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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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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职务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职务犯罪种类有哪些呢?主要的划分时如何进行区别的呢?任务需要怎样落实呢?按照规定的详情是如何要求呢?

修订后的

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贿赂犯罪(第八章);

(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

(394—396)包括: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3、

4、

5、

6、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一、渎职

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二、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

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

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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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具体的数额要求是如何进行决定的呢?职务犯罪多少钱立案?职务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职务犯罪种类有哪些呢?主要的划分时如何进行区别的呢?

华律网小编在刑法中职务犯罪的种类专题为您整理了关于贪污贿赂罪犯罪种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渎职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也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获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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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华律小编为你梳理了职务犯罪的种类,立案标准以及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法律规定,快来看看吧。

目录

修订后的

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贿赂犯罪(第八章);

(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

(394—396)包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

、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

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5000元~20000元以上;

: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两级检方监督职务犯罪案

《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

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

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

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

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的某些方便条件。

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场所、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因为熟悉操作规程等方便条件,不是

中“利用职务之便”。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具体事务并非其职权范围内,则谈不上“利用职务的便利”,当然不能以

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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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找法网(findlaw.cn)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

10、

11、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1、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2、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3、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4、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职务犯罪的种类的相关内容。综上,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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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几种-找法网(findlaw.cn)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

  10、

  11、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

: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针对公务活动制定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被划分为三大类,分别位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以及第九章渎职罪,共有53个罪名。

  2、《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7个罪名,具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3、《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12个罪名,具体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几种”的相关法律知识。职务犯罪是一个总称,其中还具体包括了很多分类,不同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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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种类 - 法律快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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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职务犯罪种类有哪些呢?主要的划分时如何进行区别的呢?任务需要怎样落实呢?按照规定的详情是如何要求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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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种类 预防职务犯罪

【www.shanpow.com--机关单位对联】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个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2、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管辖

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

我国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根据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分设两个部门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个是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这十二个罪名。另外一个是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40个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

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

①经济根据,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

②、政治根源。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健全,但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落后于实践,加之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素养不高,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制约机制尚待完善,权力缺乏监督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发展中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尚不能做到从政治上杜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然杜绝不了,发生也是必然的,这就是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根源。

③、思想根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可以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间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己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的道理。

④、文化根源。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但由于久处其中,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只不过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相对于思想,思想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文化则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处的整个人文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中国古代的文化氛围是读书是为了做官,作官是为了发财,当官不发财、谁请都不来。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对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只要置身其中,则很难幸免,即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旧的官场制度和习俗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被废除,但这种旧官场的习俗观念、文化氛围仍会影响到今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几种职务犯罪介绍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标准的犯罪之一,这个立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79年制定的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数额规定在执法中不好操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虽然不满20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均够上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97年新刑法修订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从20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

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这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02年办理的原砖庙梁中心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无锡向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200.00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砖庙梁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4800.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

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5000.00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我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对“不满5000.00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在执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附则部分规定,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0.00元是指接近5000.00元,且已达到5000.00元的80%以上即4000.00元以上。

2、贪污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分四个档次予以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④、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罚?这法律也有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关于在公务活动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不仅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将接受礼物不交公以贪污论处的范围扩大到国内公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问题的规定更加严格。当然,这里所说的礼物是公开的,而不是隐性的,如果是隐性的、私底下接受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为什么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规定的这么严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参加公务活动接受礼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企业的一些活动时,这个礼物的价值是相当可观的,我有一个表弟,在西安长安区税务部门工作,担任税务所所长,据他谈到他应邀参加辖区里一些企业的活动时,一般给三、五千元的礼物,多数是购物卡,少的给一、两千元,多的还有上万的,为的是拉关系,希望给予照顾。因此说现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应该予以重视和打击。

5、案例

为了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在这里就我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我办过的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03年办理的原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陈林舟贪污一案,在陈林舟任职期间,一直主管农税征收工作,并兼任农税征解会计,从1999年12月到2002年12月,陈林舟先后开具大头小尾税票66笔,涂改税票36笔,白条收税1笔,共计103笔,从中贪污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46000.00余元,用于个人挥霍。从犯罪人陈林舟的作案手段来看,并不高明,作案的103笔中,金额最大的1笔是通过涂改税票贪污税款5000.00元,金额最小的1笔是通过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60.00元。

