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第
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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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般会采取现金结算、线上结算以及以票据形式结算。当企业发生票据贴现业务时,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相关账务处理:
(1)贴现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利息
(2)票据到期日,当出票人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3)票据到期日,出票人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其他应收款—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某单位
贷:应收票据
分别计算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利息、贴现所得以及利息收入:
票据到期值=票面额×(1+利率×票据时间)
贴现天数:具体来说就是用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日期至票据到期的日期,这段时间。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利息收入=票据贴现所得-票面额
相关账务处理:
(1)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
贷:短期借款
(2)票据到期日,当出票人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2)票据到期日,出票人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某单位
贷:应收票据
分别计算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利息、贴现所得:
票据到期值=票面额
贴现天数:具体来说就是用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日期至票据到期的日期,这段时间。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相关账务处理:
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收票据
由于是无附追索权票据贴现,即便在票据到期日里,出票人是否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对收款人的账务处理没有影响。
分别计算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利息、贴现所得。
票据到期值=票面额
贴现天数:具体来说就是用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日期至票据到期的日期,这段时间。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⑴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本科目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等经济业务。
⑵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⑶应收票据的主要:
①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销项税额)”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一般是月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借记 “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②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付票据到期收回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
存款”科目,按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③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
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⑷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⑸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应收票据金额。
甲公司2007年6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商品已交付A公司,该商品成本为150 000元。当日收到A公司开出并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面值234 000元,期限6个月。10月1日,甲公司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价款190 000元,增值税32 3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B公司发货时代垫运费1 700元;当日甲公将持有的A公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差额部分用银行存款结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
。(应交税费要写明细账户)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贷:库存商品 150 000
(2)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191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300
银行存款 10 000
贷:应收票据 234 000
甲公司2007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l 500 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l 75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000
3月l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寄来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 755 000元,抵付产品货款。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l 755 000
贷:应收账款1 755 000
6月15日,甲公司上述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l 755 000元存入银行。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l 755 000
贷:应收票据 l 755 000
假定甲公司于4月l5日将上述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A种材料,该材料金额为l 500 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l7%.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000
贷:应收票据 l 75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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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3种票据贴现会计处理方式,你常用的是哪一种?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需要通常会将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提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在实务中,由于应收票据有无利息、票据贴现时是否附追索权等具体情形不同,导致很多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发生了错误。今天,天下通商贸为您讲讲三种情形下的票据贴现会计处理。
情形一、有息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1.
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年利率为10%,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计算过程:
(1)票据到期值=票面额×(1+利率×票据时间)=500000×(1+10%×180天/360天)=525000(元)
(2)贴现天数=8月30日至11月28日=90(天)
(3)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 525000×12%×90天/360天= 15750(元)
(4)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525000- 15750=509250(元)
(5)利息收入=票据贴现所得-票面额=509250-500000=9250(元)
会计分录:
(1)8月30日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509250
贷:短期借款500000
财务费用——利息9250
(2)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500000
贷:应收票据500000
(3)11月28日票据到期,如出票人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债务,则企业应承担这笔或有负债,以银行存款偿付给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500000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贷:应收票据 500000
情形二、无息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2.
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无息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计算过程
(1)票据到期值=票面额=500000 (元)
(2)贴现天数=8月30日至11月28日=90(天)
(3)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 525000×12%×90天/360天= 15750(元)
(4)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500000- 15750=484250(元)
会计分录
(1)8月30日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484250
财务费用——利息15750
贷:短期借款500000
(2)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公司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500000
贷:应收票据500000
(3)11月28日票据到期,如出票人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据的本金和利息,拖欠债务,则企业应承担这笔或有负债,以银行存款偿付给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贷:应收票据 500000
情形三、无附追索权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案例3.
因货款结算,甲船舶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6月1日收到乙远洋运输公司支付的一张无息承兑汇票,该票据180天到期,面额50万元,甲公司于8月30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贴现方式为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11月28日票据到期,当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够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或无法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时,甲公司在相应情形下,如何计算贴现利息以及账务处理呢?
