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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仅凭一张辱骂的截图可以起诉骂人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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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侮辱了您的人格,构成侵犯名誉权,可以起诉
回复于 2021.05.2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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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了解具体内容
回复于 2021.05.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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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证据材料的具体情况
回复于 2021.05.2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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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回复于 2021.05.2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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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生活中通过虚构、捏造事实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辱骂属于侮辱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出现的比较严重的纠纷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先开骂,而且有的人骂人是非常难听的,这些是没有素质的行为,那么辱骂这种行为不会构成侮辱,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名誉权的,名誉权是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如果非法侵犯公民名誉 权的,属于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就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那么辱骂算侮辱罪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辱骂和侮辱罪的问题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辱骂是否属于侮辱罪,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家庭是禁止家庭暴力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是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有很多,那么谩骂辱骂是不是属于家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是非常多的,而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出现民事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而有些人脾气比较暴躁的,可能会出现辱骂或者打架的行为,那么我骂他他也骂我是不是辱骂罪?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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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到底犯法吗?如此基本的常识问题,本无须强调。可每当有人遭到人身攻击、诋毁谩骂、贬损人格尊严,在警告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得到的总是对方不以为然地嘲笑的回应。
可见这常识性问题还是有大量的人是不了解的。
网络上,贴吧等论坛里的各种污言秽语已屡见不鲜;各聊天软件的群组里,互相谩骂,各种言语攻击的现象已成常态;现实中,随口对他人污言相向的事也随处可见。
但少有人提出要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尽管偶有人提出,也总会见到对方以嗤之以鼻回应之。
还有更甚者,一旦听见有人说骂人算违法,他便显得怒气填胸,满脸疑惑地非要骂得你去告他不可,摆出一副不试验出结果决不罢休的架势。
但谁都要工作,谁有那工夫和成本陪这种人较劲?所以,最终他依然认为别人无法告他,然后得出结论:骂人不犯法。
一般人不清楚这问题不足为奇,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法学系的千人校友群内,当有人提到骂人也违法的问题时,这些法学系的学生们竟然也一个个地显得无比地惊讶:“骂人也算犯法吗?听都没有听说过。”表示不可信。上千人的法学系校友群内,居然没有一人站出来纠正(当然,这些学生可能都学法不久,如果是问专业的律师骂人是否违法,律师一定会告诉你骂人是违法的)。
那么,骂人到底犯法吗?可以确切地告诉你,当然犯法!
我国公民都有人身权、名誉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辱骂他人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这几项合法权益。
事实上,因为骂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例子还是非常之多的,只是有些人自己没注意到。
