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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开发 - MBA智库百科

  

是指把

(包括固体矿产和液体矿产)的

开采出来,通过选、冶加工等一系列

,将有用物质提炼或提纯成为一定

。矿产资源开发一般都包括采矿、

、冶炼等

生产过程,但不同的

开发有较大差异。

  

  推行精细开采技术,使难采、残留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地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山的使用年限,为矿山企业取得

同时为矿山企业转型提供充裕的时间。因此,矿山企业转变传统的粗放生产模式,推进

,是实现矿山长治久安,

的有效途径嘲。

  

  所谓绿色矿业,就是环保型矿业,是指在矿山环境扰动量小于区域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矿产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I生,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

手段,都无法阻止矿山资源枯竭这一天的到来,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使矿产资源开发的

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待到矿山资源枯竭那一天,我们还能够在这片

上进行其他的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为

的发展

指明方向:处于婴儿期及成

的矿山企业应对企业的

、开采技术进行优化,使其尽快进入成熟期以便为企业带来

;处于成熟期与衰退期的矿山企业,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勘探新的矿山代替旧的矿山,开辟新的

代替落后产业,以便企业的

,是矿山企业在未来的

中取胜。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

和生活中用水量越来越大,

短缺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也是世界上千旱缺水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影响,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带来了更大的

损失。这些都对水资源的取用、防灾减灾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

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大量开采的今天,水资源保护更加重要。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对处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矿体进行开采,在开采前需将矿坑进行疏干排水,因此导致地下水下降数十米乃至几百米,严重破坏了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的平衡。进而影响周围居民用水。

  

  我国土地总面积约9.6亿

,耕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矿业的发展,

的破坏相当严重.矿产资源开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复耕率只有10%,比发达国家低50%。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和占用的土地达到140万~200万

,并以每年2万

的速度增加。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其周边的植被也同样具有较大的破坏性,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有大中型国有矿山逾8 800座,集体、个体矿山约28万座,大中型矿山每个矿占地18~20

,小型矿山约占地10

。特别是在

过程中,矿山占用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地、农田等,破坏了大量天然植被。当植被遭到破坏后,由于未及时对破坏的植被区域进行恢复保护、复垦还田等措施,或复垦还田等恢复措施程度较低,使得植被破坏面积进一步扩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区,开矿后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会导致

,严重威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三废”问题。所谓矿山“三废”,主要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矿山“三废”给矿山开采后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在矿山开采和选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虽然我国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山废水做了一定的处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达标和零排放的矿山企业却屈指可数,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企业而言。由于废水处理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废水得不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导致废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的水源、土壤、大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着人畜的饮水安全。资料显示,在有色金属选矿中排放的废水因含有重金属离子、硫、磷等有机物,对周围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及人畜饮水安全带来更大危害㈣。还有资料显示,我国矿山废渣排放量大得惊人。以矿山排放的废石为例,每生产1 t金属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数十成百吨的矿石和废石。可想而知,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矿山废渣的大量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除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气,以及在矿山采掘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㈣。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毒气和粉尘,由于未能得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对周围环境、水资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保护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有《矿山保护法》,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具有相关的矿山保护的管理法规,但是并未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故至今没有更为详细和成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

  

  矿区土地复垦是指在矿山建设和

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被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㈣。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

的一些

和相关条款:我国土地复垦主要是在基本途径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按照区域、

开发规划、土地破坏情况、当地

条件和复垦条件等进行复垦工作,导致复垦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

和恢复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

较差;没有详细的矿区

,而且复垦积极性不高,复垦意识有待于提高。

  鉴于以上存在的各种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问题,实施综合性的土地复垦措施势在必行。一是国家应专门出台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使得在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不能只从单一的复垦途径开展工作,应从多方面出发,综合进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三是制定详尽的矿区技术标准,并提高复垦积极性。只有积极全面地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

  

  矿业发展为

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

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

,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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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对策--中国期刊网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事关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为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25年。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已发现矿产172种,探明资源储量的162种,品种较为齐全,勘查开发体系完整,主要矿产品产量和消费量居世界前列。《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以来,找矿不断取得重大突破,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逐步深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有效应对了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地质找矿取得重大进展。2008年以来,累计投入地质勘查经费8000多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708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取得重大进展。石油、天然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保持高位增长,北方砂岩型铀矿、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取得重大突破,铜、铝、铅、锌、金、钨、钼等金属矿产发现一批世界级大矿床,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在开采强度持续加大情况下实现普遍增长。完成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等三项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摸清了油气和25种重要固体矿产资源潜力,掌握了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完成22种重要矿产利用效率调查评价。

  矿业经济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9万亿元以上,原矿产量累计达700亿吨以上,煤炭、油气、金属、非金属采选及压延加工销售产值累计超过160万亿元。资源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累计收入9000亿元。因矿而兴的城市达到240座,现矿业从业人员1100余万。煤炭、十种有色金属、黄金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矿业经济规模不断增长。

  矿业秩序加快好转。持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开展全国稀土专项整治等重大行动,强化规划布局和资源开发整合,实现了矿业投资热潮下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全国矿山数量较规划基期减少3.3万个,其中小矿减少2.8万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7.8%提高到11.6%,违法违规案件总体下降近一半,一批重大矿业纠纷得到协调解决,基本形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安全生产、秩序良好的资源开发新局面。

  资源环境保护水平稳步提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40个国家级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发布160余项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累计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773亿元,治理恢复面积32.5万公顷。推进66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矿业合作关系。矿产品贸易保持高速增长,2014年贸易总额达到1.1万亿美元,连续多年占全国商品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2015年因价格因素下降为8000多亿美元,但进出口实物量仍然保持增长。健全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支撑服务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地勘单位、民营公司多元投资,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能源资源勘查开发。

  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规范。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健全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建成296个省级、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新疆油气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油气资源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全面推行。坚持阳光行政,完善管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四化”深入发展,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新的增长点、增长极、增长带不断成长壮大,蕴藏巨大需求空间。同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国际矿业市场波动加剧,地缘政治日趋复杂,矿业国际合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资源安全始终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我国资源总量大,人均少,资源禀赋不佳。多数大宗矿产储采比较低,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矿产人均可采资源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基础相对薄弱。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能源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但需求总量仍将维持高位运行,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铁矿石7.5亿吨标矿,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国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风险。

  矿业形势深刻变化倒逼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前期高强度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释放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品供应总体过剩,价格急剧下跌。国内矿产品价格竞争力不强,矿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同时,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非常规能源、稀土、铌、钽、锂、晶质石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需求逐步凸显,我国相关矿产资源虽有比较优势,但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绿色发展要求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快转变。我国矿产开发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够,小型及以下矿山占比88.4%,但产能占比不足40%。部分矿山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资源浪费现象仍然存在。长年积累的矿山环境问题突出,采矿累计占用损毁土地超过375万公顷。加快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亟待提升矿业国际合作能力与水平。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国际贸易增长低迷,全球矿业市场更加复杂多变,资源竞争和垄断不断加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广泛合作,为我国拓展矿业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但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矿业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够强,配套政策、人才队伍还不能满足矿业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当前,矿业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国际竞争加剧,矿业发展的活力动力不足;同时,资源约束趋紧、生态问题突出、民生诉求多元等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特别是资源配置政府干预仍然较多,矿业权市场规则不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源开发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理顺体制机制,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国际务实合作,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能源资源保障。

  --立足国内,守住资源安全底线。突出影响全局的能源矿产、大宗矿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加快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扩大资源基础,加强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矿产储备体系,稳定国内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改革创新,增强矿业发展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国内矿业的科技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优化布局,促进矿业协调发展。着力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升级、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实行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时序,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加快转型,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发展绿色矿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互利共赢,深化国际矿业合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合作,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治理,推动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格局。

  --惠民利民,共享矿业发展成果。按照国家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中央、地方、企业、矿区群众资源开发收益共享,服务区域发展和民生改善。

  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显著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塑造资源安全与矿业发展新格局。

  --国内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找矿突破行动取得新成效,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力争新发现5-8个亿吨级油田和5-10个千亿方级气田,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300-400处。石油储采比保持在12以上,天然气储采比达到30。

  --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铁、铜、铝土矿、钾盐等战略性矿产国内安全供应能力得到巩固。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强化重要矿产保护与储备。

  --资源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超过12%。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主要矿产资源产出率提高15%。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不退化、环境质量不下降。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完成50万公顷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矿业国际合作开创新局面。与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相配套,合作推动境内外石油、铁、铜、铝土矿、钾盐等大型矿产地勘查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矿业集团,健全矿业国际合作平台和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球矿业合作体系。

  --矿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市场,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大幅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矿业资本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等现代市场体系更加健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

  2025年远景目标:

  稳定开放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建立,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全面建立,参与全球矿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着力深化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矿业发展活力与动力。

  一、开放油气、铀勘探开发市场

  依据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放开市场、盘活区块、激发活力、加强监管”的思路,加快新疆改革试点及其经验总结推广,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放开上游勘探开发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勘探开发进程。完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促进区块流转,建立进退有序的勘查开采市场,激活勘查潜力。健全油气地质资料公开和共享机制,建立油气资源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矿业权信息、勘探进程和勘探开发方案。探索建立一级登记、中央地方协同监管的油气资源管理新体制。加强国家油气督察员制度建设,推进督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加大铀矿勘查开发体制改革。按照勘查社会化、矿业权市场化、投资多元化、开采专业化的原则,加大铀矿勘查开发体制改革,有序放开铀矿勘查开发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铀矿勘查领域,通过合资合作、入股、签订协议等方式,构建主体责任落实、多方投资合作的铀矿开发体系,加快铀矿勘查开发进程。推进油煤铀资源叠置区合作勘查、综合勘查,鼓励采取煤铀、油铀兼探和合作开发模式,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

  坚持市场竞争取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探索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进一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着力破解制度性障碍,充分调动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财政全额出资探矿权出让。将矿业权出让竞争性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三、推进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细化下放权限管理措施。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矿业权审批管理精细化、标准化、公开化,统一规范全国矿业权审批登记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力度。进一步升级完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强化在线监管,制止违规行为。做好涉矿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四、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完善最低勘查投入制度。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规范征收行为。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开发利用成本。

  五、改革矿产资源监管方式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对比互认的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六、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

  制定战略性矿产目录。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将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晶质石墨等24种矿产列入战略性矿产目录,作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重大项目、矿业用地等方面加强引导和差别化管理,提高资源安全供应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

  建立战略性矿产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预警指标、安全临界值及综合评价模型,系统开展国内外矿产品供需和资源形势分析,强化应对国际重大冲突资源安全预警能力。建立战略性矿产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支撑政府决策,引导行业发展,加强政策储备,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完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配合完成《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加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研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着力推进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传统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强化高端应用。

  七、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

  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加快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体系。支持国有矿业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市场主体。培育资源型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期货等交易工具,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二节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将地质勘查作为立足国内保障资源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持续稳定予以加强。调整勘查重点,优化工作布局,以能源、紧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为重点,在鄂尔多斯等16个含油气盆地勘查薄弱地区、东昆仑等26个重点成矿区带,部署开展1:5万地质矿产调查,查清成矿条件、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新的找矿靶区。划定297个重点勘查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找矿力度,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加强新区、新层系、新领域、新类型油气资源基础性调查和评价。开展全国煤层气、油页岩、油砂、煤系矿产等资源潜力评价,摸清资源家底和开发利用条件。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加快矿山密集区和老矿山外围的勘查进程。

