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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领域很多人都不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彼此纠纷,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相应的仲裁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机关,那么你对商事仲裁了解多少呢?
一、关于商事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商事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可以就近就地及时快捷解决争议,相对维权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与法院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自动履行裁决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所有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得到缔约国法院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根据该公约,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44个缔约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商事仲裁执行时效为多长时间
生效判决,从履行期满2年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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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具有以下三要素: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3.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却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同时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
的重要方式,即
和农业
纠纷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故以下所称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仅指民商事仲裁。
二、仲裁的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
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一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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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方式,也不同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仲裁的概念、特征、规范及基本原则。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在汉语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审理、决定的意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木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
,自愿将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
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方式,也不同于
解决纠纷方式,其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1)仲裁的自愿性。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制度表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甚至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涉外仲裁)。
(2)仲裁的民间性。纵观各国的仲裁制度,仲裁是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形式而存在的。作为民商事仲裁的主持者一一仲裁机构不是官方机构,具有民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与
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由属于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主持,具体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他们没有采取
、
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3)仲裁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制度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迅速终结以及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由于仲裁更多地体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在仲裁程序上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相应的选择,如开庭或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甚至可以协商裁决书中不写仲裁裁决的理由。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与其他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以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仲裁规范,是指以仲裁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仲裁立法。仲裁立法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仲裁活动法律规范。这方面的法律包括:
(2)仲裁规范性文件。仲裁规范性文件,是指不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调整仲裁活动的规范。仲裁规范性文件通常由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会等制定。这类仲裁规范在效力上比
规范要低,但具有拘束力,仲裁机构及仲裁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仲裁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仲裁机构仲裁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对仲裁各阶段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有以下儿项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强迫。
(2)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裁决原则是实现仲裁公正的保障。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是指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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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按我国仲裁规则规定,基本程序如下:
申请人应提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井附交有关证明文件和预交仲裁费。仲裁机构立案后应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和申请书及附件。被诉人可以提交答辩书或反请求书。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或反请求(如有的话)。
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如果用独任仲裁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
,也称不开庭审理,又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
,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仲裁庭审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仲裁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有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法》对于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较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灵活的多,仲裁中的开庭程序没有严格的阶段性,调查和辩论未作严格区分。而《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庭审过程的几个阶段及各阶段工作的法定顺序。
根据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
。在实践中,对于开庭审理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金额在20万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序、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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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21-02-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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