计算过程
(1)票据到期值=票面额=500000 (元)
(2)贴现天数=8月30日至11月28日=90(天)
(3)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时间= 525000×12%×90天/360天= 15750(元)
(4)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500000- 15750=484250(元)
会计分录
(1)8月30日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484250
财务费用——利息15750
贷:应收票据500000
因该项贴现方式为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所以11月28日票据到期,无论出票人乙远洋运输公司能否向银行兑付票据和利息,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均没有影响。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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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年第10期,作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丁琴丽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均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使得应收商业汇票(
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较原准则下更为复杂,涉及到更多的职业判断。笔者结合实务工作,梳理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商业汇票会计处理的主要影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之前,应收商业汇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项目为“应收票据”,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之后,应收商业汇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项目可能是“应收票据”,也可能是“应收款项融资”。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应收票据”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因此,应收商业汇票列报于“应收票据”还是“应收款项融资”,取决于其作为金融资产被分类到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一项金融资产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取决于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如果企业管理应收商业汇票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即,票据到期托收票据取得现金)为目标,则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应收票据”;如果企业管理应收商业汇票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票据(例如,在票据未到期之前予以背书或者贴现)为目标,则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应收款项融资”。
在企业管理商业汇票业务模式的判断上,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票据在背书或贴现时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不能终止确认票据的情况下,仍将此类背书或贴现行为认定为“出售”该类票据以获取现金流,从而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笔者认为,要满足“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这个业务模式,此处“出售”必须满足会计上终止确认的条件。如果背书或贴现不满足终止确认,实质是以票据为质押获取相应的借款或者延伸了供应商的信用期,并不能将其认定为“出售”。这种情况下,将业务模式认定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是不合适的。因此,若票据在背书或贴现时不能终止确认,则不能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在确定业务模式是否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时如何考虑背书和贴现(假设背书或贴现时票据可以终止确认,下同)的比例。在确定业务模式时,实务中还有一个困惑是如何考虑背书和贴现的比例。如果企业持有的票据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企业是否完全不能或者只能在很小的比例范围内进行背书或贴现,否则不得认为管理票据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对于该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已通过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2期)的方式予以了回复。根据回复内容,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间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持有的票据存在背书或贴现行为就认为其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如果企业持有的票据以托收为主,同时也存在背书贴现等情形,但背书贴现只是偶发性行为,或者不是偶发性行为但背书贴现汇总起来金额非常小,或者在对手方信用状况恶化时才进行票据背书贴现,这种情况下,其业务模式仍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3.确定业务模式的单元。在确定企业管理应收商业票据的业务模式时,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企业应该在什么层面来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即企业应当从集团层面还是子公司层面甚至是将子公司的应收商业汇票分拆成多个组合,在组合层面来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从不同层面来看,对业务模式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例如,假设某集团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两家公司用票据结算的货款金额相当,其中一家子公司A公司票据均通过托收来收回现金,另一家子公司B公司则是大部分票据用于背书支付货款,少部分则通过托收来收回现金。这种情况下,如果从集团层面来判断业务模式,得出的结论是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而从子公司层面来判断,子公司A公司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六条及相关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同一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因此,企业应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就应收商业票据管理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关键管理人员对集团内不同子公司的票据采取不同的管理目标,对同一子公司的所有票据采取一致的管理目标。这种情形下,应在子公司层面来确定业务模式,此时一个子公司的应收商业汇票被视作为一个组合。
情形二:关键管理人员从集团层面统一管理各子公司的票据,并对所有票据采取一致的管理目标。这种情形下,应在合并层面来确定业务模式,此时,集团内所有的应收商业汇票被视作为一个组合。
情形三:关键管理人员对集团内不同子公司的票据采取不同的管理目标,并在子公司内部进一步区分票据组合,对于不同的组合采取不同的管理目标。例如对于某个子公司的某一组合票据仅用于托收而不会将该类票据用于背书或者贴现,而对另一组合票据则既用于托收也用于背书或者贴现,这种情形下,应在票据组合层面来确定业务模式。
情形四:关键管理人员从集团层面统一管理各子公司的票据,并进一步区分票据组合,对于不同的组合采取不同的管理目标。这种情形下,也应在票据组合层面来确定业务模式。
上述四种情形中,情形二、情形三和情形四对企业管理票据的要求较高,尤其是情形三和四。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情形一,即各个子公司各自对票据进行管理,因此一般在子公司层面来确定票据的管理模式。
结合上述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分析,笔者整理了实务中常见的管理票据的情形及其对应的金融资产分类和报表列报项目,详见表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因此,对于应收商业汇票,无论其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还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需要考虑减值问题。
对于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票据(列报于“应收票据”),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准备”为应收票据的备抵科目,因此,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同时,减少了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而对于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票据(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时,并不会减少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这一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困惑。下文以具体案例来说明如何对应收款项融资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公司2020年12月31日有商业承兑汇票100万元。A公司对票据采取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票据为目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核算。2020年12月31日,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应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额为5万元。2020年12月31日,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有可能是由发生信用减值损失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的。对于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信用损失准备计提会计处理总体思路是,先确定该类金融资产总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该金额调整该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和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然后再把总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中因信用风险而引起的公允价值部分金额通过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的方式调增其他综合收益。最终,其他综合收益中的累计余额体现的扣除信用风险影响因素之后的公允价值变动,而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还是计入了“信用减值损失”中。
一般情况下,商业汇票期限短,到期兑付金额确定,因此认为其公允价值变动均是由信用减值损失导致的,故本案例中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公允价值为95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5万元,而这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均是由发生信用减值损失而导致的,最终都确认在“信用减值损失”中,公允价值变动和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计提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影响金额则为零(因为除了信用减值损失外,并无其他导致商业汇票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5万元
贷:应收款项融资――公允价值变动 5万元
第二步,确认信用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5万元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5万元
银行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分录,财务必读!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在统计中视为各项贷款,按照目前统计制度要求,应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来计量,适用于摊余成本法。这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会计四分类计入“贷款和应收账款”,按摊余成本计量。
贴现的会计分录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或者 年贴现率÷36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凡是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这条规定主要是基于过去的商业汇票主要以纸票为主。天下通商贸认为电票因为不存在同城与异地的区别,故不再进行加三天计算,但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依然顺延。
贴现资产持有至到期会计处理
A公司持一张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商业银行B申请贴现。该票据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签发日为 2016年5月31日,到期日为2016年8月31日,贴现日为2016年5月31日,月贴现率为5‰,年贴现利率为6%。B银行经过一系列合规流程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用excel很容易计算贴现天数,2016年8月30日(到期前1日)-2016年5月31日+1=92(天)
贴现利息=1000×92×(5‰÷30)=15.33(万元)
每日利息=15.33×10000÷92≈1666.67(元)
实付贴现金额=1000-15.33=984.67(万元)
对于A企业来说,票据资产减少1000万元,银行存款增加984.67万元,15.33万元作为财务管理费用分期列支,这很容易理解。对于B银行会计上怎么处理了?
