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反担保有什么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关于为什么要做财产保全担保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后,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变更,担保人有什么责任,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关于借款合同变更担保人有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生活中,我们会常常遇到这样的事情:___我要到银行去借款,可是他们需要担保人,你可以帮我去担保一下吗?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觉得无所谓,又不是什么大事,就答应了。可是。大家是否知道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而你作为担保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借款人未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进行贷款活动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借款人可以用抵押物进行担保,出借人取得担保物权,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工程履约担保承诺函一般都是先写标题,开头是招标方的名称,写清楚本单位具有相关资质并自愿参加投标,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应尽义务,结尾的部分是投标方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负多个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债务有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了保证受偿。

大家应该都了解,担保内容与主合同应当相符合,因为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内容应该与相依赖的主合同相一致,那么延期担保内容与主合同不符是否有效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回答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担保合同,有些担保合同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的,那么民法典中担保书有没有法律效力?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债权人和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合格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而有些债权是有担保的,转让债权后,担保要进行处理,那么民法典担保物权是不是随主债权转移?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为未来债权出具担保函。

口头约定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的。

你是出借人还是欠款人?

可以上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不认可或者不出庭,可能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你好,是怎么约定把材料发本人审查。如果情况紧急,可直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你可以指定期间还款,逾期后就会有逾期利息可以主张

请律师指南

欠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如何担保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民间借贷利息

高利贷

不当得利

破产重整是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在重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其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

反担保操作的法律要点 - 知乎

民事交易日趋复杂,担保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越来越多的担保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规范反担保的法律条文并不多,仅仅《担保法》第四条中略有提及。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但本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本担保关系的走向都会影响反担保最终的实现。

本文试图理清反担保交易中各方关系,解决上述争议点。

实践中最典型的反担保关系是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担保,借款人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本文就以这种典型的反担保关系展开。担保关系依附于主债权,以主债权作为分类基础,反担保交易中涉及到三种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主债权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对应到银行借贷,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负按时还本付息义务,本担保人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到期日借款人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会要求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为主债权,保证担保(本担保)依附于主债权。

本担保人之所以愿意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是基于借款人与本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借款人寻求本担保人提供担保,以便顺利获得出借人贷款,本担保人可收取担保费。委托担保关系一般以委托担保合同(也有命名为委托保证合同、委托合同、担保服务合同等)表现,合同中会约定本担保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担保法》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法律条文中再次确认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与本担保人之间又建立一层反担保关系,这层担保对应的主债权是什么,实践中争议颇多,有说对应的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借贷合同,有说是对应债权人与担保人的保证合同。

笔者以为,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基于委托担保合同或者基于担保法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追偿债权。《担保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设立担保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特定的一个担保肯定且应该对应特定的一个债权,是为了保障这个特定债权实现而存在的,担保合同也应该是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和担保人所签订。首先反担保人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借款债权的债权人是出借人,若为借款债权担保,反担保人的地位应该和本担保人一样,并且应当和债权人而不是本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若为借款债权担保,那借款人逾期,出借人是可以要求反担保人代偿,但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法律支持这种请求权,出借人和反担保人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牵扯,反担保人并不是为借款债权担保。其次,反担保人不是为出借人与本担保人的保证关系提供担保。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作为义务人而存在的,而担保应该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担保人不拥有需要反担保人保障实现的债权。

反担保人是为保障本担保人权益而出现的,是为本担保人某项权利提供担保,那本担保人的权益是什么?应该是本担保人代偿,获得向借款人追偿权利后,这种追偿权利落到实处的权益。借款人资金匮乏不能按时还款,本担保人从借款人追到代偿款项的可能性较低,为确保追偿权利的实现,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反担保可称为追偿担保,反担保人可称为追偿担保人。

在(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62号一案中,安徽高院认为:涉案《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主债权即担保人与借款人于同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三条原告的追偿权的约定,担保人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损失等。(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2号判决书中,广东高院认为案件存在追偿权赖以成立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反担保的从合同法律关系。

简而言之,反担保人担保的是一种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债权。只有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本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还后,才能取得追偿权。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本担保人,债务人是借款人,权利来源于双方的委托担保合同(若未签合同,可依据担保法三十一条追偿),担保人行权不利时,可以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借款人可能会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本担保人或质押应收账款,这时,借款人与反担保人重合。本担保人通常也会要求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重要股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诉讼时,担保人一般同时起诉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反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依据三十一条,可向借款人追偿。