分析该案的致罪原因,一是陈林舟政治素质低下,价值观扭曲,贪图享受。一个人从白马滩逛韩城雇的专车,在韩城住高档宾馆,吃喝玩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至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下至走访调查的一百余户纳税群众,大部分人都对陈林舟评价较高,在他们看来,陈林舟精明能干,工作认真,但实际上陈林舟内心贪婪,以其外表蒙蔽了领导和同事,欺骗了群众,暗地里在税票上做手脚贪占税款。二是陈林舟法制观念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在审讯陈林舟时,问到其在涂改税票、开大头小尾税票时是怎么想的,陈林舟谈到“他也知道这样做是贪污,是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做了。”身为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刚被任命主持该所工作,本有着美好前程,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葬送了大好前程。三是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在《收税十不准》中严格规定收税不能打白条,在《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多联式税票必须全份一次套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填写时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这些制度制定地很好,详尽而细致,但由于管理不严和监督不力,对陈林舟而言,这些制度无异是画虎照门,无济于事,其明知故犯,肆意在税票上做文章以达到贪污的目的。四是对发现的问题未能严肃处理,在2002年9月份,白马滩财政所发现陈林舟在两张税票上做手脚,从中贪污5000.00余元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所里仅对陈林舟作出退赔贪污款,并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未向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上报,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陈林舟也只承认发现的这两笔税票的问题,对未发现的问题只字未提,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陈林舟的侥幸心理,导致其更加胆大妄为,在2002年十一月所长张建文被免职后,该陈被县财政局任命为主持工作人,同时在2002年年底收税期间又故技重施,又在税票上做手脚,贪污税款一万余元。陈林舟最终被法院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致罪的原因还有很多,主要就是上边谈到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在此分析这个案子,目的在于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在今后能够引以为戒。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另外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咱们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7000.00元和20000.00元,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7000.00元以上,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20000.00元以上。

2、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处罚不一样,在旧刑法实施期间,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实施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还按照挪用公款罪认定,只是处罚时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这点大家了解一下。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无权动用其所经管的公款,但却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批准和允许而擅自予以动用,具有擅自动用的特点。

在挪用公款罪中,最关键的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两高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中操作。下边大家大致了解一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或主管领导按渎职罪处理。但如果里边有个人利益,单位领导考虑到个人利益而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4、挪用特定款物的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上述款项的,从重处罚,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挪用特种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这也就是说挪用特种款物数额达到700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这体现了对特种款物的保护,和对挪用特种款物的行为人从严惩处的精神。

5、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①、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③、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目中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6、案例

2005年我院办理的原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兼会计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这是我院多年来办理的最大的一个经济案件。我们先来看一下陈霞一案的犯罪事实:2002年12月10日至2004年1月15日,陈霞先后三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擅自给县上的某些企业拨款60000.00元,从中收受贿赂16000.00元归个人所有,这是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西安、延安某些公司汇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栏予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为自己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买电器及交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的犯罪事实。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分5次拔出610000元,存入其自己捏造的人员存折上,先后将款提取用于其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置设备,经营周转,购商住楼,购车辆等开支,至案发时未归还,这是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上共计1059400.00元。

从陈霞的犯罪轨迹看,贪图虚荣,追求奢侈的生活,是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陈霞出生于一个生活优越的干部家庭,中学毕业后即被招为县财政局的合同制干部。接着又被公派外出进修学习,毕业后担任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家庭生活的优越,使她能时常接触到外面的世界,也使她体会到了金钱的魔力。喜欢钓鱼玩耍,希望拥有私家车,喜爱游山玩水,这一切都使得她感到自己囊中时常羞涩。遂把黑手一次次伸向国有资产,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百万之巨,以供自己挥霍和进行营利活动。事实再一次证明了一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堕落后,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失控。