  完善找矿突破政策措施。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支持公益性地质工作,实行财政出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服务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改革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弥补矿业资本市场不足。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拓展风险勘查和矿业发展融资渠道。

  第三节  大力推进能源资源基地建设

  一、建设国家能源资源基地

  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开发利用条件、环境承载力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建设103个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战略核心区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和重点建设,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生产能力达到全国的95%以上,石墨、稀土等资源基地超过80%,钨、锡、锑、磷、钾盐等资源基地达到50%左右。

图1  全国重要能源资源基地示意图

  二、强化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监管

  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实行统一规划,优化布局,提高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矿业权投放及开采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配置。划定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作为储备和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加强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产能严重过剩矿种、自然保护区内已探明的大中型以上规模矿产地的储备和保护。探索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支持提高储备矿产地的勘查程度,严格保护和监管,防止压覆或破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严格论证和批准后,转为国家规划矿区进行统一规划、规模开发。

图2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示意图

 

  一、打造地质矿产技术创新平台

  推进地球深部观测与实验系统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研平台能力建设。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技人才培养,建设新型矿业发展智库。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打造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重大科技攻关、成果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发展的联合推进机制,提高解决资源问题的科技支撑能力。

  二、创新资源勘查开发技术

  研究推进万米深地科学钻探,加强深部地质找矿重大科技问题攻关。拓展万米空间资源探测前沿技术,发展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形成3000米以浅勘探、2000米以浅开采成套技术能力,储备一批5000米以深勘查技术,油气勘探技术能力扩展到6500-10000米。实施主要油气盆地、胶东、长江中下游、南岭深部找矿示范工程,推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产业化应用。突破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关键技术,加大海洋矿产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建立深海地质调查、勘查理论和技术体系,推进海底富钴结壳、锰结核、稀土软泥等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研究。大力发展对地观测技术,推进国土资源业务卫星、科研卫星和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强化自主、连续、稳定的高分辨率卫星数据保障能力,提高资源环境调查监测水平。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智能发展的思路,推动形成矿产资源精细高效勘查、智慧矿山技术装备、生态矿山与资源节约、矿山绿色开采与选冶、稀贵资源提取关键技术、煤炭提质与综合利用和典型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等矿业技术体系。推动先进成熟技术转化为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加强矿产资源领域标准研究。

  三、大力推进“互联网+矿业”发展

  建设矿业电商平台,创新矿业金融服务,促进资源、资本、技术、设备、服务等有机结合,形成上游与下游、传统与网络、线上与线下、场内与场外、商品与金融、国内与国外有效对接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和完整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新的矿业经济增长点。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智慧矿山,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变革,加快传统矿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转型、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勘查开发定位清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推进西部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优先选择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高的地区,加强勘查开发,有序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中部、东部、东北地区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引导“一带一路”国内沿线优势资源有序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矿产资源互动合作,优势互补。合理控制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强度,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协同发展。

  二、加快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加强海洋基础地质调查,加快研发深海资源勘查开采技术,积极推进海域油气勘探开发,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商业化试采。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综合调查,加快推进大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持续开展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资源潜力评估。统筹陆地和海洋资源利用,有序推进近岸、近海、深远海资源开发,着力发挥海洋在资源环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

  构建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分区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导向,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布局,重点调查评价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作为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区,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强化规划功能分区的管控作用,加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明确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和开采规模。

  四、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

  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优化矿山布局,原则上一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对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划定集中区、备选区,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实行有偿出让。

  一、优化能源矿产开发利用布局结构

  加快清洁、高效能源矿产勘查开发,控制煤炭资源开采总量,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一)稳定国内石油供应。强化东部老油区挖潜,加大中西部油气开发力度,加快海域石油增储上产,力争石油年产量保持在2亿吨左右。东部地区以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为重点,加强精细勘探开发,积极发展先进采油技术,增储挖潜,努力减缓老油田产量递减。西部以塔里木、鄂尔多斯、准噶尔等盆地为重点,探明优质资源储量,实现增储稳产、力争上产。做强渤海、拓展南海、加快东海、探索黄海及其他海域,加快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持老油田持续稳产,加快新区产能建设,大力提升海域石油产量。

  (二)大力发展天然气。做大西部、做强中部、发展海域,加大天然气勘查开发力度。陆域以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等为重点,海域以南海为重点,力争获得重大突破,保持资源储量产量高位增长,增强天然气供应基础。加强西部低品位、东部深层、海域深水三大领域科技攻关,力争获得规模产量。

  (三)加快煤炭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清洁利用的要求,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推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限制东部、控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推进神东、陕北等大型煤炭基地绿色化开采和改造。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9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限期淘汰年产15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引导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加快退出。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到2020年底,煤炭矿山数量减少到6000家。积极推进煤炭资源从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分级分质和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重,加大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力度。

  (四)大力推进铀矿勘查开发。以鄂尔多斯、伊犁、二连、松辽、吐哈、巴音戈壁等盆地为重点,加大砂岩型铀矿勘查力度,到2020年,新发现铀矿产地20-25处。以江西相山、广东诸广山、广西苗儿山等为重点,加强深部及外围地区勘查,巩固硬岩型铀矿资源基础。在新疆伊犁盆地南缘、鄂尔多斯盆地北部、松辽盆地西南部、相山、诸广山南部等地区划定一批铀矿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建设伊犁、鄂尔多斯、通辽铀矿基地,推动全国铀矿产能向北方砂岩型铀矿调整。

  (五)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继续实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健全完善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推动山西保德等12个煤层气国家规划矿区规模开发,建设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统筹协调煤炭、煤层气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煤炭规划5年内建井采煤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5年后建井采煤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支持煤炭矿业权人变更增加矿种,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开发。

  (六)推进页岩气规模开发利用。加强页岩气调查评价与勘查,获取优质规模储量。开展四川长宁-威远、重庆涪陵、贵州遵义-铜仁、云南昭通、陕西延安等地区页岩气勘查开发示范,发展适合我国地质特点的页岩气勘查开发关键技术和装备,继续实行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推动低成本规模开发。强化页岩气开发环境保护。

  (七)积极开发利用油页岩等能源矿产。加强松辽、鄂尔多斯、柴达木、准噶尔等盆地油页岩和油砂勘查,开展辽宁抚顺、吉林桦甸和扶余、山东龙口、甘肃窑街和新疆吉木萨尔等地区油页岩开发利用示范。加大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力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快实施南海北部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突破安全开采技术瓶颈。

  (八)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资源。开展地热水资源、干热岩和浅层地温能潜力评价。推进东南沿海、京津冀、西南等地区地热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梯级利用及循环利用工艺研究与示范。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和管理,健全标准规范。实行扶持政策,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

  二、保障重要金属矿产有效供给

  以铁、锰、铜、铝、镍、铅、锌、钨、锡、锑、金、银等为重点,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中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矿山,稳定国内有效供给水平。

  (一)稳定国内铁矿供应能力。结合钢铁工业布局,重点建设鞍本、冀东、攀西、包白、忻州-吕梁、宁芜庐枞等铁矿基地,引导区内资源向大型矿业集团集中。新建西鞍山、马城等一批大型矿山。推进公平税负,减轻铁矿企业负担,提高国内铁矿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桂西南、湖南永州等地区锰矿资源勘查开发。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

  (二)适度扩大铜铝镍等矿产开发规模。巩固长江中下游、内蒙古乌努格吐山、甘肃金川、新疆阿勒泰等现有铜镍生产基地,建设铜产业集群,稳定铜矿生产能力在60-70万吨/年,保持镍矿生产能力在9-10万吨/年。新建青海野马泉-夏日哈木等铜镍基地,力争新增铜矿供应能力8-10万吨/年。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参与晋中、豫西北、桂西南、黔中北等铝土矿基地资源开发整合,力争新形成2000-3000万吨/年铝土矿供应能力。

  (三)适当控制铅锌钼矿产开发利用强度。以南疆、甘肃南部、湘南-粤北、滇中-川南、滇西南等地区为重点,推进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提高铅锌等矿山规模和环保准入门槛,加强现有矿山周边和深部找矿与资源储量升级工作,力争到2020年铅锌矿开采能力分别控制在350万吨/年、625万吨/年以内。建设豫西、陕西渭南、黑龙江伊春等钼矿基地,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开发利用。

  (四)保护性开发钨锡锑等矿产。巩固赣南、湖南郴州等钨矿资源基地,稳定开采规模,合理利用共伴生钨、低品位钨和含钨尾矿资源。稳定锡锑开发格局,重点提升滇东南、广西河池、湖南安化冷水江等资源基地开采和供给能力,加强对藏南、藏北等地区锑矿资源管理和保护。

  (五)鼓励金银等贵金属矿产勘查开发。加强贵金属矿产勘查,建设山东招远-莱州等资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稳定国内金银等贵金属供给。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开展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不再新建地下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露天开采规模低于6万吨的黄金矿山。

  三、推进非金属矿产合理开发利用

  稳定磷硫钾等重要农用矿产资源供给,服务粮食安全战略。加强膨润土等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的保护和精深加工利用,开辟矿产资源利用新领域。严格砂石粘土、建筑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管理,规范开发秩序。

  (一)保障磷硫钾矿产供给。建设滇中、贵州开阳-瓮福、湖北宜兴保等磷矿资源基地,发展先进采选技术,加强中低品位矿利用,磷矿石开采总量保持1.5亿吨/年左右,保障磷复肥供应能力。巩固青海察尔汗、新疆罗布泊钾盐基地,保持国内55%-60%的自给率。加强鄂尔多斯盆地等地区油钾综合勘查。鼓励固体钾盐和高承压卤水综合开发利用,提高锶、锂、硼、钠等综合回收水平。适度控制钾盐开采强度和新增产能,延长钾盐可持续供给年限。加强伴生硫、油气中硫资源的综合回收,年产量保持在1800万吨。

  (二)推进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高效利用。开展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查明资源家底,建设一批重要非金属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以辽宁建平、新疆夏子街、内蒙古赤峰等地区膨润土,江苏盱眙、安徽明光、甘肃临泽等地区凹凸棒石粘土,吉林临江、长白硅藻土,湖南湘潭海泡石等优质粘土资源为重点,强化引导与监管,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发展高端吸附环保材料、海上钻井泥浆材料、药用辅料产业,鼓励萤石、硼矿、高岭土、滑石、重晶石、硅灰石等矿产规模开发、绿色开发以及上下游产业结合发展。

  (三)规范建材非金属矿产管理。适当控制水泥用灰岩、玻璃硅质材料开发利用规模。优化砂石粘土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探索在市、县域范围内实行砂石粘土采矿权总量控制,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准入门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监管。完善砂石粘土类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供应

  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矿产有50余种,重点加强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稀土、稀有、稀散、石墨、锂等矿产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提升高端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有序开发稀土资源。加强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稀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强化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管理,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建设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江西赣州等6大稀土资源基地,巩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导的勘查开发和资源配置格局。

  (二)保障稀有稀散金属资源供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地质调查程度,摸清稀有稀散金属资源家底。鼓励对西南三江、大兴安岭等成矿带进行稀有稀散金属综合评价与勘查,力争发现铌钽、锆铪等新的独立矿床。完善综合勘查技术方法和政策体系,强化对钨锡、铜、铅锌、铝、煤等矿产中共伴生稀散金属资源的综合评价与开发利用,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加强尾矿库稀有稀散金属调查评价,鼓励开展矿山尾砂、煤矸石、熔炼渣等废弃物中稀散元素的综合回收。

