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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专门法律有哪些

我国涉外专门法律有哪些

涉外法律有哪些-找法网(findlaw.cn)

  目前我国涉外诉讼不同的涉外案件适用的涉外法律是不一样的,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

  1、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文。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 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民法这个大类中的小类也基本一样,如婚姻法中的涉外婚姻规定。 国际法、国际私法、

的内容也更多的倾向国际化和世界性。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

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

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

  2、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管辖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本国人或者在本国有住所、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上是由侵权行为地国家专属管辖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涉外法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涉外法律有很多,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各方面,如果有处理相关涉外事务时,需要对相关的涉外法律进行详细的了解,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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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涉外法律有哪些_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_涉外法律诉讼时效-华律网

目前我国涉外诉讼不同的涉外案件适用的

是不一样的,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

1、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文。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 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民法这个大类中的小类也基本一样,如

中的

规定。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也更多的倾向国际化和世界性。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以下简称《海运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 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

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诉讼时效依据涉外法律诉讼的类型而定,如果是

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海商诉讼的,适用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

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中国的

业务一般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诉讼等一系列方面,但是最终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由于在境外诉讼一般得聘请境外顾问进行,所以涉外诉讼业务在中国也只是局限在国内搜集证据,国外接洽外国顾问的阶段,尚无更广泛的业务量。而非诉业务,则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既有对外贸易

,又有国际间投资法律服务甚至涉及资本融资领域,所以市场潜力巨大。

涉外法律事务主要以涉外诉讼或

和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包括国际投资业务 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 涉外经济案诉讼和仲裁代理 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 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与WTO有关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各类案件的调解、诉讼(经济、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活动;为涉外工程项目的

、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代办涉外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事务;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变更、并购和

事项;代理、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破产的清算法律事务;协助外国

在华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及投资公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国外客户提供法律信息及法律动态分析报告;应邀参与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草拟、审查涉外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参与涉外谈判;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供

;接受委托代办市场调查和客户的资信调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办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事务;代办项目融资、国际

、融资租赁等涉外金融业务;代办

(商标、专利、

等)的申请、注册、登记等法律事务;办理技术引进与出口业务;办理涉外保险及国际保理业务;承办境外律师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其他涉外法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涉外

,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主要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

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

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

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

地在国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

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所谓涉外

程序,是指一国

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

》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

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的认证程序。

第一、国外

书的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

人将国外注册的

证书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第二、

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证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证据。

第三、

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第四、

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当事人一方;

3、副本到后,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

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4、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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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 涉外法律有哪些-大律网

1、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文。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民法这个大类中的小类也基本一样,如婚姻法中的涉外婚姻规定。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也更多的倾向国际化和世界性。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涉外法律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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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有哪些?_常见法律问题答疑_粤企政策通

  涉外法律有什么

  

  目前我国涉外诉讼不同的涉外案件适用的涉外法律是不一样的,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

  

  1、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文。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 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民法这个大类中的小类也基本一样,如婚姻法中的涉外婚姻规定。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也更多的倾向国际化和世界性。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以下简称《海运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 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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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哪些法律? - 知乎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 划分部门法应考虑的主要原则有:合目的性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区分依据: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不同,国内法调整的是本国公民或法人作为主体的法律关系,而涉外法则涉及他国公民或法人;

两者关系:涉外法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国内法,但是因为其调整的对象有外国人或组织主体,因而具有特别规定。

国内法: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构成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主体。所规定的是以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并在本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有效,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我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有七大类法律。

涉外法:涉外法律本质上也属于国内法,但是其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一国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还会涉及到外国人,所以被称为涉外法律。

目前我国涉外法律的法律体系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专门涉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

3.其他根据我国法律专门制定的特定领域的行政规定:

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区分依据: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举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举例: 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诉讼法: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

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私法的实质是保障合法权利问题,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换言之,是关于“民本位”和“官本位”的关系的问题。

起源古罗马法,现代西方认为,公法与私法调整社会关系不同,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见的关系的法律。当代学说认为,两者界限模糊,出现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举例: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举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

中国法律共分为七大类: 229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壹: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包括:39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7.反分裂国家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贰:民法商法类包括:3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叁:行政法类包括:79部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肆:经济法类包括:54部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伍:社会法类包括:17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陆:刑法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23456修订案)

柒: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包括: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法律同时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涉外法律适用法_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特点有哪些 _文库_126资源网

  (一)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是最主要的合同准据法确立方法。这种方法是指依据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协议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在运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与范围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应在订立合同到开庭审理之前的期间达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法律,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现有的国际国内立法多数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法律,还允许对原来的选择进行更改。这是因为,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或事后更改,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使合同因当事人的事后选择或变更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刺益遭受损害。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明示方式主要是书面方式或其他能够使人感知的电子方式等。这种方式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前只承认明示方式的国家有土耳其、尼日利亚、秘鲁、中国等。默示方式是指根据涉外合同关系的具体案情推定当事人的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定当事人的选法意图。   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经由“意思自治”来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得违背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   (2)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换句话说,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此有了一定的发展,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3)当事人的选择必须“善意”、“合法”,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公平、合理原则。鉴于当今社会中一些大的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性地在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明显地使弱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目前对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选择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找的一个考题的答案,我也不太明白,你自己看看吧,希望能够帮到你。   论述题(15分)   1、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哪些特点。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现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分)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3分)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在这一原则的适用上却又有一些特点:1)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2分)2)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2分)3)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4分)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2分)   还找到一些[