例如以前方舟子与崔永元的骂战,双方所骂内容也都是大家平时最常见的“骗子”、“流氓”等。
后来方舟子突然去起诉崔永元侵犯他的名誉权,向崔永元索赔30万元。随后崔永元也反告方舟子,向方舟子索赔67万元。
据《新京报》报道,法院认为,方舟子和崔永元双方均为公众人物,对于负面评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考虑到情节轻微等因素,并未完全支持双方的诉讼请求。
后据《北京晨报》报道,最后法院判两人互相赔偿对方4.5万元,各自删除相关微博,互相公开道歉。
以名人为例,总会有人抬杠称名人和普通人不一样
,那么,普通人当中也有不少例子。
就在上个月,有人因为骂了句“你放屁”,结果被行政处罚了200元。然后又被对方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500元。
就因为一句“你放屁”,因此付出了700元的代价。
早在2003年的时候,那时的法律还没有今天健全,就有人因为当面骂邻居被起诉索赔过3万元。
2016年7月《京华时报》报道,一女子怀疑邻居偷了她的狗,张贴骂人公告骂邻居,被邻居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
2017年6月,《成都商报》报道,一位姓赵的女士因为在朋友圈配上照片骂另一位姓张的女士,遭到了起诉,被索赔5000元,并要求其公开道歉。
最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张女士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删除相关骂人言论和照片,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
2017年7月,《光明网》报道,一男子发朋友圈骂人,被判在朋友道歉,并赔偿对方1500元。
2018年2月,《金华晚报》报道,一女子在朋友圈骂人,法院判其在朋友圈道歉10天,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也有报纸报道新闻时骂人吃官司的例子。
2002年,某家报纸报道新闻时由于用了一些骂人的贬义词,也被告上了法庭,被索赔10万元。
此外,还有个大家都知道的例子,也就是今年2月份在朋友圈骂钟南山那人。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强调一下,估计有很多朋友看到这则新闻后,都以为此人是因为骂终南山被抓的。其实并不是。
这是因为有些媒体报道此事的时候不把问题交代清楚,故意制造某些气氛……,甚至还故意去扒了人家一大堆隐私问题出来曝光(例如他欠房租等
问题),又发布人家
,又直接骂他
。真不知到底是谁给这些媒体的特权
。
这些媒体非得制造出骂了钟南山就应该千刀万剐一样的感觉……
事实上,他骂钟南山属于民事问题,还不触犯《刑法》,也不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还没有到要被抓的程度。钟南山个人也并未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不需要其他人狗拿耗子。因此,此人被抓与骂钟南山的问题一丁点关系都没有。
此人被抓的真正原因,其实是因为他发表仇视国家的言论,已触犯《刑法》,完全有抓他的理由。
真正抓他的理由,这些媒体只字不提,非得避重就轻地去扯一大堆不相干的问题,将抓他的真正原因与骂钟南山的问题混淆在一起,这些媒体到底是何居心,应该明眼人都懂……
这是骂国家触犯法律的例子。
另外,他也触犯了《民法》,侵犯了钟南山的合法权益。如果钟南山觉得委屈,钟南山也完全可以追究此人民事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他恢复自己名誉。
既然骂人确实违法,也有些人明确警告过骂人者,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但真正采取法律手段追究骂人者法律责任的却寥寥可数,是何因由?
尤其是在网络上,真正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骂人者法律责任的,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不过是因为网络上的骂人者通常都是骂的陌生人,大多数情况下与被骂者不在同一个地方,可能远在千里之外。
根据某家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跨省份的官司,律师费他们就要收起底1万元,还不计其它费用。如此一来,一场官司下来少说会花掉2万元。能索要到的赔偿极有可能不到2万元。而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不是时间特别充足,不在乎花销的人,一般都不愿意去干这种亏本买卖的。
当然,如果网络上的骂人者实在太过分,已到了你无法容忍的地步,亏本买卖也做得,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惩戒他。
如果骂人者与被骂者同在一个地方,甚至是认识的人的话,那就更简单了,几乎不用花钱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并要求其恢复自己名誉。
所以,那些“出口成脏”的朋友,真该改改了。尤其是那些表示不信邪,总爱逼别人起诉他骂人,以此做试验的那一类人,说不定哪天你就真的收到法院传票了!
(图源网络)
昨日18:22,新浪微博@中国新闻周刊,发布了一则消息称:近日,有网友爆料上海交大博士生导师倪某,
称“你们这些垃圾、白痴,有什么资格需要休息。”
小编慌了,赶紧摘掉脸上的面膜,觉得自己有什么资格休息!!!赶紧滚起来帮大家一探个究竟……
据悉,该事件起因于爆料在网络上的一张
:
小编这下可就不困了啊!!大家别骂小编了,小编承认这次蹭热点,是发自内心的。
让我们先来看看事件的主人公倪某某NBB,名如其人,据网友爆料是AI届行业超级大牛,博导,青千,发表100多篇SCI,算法竞赛第一……据说从他手底下毕业的学生薪资30-50w起步,
反正很牛啤就对了!!!
高校导师与学生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个热点,“骂人”截图一出,小编觉得要爆是必然的!
网友观点一:估计是被学生气疯了才说出这样的话吧!
网友表示,
你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吗?很明显导师肯定是被学生逼急了,这还不是恨铁不成钢!想象一下,导师安排给你的任务你干好了吗?哪个老师一开始就骂你,怎么大家平时张口就骂,现在反倒玻璃心了呢?
据传该导师的学生说:
(小编悄悄觉得:
)
网友观点二:没毛病啊,等把自己锤炼成大牛再休息吧!