  (三)鼓励锂能源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加强青海察尔汗、西藏扎布耶等盐湖锂资源评价,突破盐湖卤水提锂关键技术。推进四川甘孜锂辉石矿、新疆阿勒泰锂矿、江西宜春锂云母矿资源勘查开发。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四川甲基卡等锂矿新型能源资源基地,强化北疆、川西、武夷山等地区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强化优质石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成全国石墨资源评价,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强化石墨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加强黑龙江鹤岗与鸡西、内蒙古兴和与阿拉善、四川巴中等优质石墨资源的再评价,打造一批石墨资源基地。鼓励石墨资源高效开发、优质优用,确保上游资源开发与高端新能源负极材料、石墨烯材料、油泄漏环保材料、渗硅石墨、生物医药材料等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一、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

  依法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坚持科学规划论证,提高矿产勘查、采选等准入条件。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与规划方案的互动衔接,强化环境问题的源头预防。

  二、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在国家地质公园等地区,依法严格准入管理。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地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由各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确需保留的极少数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

  三、强化矿山生产过程环境监管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矿山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造成重大环境影重大环境影响的,限期禁采限采,及时消除影响;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任务的,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申请审批中依法予以禁入。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矿业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四、加强废弃矿山矿井监管

  严格废弃矿山矿井后续处理处置,防止废弃尾矿、建设设施等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周边环境,对于煤矿等矿井矿坑,要实施封井回填,防止污染地下水,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修复。

  一、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资源保护能力。建立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合理调控钨、稀土等开采规模,严防过度开发。加强焦煤肥煤等稀缺和特殊煤种、晶质石墨、稀有稀散金属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保护,明确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条件,确保优质优用。在资源分布集中地区,探索优势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模式。对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的矿产和尾矿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

  二、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建立国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矿产品和矿产地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保障矿产资源供应安全和代际公平。加大原油储备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国家战略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完善储备制度。健全矿产地储备机制,加强对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重要矿产地的储备,探索采储结合新机制。以储备为目的,探索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勘查,已探明和新发现的大中型矿产地纳入储备管理。建立储备矿产地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用。

  一、优化大型盆地资源开发布局和时序

  加强鄂尔多斯、四川盆地等大型沉积盆地资源赋存规律研究,开展资源综合区划。按照空间划开、时序错开、急需先上、综合利用、合理避让的原则,统筹协调油气、铀矿、煤炭、煤层气、岩盐、铝土矿等资源的勘查开采布局、时序、规模和结构,明确准入条件,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二、创新多矿种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落实探矿权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责任。加强复合矿区开发的统筹协调,推动不同矿业权人合作开采,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综合勘查开采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依法减免税费。探索建立中央、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多矿种资源的联合开发。

  一、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开发

  统筹规划布局,避免建城压矿或建矿废城,促进城市发展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协调。地上地下资源开发矛盾突出地区,在编制城镇建设、交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状况,充分论证,为矿产开发留出空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相互衔接。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大线性工程沿线等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二、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城镇发展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好经济补偿,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涉及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严格论证。

 

 

  坚持节约优先,有度有序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形成绿色开发方式,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在稳定石油产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快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到2020年,年产天然气1700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量160 亿立方米,力争形成300-500亿立方米页岩气产能,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

  二、全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规划期内,前三年除符合减量置换要求的项目外,停止审批煤炭划定矿区范围,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后两年结合产能过剩化解效果和市场情况,有序新立采矿权。积极引导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长期亏损的煤矿产能有序退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用3至5年时间,退出产能5亿吨,减量重组5亿吨。到2020年,全国煤炭产量控制在39亿吨。

  三、严格稀土等矿产开采管控

  继续实施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稀土矿开采消耗储量与新增储量、退出开采能力与新增开采能力动态平衡机制。加快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矿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的追溯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到2020年,稀土矿开采总量(稀土氧化物REO)控制在14万吨/年。鼓励伴生钨矿综合利用,纳入开采总量指标管理,钨矿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在12万吨/年。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要严格论证。

  一、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涉及民生建设的小矿开发,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准入门槛,严格规范管理。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

  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标准。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和缺乏资源综合利用设计的矿山建设立项。定期发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强化技术政策引导。

  三、强化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加快制订绿色勘查开发标准规范,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发展采前有规划、采中能控制、采后可恢复的绿色采矿体系。构建绿色勘查开采新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减沉开采等技术方法,推广区域矿山建矿模式、多井一场油田井工厂模式和边开采边复垦边归还采矿用地模式,推广节能减排绿色采选冶技术。

  一、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低品位矿产,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鼓励煤炭与煤层气、铝土矿、油页岩、铀矿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加快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提高黑色、有色金属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尾矿、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资源化利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实施动态评价与监测。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开展节约与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与推广示范

  搭建产学研平台,充分发挥矿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强技术攻关,突破石油天然气高效开采、固体矿产安全绿色采矿、低品位矿经济合理利用、复杂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非传统资源与替代资源创新利用等关键技术。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加快转化推广应用。

  三、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向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先进、实施综合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供地。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形成覆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体系。

  一、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摸清主要问题,明确治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力度。实施重大工程,解决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完善用地用矿政策,鼓励多元投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

图3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示意图

  二、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矿区损毁土地复垦。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综合治理,提高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利用程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后评价制度,强化监管。加强土地复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提升矿区土地复垦水平。

  三、健全完善治理恢复长效机制

  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企业责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与恢复制度,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

  一、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加大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矿业企业形成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生产过程,创新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树立矿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典型。

  二、提升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水平

  鼓励矿业企业开展系统节能,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加强工序能耗管理,淘汰老旧设备和采选工艺,鼓励使用节能采选装备、三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装备、选冶中间物料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设备。到2020年,力争重点企业选矿废水实现“零排放”,危险固废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矿业企业节能减排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开展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城市矿产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开展二次资源分类、技术和产品可再生性评价,鼓励废旧金属保质和梯级利用、二次资源与原生矿协同冶炼,限制新建单一再生铅冶炼项目,防止金属再生过程二次污染,力争实现金属再生比例提高5-10%,缓解原生矿产资源利用的瓶颈约束。实施原料替代战略,鼓励企业提高再生金属的使用比例。

  一、推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培育矿业发展新动力。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样板区。

  二、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在用地、用矿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倾斜。改革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盘活资金使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互补优势与潜力,加强能源资源合作,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开创矿业对外开放新局面。

  一、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合作共赢

  实施“一带一路”基础地质调查与信息服务计划,加强周边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对比研究,开展乌拉尔-蒙古和环太平洋等成矿带的潜力评价。发挥基础地质调查的支撑服务作用,促进中资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矿业投资合作。以油气、铁、铜、铝等矿产为重点,探索“矿电水路港”联合投资模式,推进勘查-开发-冶炼-加工-制造全链条产能合作,建设一批绿色环保的石油化工、钢铁、有色等产能合作示范项目。

  二、搭建矿业国际合作平台

  办好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中国-东盟、中俄、中蒙矿业合作论坛,完善中国中亚矿业合作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业合作交流平台。加强援外对境外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的支持,搭建“一带一路”地区、中国-拉丁美洲、中国-非洲等区域性多边与双边合作平台,加强能源资源对话与沟通。与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等多边机构开展务实合作,积极推进政策对话、经验交流、能力建设。加强矿业国际科技合作,共建地学领域联合实验室,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一、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实施促进矿业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技术和咨询服务公司等在中国执业经营。

  二、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适用技术

  坚持引资、引技、引智并举,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进先进的勘查开发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鼓励外资参与页岩气煤层气等资源开发、尾矿利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鼓励引入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促进矿业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对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全周期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加强与境外矿业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发展区域性矿产资源市场平台和矿业金融资本中心。加快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为矿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矿业集团

  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兼并、联合、重组,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矿业集团。增强文化包容与合作意识,推动矿业企业本土化经营,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社区关系,有效解决环境、原住民等问题,树立良好形象。创新境外矿业投资合作模式,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收购、合资参股、私募基金、供销协议等方式开展多元投资。

  二、健全矿业“走出去”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机制,加强经贸、外汇、海关、外交等政策协调和支持。加快平台建设,加大境外地质矿产信息和矿业投资项目的发布与共享力度。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监测预警。积极培养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矿业技术人才,保障境外矿业投资人才需求。

  积极参与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矿业倡议的研究制定。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矿产资源合作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矿业市场、政策、标准等领域对接,推动全球矿业一体化发展。引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矿产贸易谈判和投资规则修订。推动建立区域性矿产品交易中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我矿业企业“走出去”,为我矿业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发挥资源优势助力精准扶贫,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切实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共享矿业发展福利。

  坚持矿产开发与扶贫相结合,支持贫困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推动矿业经济、地质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促进脱贫致富。实行倾斜政策,在找矿突破重大工程部署、资源开发工作布局、矿业权投放等方面,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安排。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支持力度。开展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下水综合调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矿产开发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建立资源收益转换机制,加大资源收益在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科技研发、培育替代产业等方面的投入。构建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对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强化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需求驱动,强化服务,加快传统地质矿产工作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转型,实施地质矿产调查计划,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重大工程、海洋强国建设五大需求。推动信息技术、地质科技创新与地质工作深度融合,建立基础地质调查数据汇聚、共享与更新机制,建设国家地质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发多元信息服务产品,促进地质矿产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制度对接。积极培育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引导信息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公益性地质矿产信息服务。

  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壮大矿业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成长型资源型城市矿产勘查力度,规范开发秩序,形成一批能源资源基地。推进成熟型资源型城市矿产高效开发,鼓励规模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加快转型升级。继续支持衰退型资源型城市接替资源找矿,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改善人居环境。创新投融资体制,借助资本市场化运作手段,实现产业的柔性改造和服务型转变。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国土资源部要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能源局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和推进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要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大工程、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创新重大工程投入机制。国家财政重点保障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等项目实施。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的统计和监测,强化对规划实施和环境影响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掌握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等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扩大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

 

    中国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把保护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内容。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率先制定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2001年4月批准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3年1月开始实施《中国二十一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在新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中国主要依靠开发本国的矿产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政府鼓励勘查开发有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优势矿产资源,以提高国内矿产品的供应能力。同时,引进国外资本和技术开发中国矿产资源,利用国外市场与国外矿产资源,推动中国矿山企业和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国政府认为,国外矿业公司进入中国,中国矿山企业走向世界,实现各国资源互补,对推进世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共同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已发现171种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的有158种,其中石油、天然气、煤、铀、地热等能源矿产10种,铁、锰、铜、铝、铅、锌等金属矿产54种,石墨、磷、硫、钾盐等非金属矿产91种,地下水、矿泉水等水气矿产3种。矿产地近18000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7000余处。

 

    中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

 

    ——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中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煤、铁、铜、铝、铅、锌等支柱性矿产都有较多的查明资源储量。煤、稀土、钨、锡、钼、锑、钛、石膏、膨润土、芒硝、菱镁矿、重晶石、萤石、滑石和石墨等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具有明显优势。地热、矿泉水资源丰富,地下水质量总体较好。

 