从陈霞的犯罪过程看,一个手握实权的人,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陈霞所在的股室是单人单股,她既是领导又是具体办事的人,票据、印鉴一应俱全地保管在她的手里,陈霞一个人就可以独自完成拔付和提取。在感到自己囊中羞涩时,她从寺庙中求来了“财神”,希望有朝一日能大富大贵。但寺庙中求来的“财神”,毕竞变不成现实的财宝,于是乎,开办娱乐城,便成为她发财的希望。东借西凑,解决不了所需的资金,动用公款,以权换钱,便“顺利成章”的开始了。由于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几乎可以说形同虚设。何时动用公款,如何动用,对陈霞来说,可以说是随心所欲。因此说,权力失控必然导致腐败。

从陈霞的犯罪手段看,陈霞是一个十足的制度破坏者。按照规定,社保资金专户拔款对象只能是县境内履行社保职能的单位,而不能对县境外的单位,更不能对个人。而在本案中陈霞先后五次出现对西安、延安等地企业拔款,而相关的农行业务人员却置若罔闻,依然照办,开户行审查不严,违规操作给犯罪提供了方便。陈霞作为社保股会计,对其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在两年的时间里不做帐,对其管理的困难企业帮困基金帐户作假帐以应付财政局的内审,陈霞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连续做案,手段极其简单,就是将单位公款拔付出去,而后自己再提取归入自己腰包。帐面反映是直来直去,近乎赤裸裸地将公家的钱装入自己腰包。

陈霞一案,暴露出当今社会相当一些人的思想动态,同时提醒我们,决不能放松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否则,防线一旦失守,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便会乘虚而入,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私欲就会更加膨胀,腐败这个幽灵就会来到你身边。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2、受贿罪的两种情形

①、索取他人财物。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从上述两种情况看,索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教大,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在单位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影响较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3、对受贿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4、案例

我院在二000年查办的原延安市社会福利院主观业务的副院长贺志凯贪污、受贿一案,犯罪嫌疑人贺志凯虽是延安市人,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但由于行贿的是我县崾岘乡人,为了便于侦查,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经侦查,贺志凯在主管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安排业务科对生活费自己负担的代管院民,我县崾岘乡痴呆人韩小喜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而贺志凯将96年至99年所收取的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生活费7800.00元,不交单位入帐,个人予以贪污,其后又非法收受韩小喜的监护人为解决韩小喜的收容问题给其送的现金6000.00元,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通过该案发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制度很不健全,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费7800.00元,贺志凯全部给开具的正式发票,但在福利院查不到发票的存根和记帐联,福利院是谁收费谁领票,领票时财务上不进行登记,领票人不按时向财务上交款交票,票据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既就是给财务上交回的票据,也存在缺页少张的问题,而财务上根本无人过问,财务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就是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存在吃空缺的现象,痴呆人韩小喜进入福利院没有申请,没有审批,没有经过会议研究,仅由贺志凯私下安排为收费的代管院民,后又私下安排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这是由于部分由财政供养的收容院民在死亡后,福利院不给市财政局上报,财政上仍按原收容院民人数拨款,造成了吃空缺的现象,给主管业务的贺志凯创造了贪污受贿的条件。

三、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在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对策时,一些同志片面地强调打击。似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由于打击不力造成的,只要打击力度上去了,职务犯罪的犯罪率就会被压下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历史经验证明,只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必须下大力气铲除产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方能使其不再滋生蔓延。多年的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长期不懈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在党的十六大曾经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要坚定信心,豪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地开展下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随后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推出了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新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正确理解打击和预防的关系。

坚决打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打击和预防是反腐败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处腐败案件,才能以打击促预防,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为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同样的,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打击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厉打击,而严厉打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过去我们反腐败侧重于打击,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势头,因此,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既要抓好打击,更要注重预防,只有预防才是治本之策,这就是我们搞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因所在。否则,如果我们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可能是一时见效,但往往会产生查不胜查的情况,一些腐败问题很可能查了又查,纠而复生,所以我们必须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2、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

由于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中,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这也是我们党经过千锤百炼才总结出来的经验。

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三个关键环节,也是三大支撑点。分析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一不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的结果,因此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思路是科学的、发展的思路,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

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环节;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证环节;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环节。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教育要取得经常性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还要靠制度和监督来做保证。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学性,还需要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有效的思想教育来推动。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不仅取决于监督的权威性,还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制度规范作用的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只有统一于反腐败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战略目标。