实践中,很多人分不清本担保、反担保、混淆本、反担保服务的主债权,笔者以为只要抓住以下两个关键点,就能对反担保及其牵扯的债权债务有清晰的认识:

无论本担保人、反担保人都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都是为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背书,但二者对应的债权不同。本担保人对应的借贷债权,债权人是银行,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向本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对应追偿债权,债权人是本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追偿债务,本担保人可向反担保人追偿。因为对应的债权不同,二者的在行使权利时,担保范围、期限、所拥有的抗辩权利也不相同。

反担保的实现依赖本担保的履行。只有本担保人履行了本担保义务,代替借款人向银行偿债,才能获得追偿债权。获得追偿债权后,借款人仍然不履行追偿义务,本担保人可向反担保人追偿,行使反担保权利。所以在时间上,一定是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先有结果,而这个结果触发反担保,决定本担保人是否能够行使反担保权利。又两者都是为债务人担保,银行将债务人履约风险转嫁给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又将追偿风险转嫁给反担保人(或者反担保物),所以反担保人都会和债务人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使反担保人愿意承接风险。

上文可知,作为从法律关系,反担保对应的主合同是规定了追偿债权的委托担保合同。又因为追偿债权的成立依赖于本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委托担保合同中可以描述本担保的本金金额及担保范围,却无法明确追偿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只有到期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向担保人发出代偿通知书,才能确定追偿款,包括债务人到期日欠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等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款项。

一般委托担保担保合同中会约定除了代偿款项外,担保人还可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追偿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包含这些费用?笔者以为应当包括。《担保法》二十一条、四十六、六十七条都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追偿担保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追偿担保的范围除了担保人代偿款,是应当包括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但这些费用不能过高,司法实务中,法院也不支持过高的其他费用。

在(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7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委托保证合同承担逾期贷款利息、违约金及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大大增加了债务人的融资负担,且被告在一、二审答辩中均对提出异议,故将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依法调整为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

在(2015)济商初字第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利息的约定利率过高,应该按照代偿款项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在(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6935号中,法院支持代偿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四的资金占用费。

以上,追偿担保与普通担保的区别在于追偿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才可确定。担保范围方面,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不可约定过高,法院在民间借贷受保护利率范围内自由裁量。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保证期间应该自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那追偿担保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应该是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向担保人支付追偿款项的期限的最后一日。实践中,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往往未明确约定或并未订立委托担保合同,此时,担保期间自何时起算,颇有争议。审判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在(2016)苏12民终38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五、被告六的反担保承诺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应适用6个月的保证期间。委托担保合同只笼统约定如发生代偿情况,债务人应尽快偿还担保人代偿款,未明确债务人代偿款支付期限,保证期间起算点应从代偿之日起算。

在(2015)淮中商再终字第00002号判决中,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代为清偿后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偿还债务的期限,担保人于2012年12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此前,担保人未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主张权利,追偿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自提起诉讼之日计算,担保人要求追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未超过追偿担保的保证期间。

担保人的追偿权属于法定权利,委托担保合同的作用在于细化追偿权利的行使,其中当然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若委托担保合同未明确履行期限或者当事人并未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则以委托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追偿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就是未明确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本担保人向债权人代偿,仅仅是获得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代偿日期仅仅是获得追偿权的日期,与债务人何时履行追偿义务并无关系。本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确定后,追偿担保的担保期间起算点才能确定。如果代偿后,本担保人一直未主张追偿权利,追偿担保期间就一直未开始起算,提起诉讼可视为担保人主张权利,则追偿担保期间自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前文中提到时间上,是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先有履行结果,这个结果触发反担保,且提到本、反担保,一般会认为本担保在反担保之前成立。但实践中并不这样,实践中总是反担保先成立,而后本担保及其主债权才成立。专业的担保机构在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之前,会先落实反担保手续,包括以不动产提供抵押的去当地抵押中心办理登记,以股权出质的,去工商办理出质登记等。也就是说委托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在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合同之前订立。这样对反担权利行使是否有影响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031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反担保保证合同虽然早于借款担保合同的签订,但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明确具体,并且能够与签订在后的本担保及主债权合同产生对应关系。这与担保机构先落实反担保手续后再提供担保的实践相吻合。在本担保及主债权合同生效后,反担保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在(2015)河商初字第000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银行业和担保行业正常发放贷款一般都需要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成立之前签订反担保合同,且法律并无合同签订顺序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反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

