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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

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法律知识|华律网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

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

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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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害罪立案标准-找法网

名誉侵害罪的立案标准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于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两个有关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里,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损害或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降低社会对其评价,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1、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

2、恢复名誉(荣誉)。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由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某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4、赔礼道歉。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书面道歉的形式。

名誉作为当今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资产,若名誉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收集好名誉侵权的证据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名誉侵权一般构成要件,法院就会予以立案。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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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 - 找法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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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侵权涉嫌诽谤罪,因此名誉侵权罪立案标准如下: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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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法律快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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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人随便骂自己两句,是否就侵犯了名誉权呢?这肯定不是的,大家应该准确认定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名誉权,然后去法院起诉,让对方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那么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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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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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

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

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

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1、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综上所述,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人侮辱诽谤的,受害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到派出所报案,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主要看侵犯的严重程度,侵犯人的手段是否侮辱或者诽谤等,而且,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名誉权的诽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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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名誉立案标准-找法网

网络侵犯名誉权性质严重的,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可能涉嫌诽谤罪,受害人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符合下面的条件,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当做刑事案件侦办。根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这个问题相关知识。网络侵犯名誉权性质严重的,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可能涉嫌诽谤罪,受害人应当去公安机关报案,符合下面的条件,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当做刑事案件侦办。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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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还是“诽谤”,别再傻傻分不清楚|诽谤罪|人格权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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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星星

最近娱乐圈可谓相当热闹,吴亦凡被刑拘之后,众多明星“劣迹”被爆出,井柏然、林俊杰第一时间发布律师函,要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维权,但是在这个律师函泛滥的娱乐圈中,网友并不买账,善于总结归纳的网友声称:“诽谤胜诉”才是“我没做,别瞎说”,“名誉权胜诉”仅代表“不管我做没做你都不能说”。之后,“何炅报警”的话题登上热搜榜首位,在工作室微博上大气地甩出“接报警回执单”,与此同时,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相继报警,称要严惩网络上的“恶性造谣”。在忙着“吃瓜”的同时,爱追根究底的网友发起疑问:“名誉权和诽谤有什么区别?哪位律师可以解释一下?”

学法律的我,在这时往往会充满“优越感”,并且伴随着“好为人师”的冲动。我们要想避免被心怀不轨的人“带节奏”,在“吃瓜”的同时保持理性,不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弄清楚行为的目的和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容易接近真相。

在了解什么是名誉权之前,我们要先明白什么是名誉。名誉作为名誉权保护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对其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名誉感只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主观感受,不属于客观的社会评价,不应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不像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积极使用功能,仅具有被动防御的功能,因此,我国对名誉权的规定也是从被动防御的角度规定名誉权的定义: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以行为方式进行侮辱,例如,韩信受胯下之辱;也包括语言方式,例如以口头语言或者文字方式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样,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人,若单纯谩骂而没有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一类人,那么就不存在受害人,自然也就不成立名誉权侵权了。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网络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很容易被第三人看到,在网络上谩骂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的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例如,郭某写信辱骂张某,辱骂内容不忍直视,这样并不侵犯张某的名誉权,但是大概率会侵犯张某的“一般人格权”。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前文说到,社会评价主要是受害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外部综合评价,而不包括内部自身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公安机关无权参与侦查,当被害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名誉触犯了侮辱罪或诽谤罪之后,只有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告不理。法律在这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距离我们较近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案件应为“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所以,在网络上以报警方式自证清白、回应网络舆论的艺人,根本证明不了什么。报警控诉他人诽谤,公安局一般不会受理。这时网友可能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著名主持人何炅的工作室不是在微博上贴出报案回执了吗?我们只要能够区分报警回执和立案通知书就不会产生疑问。只要报警,无论成立与否,报案人都会收到一个“接报案回执”,而立案通知书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审查之后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才会立案。

当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达不到刑事标准的诽谤,同样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接入

有网友发表言论,“发律师函控告对方侵犯名誉权就是承认网传事实,控告诽谤才可以证明清白”,其实说得说得并不准确。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所以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通过对比法条可得知,位阶程度的差异关键在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感觉规定点击或五千以上都有点看不起娱乐圈的艺人,随便一条诽谤信息,五千万或许也不止。

从“律师函”到“报警”,从“名誉权侵权”到“诽谤”,不仅反映了娱乐圈明星的公信力降低,还反映了网友们对法律更深的认识,若没有专业人士厘清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关行为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恐怕部分网友仍旧云里雾里,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带着节奏。对于名誉侵害,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无论所说的是事实还是捏造,一般情况下起诉名誉权侵权是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如果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及犯罪,这时警察是管不了的,需要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公安机关才可以刑事立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若发布的言论具有主观评论色彩,例如“加拿大炮王”“加拿大电鳗”等,就可能涉嫌侮辱他人人格。从这一方面说,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人渣“也享有名誉。

一些娱乐圈的流量明星,既享受着明星带来的红利,又不愿意承担明星的道德标准;既靠社会关注度吃饭,又不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既能接受赞誉,又不接受否定。动不动就发律师函、报警,是不是我们也需要做出反思,这样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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