3、抓教育,走德治之路。

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当前必须继续在教育上下功夫,使国家工作人员从个体思想上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荣辱,辩是非,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这样才能为自觉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提供正确的思想基础,才能推动社会整体道德和文化水平。

法律法规只是依靠其震慑作用叫人不敢违法乱纪,它仅仅在敢不敢的层次上扼制各种腐败行为,而不能在愿不愿这个更深的层次上消除人的罪恶心理,所以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以人为本,在思想道德建设上下功夫,走德治之路,而德治之路首在教育,在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不愿违法乱纪的心理,在于创建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文化环境。

纵观中国历史,以德治天下是中国文化独有的智慧。道德具有很大的弹性,同一事对于不同的人结果差异很大,它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人文环境,在一个笑贫不笑娼、笑贫不笑贪的时代,腐败遭受到的压力和谴责就很小,而在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中,腐败者必将为其行为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因此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道德建设,运用伦理道德工具凝聚人心,巩固统治,这种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早在2001年江泽民同志就曾经提出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目的就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水平,树立良好的精神风尚,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和氛围,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败的防线。

当前有很多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似有若无,大多是搞形式,走过场,不出事根本无人问津,出了事才有人管,才有人检查,才有人教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构筑思想上的防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

4、抓制度,走法治之路。

所谓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法律,我们所说的制度治腐,实质上就是加强法制建设,走法治之路,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党的明确要求。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还应该提出“依法治党”,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制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治到法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走法治之路,落实制度防治腐败,首先是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使制度和法律与所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既不能落后于实践,又要有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便于执行和操作,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的前提。没有制度和法律,或者制度和法律不完备,那就谈不上法制。其次是严格按制度,按法律办事,不得违反,要以不折不扣的精神抓落实,维护制度和法律的尊严,使制度和法律成为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这是法治的核心。第三是对敢于无视制度和法律而违法乱纪者,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坚决查处,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处以刑罚的就处以刑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的关键和保障。人愈能管好制度,制度就愈能管好人,这也是制度防止腐败的关键所在。只有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观念,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5、抓监督,走民主之路。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就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这已经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个问题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要监督就要讲民主,就要走民主之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这些权力运行的监督还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是稳步推进民主选举,这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种根本的监督和措施。只有人民群众真正行使选举权,才能选出他们放心、满意的管理者,才能将一些公仆在变质以后予以及时罢免,民主选举也许不能选出最好的管理者,但能避免最坏的管理者上台。二是稳步推进民主决策,各级领导干部在做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严防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其三是稳步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其本质来说,是要使人民群众保持一种健康的怀疑意识,严密注意权力运行,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在正常的范围和轨道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它包括党内民主监督,如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之间互相监督等;党外民主监督如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以及广泛的社会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等。其四是以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保证民主监督的效果。就民主监督而言本身缺乏制约权,也就是光监督但不制约,他必须和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使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反映,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检举和举报件件有着落。

纵观反腐败新体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他必会将我国反腐败斗争纳入自觉化、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

 

                                        作者:贺恒扬

 