关于贴现和转贴现如何进行记账,传统都是以面值法记账,会计分录为:
1)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入账时
借:(转)贴现资产(面值)
贷:存放央行款项等
贷:(转)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2)报表日记账
借:(转)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票据到期日
借:存放央行款项等
贷:(转)贴现资产(面值)
借:(转)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对于持有至到期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如果用净值法最终结果没有差异,只是会计分录有所不同,期间均用利息调整来过渡到会计期间利息收入。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方式,我们看上述案例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的列表比较:
采用面值法,票据贴现时,银行贴现资产增加1000万元,同时实现了1000*6%*92/360=15.33万元的利息收入,存放央行款项减少1000-15.33=984.67万元,15.33万元的利息收入适用于摊余成本法在以后的持有期内逐步入账。
采用净值法,票据贴现时,银行贴现资产只增加1000-1000*6%*92/360=984.67万元,15.33万元作为面值的差额入利息调整借方和贷方,在以后的持有期内逐步过渡到贴现资产科目,每天贴现的净值都会增加1.67万元,直到票据到期兑付后,贴现资产(新净值)正好和面值相同,为1000万元。
贴现资产卖断会计处理
假设B银行在6月15日将该银票卖断给C银行,此时的市场卖出价格已经不再是5‰,而已经变为月贴现率4‰,年贴现利率4.8%。那么面值法和净值法计算将会有何不同?
面值法票据仍然计提利息收入,负债方新增转贴现负债,计提利息支出。会计分录为:
净值法到期后利息收入结转后,不再计提利息收入,会计分录为: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方式,我们看上述案例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有何异同:
采用面值法,转贴现发生时,B银行转贴现负债增加1000万元,同时发生了1000*4.8%*(92-15)/360=10.27万元的利息支出,存放央行款项增加了1000-10.27=989.73万元,10.27万元的利息支出按摊余成本法在以后的持有期内逐步摊销。
银行票据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分录,财务必读!采用净值法,转贴现发生时,因为贴入票据与卖出时的利率并不一致,故可以计算出此笔业务的真实价差收益1000*(6%-4.8%)*(92-15)/360=2.57万元,并反映在贴现资产--投资收益科目,而贴现资产的新净值也不会变成面值,以公允价值的真实体现。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电子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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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不会整理票据,这可不行的,整理票据可是出纳人员的基本功。不会整理票据的出纳小伙伴,你们的福利来喽。会计教练小编通宵达旦把,出纳整理票据的方法给详细的,整理在了下文中。不会整理票据的出纳小伙伴,可不要错过这难得的机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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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报销票据粘贴方法:
第一步:接收时票据处理审核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包括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 否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有无漏记项目、日期是否完整、有关签章是否齐全等。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包括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书写是否规范、凭证联次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注意事项:
1.反面由经办人签字。
2.无正规发票的,不应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款项,应当通过个人账户或者填写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步:票据粘贴
1、正确选择并填制报销凭证封面
①报销差旅费使用“差旅费报销单”。
②除差旅费以外的所有报销事项都使用“款项支出申请单”
2、报销票据粘贴原则
①对发票进行分类整理:办公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通讯费、车费费用差旅费(只要是员工市外出差的费用,全部填入差旅费报销单)。
②纸张大小、金额相同的票据贴在一起。
③粘贴的票据要求正面朝上,便于审核与日后查阅。
④过窄过短或过多的票据,应将票据先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再附在单据封面后。
⑤大张的票据只需固定票据的左上角,小张的票据需均匀的粘贴在粘贴单上,不能厚薄不匀。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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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
中级会计师,高校讲师。具有多年的会计专业的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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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用不用财务软件
怎样修改2022年的工商年报
主营业务收入填在工商年报哪里
应纳税额和实缴税额的区别是什么,应纳税所
以前年度的工商年报怎么进行更正申报
以前年度申报工商年报可以修改吗
2022年已公示的工商年报可以修改吗
2022年修改填写的工商年报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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