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中,并没有要求本担保及其主债权合同一定签订在前,但因为反担保的行使一定要以本担保合同的执行为前提,所以一定要有后续生效的本担保及其主合同,且能与反担保合同建立清晰连接。

为了加快追偿速度,实践中,担保机构将自身享有的反担保权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希望在向银行代偿后,不经过诉讼程序,便可凭借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对反担保法律关系理解分歧,各地公证处对于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的操作却大不相同。以笔者经验为例,办理反担保为房产抵押的强制执行公证,一个公证处要求借款合同公证,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个公证处要求借款合同,本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委托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另一公证处只要求反担保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同一个问题,操作却大不一样,归根结底还是对于反担保的理解不同所致。《公证法》规定,债权文书可以向公证处办理公证,其中以给付为内容的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的意义是在于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公证是在确定真实合法基础上,赋予违约后债权人申请的执行证书判决书效力,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对于公证的效力,可以理解为一般公证确定真实合法,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赋予不经审判的执行效力。就是说,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具有清晰明确的确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按照这个思路,笔者认为涉及反担保物的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对本担保的主从合同公证,对委托担保合同公证,对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前文分析,反担保的执行有两个条件,一是本担保人代偿,二是追偿权未实现。这两个条件就是由本担保及其主合同以及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的。如果这两套合同有争议,那反担保物最终能否执行就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如果要确保执行证书具有执行力,应该是以公证手段确认本担保及主债权、追偿权关系没有争议。

——————————

法律检索|文书写作|借条范本|离婚协议|王泽鉴|公章|诉讼时效| 朱庆育|请求权基础|高杉峻|实务书单|律盐|建工须知| 融资计算器|隐名股东|私募合规|房产分割|广告审核|遗嘱起草|尽职调查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找法网(findlaw.cn)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

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反担保法律规定是怎样的_反担保的成立条件_常见的反担保措施-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权威专业的合同法法律频道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在生活中双方通过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合同。那么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呢?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1)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过错,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2。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反担保人比照以上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抵押物的范围: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质押物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范围: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第三人信用担保等。

  四、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摘要: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旅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获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或财产权

  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金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保证人所指定的账户,由保证人占有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可以以该笔现金优先受偿。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提存用于还贷。

  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1.担保方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针对不同承保项目,将与申请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涉及贷款资金的监管使用、保后监管内容条款等。

  2.为控制贷款资金的使用,担保方要求与申请企业共同开具监管账户,将监管账户作为申请企业在本次贷款申请银行的贷款账户。贷款划入监管辫账户后,申请企业使用该笔资金,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使用划拨资金,每笔资金划拨,须经担保方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批准后方能放款。

  3.担保方在为申请企业承保期间,将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对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监控,随时发现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申请企业必须按照上述两款合同内容履行义务,积极配合。

 

  1.担保方与申请企业签署《委托保证合同》等全部合同协议,并落实全部反担保措施和监管措施后,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申请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方送交放款通知。

  2.担保方收到放款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对申请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摘要:反担保主要讲的是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时,由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向保证人提供的确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那么,反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又有哪些呢?

  反担保方式有:(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3)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4)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主要内容包括反担保人提供保证的形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金额,反担保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反担保的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限等。反担保保证书是关于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要约,保证人一旦接受,即为承诺,保证反担保合同依法成立。

  反担保合同,是反担保人和保证人共同签订的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金额,反担保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反担保的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限等。反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保证书,它是合同双方直接的意思表示,一旦签订,即依法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摘要: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的功能是什么?