        按:本文是我去年给省委党校县处级领导干部授课时的讲稿节选,发出来供网友参阅并批评

腐败是违法与犯罪的总称,是渎职与谋私的结合,是作为与不作为的双向,是贪污受贿、经济寻租、失职渎职、官僚腐化等行为的集合。关于腐败的类型,本人将其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交易性腐败;二是占有性腐败;三是垄断性腐败;四是流失性腐败;五是支出性腐败;六是挥霍性腐败;七是决策性腐败;八是经营性腐败;九是吏治性腐败;十是渎职性腐败。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交易性腐败同等于寻租性腐败。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行为。这种交易性腐败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力交换性腐败。权钱交易是一种最典型、最原始、最常见的腐败行为。如贿赂行为,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一方利用职权谋钱,一方用钱买权。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计,这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占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40%左右。李纪周与赖昌星就是一对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腐败。权色交易是一种新型腐败现象,比如一方有权,一方有色;一方用权换色,一方用色谋权、谋钱,各取所需,各得其所。有人也将此现象称为色情腐败。成克杰、胡长青、李嘉廷不仅是权钱交易的典型,也是权色交易的典型。这种权色交易的背后,也是一种特殊的“权钱交易”。成克杰有句名言:共产党恩大如山,小李平情深似海。权权交易的特点是以权换权,以此权换彼权,这是一种比较隐蔽但却是公开的秘密。这种现象尽管表面看起来名正言顺,实际上却是一桩肮脏的交易和权力的滥用;它既是一种权力的交换,也是一种权力与非物质利益的交换。《现代快报》报道,徐州市某县水利局长兼庆安水库管理所所长王某,在接受了包工头的金钱和美色服务后,将造价为5.7万元的公路工程加价到298904.71元,发包给他,远远超出预算价和实际价的4倍多。群众讽剌说,这是用嫖娼费修的一条腐败路。这种交易性腐败的蔓延和发展近几年已从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蔓延到文化、体育、卫生、组织人事等领域,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已成为社会的瘟疫。交易性腐败的相互需求性和互染性往往容易使没有权力的人产生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无论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美色或其他金钱以外的东西去换取别人的权力为自己服务,也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家庭的利益,忠诚于他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去动用权力、滥用权力。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社会心理,从而催生出一种文化现象--腐败文化。这也是交易性腐败最可怕的后果。

 

2、占有性腐败。主要是指利用管理公共资源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吞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腐败行为有的是违法行为,有的已构成经济犯罪。在占有性腐败中,有的是被个人贪污、挪用,有的是被单位、集体或利益集团挤占、挪用。如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市支行行长余振东等人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监守自盗国家资金金额达4.83亿美元,合计人民币达40亿元。2001年1月2日,余从香港一银行向旧金山花旗银行一次就转移了20万美元。2001年10月2日至7日5天时间内,余伙同他人从香港向美国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转移了200万美元。余在香港账户多达256个。国家审计署在对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披露:2001年到2003年间,原国家计委将下属的七个单位联建的科研办公楼部分面积出租,共收取租金3285万元,全部挪用于机关离退休干部医疗费超支。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4个单位编造7份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15万元。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2003年,国防科工委共分配预算资金162.1亿元,年初预留62.91亿元,预留比例达百分之三十八点八。科技部在年初分配预算资金时,将科技三项费用17.01亿元全部预留。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中央下拨的1.2亿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到2004年3月,仍有5174万元滞留到县财政;有关部门挤占挪用4111万元,用于平衡预算、建楼堂馆所及招待费用(据《检察日报》2004年6日24日报道)。

 

3、垄断性腐败。主要指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对某项业务或服务实施垄断性管理所导致的腐败行为。如保险、烟草、交通、运输、电信、电业、医院等行业。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1998年至2000年,电信行业向全国用户违法收费21.7亿元。2001年1月至11月,全国查出价格违法案件23.6万件,经济制裁总额31.5亿元。这些违法收费都是利用垄断性行业地位向消费者强制性收取各种费用的结果。这种垄断型腐败一方面危害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利用收取的费用大肆挥霍,慷国家之慨。

 

4、流失性腐败。指违反公平竞争的合法性税收减免,海关、税收等部门官员通过贿赂、收买、勾结、分赃等方式引起海关税收和其他税收的损失,还有审计、评估等部门由于被收买,而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金的浪费。它不仅包括税收的流失,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司法实践中看,这两种流失是比较严重的,并且都是隐形的,甚至还披上了合法外衣。胡鞍钢教授估算,我国每年流失关税额在1500-2000亿元之间,占GDP比重的2%-3%;流失增值税1500-2000亿元之间,占GDP的2%-3%;流失营业税在1000亿元左右,占GDP的1.3 %左右;流失资源税在1000亿元左右,占GDP的1.3%左右;总计税收流失占GDP的7.6-9.1%之间(胡鞍钢著:《中国:反腐败走向》)。据《中国建设报》3月23日报道,全国土地收益收入每年流失上千亿元,2003年己超过1000亿元。这种资金、资产流失性腐败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主要形式。

 

5、支出性腐败。是指国家、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出资或援助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政资金支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既是一种经济腐败,又是一种政治腐败。中国许多重大的腐败常常发生在这些领域。胡鞍钢教授估算,每年我国仅此一项造成的经济损失,保守计算也在1800亿元-2300亿元之间,约占GDP的2.4%-3.1%之间。

