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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图:审计和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报批、信息公示、改制审批、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交易鉴证、变更登记;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图,国有企业改制流程等相关信息咨询。
●审计和资产评估
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
●制定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信息公示
★转让方持上述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公告登记表》,签订《转让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结果,合理选择拍卖、招投标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改制审批
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
★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
★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交易鉴证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
★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单;
★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产权转让鉴证书》是产权转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财务结算、税务、土地、房地户籍变更手续地必备文件,是其增减资产的合法凭证。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凭《产权转让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或者注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持产权交易手续和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过户。
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实行领办制和跟踪问效服务。
更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图相关信息,欢迎访问法律快车网法律企业改制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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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图:审计和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报批、信息公示、改制审批、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交易鉴证、变更登记;同时文章还提供包括国有企业改,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图,国有企业改制流程等相关信息咨询。
●审计和资产评估
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
●制定方案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
》。
《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信息公示
★转让方持上述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公告登记表》,签订《转让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结果,合理选择拍卖、招投标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改制审批
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
★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
★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
●交易鉴证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
★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单;
★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产权转让鉴证书》是产权转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财务结算、税务、土地、房地户籍变更手续地必备文件,是其增减资产的合法凭证。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凭《产权转让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或者注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持产权交易手续和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和
,到房产、
部门办理
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过户。
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实行领办制和跟踪问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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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20211114105156).pdf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
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们,这一项工作从改制 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除外)制订。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 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 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 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 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7、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8、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和出资人出资情况(含企业注册资本 金的变动情况) ;
9、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10、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企业改制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法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构成情况进行确认
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
8、参加会议人数,应到,实到。是代表还是全员
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不论哪一种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变更企业登记与税务登记。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企业改制后,必然引起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企业经过变更公司登记确认身份后,就应当将有关的的权属登记在变更后的企业及改制后的所有者名下。具体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手续。法律依据见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至此,一项企业改制的工作才算彻底完成,一个某种意义上的全新的企业又告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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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的流程图
二、对改制流程的法律解读
(一) 制定改制方案
1.法律解读
(1)制定主体: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介机构(受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
(2)方案内容: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3)金融债权债务:若金融机构对拟改制的国有企业享有债权,该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4)法律意见书: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2.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以下简称“96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二)方案审批
1.法律解读
(1)主要审批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特别程序:
若涉及财政、劳动保障: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
若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具体操作需见《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9号令)。
2.法律依据
(1)96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1.法律解读
(1)清查对象:实物、账目、负债、所有者权益、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2)原则: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3)国有产权: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4)责任人: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法律依据
(1)96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60号文: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四)财务审计
1.法律解读
(1)审计机构:应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且不能由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2)减值准备调整:资产减值准备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作为改制方案依据;
(3)减值及资产损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2.法律依据
(1)96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60号文: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五)资产评估
1.法律解读
(1)评估机构: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且不能由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期间资产变化:净资产增加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作为俄诶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净资产减少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以预期股利补足;
(3)土地使用权: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4)未进入企业改制范围财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5)非国有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2. 法律依据
(1)96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2)60号文: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改制方案
1.法律解读
(1)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2)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原企业应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3)民主监督: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4)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款项处理:原则上一次结清。
2.法律依据
(1)96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2)60号文: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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