  当我们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一般会要求我们提供一定的担保物。而如果恰巧我们身边没有可供担保的财产,就要求助于第三人了,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或者直接请求第三人为我们向银行做保证。可这样如果因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银行行使了担保权,第三人就要遭受不利益,很可能血本无归。

  为了鼓励第三人为他人提供担保,降低其风险,《物权法》和《担保法》都规定了反担保。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是以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为担保对象而设定的担保。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即须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保证)或特定财产(担保物)代为债务之清偿,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所受之损失。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比如甲向银行贷款,约定由乙作保证人,但前提条件是甲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为乙作抵押。即当甲不能偿还贷款而乙替甲偿还后,乙有向甲追偿的权利,而此权利由甲的厂房担保。

  法律之所以规定反担保,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功能: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定。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便利提供了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为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种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搭配,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甲虽然自己由财产可供抵押、质押,但银行出于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1.希望在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抵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3.担忧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

  摘要:反担保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认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法律快车合同法专业

北京领衔律师 - 吴敬

18

18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189

覆盖189个法律专业细分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200,000

月均律师响应数达120万次

为用户提供各类型的法律服务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 法律快车合同法

专业权威的合同法法律频道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01/23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诉前保全中的反担保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诉前保全中的反担保规定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10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

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三条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该制度对于保证

能够履行债务、法院裁决能够得以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是必要的。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

财产保全反担保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4条和《

》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

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后,债务人根据该第三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履行自己债务的担保;

②反担保与担保本质上是一致的,反担保也是担保;

③有被第三人担保的债权存在是反担保依法存在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先有主债权而后才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在成立上就有从属性。但现代的抵押制度并不要求抵押权在成立上须有从属性,当事人完全可以为未来的债权先设立抵押权。尽管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为前提,抵押权不必自始就与主债权一并存在,但在抵押权实现之时,必须有主债权存在,在不存在任何债权时,抵押权也就不能存在。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言之,反担保是确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实现。由此可知,法律之所以规定反担保,旨在维护为债务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如前所述,反担保担保的追偿权是一种将来的债权,该债权不是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取代原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追偿权)。如果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没有承担担保责任,则追偿权不成立,反担保随之不成立,换言之,被担保的将来的债权不成立,反担保亦不成立,申言之,申请没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的房屋反担保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不予以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3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综上可以知道,财产保全担保一般情况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保全的一个错误执行,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有其他问题咨询可以登陆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就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能够保障担保人的正当权益,让反担保人赔偿担保人的损失。那么,反担保保函又是什么呢?有什么用途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进行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一般是为之前债的担保提供的担保,而此时可以说提供反担保的人就叫做反担保人。那么,反担保人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担保公司又是指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反担保人是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主要作用是借入人可以拥有更多的获得法律保护的措施,也是法律上对于借入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借出人

反担保是担保人为了实现自己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理解起来有些困难,简单说就是对担保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反担保的成立要有一定条件的,那么反担保提供了质押物可以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反担保提供了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其适用的方式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对反担保的特点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反担

口头约定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的。

你是出借人还是欠款人?

可以上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不认可或者不出庭,可能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你好,是怎么约定把材料发本人审查。如果情况紧急,可直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你可以指定期间还款,逾期后就会有逾期利息可以主张

法律法规查询

打官司须知

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

请律师指南

法律咨询

破产重整是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在重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其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

反担保_百度百科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联合监制创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反担保的法律知识-法言法语网

        关于反担保,担保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反担保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规定,但未就如何适用做进一步规定。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时,经常会遇到因登记部门不了解反担保的法律性质而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反担保法律性质进行进一步分析。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的规定,最高额担保相对于一般的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的特征在于:设定担保时,对应的主债权尚未确定,仅设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度。但是,通过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一旦发生担保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主债权即可通过一定的方法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设定担保时,主债权虽未确定,但是,担保权实现时,主债权是可确定的。

        反担保,是就担保公司因替主债权债务人代偿而产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在反担保设立时,是否会代偿、代偿多少都尚未确定,也就是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代偿的最高额度是确定的,及主债权及其利息,以及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债务人所主张的违约金)。但是,一旦主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约,代偿即发生。代偿后,相应的债权数额即确定。因此,反担保完全符合最高额担保的基本特征,应适用最高额担保的相关规定。

        为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了便于登记机关人员理解和办理,最好能将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名称确定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都需要提供主债权合同。一般来说,担保公司与主债权债务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都会约定发生代偿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可以认定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债权合同。