 

6、挥霍性腐败。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国家公务人员公款吃喝送礼、高消费的行为以及财政供给单位、掌握国有资金调拨管理的单位用公款建楼堂馆所、豪华装修等挥霍浪费性腐败行为。专家估算,这方面的腐败造成的损失每年约在775亿元-1110亿元,占GDP比重的1.0%-1.5%。贪官马向东在澳门狂赌所输掉的公款竟达几千万。香港《亚州周刊》2002年2月18日报道,美国9.11之前,中国有大批政府代表团借考察之名到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狂赌,1996年以来,观光客有3000多万人,旅游收入200亿美元,其中中国人占一成。我们可以想象这些人把多少公款扔到了赌盘上。原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伙同重庆市广电局长张小川动用公款2亿多元到澳门赌博,共输掉了一亿多元。被立案审查后,又发现其贪污受贿900多万元(搜狐2004年7月4日)。国家审计长李金华披露:原国家电力公司在武汉召开一次会议,仅三天时间吃、住、玩就花去了82万元,原总经理高严一晚住宿费高达8000元。据《中国审计报》报道,湖北省公安县审计局2004年3月在对县人防办主任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这个只有两个半工作人员(两个主任加一个借调人员)的小单位在20个月内公款吃喝花掉37万元,平均每天吃喝支出617元,月吃请1.85万元,吃喝资金百分之九十是挪用人防资金。《东方新报》2004年2月11日报道,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述碌挪用千万元住房公积金到澳门参锗,输得精光。为了解决公款吃喝问题,中央已经发了50个文件,但还制止不住“吃喝风”。

 

7、决策性腐败。主要是指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决策管理人员,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决策中,重大国际贸易活动中,签订履行合同中的决策失误行为。决策腐败从某种定义讲上比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危害更大,损失更严重,有的一项决策失误就给国家造成上亿元损失。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2004年因决策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项目631个,金额78.4亿元。因个别领导人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32.8亿元。最近被国务院叫停的江苏常州铁本钢铁公司800吨违规钢厂项目,投资总额106亿元,占常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比重,叫停后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人民币(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该项目既是违规决策,也是盲目决策。因而,有人认为决策失误是最大的腐败。国家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8、经营性腐败。主要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倒闭等严重经济损失的腐败行为。去年,审计署组织16个省、18个特派办和有关社会审计人员2000多人,对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进行任期审计时发现,该公司经营性腐败异常严重。公司领导班子违法、违纪金额高达211亿元,流失国有资产45亿元,涉嫌个人违法违纪12起,涉案金额10亿元,拖欠电费360亿元。2002年,事情败露后,总经理高严携款潜逃。在审计中还发现,该公司2002年决算报表反映上年利润总额为215亿元,经审计确认累计少计利润78亿元,用少计收入,多计成本的办法坑害国家。审计还发现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45亿元中,仅违规处置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让利,造成国有资产向“三产”企业流失29.7亿元;因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造成损失15.3亿元。(据《报刊文摘》2004年5月21日)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前所处的困境,除历史的、现实的多方面原因外,经营管理上的腐败行为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1994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亏损额达483亿元,1997年上升了1倍,利润下降了一半。国家统计局对5.8万家国有企业的统计,亏损额近千亿元。不能否定这种巨额的经营亏损与腐败没有一定关系。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这个问题不能忽视。

 

9、吏治性腐败(包括司法腐败)。主要指两种情况,卖官鬻爵和贪污枉法。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在担任县委书记期间,把官位卖光,把财政的钱捞光,把看中的女人搞光。群众称之为“三光书记”。周宁县是个穷县,每年上级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5000万元,几年来,财政负债却高达2.7亿元,自己从中捞取460万元。他卖官以官位大小论价,靠卖官敛财,是标准的吏治腐败。(据《检察日报》)。原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1500多万元,是该市一年财政收入的六分之一。据《光明日报》2004年2月13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原交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少军本是一个包工头,因为给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大肆送礼,很快就当上了公务员,后又当上了副局长,典型地买官卖官,目前有关人员已被查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交通银行联手作假,伪造法律文书上报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中院和下属的区法院从中收取85.3万元存入私人帐户。目前已有7人被审查,1人被逮捕(据国家审计署报告)。可见司法腐败到何种程度。

