅为该房屋出租时收益权能的一部分对价,主要对价还是承租方对房屋占有和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应包括该房屋出租时的全部收益权能即房屋的占有及办理营业执照,兼顾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惩罚性,法院酌定王某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向韩某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第一,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若工商注册地址未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商铺租金收益,因此,对于需要在房屋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合同解除后迁出工商注册地址的责任条款,承租方亦应遵循诚信原则按期将注册地址迁出,否则应赔偿出租方损失;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注册地址未迁出的,出租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二,公司委托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后在房屋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产生纠纷后,应由承租方举证证明出租方是否知晓承租方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承租方无法证明出租方知晓承租方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受公司等第三人委托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充分评估风险,避免产生纠纷后给自己造成损失。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涉案房屋及土地,租期自200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租金共计300万元整,(租期届满时,若甲公司仍未付清乙公司债务,则租期自动展期20年,租金仍为300万元整),承租期内不得变卖土地及地上房屋。土地及厂房物权变更不影响承租权之效力。因甲公司欠案外人债务,案外人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李某于2016年1月1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最高价竞得涉案房屋及土地,并要求乙公司腾退涉案房屋。乙公司以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李某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租赁期限届满。李某认为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系甲公司与乙公司恶意串通,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债权关系,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名为房屋与土地租赁合同,实为抵债合同,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裁判结果

自2002年至2004年期间,乙公司存在向甲公司转账共计1110万元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或其他无效情形,法院确认《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有效。关于《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性质,本案中,《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所记载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内容仅系租金给付方式的特别约定,不影响该合同系租赁合同的性质,法院确认《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系租赁合同,判决李某继续履行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至2024年5月31日。

法官提示

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合同。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合同,首先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若双方系真实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签订不动产使用权抵债合同,承租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出租方收取租金,抵债仅是对租金支付方式的特别约定,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在买卖和竞拍时,要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权利状况,避免因对合同性质存在误解产生利益损失。

一、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与普通案件相比,涉及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 . 承租方提起诉讼为主,出租方多提出反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纳租金,租金通常按照季或年进行交纳;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租赁房屋。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承租方往往会自行停止经营并搬离租赁房屋,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多交纳的租金。对此,出租方多认为承租方尚未正式办理腾退手续、租赁房屋内仍存有承租方的物品,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

2 .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失衡。该类案件的承租方或为自然人或为企业,而出租方主要为企业,部分案件的出租方为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经纪机构。基于公司的法人特征,自然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受到出租方的牵制,致使双方的实际地位失衡。即使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也会因出租方的优势合同地位而引发实际地位之差异。该种地位失衡在合同签订之初即有显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多为出租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承租方一般只能同意合同所载全部内容,而部分格式合同下出租方的责任明显低于承租方。

3 .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低。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持审慎态度,诉至法院多系自行协商未果。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实际腾退时间等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甚至对租赁范围、租金标准等合同内容持有异议,而经营性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高、数额大,在双方诉请针锋相对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达成双方均能认可的调解意见,故此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较低。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分析

区法院梳理承租方与出租方的诉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分析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问题如下:

1 . 合同解除后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损失谁来承担。承租方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无论从事餐馆、酒店或超市经营,均会依据经营所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部分属于与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俗称带不走的装修,部分属于可以移动的装修。

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均会向出租方主张装饰装修损失,出租方则辩称其并不知道承租方的装修事宜,且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系承租方应当自行负担的经营成本,与出租方无关。如果承租方装修未经出租方同意的,则由承租方自行负担装修费用;如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装饰装修事宜,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的,那么就需要按照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确定装饰装修的归属及补偿。

2 . 未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需要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但合同中仅仅约定租赁用途为商业经营,并未约定出租方负有为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亦未明确约定出租方应当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部分承租方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件中,解除合同的原因为出租方不能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方则认为,其并无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的合同义务,并未违约,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在不具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明确的是,在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为附随义务,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分析认定。