]   论涉外合同案件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内容摘要: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世界各国确定国际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涉外合同领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哪些情况下能够得以适用、哪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以及受到哪些限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解决.本文通过回顾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历史、发展过程和理论学说,就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具体适用与限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指出以选法自由和适当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内容来自用户:狼图腾27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

  家庭保护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对他的保护。学校保护指老师、校领导对学生的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驶时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注意,他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   停网吧属于社会保护;媒体报道不透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的例子:人民法院成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由少年预审组,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预审,起诉和审判。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侦察、起诉和审判的方式。法院一般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合同准据法调整的范围问题,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如我国《合同法》第l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虽然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合同的各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   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一般有如下方法:   (1)意思自治说;   (2)客观标志说;   (3)最密切联系说;   (4)特征履行说;   (5)合同自体法说。   其中特征性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   

  BCD。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的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等等。

  双边冲突规范:是只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我国对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法》第21条第2、3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宪法司法化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点。 宪法司法化的效力和内容具有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适用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适用。在法的适用中,对普通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适用宪法,解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只有符合宪法的法律,才具有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适用性。宪法司法化的原则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决定的,宪法所确立的是国家基本的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相应地宪法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也比较原则。宪法对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的处分主要表现为确认和宣布违宪或撤销,而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违宪的处分则只限于罢免、撤职等政治责任。宪法的适用并不排除其他具体法的适用,有时还须具体法的适用,例如,当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正是宪法司法化的原则性表现。其次,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⑵。我国现行宪法所制定的监督制度在主体和内容同宪法司法化存在很大差异。违宪审查是宪法司法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专门机关对特定的事件和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一种活动。  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基本制度。司法审查的内容也是宪法司法化的表现,只是宪法审查有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而宪法司法化却只有事后审查,它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将宪法作为如同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适用一样,可以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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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领域立法重要性凸显 加强立法需补齐法律法规短板-中国侨网

  

  □ 本报记者 吴琼 本报见习记者 王卫

  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首家涉外法治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近日成立。为此,《法治日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梅夏英。

  

  记者: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请问,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梅夏英:概括来说,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必要手段。健康、稳定、繁荣的国际秩序,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的国际法规则之上。然而,近年来国际法规则屡屡遭受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思维的践踏。我国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一方面可以阻断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涉外领域立法向世界表明我们自己的法律立场,促进国际合作以共同对之加以反制。

  第二,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有助于促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以对外开放促进深化改革,是我国的一项顶层设计。至于对外开放的含义,则不仅包括“引进来”,也同时要求“走出去”。通过加强外商投资、出入境管理、移民管理、海关、商检等领域的涉外领域立法,当然可以提升我国引进域外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的质量;而通过加强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以及加强包括公司、证券、行政执法等国内法的涉外条款的制定,又可以推动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将极大助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驱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仅有国内法治,而缺乏涉外法治的桥梁沟通作用,就不能与全球法治互动通融,难以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可以表明我国法律立场,促进国际合作,也将有助于世界各国关注健康、稳定、繁荣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记者:在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您曾提到“涉外法治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系统的概念”,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梅夏英:过去,我们往往将全球法治划分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组成部分;认为两者无论是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还是在法律体系的角色、定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不同层级的法治领域。这种理解方式,造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不应有的部门法藩篱。事实上,不仅专门的国际法,比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具有涉外性,构成全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性质上主要体现为国内法的民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或者需要存在涉外法律条款。这些主要体现为国内法的部门法中的涉外法律条款,对于全球法治来说同样不可或缺。这次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恰就新在超越过去的简单二分思维,恰就新在点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和全球法治的互动通融的关系之上。

  说涉外法治是一个系统的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域外法治概念对于部门法的高度整合作用。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实际上包括所有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个概念超越了通常所讲的部门法划分,更接近领域法的概念,它既包括国际法问题,也包括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问题,比如外商投资、移民管理等等,还包括外国法、国别法问题,尤其外国法律当中可能涉及到我国的内容。域外法治作为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概念,以涉外因素统领各个法律部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统一。以企业走出去为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涉外法治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系统性。一方面,企业走出去,或者进行直接、间接投资,或者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需要同时遵守本国和所在地的法律;另一方面,也需要我国制定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涉外法律,重视公司、证券、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领域的涉外条款的作用。而只有借助这种系统的涉外法律、涉外条款的制定,才能真正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记者: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海关法、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公民等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您认为,我国涉外法律法规还存在哪些具体的亟待补齐的短板?