    ——人均资源量少,部分资源供需失衡。人口多、矿产资源人均量低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金刚石、铂、铬铁矿、钾盐等矿产资源供需缺口较大。

 

    ——优劣矿并存。既有品质优良的矿石,又有低品位、组分复杂的矿石。钨、锡、稀土、钼、锑、滑石、菱镁矿、石墨等矿产资源品质较高,而铁、锰、铝、铜、磷等矿产资源贫矿多、共生与伴生矿多、难选冶矿多。

 

    ——查明资源储量中地质控制程度较低的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查明资源储量结构中,资源量多,储量、基础储量少;经济可利用性差或经济意义未确定的资源储量多,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少;控制和推断的资源储量多,探明的资源储量少。

 

    ——成矿条件较好,通过勘查工作找到更多矿产资源的前景较好。石油、天然气、金、铜等矿产资源的找矿潜力很大。老矿山深部、外围和西部地区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接替区。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大力加强地质工作,明确要求地质工作要走在国民经济建设的前面。提出了“开发矿业”的战略方针,并在每个五年计划期间,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出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中国逐步成为世界矿产资源大国和矿业大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推动了区域经济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以矿产资源开发为支柱产业的矿业城市(镇)的兴起与发展,解决了大量社会劳动力就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继发现和探明了一大批矿产资源。以大庆油田为代表的一大批油气田,使中国由一个贫油国转变为世界上主要产油国之一。发现和扩大了白云鄂博稀土金属矿、德兴铜矿、金川镍矿、柿竹园钨矿、栾川钼矿、阿什勒铜矿、焦家金矿、玉龙铜矿、大厂锡矿、厂坝和兰坪铅锌矿、东胜-神木煤田、紫金山铜金矿、羊八井地热田等一批重要矿床。发现和探明了一批重要地下水供水水源地。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中区逐渐显示出良好的找矿前景。在一批老矿山外围或深部找到了新的资源。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陆续取得一批成果。五十多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使中国从矿产资源家底不清到成为世界矿产资源大国;从已知地下水源地稀少到地下水在全国供水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地质勘查队伍,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矿产资源开发规模迅速扩大。1949年,中国保留比较完整的矿山仅300多座,年产原油12万吨,煤0.32亿吨,钢16万吨,有色金属1.30万吨,硫铁矿1万吨,磷不足10万吨。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先后建立了大庆、胜利、辽河等大型石油基地,大同、兖州、平顶山、“两淮”、准格尔等煤炭基地,上海、鞍山、武汉、攀枝花等大型钢铁基地,白银、金川、铜陵、德兴、个旧等大型有色金属基地,开阳、昆阳、云浮等大型化工矿山基地,形成了能源与原材料矿产品的强大供应系统。一大批矿业城市拔地而起,促进了中国的城市化建设。目前,中国的矿产品产量、消费量居世界前列。2002年,中国共有大型矿山489座,中型矿山1025座,小型矿山和砂石黏土采场14万多处,从业人员907万人。矿业产值4542亿元。生产原油1.67亿吨,天然气327亿立方米。矿石和砂石黏土采掘量48.49亿吨,其中:原煤13.80亿吨,铁矿石2.31亿吨,磷矿石2301万吨。十种有色金属产量1012万吨。目前,中国原煤、钢、十种有色金属和水泥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磷矿石和硫铁矿产量分别居世界第二位和第三位,原油产量居世界第五位。国有矿山企业是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支柱,也是能源、原材料工业的稳定供应基地。原油、天然气和36%的其他矿石产量都来自7679个国有矿山企业。国有矿山企业不仅为工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多种经济成分的矿山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非国有矿山企业达到14万个,其中港澳台商投资矿山企业132个,外商投资矿山企业160个。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五十多年来,中国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等矿产资源勘探技术和实验测试、计算技术取得了很大进展,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科学技术水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成效明显,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目前,中国废钢的回收率为40%,废旧有色金属的综合回收率为27.70%;铂族和稀散元素几乎全部来源于综合利用;近三分之一的硫酸原料也是由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综合回收。一些矿山企业对与煤伴生的瓦斯、油页岩、高岭土、高铝黏土进行综合开发,对煤矸石、粉煤灰进行加工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产品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发展。2002年中国矿产品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111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8%。原油、铁矿石(砂)、锰矿石(砂)、铜精矿、钾肥进口量较大。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萤石、重晶石、滑石、石墨等优势矿产品的出口量较大。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不断扩大。通过海洋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勘查,陆续发现了一批新的油气田,海洋油气产量逐年增加。到国外勘查开发油气资源已具一定规模,到国外勘查开发固体矿产资源也已开始。在煤层气领域与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研究开发合作关系。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中国仍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有:

 

    ——经济快速增长与部分矿产资源大量消耗之间存在矛盾。石油、(富)铁、(富)铜、优质铝土矿、铬铁矿、钾盐等矿产资源供需缺口较大。东部地区地质找矿难度增大,探明储量增幅减缓。部分矿山开采进入中晚期,储量和产量逐年降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和环境污染仍较突出。开采矿山布局不够合理,探采技术落后,资源消耗、浪费较大,矿山环境保护需进一步加强。

 

    ——区域之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中部边远地区资源丰富,但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程度低,制约了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需要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拓宽。

 

 

    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中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将持续扩大。中国将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开发、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中国将继续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矿产资源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中国二十一世纪初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是:

 

    ——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投入,扩大勘查开发的领域和深度,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增加矿产资源的供应。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矿产品持续安全供应。

 

    ——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减少和控制矿产资源采选冶等生产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防治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企业和全社会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运行规律,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

 

    实现以上目标,中国将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保护资源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坚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在国家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的调控,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和经营规范化,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统筹规划,正确处理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国有矿山企业与非国有矿山企业,以及规模开发与小矿开采之间的关系。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特别是优势矿产和国内紧缺矿产的勘查开发,支持矿业城市、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照顾民族地区利益相结合。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外投资者勘查开发中国矿产资源。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开展矿产资源的国际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互利。

 

    ——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等关键技术和成果的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技术和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基础研究。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一批掌握先进科学理论、有创新能力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技队伍和人才,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

 

    ——坚持依法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健全法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中国主要依靠开发本国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将首先立足于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潜力还相当大。在全国已发现的20多万处矿点、矿化点中,目前仅对2万多处作了勘查评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现矿化异常7.20万处,检查异常2.50万处,发现矿床217个。其余未检查异常有着良好的找矿前景。西部广大地区、东部地区深部地带和管辖海域的地质工作程度不高,还存在大量的空白区。这些都是今后中国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方向。

 

    中国政府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矿产资源勘查体制改革,实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1999年组建了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实施基础调查计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重点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特别是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短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政府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地质矿产基础信息。国家出资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拉动了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一批成矿远景区成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关注的热点。

 

    中国政府鼓励并积极引导符合规划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老矿山外围或深部开展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探寻新的接替资源。对以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鼓励投资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取探矿权采矿权。鼓励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低灰低硫煤、优质锰、铬、铜、铝、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科学、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厉行节约,优水优用,防治污染。

 

    中国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供应能力:

 

    ——加大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中国煤炭资源丰富且居能源主体地位,但煤炭对大气环境污染严重,能源结构需进行某些调整。中国将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和水能资源,发展以煤炭洗选加工、液化、气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煤的洁净技术。煤炭开发在稳定东部地区生产规模的同时,将重点开发山西、陕西、内蒙古,合理开发西南地区,适当开发新疆、甘肃、宁夏、青海的煤炭资源。加大煤层气开发力度。中国石油资源比较丰富,但和需求相比相对不足。解决油气供应不足的问题,将首先立足于开发利用国内的油气资源。西部地区已经发现丰富的油气资源,新疆塔里木、准噶尔,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的鄂尔多斯和青海柴达木等盆地都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渤海海域也有重大发现。石油资源勘查开发,在深化东部、发展西部、加快海上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老油区的勘查工作,力争在新层系和地区取得新的发现,增加石油探明储量,保持合理的石油自给率。天然气勘探开发,以西气东输沿线的塔里木、鄂尔多斯、柴达木盆地和四川、重庆地区以及海上的东海盆地为重点,增加储量,提高产量,逐步改善中国能源结构。

 

    ——促进区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中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优势突出,分布集中,具备形成优势支柱产业的资源基础。全国已查明资源储量的158种矿产中,西部地区拥有138种。西部地区的煤炭、油气、钾盐、铬铁矿、稀土、磷、镍、钒、锰、铜、铝、锌等30余种矿产资源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有助于把西部地区的资源及资源性产品迅速地和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从而极大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产品入市的条件。中国政府鼓励以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中区为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优质煤、铜、金、优质锰、钾盐、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推动西部地区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钾盐、磷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在中东部地区,重点挖掘矿产资源潜力,强化综合利用,拓展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开展钨、锡、锑、铅、锌、稀土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充分发挥中东部地区非金属矿产开发的区位、技术优势,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的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开展中东部地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工作。中国管辖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其他矿产资源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研究和勘查开发活动。

 

    ——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中国矿产资源开采集约化、现代化程度偏低,需要优化结构、创新技术和加强管理。中国将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加产能,提高效益。通过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和机制转换,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实行规模开发,提高集约化水平,淘汰落后、分散的采矿能力。依法清理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办矿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山企业集团。继续支持和帮助非国有矿山企业的发展。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中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中有相当数量为品质较低、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难利用的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中国矿产资源供应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政府鼓励通过加强矿产资源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中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替代资源和二次资源,扩大资源供应来源,降低生产成本;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三废”(废渣、废气、废液)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鼓励对废旧金属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积极开发非传统矿产资源。中国在1985年颁布实施《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并发布《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开展节能降耗。中国鼓励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扩大利用洁净煤和煤层气,减少直接燃煤比重。发展新型金属、新型非金属及常规矿物原料的替代品,降低经济社会对常规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

 

    ——建立战略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国家根据矿产资源供需现状及现有国力,对重要战略资源分期分批纳入储备序列。

 

    ——逐步解决老矿山的资源接替问题。中国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开采进入中晚期,接替资源不足。一些老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而难以为继。中国政府从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开展大型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使部分老矿山摆脱资源枯竭的困境,延长其服务年限。

 

 

    中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推进国内外资源、资本、信息、技术与市场的交流。

 

    中国实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中国鼓励国内矿山企业与国际矿业公司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国际惯例经营运作。中国石油工业自1982年开始对外开放,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近年来开发范围逐步扩大,原油产量大幅度提高。目前,中国已参与境外油气资源开发。中国政府在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已经或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进一步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于1999年8月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2000年6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2年3月发布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国内采购;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在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中国政府一直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石油对外合作模式,已广为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2001年9月,中国发布了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其他矿产资源。2000年10月,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可采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外商投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提高综合利用率、到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外商独资或者与中方合资、合作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年;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对外商提出不合理的经济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

 

    ——进一步改善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有关承诺,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已经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国民待遇。中央政府确保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各地的统一实施,规范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办矿的管理行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修改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建立了公开的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系统,确保外商使用公益性地质资料。明晰、简化、规范了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

 

    ——转变引进机制和经营方式。在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过程中,吸引外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将从单纯强调吸引资金向引进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优秀人才并重的方向转变,从单纯注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吸引外资向更多地发展矿业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方式转变。

 