3 . 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认定。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审理案件的基础,双方签订的以“租赁”为名的合同并非必然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显现“租赁”字样的合同可能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以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来判断是否符合某一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仅限于案涉合同相关事宜的处理,亦牵涉后续性“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部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并非租赁合同,而是联营合同、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合同等,对方当事人则坚持认为该合同就是租赁合同。对此,应从租赁合同的特征出发,看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是否支付租金,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联营的合意、是否存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作出合同性质认定。

4 . 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居住性租赁房屋相比,经营性租赁房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更为明显。涉疫情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减免租金或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多认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经营难以为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如无法解除亦应减免租金。出租人则认为虽然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不同意解除合同,亦对减免租金多有迟疑。即使双方均同意就租金数额进行协商,也因租赁房屋多位于核心商务区,租金标准高数额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能够妥善处理和化解直接关系到市场经营主体生产、办公场所的稳定,业务经营的正常开展和经济秩序的稳步恢复,关切重大,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台相关意见予以指导。在该类案件的个案处理中,应在法律规定下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举措和建议

针对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我院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妥善处理纠纷:

1 . 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认定合同解除问题时遵循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其一,认定出租方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确保审判思路与国家相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相一致。其二,对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来处理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赔偿等问题。

2 . 以法治宣传引导各方理性维权。一是扩大庭审公开和透明度,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业主等,旁听案件审理,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提醒出租方与承租方加强规范意识;二是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采取网络直播、专题报道、案例分析、释法答疑等形式,开展涉租赁类法律法规和新政讲解、典型案例通报等;三是利用普法讲座、宣传橱窗、制作并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承租方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3 . 加强与住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动。房屋租赁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住建委是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秩序的主要部门,其最为了解房屋租赁相关政策,也掌握着区域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本院将通过司法建议、沟通协调会等方式与住建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局等部门加强沟通互动,从而加强对租赁市场秩序、对企业注册经营的监管,促进经营性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建议承租方:

第一,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租赁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与租赁房屋性质等相关材料先行审查,不可为奠定良好的信任基础与合作基础而听凭出租方一方陈述,而要实际查验相关书面文件,避免因非法转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无法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充分考量后确定合同条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对出租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之外,就配合办理营业执照、装修等重要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权利遭到侵害,进行维权也比较容易。

第三,谨慎规划投资行为。对于房屋类的投资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以租代售、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屋虽然投资成本较低,但是风险较大,承租后有可能无法使用或再继续出租实现预期利益,最终得不偿失。

建议出租方:

第一,出租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法》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对出租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租赁行为出现纠纷时的解决进行了详细的指引,出租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对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的约定不应突破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第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出租方尤其是以出租为业的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契约必守精神,严格履约,不应向承租方隐瞒土地使用性质、租赁房屋性质,避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或合同主体。

第三,防范经营风险。企业进行出租尤其是面对众多承租方进行出租时应谨慎评估自身的出租行为及风险,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应当预留一定资金处理租赁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来源・北京法院

干货来啦!遇到租房纠纷怎么办? - 知乎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火热,围绕租房而产生的纠纷也是不断。对于房屋租赁双方而言,发生了租房纠纷后该如何解决,成为了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那么解决租房纠纷的办法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能签多久的合同期?

二、租赁房屋家电损坏,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三、租的房子墙体开裂了,不能住了,可以解除合同吗?

四、给租的房子装修了一下,退租能要装修费吗?

五、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怎么维权?

六、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去哪打官司?

七、租期没到,房东违约,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房屋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租赁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且非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

。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返还装修费用,则该费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费用必须是为了对该出租房进行改善或者在其上增设其他装修物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仅是为了维持房屋必要的使用状态所支出的费用则为必要费用,而不能主张返还;

2、须因该费用的支出而使该房屋的价值增加;

3、须承租人所为的改善或增设行为已经出租人同意。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1、协商解决租房纠纷。发生纠纷时租赁双方应理性的换位思考,可以考虑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纠纷。

2、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发生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就近请调委会调解。

3、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租赁双方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裁决,解决房屋租赁纠纷。

4、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高于调解和仲裁。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是,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 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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