  梅夏英:过去,由于对涉外法治在全球法治中的互动通融作用有所忽视,无论是我国的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不应有的部门法藩篱现象。由此导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立法上,更多地关注于专门性的涉外立法。与之相反,对其他非专门涉外法律中的涉外条款的建构问题则关注不足。

  当然,这并不是说专门性的涉外立法不再重要。事实上,不仅已经出台的专门性涉外立法,仍然存在部分法律规则亟待更新、部分法律规则效力位阶较低、部分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缺乏系统性而过于零散等问题;而且仍然需要进一步制定与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专门性涉外立法。

  记者:近年来,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涉外法治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您认为,应该如何探索建立贯通国内和海外的法律服务体系,即以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面向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

  梅夏英:第一,建立面向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首先需要明确机构、企业、公民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只有以这种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为指导,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

  第二,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归根结底需要人才支撑,因此就必须重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这种培养既包括对在校学生的涉外法治培养,也不能忽视对教学科研工作人员、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涉外法治培养。既要重视国内人才的海外深造工作,也要强调对海外人才的引进工程。在海外深造这一培养方式的展开上,既要有对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学习和吸收,也要有对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成果的宣传和传播。

  第三,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还必须促进国际、区际法律合作。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的建立不能搞单兵突进,反而更加需要强调国际、区际法律合作。

  第四,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还应重视法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互动。法律服务机构在建立全球性法律服务网络方面处于实践的第一线,可以敏锐地了解海外机构、企业、公民的真实、急迫的法律需求。如果可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互动,就可以形成以实践促进理论有针对性发展、以有针对性理论指导实践回应法律需求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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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体系加强实施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实施,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涉外法律体系涉及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法律法规、条约规则,涉及领域广、环节众多,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法律体系。但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与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与参与国际交往,有效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短板和弱项。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涉外事务日益复杂,要加快推进涉外立法,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

要立足全面对外开放现实需要,加快涉外立法工作战略布局,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优先制定急需的涉外单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外国所谓“长臂管辖”不当法规制度,及时构建阻断、反制不当限制、不当禁止的规则体系,应对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的困境和难题。通过加强涉外立法,促进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协调衔接,更好地发挥我国法律法规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

面对目前国际贸易特别是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新趋势,积极参与经贸协定谈判,构建外贸投资、外资审查管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和涉外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实用性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维护我国海外机构、企业、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双边多边执法司法合作协议,推动相关规则体系建设,为涉外事务的法治化处置提供完善的法律规范。针对司法审判机关对涉外案件处理中牵涉的外国法的查明、认定和适用等问题,及时整理编纂外国法典与法律汇编,推进涉外立法,对有关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补救办法。

要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积极参与完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推动有关国家遵循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坚持开放合作、推进国际贸易,参与完善环境保护、投资保护、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国际经贸新领域新议题规则体系,提升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参与国际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国际反腐、世贸组织等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参与国际反恐、禁毒、核不扩散、应对气候变化、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全球治理规则体系建设,推进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必须把加强涉外法治实施作为重要任务。

要把法律观念、法治理念贯穿于外交活动之中,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外交工作,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外交问题,依法化解外交纠纷,以法治程序和方式处理外交事务。以参与国际治理体系改革为目标和导向,坚持多层次、多渠道依法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升我国际影响力,为解决日益严峻的国际问题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要不断完善涉外执法法律制度,创新执法理念,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推进组织职能、权限程序、执法责任的法定化。不断完善涉外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标准,细化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要深化涉外司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外民商事纠纷、涉外刑事案件审判制度,构建符合涉外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组织体系、程序体系。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认真执行国内法相关涉外规定,积极遵循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推行国际司法普遍认同和遵行的司法审判制度。加强对国别法、国际法的学习研究和识别认定,熟悉掌握识别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强化程序意识、权利保障意识,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当、结果公正合理。推进知识产权、信息科技、金融产品司法保护工作机制,配合涉外司法授权确权程序,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推进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合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程序流程,为推进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持续推动国际执法合作,促进反恐司法合作。推进民商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提升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合作水平。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积极推进涉法事务国际合作与腐败犯罪全球治理,加强国际追逃追赃,促进实现全球涉法事务处理的法治化。

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意识,围绕推进涉外法治实施,创新涉外法律服务的思路、途径和举措,通过仲裁、调解、公证等途径,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投资保护、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扩大涉外法律服务覆盖面,丰富涉外法律服务手段措施。积极为我国企业、公民在国外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加强国外相关法律传播和咨询服务,帮助引导我国公民、法人了解掌握外国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外国公民、外国企业在华合法权益,为外国公民、外国企业在华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律师服务、翻译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于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保障性作用,是新时代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织保障。只有不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别是高端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才能适应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建设需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顶层设计,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科学定位、目标方向,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整体布局和制度研究,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细化实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线图、时间表,加快推进急需人才、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培养,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善于破解实践难题,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善于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一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在涉外法治学科建设上,要突出其特殊性、实用性、专业性,健全完善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及培养方案、体制机制。要正确处理涉外法治知识教学与涉外法律实践的关系,合理利用涉外法治教学资源,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外事部门、涉外执法司法机关、涉外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国外专业机构的协作配合。

要瞄准涉外法律事务核心需求与长远战略,创新举措,加大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实用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速度。要创新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造就一大批具有涉外法治专业知识、具备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经验、与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需要相符合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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