    中国将继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扩大矿产品国际贸易,实现矿产资源产品的余缺互补,促进矿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制定统一的矿产品进出口政策,统一协调优势矿产品的出口和短缺矿产品的进口,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经济效益,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出口和初级矿产品的进口。直接进口矿产品仍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利用国外矿产资源的主要方式。中国政府将逐步改变目前包括原油在内的矿产品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实施多元化、全方位的进口。对于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中国传统优势矿产资源,将改善出口结构,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积极推进行业中介组织开展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国内外矿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参与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勘查、开发和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按照国际惯例促进和保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积极开展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领域的对外合作,扩大双边和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同步发展。中国已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土地复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继续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实施清洁、安全生产。

 

    ——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生态脆弱的地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禁止土法炼焦、金属冶炼、炼硫、炼矾等;限制新建、改建含硫量大于1.50%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海洋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护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批。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废气排放,加大对矿山有毒有害废水污染物的监督治理和查处力度。

 

    ——加强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和灾害防治。国家组织开展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矿山企业加强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建立信息网络,做好防灾减灾预案,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性灾害发生。

 

    ——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国家将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对生产矿山,建立以矿山企业为主的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新建矿山,由企业负担治理资金。

 

 

    新中国成立十五多年来,中国矿产资源管理逐步得到加强,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制定并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国现已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由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82年以来,中国立法机关陆续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国政府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20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保障。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转变并加强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1950-1981年,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由原地质部和有关工业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地质部门主要承担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职能,有关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1982年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1988年和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时,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四项基本职能。1996年1月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以加强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原国家计委和煤炭、冶金等有关工业部门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土资源部,实现了全国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地(市)和80%以上的县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中国政府正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责任、规划审查、规划公告、规划修编、规划监督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建立规划实施保障和信息反馈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改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中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矿产资源法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近年来,中国改革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确立了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勘查区内采矿权的法律制度,强化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排他性。改革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的方式有偿取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中国政府将继续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管。

 

    ——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国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中国政府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而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海上和陆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中国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人可以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国政府规定从1998年起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对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免缴或减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整顿和规则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前提。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中国立法机关多次组织执法检查。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趋于好转。今后,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方式,按照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办事制度、审批事项、要件、标准和时限等,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审、窗口办文、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公报制度,发布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情况,逐步向全社会公开地质资料信息。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使全社会都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查询国家矿产资源规划、政策、法律法规、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查询勘查区块登记信息、采矿登记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费率及缴纳方法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大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中国愿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资源环境合作,与世界各国一道,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携手奋进。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_政策法规_全球矿产资源网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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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规范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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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面临着新形势、新矛盾、新问题。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尚未完成,国民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巨大,尽管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后,我国政府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增长率放缓,甚至出现负值,但是,我国大宗矿产资源长期供给不足的矛盾难以解决,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这决定了今后我国应更多地开发利用国内的矿产资源。另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面临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下简称“三条红线”)的硬约束,在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严厉的环境问责下,地方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问缘由,只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一律关停,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突出,解决这一矛盾,既要认清矛盾产生的根源,又要精准施策,从源头上治理。

一、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根源剖析

1.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影响认识存在误区

1.1.1 矿产资源开发必然造成环境扰动

矿产资源开发必然造成环境扰动,包括物理扰动、化学扰动、结构扰动和社会经济扰动,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物理扰动造成生态环境系统和景观改变,化学扰动造成环境污染,结构扰动造成地质灾害,社会经济扰动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图1)。

1) 物理扰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会造成物理扰动,主要包括破坏生态系统平衡、占压土地和破坏景观。①地表剥离破坏生态生态系统平衡。勘探、采矿和矿石加工设施的建设,需要剥离矿区表土,清除地表植被,这会造成天然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改变、地形变化、水土流失,尤其是露天开采要进行大面积的地表剥离,改变动植物栖息环境和迁移通道。②采矿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一方面,露天开采、矿区建设,尤其较深的露天矿开采,需要剥离大量的地表岩土、植被,会排出大量的废石和压占土地;地下开采,通过破碎岩石进行采矿,但同时也产生大量的废石,废石堆放地表,也会压占土地。另一方面,不论是地下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会产生大量的尾矿。尾矿是选矿过程中那些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再进一步分选的含量最低的有用组分,它并不是完全无用的废料,往往可以综合利用,或者在未来技术进步以后可以继续利用。在这之前,需要修筑尾矿库,这样也会造成土地的压占。③采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破坏保护区内及其周围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

2) 化学扰动。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化学扰动包括水平衡、土壤平衡和大气平衡的破坏。①破坏水平衡。采矿、选矿活动会使地表水或地下水pH值产生较大变化,甚至会受到重金属和有毒元素的污染,从而危及矿区周围水域、土壤,甚至破坏整个水系,影响生活用水及工农业用水。水力开采(淘金)改变河道和矿床结构,尾矿的排放堆积和水土流失会造成河湾、沿海浅水区、池塘及泛滥平原的泥沙淤积,使水质恶化;水生生态环境的剧烈改变妨碍野生生物物种的生长、繁殖,导致生物种群数量下降甚至灭绝。②破坏土壤平衡。采矿产生的废石和尾矿的堆积,会破坏土壤中的化学元素平衡,造成土壤污染和农作物、牲畜受污染毒害,进而降低农产品产量和质量。③破坏大气平衡。采矿过程的钻孔、爆破和矿石破碎,矿石、废石装载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石堆(尤其是煤矸石)的氧化和自然释放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废石风化形成的细粒物质和粉尘、尾矿等在干燥气候与大风作用下产生尘暴,造成局部大气平衡的破坏,甚至空气污染。

3) 结构扰动。岩层是在长期的地质作用过程中形成的,岩层中的矿物颗粒和水分在各方面力量的作用下,达到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但是矿产开采打破了这种平衡。一方面,采矿要疏干排水,造成地下水平衡的破坏;另一方面,采矿要挖掘和爆破,破坏地表岩层和土壤的原有结构构造,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改变了岩层原有的应力结构,进而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荒漠化、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如果矿区处在构造断裂带、降水量过多的环境薄弱地带、重要的技术工程设施等大地构造不稳定区域,则结构扰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更加突出。

4) 社会经济扰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社会经济扰动是指打破矿产资源所在地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平衡,重建新的社会经济平衡结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选矿、冶炼和后续加工过程,会带动各类人员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聚集,不仅矿业规模越来越大,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而且还可能成为主导产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增加物流运输需求,带动当地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增加物资供应需求,带动当地采矿所需物资供应产业的发展;增加电力、燃油等能源需求,带动能源供应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服务需求,推动当地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增加住房需求,带动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生态修复、治理和生态景观再造,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带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产业的发展。

1.1.2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有限

总体来看,大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扰动较小。

1) 矿产勘查阶段对环境的扰动很小。在勘查阶段,有些勘查活动需要上钻机、挖探槽,少部分需要挖巷道(坑探),但因其挖掘的土方量有限,对环境的扰动很小。只要控制好打钻的废水不让流入农田和溪流,控制好所挖掘土方的堆放,确保点状污染源不变成线状污染源,那么其影响程度就小。

2) 中小型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不大。中小型矿山开采,只要控制住废水,不让其流入河流和农田,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并处理好废石和尾矿的堆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仍属于点状的,影响不大。如果采用绿色开采技术(如地下开采和废石回填),边开采边治理,其环境影响程度可以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中小型矿山的资金、技术实力较差,环境治理动力不足,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 大型煤矿和露天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大型煤矿(地下)开采造成大面积地下水潜水面的下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大,可能导致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但如果采用回填技术,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可大大减少;大型露天矿床(如铁矿)的开采,因剥离表土和废石、尾矿堆放,造成占地和地表生态破坏比较严重,需要重点关注和整治。

4) 油、气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可控。油、气大都是埋藏在几千米深的地下,上部有盖层,只要正常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出现钻井、采油污水随意排放、油气挥发和燃烧、采油过程的跑冒滴漏、生产事故等则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不过只要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少生产事故和跑冒滴漏,并做好污水处理,油田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很小范围内。

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带来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也不能不加分析就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扰动不同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的措施。

1.2 对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三条红线”的理解不到位

2013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海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构建绿色生产体系,大力增强全社会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5月18日~19日,习近平总书记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在资源利用上线方面,不仅要考虑人类和当代的需要,也要考虑大自然和后人的需要,把握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度,不要突破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开发和保护的目标一致。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看,尽管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之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有矛盾,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矿产资源开发是建设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重大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也是国家重大战略利益,因此,开发与保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必须两者兼顾,或者说,在保护和开发之间、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问题的关键是: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中央的政策。现在有部分地方政府担心环境问责,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这是不可取的,甚至是错误的。

2) 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不仅有资源的开发问题,也有环境的利用问题,但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换句话说,资源开发不应该过度开发,环境利用也不应该过度利用,而是要把握度,这个度就是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

资源开发和环境利用是为了发展,保护也是为了发展,为了未来更好的发展,因此,在处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时,既不是牺牲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来求得经济发展,也不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或者先开发利用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既不是舍弃经济发展来缘木求鱼,也不是先保护再开发利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是两者并重,在开发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

3) 要正确理解生态文明建设和“三条红线”的含义。“三条红线”的提出和实施,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针对我国在工业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而提出来的,完全正确。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绝不是指低层次的原始状态的绿水青山,而是指高层次的、生态环境得到很好保护的绿水青山;习总书记所讲的生态文明建设,绝不是让我们退回到原始状态的生态文明,而是要在高度发达和高质量发展基础上,生态环境得到很好保护的现代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理解为生态文明,而要理解其中有“建设”的含义,是通过建设才形成的生态文明,否则就成为原始的生态文明。因此,在执行政策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业特点,既要充分利用稀缺的矿产资源来发展经济,又要在开发过程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从矿山的设计开始就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理念,从矿山设计到矿山闭坑全过程,严格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思想和方案,包含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内容,做到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并重,实现绿色开发和高质量发展。

二、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思路建议

站在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保护好生态环境,让天蓝、水绿、山青,让老百姓拥有洁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安全的食品和健康的身体,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必须贯彻开发和保护并重的思想,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从实践来看,允许在“三条红线”内“开天窗”即设立“矿产资源保留地”,并对不同类型的矿产地实行差异化管理。

2.1 允许在“三条红线”和保护区内“开天窗”

从保护区的设置来看,全国各种保护区分别由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主管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设置和主管。保护区的划定比较早,不少是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划定的,在设立保护区时,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矛盾不那么突出,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再者,在划定保护区时,部分地方政府重保护,缺乏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造成现在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尖锐。

从“三条红线”的设置来看,生态保护红线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由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设置,环境质量底线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设置。“三条红线”与保护区有重叠的,但“三条红线”的范围比保护区的范围更大。加上当前地方政府在理解中央政策上的偏差,造成了地方政府在保护和开发之间只选择保护,甚至牺牲开发的局面。由于地方政府理解中央政策的不到位,已经对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在“十四五”规划期间,应对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做出调整。

1) 将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允许矿产资源开发写进“十四五”规划。当前基层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如果不把中小矿山和对环境有影响的矿业活动关停,会被环保问责,甚至丢掉乌纱帽;另一方面,如果关停,地方经济受到较大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把稳增长作为2020年经济工作的第一目标,但这还不够,还要把开发区和“三条红线”内允许矿产资源开发写进“十四五”规划,因为,规划受法律保护,将开发区和“三条红线”内允许矿产资源开发写进规划以后,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矿产资源开发政策要做出调整,那么,基层政府就有执行法律和政策依据,也便于操作。