此观点得到一众网友的赞成票:都上到博士了,绝不能混日子。
小编悄悄觉得:为了健康着想,要劳逸结合哦~)
网友观点三:不要把严格和没素质混为一谈!
网友称:人品重于学术。不管你有多么牛X的履历,先做个人吧!
小编悄悄觉得:
)
网友观点四:这是研究生导师常态。
网友表示太真实了,一个月给1000-2000元生活费,玩命干活儿、压榨、剥削,导师就是爷,爷就说了算。导师说了,不给他(她)干嘛干嘛xxxx,就别想毕业。反正就是为了拿到毕业证,心甘情愿的当廉价劳动力罢了。
(小编悄悄觉得:
)
………………
随后,上海交通大学火速对博士生导师倪某关于要求学生无休、并辱骂学生一事,发布了处理意见的通报:
小编觉得,上海交大博导被曝辱骂学生事件的起因我们不清楚,不好武断。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留言区交流分享!
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王丽玉律师。
只要辱骂短信干扰到正常生活都是可以报警的,但是否受理却要综合结合辱骂的手段、性质等来判断的,不是单单以辱骂短信的条数来判断。
法律是如下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第一时间在律师指导下积极主动找出案件突破点,作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是非常关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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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亲朋好友在借钱时
往往碍于情面没有写借条
如果发生借贷纠纷
可以凭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
到法院起诉吗?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韦伟(化名)与张成(化名)是同学关系。2019年4月,张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韦伟借款。韦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张成共计10000元。之后张成未还款,韦伟向张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柳江法院。
法庭上,韦伟向法庭出示了4份微信截图,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张成的微信账号截图,拟用于证明向张成借款。在韦伟所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成明确表示:“回到家就写借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韦伟提供的张成所用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经财付通公司确认,该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姓名确实为张成,且身份证号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韦伟向张成借款,有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以及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证明等佐证,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借款期满,张成未依约还款,故对韦伟要求张成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张成向韦伟归还借款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但!
这并不意味着
随便截几张图
就能当作证据使用
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证据,
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二是要保证微信、支付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否则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此外,
大家在发生借贷关系时
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借条等
否则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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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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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案例来了!》
没有借条,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索要借款?近日,杭州市富阳区
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这25万是我借来的,还要支付利息,一定要让老李还钱。”2020年初,老张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偿还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
老张称,他跟老李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老李因资金临时紧张向其借款,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在没有让老李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老李合计25万元。
因手头资金不足,这两笔资金都是老张向他人有息借款之后再借给老李的。事后,老张多次催讨,老李均未偿还。
接到法院传票后,老李声称,自己从未向原告老张借款,俩人只是配钥匙认识的,称不上“朋友”。老李表示老张向其转账25万元是事实,且老张还给过其现金5万元,但
因为该投资理财平台涉嫌犯罪被关闭,所有钱都无法提现,包括老李自己投进去的一大笔钱全部都打了水漂。
“之前理财赚钱的时候老张也拿到了分红,现在钱拿不回来,只能算投资失败,他就算再不甘心,也不能胡乱说这笔钱是我向他借款的吧,这样太不讲道理了!”老李在庭审中忿忿地表示。对此,
面对老李的抗辩,老张也是满腹委屈。老张表示,自己交给老李的5万元现金确实是用于投资平台钱包理财项目的,但案子涉及的25万元则是单纯的借款,老李不能因为投资失败就将两者混为一谈,还以此为借口不还钱。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因为
,该笔款项成了一笔说不清楚的糊涂账。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主张与老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提交了转账记录,而被告老李则抗辩该转账系投资款。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仅因配钥匙相识,但是原告却向他人有息借款再借给被告,案涉款项高达25万元,且
且老李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微信聊天及事后交流的过程中,老张多次提到“放进去”、“投进去”,对于投资事项频频与老李进行联系,而对于借款事宜从未明确提及。而
综上,
案涉款项往来存在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往来的可能,在此情形下,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如对方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则还需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否则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对此,发生借贷关系时,要谨记以下三点: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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