        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需要根据抵押合同中所确定的最高额度在相应的抵押登记申请文件中填列。为此,在抵押合同中需要根据主债权的本金、利息以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计算确定一个最高额度,在抵押合同中予以约定,并以此作为申报的依据。

文:蔡松  “金融与法”公众号

注:本网站转载作品仅为学习交流,义务普法,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如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自法言法语网。

出租方未按约定开发土地,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部分土地出租用于建造仓库,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朱叶兵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加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业至今成功代理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等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非诉讼方面,朱律师对公司法律业务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对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娱乐传媒等方面都有深入的研究,长期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参与商务谈判,经营风险控制等全程法律服务。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扩张朱律师开始涉足资本市场,担任数十家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数十家企业新三板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非诉讼案件,还同时代理了多起并购纠纷诉讼案件。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凤凰财经》、《法人》杂志、《共识网》、《上海法制报》和《盈科律师》等媒体发表多篇关于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和融资租赁等法律实务专业文章。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律师简介: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侧重于经济法、民商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借贷纠纷、债权债务、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从2003年起进入律师行业,成功办理了各类疑难案件,曾为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和外国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调解员资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主板、科创板) 不良资产交易经纪人资格 知识产权管理师资格 融资经理资格 影视艺术职业水平证书(影视数码影像设计) 专长领域: 经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借贷纠纷,债权债务,委托理财纠纷、房产纠纷。

2011年开始执业,具有心理咨询师背景,曾任总装备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以及多专业知识背景。

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商法、经济纠纷等有较深的理解。在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当办忠义之事,真诚希望与你的合作。

马志良,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64182 个人经历: 2001年9月-2005年7月 就读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2005年9月-2007年9月 就职北京热力集团 法务秘书 2007年9月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在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 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创始合伙人 2018年8月至今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创始合伙人 执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劳动、婚姻继承、债务、损害赔偿等)、刑事辩护、执行代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等各类案件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业务。 个人评价: 思维严谨、为人谦和、具有广博的法学知识与娴熟的执业技能,心态积极,谦虚好学,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又有极好的 身心承受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让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执业追求。 执业格言: 挥法律圣剑,持正义天平,您给我信任,我还您公正 律师执业目标:维护权益 伸张正义 律师执业理念:理论与经验结合 情理法相交融 律师执业基石:信仰法律 求真务实 不畏强势 不屈利诱 律师执业归宿:全心全意为客户争取寸草权益 民事维权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不因事小而不行,不因利小而不为。 权利是争取的,天上不会掉馅饼。 换位思考,用心去理解客户,客户的事就是我的事,我会全心全意。 和为贵,争取一切机会进行诉前和解,是一举多得的善事。 法律赋予的权益,寸草必争,不放弃,不抛弃。 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备的理念: 心灵的恶魔随时会光临每一个人,只是因为个体的差异,结果不同而已。 犯罪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家庭、学校、社会、个人修养等。 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辩护,不是为其开脱责任,不是为犯罪寻找理由,是让其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教 育与制裁,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不能放纵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这个时代已经结束。 我时常感动:失足者为犯罪行为和受害者作出的真诚的忏悔。 我时常骄傲:失足者获得轻刑露出微笑,被冤枉的好人被无罪释放,走出监狱大门,亲吻大地。 马志良律师的论文如下: 《论人民法院审判的简易程序》 《论调解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律师荣誉: ①2009年8月,参与“鲁豫有约”节目录制 ②2011年9月,参加最高检、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作为律师代表队参赛 ③2011年参与北京市电视台与北京市公安局合办的法治新闻资讯类节目“警法目录”录制 ④2012年1月,在“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庄”活动中,成绩优异,被评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 ⑤2013年7月,在“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中成绩突出,授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⑥连续多年参加“普法进社区”活动 ⑦深入大学校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联系方式: 手机:13520535227 13911855527 网址: www.tengkailvs.com

服务产品

案例库

合同库

问答库

关于法言法语

友情链接

微信二维码

加载中,请稍候。。。

担保与反担保 - 知乎

回答者:g***9 | 2017-08-25 06:13:05

有用(0) 评论(0)

回答者:d***9 | 2017-08-25 06:14:42

有用(0) 评论(0)

摘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