2) 设立高标准“矿产资源保留地”。在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设立“矿产资源保留地”,尤其是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开采矿产资源,可以划出一定范围作为矿产资源保留地,矿产资源保留地与各种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共存,实现保护与开发并重。在矿产资源保留地内允许开发大型矿床、露天矿床以及煤矿,但是标准要求更高,即在矿产资源保留地内从事勘查、开采,要经过严格的环评和严格的审核,开采手段以地下开采为主,采用边开采边回填等绿色开采技术。

3) 允许中小型矿山开采。由于中小型矿山的开发活动属于点状污染源,仅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的中、小型矿山,允许直接开发,但要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从矿山设计开始就要贯穿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理念,到矿山闭坑时,环境恢复治理的任务也要随之完成,没有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任务的,不允许闭坑。对于已经开采的矿山,要加强废水、废渣和尾矿排放的管控,实行动态监测,防止点状污染源变成线状和面状污染源。

2.2 加快清查废弃矿山、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历史欠账

由于历史的原因,废弃矿山、老矿山没有征收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自2006年开始,我国开始征收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但2018年7月1日停止征收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取而代之的是恢复治理基金。在这期间征收的恢复治理保证金,有一部分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但老矿山与废弃矿山都要治理,资金需求量巨大,僧多粥少,加上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偏低,造成了恢复治理资金严重不足。更有甚者,据不完全调查,全国普遍存在着县级政府挪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象,实际的恢复治理保证金仅仅是账面上的数字。这进一步加剧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的短缺。

当前,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迅速查清到底有多少废弃矿山和老矿山需要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包括地点、面积、所需投入的工程量和资金量等。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合理使用监管。

2.3 集中攻克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技术难题

当前,需要集中攻关的是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废弃矿山已经停产,但废弃矿山原有粗放的开发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仍很严重,地面塌陷、土地损毁、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依然突出,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技术应该有别于新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而老矿山,由于在矿山设计和建设时就没有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规划,在采矿时已经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果要求其采用绿色开采技术,就会面临着资金短缺、设备更新和开拓技术不匹配等难题,因此,老矿山的转型升级技术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其关键是如何实现绿色开采和高质量发展。

三、结  语

在我国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发展的过程中,矿产资源开发面临着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和“三条红线”硬约束,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突出。解决新时期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应站在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深刻剖析矛盾产生的根源,精准施策。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客观认识不同类型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扰动的差异,总体上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动不大,但大型煤矿和露天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重点关注和整治;要准确理解生态文明建设和“三条红线”的深刻含义,坚持保护和开发利用并重原则,在开发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二是在政策的顶层设计上,将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允许矿产资源开发写进“十四五”规划;设立高标准“矿产资源保留地”;允许保护区和“三条红线”内中小型矿山直接开采;加快清查废弃矿山、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历史欠账;集中攻克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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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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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兰陵县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五月

附表1 规划基期兰陵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 规划基期兰陵县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3 兰陵县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规划表

附表4 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

附表5 兰陵县主要矿产资源探矿权设置区划表

附表6 兰陵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7 兰陵县主要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区划表

附表8 兰陵县矿产资源开发重大项目规划表

附表9 兰陵县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10 兰陵县主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11 兰陵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规划表

附图1 兰陵县矿产资源分布图(1∶5万)

附图2 兰陵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1∶5万)

附图3 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图(1∶5万)

附图4 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1∶5万)

附图5 兰陵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1∶5万)

附图6 兰陵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规划图(1∶5万)

为推动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重大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谋划十三五期间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政管理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临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兰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兰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对省、市级规划的细化与落实。兰陵县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规划适用范围为兰陵县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15年为基准年,2016~2020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5年。

兰陵县地处鲁西南,东与临沂市罗庄区及郯城县接壤,东南部与郯城县相连,南部与江苏省邳州市毗邻,西部与枣庄市为邻,北部与费县交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1′~118°18′,北纬34°37′~35°06′。下辖17个乡镇(街道),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600个

,213个社区,总人口137万,总面积1724km

。兰陵县交通便利,G206国道、京沪高速、临枣高速、临枣铁路干线穿境而过,39条城乡公路形成七纵五横的交通框架。

兰陵县为鲁南低山丘陵区,海拔+40m~+580m,地势自西北向东南逐次降低。海拔+250m以上的山峰有抱犊崮、文峰山、西神山、马山、黄山、寨山、高山、九女山、大涧山、景山、大虎山等16个。其中号称“鲁南擎天柱”的抱犊崮为县境制高点,海拔+580m。兰陵县境内主要河流12条,

5座,其中会宝岭水库总库容达2.09亿m

。兰陵县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区内平均气温13.3℃,年

2300小时~2900小时,年平均降水量850mm~900mm。

“十二五”时期,兰陵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十二五”末,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36亿元,年均增长11.2%。地方财政收入14.6亿元,是2010年的3.3倍,年均增长26.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5亿元,年均增长18%。五年累计完成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700亿元,年均增长16.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93元,年均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2元,年均增长15.6%。

兰陵县目前共发现各类矿产40种,探明储量的有煤矿、铁矿、铜矿、金矿、石膏矿、石英砂岩矿、铝土矿等20多种,开发利用的10种。

已探明的矿产中铁矿、石膏矿、玻璃用石英砂岩矿、建筑用灰岩矿为本县的优势矿产。截至2015年,查明铁矿资源矿区27个,石膏矿区4个,水泥用灰岩矿区2个,玻璃用石英砂岩矿区10个,金矿区1个。

专栏一兰陵县主要矿产资源分布及查明资源储量

矿产名称

分布乡镇

单位

查明资源

储量

铁矿

鲁城镇 尚岩镇

新兴镇 兰陵镇

矿石千吨

1605608

石膏矿

兰陵镇

矿石千吨

2201341

水泥用灰岩矿

车辋镇

矿石千吨

86943

玻璃用石英砂岩矿

鲁城镇 新兴镇

矿石千吨

3049

金矿

下村乡

矿石千吨

44

数据来源:兰陵县2015年底矿产资源储量简表

(1)主要矿产资源储量丰富

兰陵县矿产资源种类较多,资源储量较为丰富。在探明储量的矿产中铁矿、石膏矿资源储量居全市前列,玻璃用石英砂岩矿及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潜力较大。

(2)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金属矿产相对缺乏

兰陵县已发现矿种及已探明储量矿产中非金属矿产占绝对优势,尤以建材非金属矿产最为丰富,主要有石膏、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玻璃用石英砂岩等。金属矿产中只有铁矿具有较大规模,其它金属矿产不占优势。

(3)矿产资源分布区域特色明显

由于成矿地质条件不同,兰陵县矿产资源分布地域特征明显。龙宝山、小岭等地有金、铜等多金属矿产;北部大仲村镇、下村镇、车辋镇等地灰岩广泛分布;西部鲁城、新兴、尚岩三个乡镇,主要有铁矿、石英砂岩矿;石膏矿集中分布于兰陵镇南部。

(4)矿种较多,但资源配套程度较差

兰陵县探明储量的矿产中,金属矿产除铁矿、金矿2种外,其余品种少,规模小,难采选;非金属矿主要以建材矿产为主,储量大,易开采,但矿山开采较为零散,尚未形成集中开采模式。

至2015年底,兰陵县共设置探矿权21个。其中金属矿产18个,非金属矿产3个。勘查矿种有铁矿、金矿、石膏矿、海绿石矿。勘查面积103.16m

。达到勘探阶段的探矿权11个,详查阶段的9个,普查阶段的1个。

截至2015年底,兰陵县共设置采矿权58个。按矿类分,金属矿产25个,非金属矿产33个;按开采方式,露天开采24个,地下开采19个,露天-地下联合开采15个;按发证单位,国土资源部发证1个,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证33个,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发证8个,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发证16个。

至2015年底,兰陵县58家矿山企业(不含地下水),按开采规模分,大型矿山10个,中型矿山19个,小型矿山29个;按开发利用现状分,生产矿山25个,筹建矿山2个,停产矿山31个;全县各类矿山从业人数总计7083人,矿业总产值约110亿元。

专栏二兰陵县2015年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

矿种

矿山企业

从业人员(个)

年产矿石量

(万吨)

矿业总产值

(万元)

矿山总数

生产矿山

铁矿

25

5

4605

686.3

80297

石膏

9

7

1759

246.3

13793

水泥用灰岩

2

1

312

152.6

10682

建筑石料

用灰岩

13

4

204

103.4

3102

玻璃用砂岩

7

1

203

14.1

705

兰陵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露天开采形成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开采产生采空塌陷、地裂缝等。

据调查,截至2017年底,兰陵县露天矿山采坑个数为564个(露天采坑213个,破损山体351个),固体废弃49个,工业广场190个,尾矿库58个 。占损土地面积总计2893公顷,其中露天采坑占损土地面积485公顷,破损山体占损土地面积1131公顷,固体废弃占用土地面积112公顷,工业广场占地面积922公顷,尾矿库占地面积244公顷。

全县采空区面积共计430公顷,其中石膏矿采空区面积365公顷,铁矿采空区面积28公顷,另有煤矿及金矿老采空区约30公顷。

“十二五”期间,兰陵县已设置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14个,项目总投资5869万元。项目已完工的有9个,未施工的5个,项目实施率为64%。

第二轮《兰陵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布实施后,各项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等工作有了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兰陵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按照二轮规划部署,重点安排符合规划或者规划确定的地质勘查项目,新发现一批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地。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其中兰陵县古林—兰陵铁矿勘查项目获得重大突破,探明资源储量6.22亿吨,为2014年全国十大找矿成果之一。

通过整合矿产开发企业经营主体、组建大型矿业集团,提高准入条件、整合矿区资源、实施整体开发、关闭小矿等措施,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水平不断提高,矿业结构持续优化。至2015年底,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由2007年的30.5%提高到2015年的46.6%。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采用采矿新工艺、新方法,加强低品位、难采、难选冶矿石的利用,提高了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减小了对环境的污染及破坏。截至2015年,地下开采大中型铁矿开采回采率达到85%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90%以上,露天开采建材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94%以上。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制定鼓励政策,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实施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兰陵县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部关闭,对生态环境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矿山已基本进行恢复治理。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山东正处于整体进入工业化基本实现、城市型社会基本形成的新阶段,兰陵县正处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业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兰陵”的关键时期,矿产资源有效保障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采取的“降能”措施,导致矿山企业发展速度放慢,短期矿业衰退带来了矿业调整机遇。各种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经济持续增长必将带动矿业发展。矿山企业必须抓住机遇,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改变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达到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的目标。

兰陵县金属矿产中铁矿资源较为丰富,由于国家钢铁去产能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影响,铁矿价格大幅下跌、铁矿企业多数已基本停止生产,若市场回暖,需求增加,通过恢复生产可以有效增加供给。兰陵县非金属矿产中石膏矿、玻璃用砂岩矿、水泥用灰岩矿、建筑用灰岩矿等较为丰富,除满足本地需求外,外销较多。“十三五”期间要严格控制水泥用灰岩、石膏、玻璃用砂岩的产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投放矿业权,增加有效供给。

兰陵县非金属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经营粗放,存在矿产资源浪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业的整体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多数矿山企业只是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或简单的粗加工,矿产品附加值不高,科技办矿水平总体较低。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相对滞后。兰陵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较多,开采遗留的深大采坑及陡立坡面受风化、雨水冲刷等自然因素影响存在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石膏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治理恢复成本高、难度大。

