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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主动取保说明犯罪事实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但已经
届满。公安局将
以后,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7天,如果在这个期间内检察院没有
,公安局就通知家里办理
。根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源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以上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
尚不符合
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程序作为司法审理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是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调查取证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对于公安局主动取保的行为,是属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的司法审理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决议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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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执行
,并退回案卷。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而不是补充侦查,因为已经批捕了。
,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人犯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
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査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 采取
、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
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等
参与人,听取辩护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实行这个行为,如果人批捕了,但是证据不足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把这个案件重新再进行侦查,就是为了可以让每一个案件更真实,不虚假,这样才能让犯罪人员心服口服的认罪。
后被批捕大概多长时间会到法院进行宣判
最长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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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主动取保候审对
来讲是好事,起码是从看守所里出来了。但最后的结果很难说,因为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还要随传随到,最后法院还要审判。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公安机关没有足够
认定犯罪人员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是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解除取保候审,说明
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因为取保候审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
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人民法院判处
或者宣告
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
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
,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符合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对此予以适用。从限制人身自由这个方面来说的话,采取了其他方式的措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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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率本来就较高,量刑上也不重,为了避免羁押超期,一般几次笔录做清楚后就给取保把人先放出来。
但取保一定就代表能缓刑吗,倒也真不一定。
上个月中旬正好接触一个盗窃罪的案件,案值不高,几盆花而已,之所以办他是因为有多次盗窃情节。
人被抓第二天家属就找过来了,后来律师介入,会见、沟通,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拘役四个月,但我们主办律师不满意,一直坚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上面讲的是案件结果,到底怎么样,跟盲盒一样,没人知道最后结果,律师只能坚持做自己该做的事。
然后说一说你所谓的“问题不是很大”,在我看来,只要进入到刑事诉讼流程的,就没有问题不大的。你确实是不可能获得太重的量刑,甚至可能获得缓刑和不起诉,但这就代表这事结束了吗?
并不是啊。
从今以后你就是有犯罪记录的人了,考公、入党、参军等渠道彻底堵死,你的儿女、子孙也会因为你的犯罪记录受到影响,他们未来如果想做检察官、法官,大概率是没机会。
你觉得,问题到底大不大呢?
不太好说,因为每个人对问题大小的认知都不相同。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说明你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针对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案件最后一定会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就是说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大概率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和是否判缓还要看被盗物品的价值和你个人是否有其他从轻的情节。
至于说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刑拘而是取保,估计因为本身你是学生,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没有潜逃可能,盗窃本身也是轻罪,一但刑拘又要受到羁押期限的约束,取保候审在办案时间上相对灵活一些,所以采取了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的不同并不代表处理结果和方式不同,取保也不代表案件已经办结,跟你没有关系了,进入诉讼环节以后你同样会面对检察官、法官。
检察院不批捕。
并不是公安主动取保。
一般律师申请取保都会被拒绝,没太有因为律师申请去变更强制措施的,拒绝的理由根本不重要,哪个理由都可以。
30天主动取保说明很大概率没有提捕,主要原因应该是情节轻微,不可能批捕,所以直接就放人办个取保候审。这样办案时间比较宽裕,派出所就不急了,可以慢慢办。
现在交到法制说明案子该查的已经查的差不多了,准备起诉了,让法制把把关,看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没问题就起诉了。
这是正常的办案流程,估计再过两个月可能就开庭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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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对应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其中第五章专门对证据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六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七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提请
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第七十七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
中对于证据这个环节的具体规定。我们知道,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有在该案件证据充足、准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移交受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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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19-02-14 22:13:11
河南-郑州
刑事辩护
位律师回答
地区:河南-郑州
你好,建议及时委托我们律师介入案件,尽可能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与承办人有理、有据、有力地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等具体工作,争取作
辩护。
解答于:2019-02-15 07:30:26
地区:河南-郑州
你好,鉴于你的情况,你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联系律师介入处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综合认定。
解答于:2019-02-15 08:24:56
地区:河南-郑州
你好,说明问题不是很严重,尽量找到所有涉案人员有利的
,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解答于:2019-02-15 08:42:43
地区:陕西-西安
说明不是很严重。如果起诉了 可以请律师参与辩护 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答于:2019-02-15 00:13:29
地区:河南-郑州
不一定,到法院后,法院根据情况可以收监的。
解答于:2019-02-19 11:35:40
地区:河南-郑州
你好,可能性比较大,请律师辩护吧
解答于:2019-02-15 00:27:43
地区:河南-郑州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答于:2019-03-29 04:22:32
刑事辩护相关法律咨询
你好,如果你有涉嫌违法犯罪,就需要判刑的。
说明不是很严重。如果起诉了 可以请律师参与辩护 维护其合法权益
你好,是有可能的
相关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是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方式。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那么累犯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累犯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取保候审,简单来说,是指犯罪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来换取暂时性的自由,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累犯检察院可以取保吗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累犯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是有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的,但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进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仍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诈骗犯可以取保么?诈骗犯取保有什么规定?法律快车法律视频频道为您讲解诈骗犯可以取保么、诈骗犯取保有什么规定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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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
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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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帮助人数:15536
你好,说明您危害程度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回复于 2017.06.04 08:40
我成年了,22岁,没有什么疾病。
你好,应该是罪行比较轻微吧。
帮助人数:898653
咨询电话:17365983350
你好,具体情况建议向其咨询。
回复于 2017.06.05 11:04
如果案件已起诉至法院,开庭时被取保的人仍须到庭,如被定罪仍须负刑事责任。建议联系律师咨询了解,并委托律师阅卷、辩护。如需帮助,可来电了解。
主动点会好,到期了公安也会通知的,要被关押。
你好,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不一定就意味着案件结束了,可能还有后续工作。请问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呢?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如何申请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申请书是怎样的呢,格式和内容有什么要求。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公安机关申请回避”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我们都知道,社会百态,什么事都可能发生,因此所产生的案件也就各式各样,可是不是什么案件都能被检察院审查,有时候案件还是会被退回公安机关,那么有哪些案件可退回公安机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怎样处理?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非常重要的机关,负责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我国公民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那么国家安全机关是什么人的主管机关?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人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侦查人员回避需要由相关人员作出决定,那么什么是公安机关回避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谁决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华律网小编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
相信不少人在听新闻或者法律事务分析的时候都听到过补充侦查这个词,那么大家知道补充侦查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补充侦查由谁来进行以及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规则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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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具体什么情况?涉嫌什么罪名? 没有什么连带罪,应当是共同犯罪。
病房是单间吗?
起诉他
视为您五年工龄,视为缴纳保险。
您好,具体情况还得了解一下
报警吧
你好可以通过起诉对方拿回损失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询问人社局。
你好,是可以的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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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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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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