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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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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究竟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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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日常生活中不太可能接触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所以基本上大部分人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概念都不太清楚。所以我们也不太可能会清楚这两个词语之间的区别。那么当我们接触到了需要这两个概念的时候,就很容易因为不清楚而吃亏。所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究竟是什么吧。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

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

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1、补贴,反补贴

a.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中国觉得其纺织品的价格太高,所以给予出口的商家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你的价格降下来,由政府买单。这个是补贴。

b.欧盟进口中国的纺织品,发现中国政府给纺织品出口有补贴了,觉得你这个不行,价格太低了,我们自己的工厂没的什么优势了,就要多征收你的税,抬高你的价格,让你这个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

2.倾销,反倾销

a.中国对M国出口初级产品,价格低的离谱,1000美元的成本,你100美元就卖了,别人就认为你这是在倾销。

b.老M对你这个倾销就不乐意了,就征收反倾销税,高的离谱,你不提高价格就不行。这个就是反倾销了。

总而言之,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词语的最大差别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在实践中也更加容易实现,而且还具有在排斥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同时不容易遭到报应的特性。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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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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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3、两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经常出现某国产品倾销的情况,这是恶意竞争。作为被倾销的国家,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权,比如执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在程序及性质上面,两者存在区别。在实施条件上面,反倾销的门槛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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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在哪里-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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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那么

?反倾销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以及反倾销程序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壮大发展,对外经济也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出现在对外贸易中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反倾销和反补贴,那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是什么?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1、定义、征收标准不同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 =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 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2、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3、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

  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从早以前,各国家之间就知道实现物品流通,用自己国家很常见很多的物品换取他国自己缺少的物品。而各国之间的贸易也避免不了税收。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在哪里?反倾销有什么条件?反补贴有什么特点?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反倾销是指某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通过征收反倾销说等方式实施的产业损害救济措施。

  反补贴是指在进口产品得到出口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且该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通过反补贴税等措施实施的产业救济措施。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综上所述,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之中,许多企业家经常分不清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对于这两种税费应该如何缴纳,也经常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到底这两个税费有没有区别,有没有联系,下面就带你来看一看这个区别。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作用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不同点在于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由此可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之间的联系是很紧密的,都是来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有的,在于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计算以及收税对象,所以在平时也应该多加细分。

  摘要:我们应该了解,一成员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可见,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摘要: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由于接受贴补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竟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贴补和反贴补历来是国家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手段。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方便大家了解。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有反贴补税法的规定,因此反贴补税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在国际贸易中,贴补与反贴补一直是复杂、棘手、争议很多的难题,因而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调节和制约的主要对象之一。

  《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凡对依照《反补贴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条例亦未规定何人民法院对此类司法审查案件具有管辖权。

  《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补贴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反补贴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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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 法律快车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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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的不同点 - 知乎

一、什么是反倾销?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什么是“特保”?

“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四、“特保”与“反倾销”的不同

许多西方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特点,作为攻击他国出口商品的“数量激增”手段。其中,最具威胁力的是专门针对中国指制定的“特保条款”。

如2005年6月23日,巴西政府将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从而暂时保护巴西国内工业,这两部法令一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配额和附加税,另一部针对中国的其他特定产品。另外,近年来欧盟、美国等我国主要的出口国还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当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时,就会转求助于特保条款。

“特保”与“反倾销”的区别在于,反倾销是针对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的产品。而“特保”是产品没有低于正常价格,但却已经对另一国市场和产业造成冲击。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是什么-政府补贴|华律办事直通车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

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是什么的知识,跟着

小编一起看看吧。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

,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2.计算程序(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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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那么,残疾人专项补贴政策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残疾人专项补贴政策规定问题。

我国有很多的残疾人,残疾人由于身体不便找工作是有困难的,特别是一些重度残疾的人,如果没有必要的生活补助,是很难在社会是生存的。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我国对残疾人实施基本补贴制度,那么农村二级残疾证每月可领多少钱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不管是已经退休的老人还是刚入职场的菜鸟,或者是出来工作好多年的劳动者都关心社保问题。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五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的年龄之后,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就是大家常说的社会保险,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是国家强制大多数人购买的一种保障式保险。在生活中许多人对社保的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问,如社保转移流程是什么,社保转移材料有哪些,社保办理进度怎么查询等问题是大家疑惑最大的,也是咨询最多的,同时也有一些关于社保的问题也在困扰着大家,如新公司社保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等相关的问题,那么为了方便您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了整理了本专题,希望可以帮助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基本上都拥有自己的智能手机,所以为了使公众使用社保卡更加方便快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由此电子社保卡在不断普及,那么如何办理电子社保卡?电子社保卡和社保卡有什么区别?电子社保卡有哪些功能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电子社保卡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在建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自身的权利义务也有了更多的了解。下面由华律小编在此专题里为大家整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劳动关系中,为了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关于劳动合同您都了解什么呢?关于劳动合同更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本专题了解。

梧州旧伤复发申请确认的规定是《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 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武威市古浪县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武威市古浪县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法定依据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

赣州市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法律依据是《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崇左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流程有:1.崇左旧伤复发申请确认,2.审核,3.结果反馈;审查标准是: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在3个工作日之内填报《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并办理职工工伤登记后,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天水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受理条件是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等。

九江市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在体育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九江市旧伤复发申请确认设定依据是《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四条,九江市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办理时限是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景德镇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条件是【予以批准的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景德镇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法律依据是《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梧州技能提升补贴申领需要提供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障卡,验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材料等材料,才能进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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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异同 - 法律快车反倾销

专业权威的反倾销法律频道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异同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相关的知识。下面请看下文。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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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异同-找法网(findlaw.cn)

  

本文主要介绍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异同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相关的知识。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补贴: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执行反补贴法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

》,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

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

,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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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 - 法律快车反倾销

专业权威的反倾销法律频道

  我们知道,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那么

?反倾销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以及反倾销程序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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