“十三五”时期,兰陵县要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和鼓励多渠道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强化规划管控,加强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和管理,加强对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对采矿诱发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实施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提高资源有效供给和保障能力,努力开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绿色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及临沂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兰陵县政府关于“奋力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兰陵,与省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转变矿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节能降耗减排水平,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为重点,坚持开放与保护并重,开源和节流并举,统筹安排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放、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统筹兼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全力为兰陵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资源保障,促进“富裕美丽幸福新兰陵”的全面建设。

根据兰陵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矿产资源的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发展与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矿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使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矿山开采与治理恢复同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全面保护绿水青山。严守生态红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优先安排经济建设急需、环境影响程度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提高勘查开发水平,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4、

合理调控开发总量与强度,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大力推进矿产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推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新模式,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严格矿山企业准入,提高开矿准入门槛,坚持规模化、规范化开采。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后采空区的治理恢复与监管。

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基础地质研究程度,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技术创新力度;采用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勘查和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高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规划期内,全县重点加强铁矿、金矿、稀土矿、地热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开展铁矿重点矿区深部找矿工作,力争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地,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到2020年,探矿权总数控制在25个以内。

重点开发铁矿,有效调控石膏、石英砂岩、建筑用灰岩开采总量。矿山数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压减10%以上,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70%。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治理恢复面积达100公顷,矿区土地复垦达30公顷。

至2020年,全县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绿色矿山达标率不低于60%。已有砂石土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专栏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

类别

指 标

单位

2015年

2020年

属性

矿业经济

矿业产值

万元

110375

预期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铁矿

矿石千吨

6863

12000

石膏

矿石千吨

2463

3500

水泥用灰岩

矿石千吨

1526

4000

玻璃用砂岩

矿石千吨

141

2000

建筑石料用灰岩

矿石千吨

1030

10000

矿业转型与绿色矿业发展

大中型矿山比例

%

47

70

大中型/小型绿色矿山比例

%

-/-

100/60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95

100

约束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

%

-

80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面积

公顷

100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公顷

30

重要优势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得以全面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利用水平和深加工能力大幅提高;矿产开发秩序更加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格局全面形成。

根据兰陵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矿产后续加工为依托,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形成具有兰陵县地方经济特色并与县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包括鲁城、尚岩、新兴、兰陵四个乡镇,区内铁矿资源极为丰富,截至2015年底,区内累计探明铁矿资源储量16亿吨。区内有兰陵县政府重点打造的“1000亿级引擎园”——“兰陵县矿业冶金产业园”。园内以产业链纵向延伸、横向拓展及循环利用为重点。园内建成投产的重大项目有会保岭铁矿、金玺泰、招金矿业等。重点实施的项目有济钢球墨铸管、凤凰山铁矿等。

截至2015年,区内已设铁矿探矿权17个,已设铁矿采矿权24个。规划设置铁矿勘查规划区块18个,设置铁矿开采规划区块32个。

包括尚岩、新兴两个乡镇。为兰陵县石英砂岩矿资源集中分布区。区内可通过矿山整合,对石英砂岩矿集中进行开采,并以大型石英砂岩矿产地为核心建设产业园,打造以矿产开采、精深加工为一体的大型矿业集团。

截至2015年,区内已设石英砂岩矿采矿权6个。规划设置石英砂勘查区块2个,设置石英砂开采规划区块6个。

包括鲁城、下村、车辋、大仲村、矿坑等乡镇。区内石灰岩矿资源潜力巨大,现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多为小型矿山,分布零散。为合理开发利用该区灰岩资源,可划定集中开采区进行规模化开发,并对矿山企业进行整合、组建大型矿业集团进行规范化开采。区内有兰陵县政府着力打造的“100亿级特色园区”—“车辋建材产业园”。园内鼓励现有骨干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市场为导向研发生产节能环保型新产品。

截至2015年,区内已设灰岩矿采矿权个12个,规划设置灰岩勘查区块2个,开采规划区块24个。

位于兰陵镇南部底阁盆地一带。区内石膏矿开采多年,采空区较多,且已引起多处地面塌陷,存在安全隐患。

截至2015年,区内已设石膏矿探矿权2个,采矿权9个,规划设置石膏矿勘查区块2个,开采区块9个。规划区块均为已有探矿权及采矿权延续及保留,无新设探矿权及采矿权。已有采矿权到期后按照相关政策逐步有序退出。

区内现有的大型矿山企业如兰陵石膏集团等在政府支持引导下积极延伸产业链条,推进石膏矿产由原矿销售、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

重点勘查铁矿、金矿、地热等矿产,限制勘查石膏、水泥用灰岩矿。

重点开采铁矿;集中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石英砂岩;限制开采石膏、水泥用灰岩等矿产;限制开采砖瓦用页岩、河砂等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矿产,如确需开采,需开展规划论证,做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增长与全县经济总量增长尽量相适应的原则,到2020年,全县主要固体矿产中铁矿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万吨,石膏矿总量控制在350万吨,玻璃用石英砂总量控制在200万吨,水泥用灰岩总量控制在4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

落实上级规划,兰陵县重点勘查区2个,为“兰陵县铁矿重点勘查区”及“兰陵县龙宝山稀土矿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内优先部署公益性地质工作,优先投放探矿权,引导多方资金和力量有序投入,鼓励开展商业性勘查,鼓励开展区域整装勘查。

落实上级规划,将“兰陵底阁盆地”划定为石膏矿限制勘查区,将8个省、市级历史文物和生态保护区划定为限制勘查区。将兰陵县国家农业公园、兰陵压油沟景区划为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实行限制矿种的规划准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控制探矿权投放,新设探矿权应进行论证,已设探矿权要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和重要的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应依法有序退出。

专栏四 兰陵县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类别

面积

(km

矿种

已设矿权

规划

矿权

备注

KZ001

兰陵铁矿重点勘查区

鲁城、尚岩、新兴、兰陵

重点勘查区

389.00

铁矿

17

18

落实

省规

KZ002

兰陵县龙宝山稀土矿勘查区

下村乡

重点勘查区

5.15

稀土矿

0

0

落实

省规

KX001

底阁盆地石膏限制勘查区

兰陵镇

限制勘查区

70.00

石膏矿

2

1

落实

省规

KX002

兰陵文峰山省级地质公园

尚岩镇

限制勘查区

6.26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落实

市规

KX003

苍山县抱犊崮自然保护区

下村乡

限制勘查区

3.68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KX004

苍山县文峰山自然保护区及市级森林公园

尚岩镇

限制勘查区

3.64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KX005

苍山县会宝岭水库保护区

尚岩、鲁城、新兴

限制勘查区

21.41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KX006

苍山县大宗山自然保护区

矿坑镇

限制勘查区

3.57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KX007

兰陵郎公寺保护区

矿坑镇

限制勘查区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落实

市规

KX008

山东兰陵会宝湖国家湿地公园

尚岩、鲁城、新兴

限制勘查区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落实

市规

KX009

兰陵自来水公司西水厂、东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

卞庄

限制勘查区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落实

市规

KX010

兰陵国家农业公园

卞庄代村

限制勘查区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KX011

兰陵压油沟景区

金岭镇

限制勘查区

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商业性勘查

0

0

落实上级规划重点矿区1个,为“苍峄铁矿重点矿区”。

县级划定重点矿区2个,为“古林—兰陵铁矿重点矿区”、“兰陵县沟西—西官庄—凤凰山铁矿重点矿区”。

区内进行统筹规划,在资源配置、矿业权设置、矿业用地、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方面向区内倾斜,加强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专栏五 兰陵县重点矿区

编号

名称

所在行

政区

面积(km

)

主要矿产

资源储量单位

储量

已设采矿权

拟设采矿权

备注

ZK001

苍峄(兰陵)铁矿重点矿区

尚岩镇

新兴镇

鲁城镇

128.08

铁矿

矿石

万吨

42002.75

5

2

落实上级规划

ZK002

兰陵县古林—兰陵铁矿重点矿区

兰陵镇

38.22

铁矿

矿石

万吨

62228.9

0

3

ZK003

兰陵县沟西—西官庄—凤凰山铁矿重点矿区

尚岩镇

新兴镇

32.55

铁矿

矿石

万吨

22508.0

0

2

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保护区等的核心功能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交通干线和河道堤防两侧保护范围以及其它禁止开采的区域划为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区内禁止新设一切矿产采矿权。加强禁采区内已有采矿权退出机制建设,原有采矿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

落实上级规划,将兰陵县文峰山自然保护区、兰陵抱犊崮自然保护区、兰陵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等8个省、市级主要的历史文物和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划为禁止开采区。

将兰陵县国家农业公园、兰陵压油沟景区等13个风景名胜区及60多个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为禁止开采区。

专栏六 兰陵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类别

面积

(km

矿种

已设矿权

规划矿权

备注

CJ001

兰陵文峰山省级地质公园

尚岩镇

禁止开采区

6.26

所有矿产

0

0

CJ002

苍山县抱犊崮自然保护区

下村乡

禁止开采区

1.87

0

0

CJ003

苍山县文峰山自然保护区及市级森林公园

尚岩镇

禁止开采区

1.86

0

0

CJ004

苍山县会宝岭水库保护区

尚岩、鲁城、新兴

禁止开采区

21.41

0

0

CJ005

苍山县大宗山自然保护区

矿坑镇

禁止开采区

1.89

0

0

CJ006

兰陵郎公寺保护区

矿坑镇

禁止开采区

0

0

CJ007

山东兰陵会宝湖国家湿地公园

尚岩、鲁城、新兴

禁止开采区

0

0

CJ008

兰陵自来水公司西水厂和东苑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一定范围

卞庄

禁止开采区

0

0

CJ009

兰陵县国家农业公园

卞庄代村

禁止开采区

0

0

CJ010

兰陵压油沟景区

金岭镇

禁止开采区

0

0

将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保护区等的缓冲功能区、重要水源要水源地的涵养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的周边地区和其他限制开采的区域以及限制开采的低-超低品位铁矿、石膏等矿产所在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严格采矿权设置,新设采矿权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论证。

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3个。

区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和项目,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投入,积极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模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专栏七兰陵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序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面积

(km

治理项目

项目起止时间

1

兰陵县苍峄铁矿开采重点治理区

尚岩镇

鲁城镇

新兴镇

35.4

露天采坑恢复治理、地下采空区治理

2016-2020

2

兰陵石膏矿开采重点治理区

兰陵镇

21.9

采空区治理及影响村庄搬迁避让,石膏矿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2016-2020

3

兰陵矿坑镇灰岩开采重点治理区

矿坑镇

12.69

露天采坑及破损山体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2018-2020

铁矿为兰陵县重点优势矿产,矿山数量较多,后续开发管理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加快产品升级。重点开发鲁城、新兴、兰陵等地区铁矿资源,以大型铁矿为依托建立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引导规模以下铁矿企业重组、转型,推进铁矿资源开发与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年产规模达不到15万吨的小型矿山,逐步平稳关闭。到2020年,铁矿开发总量力争保持在1200万吨左右。

兰陵县石英砂岩矿多为中、小型矿山,开发利用与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矿山企业集团,实现资源节约化、规模化开发利用。逐渐淘汰30万吨/年以下的石英砂岩开发项目,到2020年,开发总量保持在200万吨左右。