这几年,国内不断有买官卖官的案件在媒体曝光,有心人发现,这些案件多发生在贫穷省份和发达省份的贫穷地区。何以如此?有人从经济学角度思考过这个问题。专家发现:北方经济不如南方发达,北方人比南方人喜欢做官;内地经济赶不上沿海,内地人比沿海人喜欢做官,中国经济落后于美国,故中国人普遍比美国人喜欢做官。这种现象反映到经济学上就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贫穷地区,人们收入低,投资没本钱,做生意没市场。所以,就想进官场,靠政府管着、养着,用政府的权力捞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否则,不进政府门,成不了政府的人,政府的餐桌上没你的饭碗,利益肯定与你无缘。所以,有人拼命挤官场,拼命买官,有买就有卖,有人就买官,于是出现了人民群众所说的那种现象。

 

10、渎职性腐败。由于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侵犯人权导致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的现象屡屡发生,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由此遭受了巨大损失。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国家审计署2004年报告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同一个人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全部被用于购买128套住房,炒作房地产。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工商银行

市翠微路支行被4家汽车经消商用虚假资料骗贷9650万元。广东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累计从工商南海支行贷款74.21亿元,经初步调查银行损失10亿元(据《检察日报》2004年6月24日)。

一些失职渎职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经济损失巨大,人员伤亡惨重。近两年,重大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有逐年走高的趋势,且渎职犯罪涉及的行为越来越广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等,都程度不同地发生过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尤其是在某些机关甚至出现了“公共权力部门化、私有化”的现象,一旦案发,往往是“窝案串案”,所涉及的人员众多,危害性极大。当前,一些人员在对待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问题依然存在,渎职侵权犯罪的腐败“黑数”、逃避打击的概率还很大。媒体公布的安徽劣质奶粉案、

密云县灯展踩踏事故案等背后都存在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问题。由于假冒伪劣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的猖獗,安全事故不断,安全形势严竣,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国家安检局一份报告称: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万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死亡104372人;水上交通事故634起,死亡498人;工矿企业事政15597起,死亡17315起;消防火灾25481起,死亡2497人;铁路运输事故12640起,死亡2497起;2003年全年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500亿元,占当年GDP的百分之二点五左右。由于事故频发,社会变得很不安全。以食品现状为例,可略见食品不安全己到了何种安程度;无论是

劣质奶粉事件,还是广东毒酒事件,以及所谓的毛发酱油、红心鸡蛋、工业盐泡菜、劣质龙口粉丝等,一件又一件披露出来,让民众触目惊心。香港《太阳报》6月10日报道:近年被揭发的内地问题食品愈揭愈恐怖,牵涉最少15个省市,受影响民众少说也超过一亿,败迹恶行己至天理不容的地步。山东台山市无良奸商竟然以杀虫药“敌敌畏”来腌制驰名的海咸鱼,原因是为了防止苍蝇来犯。这就造成了非常荒谬绝伦的诡异场面,成行成市的众多咸鱼摊挡里竞都是有毒食品。报纸据此分折说,一个民以食为先的国家,一个以开餐馆闻名各国唐人街的民族,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牵涉既广且深的食品危机大灾难?不外乎两个根本原因,一是道德堕落向前看,二是徇私枉法贪官盛,失职渎职没人管。商机蒙蔽人心,利益扭曲人性,没有贪官、昏官就不会有奸商,没有睁只眼、闭只眼的执法人员,不会有一件污两件秽的劣质食品。文章呼吁:治标之法是严打不法商人,治本立策是痛惩贪污、渎职官员。食品危机,如同国难,民不敢食,百兴俱废。可喜的是中央己经引起了重视。目前,

劣质奶粉案已经处理了包括工商、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在的97人。密云县灯展事故中两名派出所长和一名文化管理官员也已被依法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用一年时间开展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专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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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犯罪的种类 - 法律快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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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对于职务犯罪有严厉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很多人对于公司职务犯罪并不了解,那么

法律规定的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如何您涉嫌到公司职务犯罪的话,建议您尽快聘请专业的律师。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您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咨询。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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