兰陵县石膏资源丰富,开采时间较长,采空塌陷区较多、地质灾害程度较高。开发管理中应严格开采准入制度,规划期内禁止新设采矿权。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30万吨/年。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到2020年石膏产量不超过350万吨。

兰陵县建筑用灰岩矿山数量多,分布面广,全部为小型矿山。开发管理中要严格采矿权准入制度,新建矿山生产规模要不低于100万吨/年,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合理调控采矿权数量,到2020年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到2020年建筑用灰岩产量不超过1000万吨。

调整矿产品结构,改善采、选、冶等技术,提高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水平和能力,使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矿产品比例明显提高。实现产品由“原料型”向“加工型”转变,促进优质资源优势开发,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铁矿要围绕构建“铁精粉—烧结球团—冶金材料—装备材料”产业链,积极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提高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抓好矿产冶金产业园规划建设工作,明确功能分区和发展重点,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大型精品钢、不锈钢及冶金复合材料加工生产基地。

石英砂岩矿要积极发展石英砂附加产业,不断延长石英砂岩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积极打造资源绿色开发、高效利用,安全环保的石英砂产业集群。

石膏矿围绕构建“石膏资源—石膏粉—石膏建材”产业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生产石膏纤维板、防水防火石膏板、高档装饰石膏板等产品,实现石膏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要对现有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集团。根据资源分布推进集中开采,促进开发秩序规范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及绿色化开采。

兰陵县砂石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开发利用的主要为玻璃用石英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砂石土矿山多为小型矿山,矿山呈点状分布,开采多呈零散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根据资源分布推进集中开采,合理调控开采总量、优化资源开发布局、严格准入管理,促进开发秩序规范和产业转型升级,逐步实现砂石土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及绿色化开采。

砂石土资源开发要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政策,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要按照减少布点,控制总量,产能规模与市场需求基本适应的原则,合理调控矿业权数量及年度开采总量。十三五”期间,对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实行减量化管理,确保采矿权总数不增加。现有的砂石土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一律不再延续。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的,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到2020年,兰陵县砂石土类采矿权总数不超过14个,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万吨以内。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不超过10个,开采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玻璃用石英砂岩矿采矿权不超过4个,开采总量控制在200万吨。

综合考虑兰陵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发利用条件、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划定砂石土集中开采区,有序引导砂石土类资源集中开采,着力提高砂石土类矿产安全生产水平、规模化开发水平、绿色发展水平和高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划定石英砂岩集中开采区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3个。

专栏八 兰陵县砂石土/小型非金属矿资源集中开采分区表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类别

面积

(km

矿种

已设矿权

规划矿权

备注

SCJ001

兰陵县前龙湾—大北庄—顺河灰岩集中开采区

鲁城镇 下村乡

集中开采区

32.8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1

5

SCJ002

兰陵县西马山—下大炉—牡丹池灰岩集中开采区

下村乡 车辋镇

集中开采区

56.5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3

3

SCJ003

兰陵县祖居庄—温庄—扶丘灰岩集中开采区

大仲村 车辋镇

集中开采区

44.79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2

9

SCJ004

兰陵县尖顶山—大青山—双子山石英砂岩集中开采区

尚岩

新兴

集中开采区

36.1

玻璃用石英砂岩矿

5

4

新设砂石土开采项目原则上都要位于集中开采区内。区内严格限制采矿权设置数量,严禁私挖滥采,要注重山体的整体开发,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要鼓励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整改、提升”工作。区外,原则上不再新设砂石土采矿权,现有矿山到期不再延续,逐步关停,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

按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在分析现有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利用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基础上,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交通条件等因素,划定兰陵县小苍山地区建筑石料用灰岩备选开采区,进一步满足规划期内重大基础性项目在兰陵县范围内对砂石土资源的需求。

区内严格限制设置采矿权,经过论证,认为集中开采区内开采的砂石土资源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及重大基础性项目需求时,才能在备选区内设置采矿权。

现有矿山按管理要求逐步整改。新建砂石土类矿产,矿山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规划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通过。新建非金属露天矿山与已有矿山或拟建矿山、村庄、重要工程等间距不得小于300m,集中开采区内应实行分层或台阶式开采。

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要不低于100万吨/年,其它用途的砂石土资源矿山生产规模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并与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原则。

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要求等矿山开发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并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它砂石土及小型非金属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生态兰陵、美丽兰陵,必须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摆在突出位置,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审批前的会审工作,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一票否决制。

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持续开展全县主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加大资金筹措和投入力度,对全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到2020年,力争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70%以上,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80%,治理面积达100公顷。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进行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进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复绿工作。规划期内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60%,矿山复绿率达到60%。土地复垦面积达30公顷。

建立完善兰陵县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规划期内,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达到100%。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具有示范意义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选择对人居安全影响大和治理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一定治理基础的矿山优先设立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加强地方资金和政策配套,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集中各方力量,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项目的实施。

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项目20个。其中石膏矿采空区治理项目1个,铁矿露天采坑恢复治理项目1个,“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5个,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13个。

专栏九兰陵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工程

序号

名称

所在行

政区

面积(hm

治理任务

项目概算

(万元)

项目起

止时间

备注

1

苍山县华鲁石膏矿二矿采空区治理

兰陵镇

32.5

采空区治理

24000

2016-2020

2

苍山县华荣矿业石城崮铁矿露天采坑恢复治理

鲁城镇

8.8

露天采坑回填

3000

2016-2020

3

兰陵县神山镇石杭村灰岩矿

神山镇

1.03

危岩体清理,续坡回填,平台式治理

72.1

2018-2019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

4

棠林采石场

矿坑镇

7.58

530.6

2019-2020

5

平安村铝土矿

车辋镇

1.55

108.5

2021-2025

6

节义庄村灰岩

车辋镇

1.25

87.5

2021-2025

7

神山镇青竹山前村灰岩矿

神山镇

1.2

84.0

2019-2020

8

苍山县临通采石厂

大仲村镇

2.69

107.6

2018-2018

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

9

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孟庄砖瓦用页岩矿

车辋镇

1.91

76.4

已完成

10

苍山县盛和石子厂

向城镇

1.7

68

2018-2020

11

苍山县金方元石料场

矿坑镇

13.38

修建水库

535.2

不治理

12

苍山县开成石料厂

鲁城镇

2.94

危岩体清理,续坡回填,平台式治理

117.6

2020-2020

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

13

东润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矿坑分公司

矿坑镇

2.85

114

2018-2018

14

临沂市易隆建材有限公司

矿坑镇

1.76

70.4

2019-2019

15

苍山县杨树国采石场

矿坑镇

2.87

114.8

2020-2020

16

苍山县大山钙业有限公司

矿坑镇

6.8

272

已完成

17

苍山县石山石料厂

新兴镇

1.04

41.6

2018-2018

18

苍山县洪乾石料厂

新兴镇

1.79

71.6

2019-2019

19

苍山县天科石料厂

鲁城镇

3.75

150

2020-2020

20

苍山县兴发采石厂

大仲村镇

8.4

336

2019-2019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生产矿山所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进行治理。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闭坑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由政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治理。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用好土地政策。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矿山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使用,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利用残留资源进行开发式治理。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的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

鼓励第三方治理。县(区)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矿业整体形象、转变矿业发展方式、保障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

加强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低品位矿产综合开采,加强尾矿、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资源化利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实施动态评价与监测。到2020年,力争兰陵县大中型铁矿、石膏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提高2-3个百分点,开发利用水平再上新台阶。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100%。

充分发挥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山东兰陵石膏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矿业集团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支持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加快转化推广应用。

推进矿山尾矿、废石中有用成分的利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鼓励矿业企业开展系统节能,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鼓励使用节能采选装备、三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装备、选冶中间物料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设备。开展铁矿产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形成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典型。到2020年,重点铁矿企业选矿废水实现“零排放”,危险固废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加强绿色勘查宣传,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植根于地勘从业人员心中,按照“生态保护第一”的原则,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坚持绿色勘查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大力发展和推广无人机航空物探、遥感、浅钻、便携式钻机等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行业标准与规范,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彻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大、中型生产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进程,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兰陵县目前重点打造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苍山小阎庄铁矿及临沂会宝岭铁矿有限公司会宝岭铁矿,力争将其建设成为省市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并以此为样板,带动更多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全面发展。力争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全部建设成为绿色矿山,小型绿色矿山达标率不低于60%。已有砂石土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对新建和改建矿山实行绿色矿业准入制度,把建设“绿色矿山”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审查,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

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的任务和责任;建立和完善对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的考核制度,加速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矿山建设要与生态治理和复绿行动同步进行。县政府要适当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实力。

鼓励矿山企业引进先进采选技术,对采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淘汰落后技术设备和落后产能,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重点开展对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宣传,拓宽公众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渠道和路径,号召公众对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各项措施、工程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相关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推动绿色矿业的发展。

兰陵县共设置勘查规划区块27个。其中已设探矿权调整9个,空白区新设3个,已设探矿权保留和延续15个。

2020年,探矿权总数保持在25个左右;2025年,探矿权总数控制在23个以内。

专栏十 兰陵县探矿权规划设置区块表

序号

矿产名称

设置类型及数量

探矿权

调整

空白区新设

已设探矿权保留和延续

数量

1

铁矿

8

2

8

18

2

金矿

1

1

3

地热

1

1

4

石英砂

1

1

2

5

建筑石料用灰岩

2

2

6

石膏

2

2

7

海绿石

1

1

合计

9

3

15

27

兰陵县共设置开采规划区块73个。其中,空白区新设15个,探转采14个,已设采矿权调整12个,已设采矿权整合4个,已设采矿权延续及保留28个。

2020年,采矿权总数保持在50个以内;2025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40个以内。严格落实市级采矿权规划指标,2020年县级发证的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规划期内,在不超过采矿权指标总数的前提下,合理投放。

专栏十一 兰陵县采矿权规划设置区块表

序号

矿产名称

设置类型及数量

备注

空白区新设

探转采

已有采矿权调整

已有采矿权整合

已设采矿权保留

合计

1

铁矿

11

3

3

15

32

2

石英砂

1

1

2

1

1

6

3

建筑石料用灰岩

14

2

7

1

24

县级发证

4

石膏矿

9

9

5

水泥用灰岩矿

1

1

6

建筑用砂岩矿

1

1

县级发证

合计

15

14

12

4

28

73

加强对已有不合理采矿权调整、整合,对违规设置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已有矿业权进行清理,实现已设矿业权调整、整合、退出的常态化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制度。合理划分采矿权审批权限,简化审批要件,优化、规范审批流程,加强与相关会审单位的协调,切实加快采矿权审批速度。

完善矿产资源出让制度,矿业权出让全面实行招拍挂,明确矿业权交易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采矿权标识制度,落实矿业权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的矿业权人,列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作用,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提高矿产督察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重要矿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定期对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指标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机制。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加强检查、督办,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率。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工,科学制定规划目标考核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对主要规划目标指标、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严格按照规划对在兰陵县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项目审核。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限制勘查区,以及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各项规定;坚持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原则;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对规划审批权限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力促其限期整改;对规划审批权限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重大项目的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要成立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领导办公室,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与沟通协调,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与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实时掌握主要规划目标和规划任务完成程度,及时提出解决新问题的方案或建议,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管理手段,坚持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动态。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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