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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侵权怎么处理

网络版权的侵权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知识|华律网

如何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

、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

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

。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

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强制执行。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

》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有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

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使著作权人责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是经常会有人把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概念弄混淆的。现在我们的生活基本上是离不开网络的,我们在网络上面可以学习很多的知识的,有些人也会对网络上的一些东西进行使用,但是有些东西是不可以进行使用的,那么何为网络侵权?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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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越来越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无论是网络小说作品也好还是音乐版权也好,如果是面临侵权的情况,一般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那么如何认定网络小说侵权行为呢,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我们知道公民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使用一些盗版的软件,那么民法典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是侵权行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随着网络的发达,很多时候人们传送信息都是从网上进行了,但是如果要转载别人的信息是要经过他人同意的,那么对于网络转载侵权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您好,您把情况具体说一下。

具体谅解书是如何书写的呢?如需帮助,欢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你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损失证据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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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网络版权的侵权怎么处理(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 科猫网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新增、修改条款共计46条,对作品定义、作品类型、权利归属、权力内容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等关系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我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作品的概念 扩大《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

将第三条中的作品定义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准确、更科学,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既适应了现实新科技快速发展的需求也满足了互联网等新型形式的出现对作品保护的需要。

(二)完善了著作权的内容

1.增加规定数字化属于复制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翻拍”后增加了“数字化”的内容,明确了数字化属于复制权。

2.完善了广播权的定义,对广播权进行了合理扩张。《著作权法》(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广播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有线”的内容,不仅廓清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而且针对大量有线传播行为规定了所有的有线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使网络直播、网站定时传播、实时转播等新传播技术以及电视综艺节目都纳入了广播权的保护范围。

3.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著作权法》(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更加严密。

(三)增加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2021年)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一规定有利于平衡合作作者的利益分配和市场交易的需求,有利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意见分歧而无法有效行使著作权的尴尬,实践中,要求在签订出版和文创等合同时,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完善了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针对《著作权法》对美术摄影作品规定不多、不完善的问题,《著作权法》(2021年)将《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六十五条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无疑,这些规定既有助于调动摄影创作者的积极性,又可以妥善处理美术摄影作品的因原件转移发生的在发表、展览过程中的著作权争议。

(五)增加了合理使用的内容

《著作权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法》(2021年)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提高了赔偿数额

针对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本次新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在立法层面落实了相关内容,将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并增设了500元的法定赔偿下限,加大了侵权者赔偿的力度,尽可能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体现国家尊重知识,尊重脑力劳动的精神。

(七)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故意侵权,多次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八)增加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增加“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的规定,给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更大的选择性,也为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提高了更容易确定的依据。

(九)明确支持权利人维权费用的承担

权利人的维权费用能否由侵权人承担既反映了法律的态度,也关系能否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著作权法增加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有效减轻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调动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十)完善了证据制度

为了解决著作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十一)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为了与《民法典》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规范了立法技术:

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2、删去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4、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5、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

6、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权。

(一)琼瑶诉于正案(《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

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二)郑渊洁维权案(30年坚持打假)

郑渊洁为了 ” 舒克 ” 商标,与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维权 9 年。2020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败诉。2020年11月27日,有着“童话大王”之称的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侵权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近亿元。涉案的12个单位和个人被判刑罚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上美”)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四)乔丹侵权案

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五)非诚勿扰侵权案

华谊兄弟在2008年制作出品电影《非诚勿扰》,但被金阿欢注册为商标。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其中的一个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认定金阿欢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六)红牛商标纠纷案

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岳云鹏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人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武松打虎著作权纠纷案

1954年,画家刘某某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对刘某某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饰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某某的继承人裴某、刘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侵害了刘某某的著作权,将后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系刘某某于1954年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为刘某某享有。1980年被告未经刘某某许可,擅自将《武松打虎》绘画进行修改后,在其生产的景阳岗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中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九)朱之文与谷传民的纠纷

前不久,谷传民的发文声称朱之文对其多部音乐作品产生了侵权行为,并将会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朱之文回应说,我没有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没有做对不起别人的事。不是我要唱他的歌,是他委托朋友让我推他的歌。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影响力大,关注度高,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公众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

著作权侵权严重,长期以来很多人都习以为常,不认为是侵权,但大量案例的处理表明,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告上法庭成为被告。

1、盗版软件。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游戏,看盗版书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利用盗版产品获利就属于侵权了,比如使用盗版软件办公,出租盗版游戏,转卖盗版书。

2、PPT、微博、朋友圈里的网络图片(盗图)。看到好看的照片,放在个人公众号里的,不管你是只有3个粉丝,还是300百万粉丝,只要是通过你公众号对外发表的,就不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范围。制作PPT时,使用图片等素材,如果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就不算侵权,比如仅供学习。但如果PPT是展示给客户、投资人看,可能侵权。

3、商家销售的产品。尤其是百货店、小卖部很容易被诉侵权。

4、音乐播放著作权侵权。在商业场合如歌舞厅、商场等公开播放版权歌曲显然已经不属于为个人欣赏而使用,无论歌曲来源是否正版,未经许可/未支付许可费播放歌曲都属于侵权。

5、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也受著作权保护,另外用真人照片的表情包也可能侵犯肖像权。(葛优躺)

6、字体侵权。涉及商用的海报、传单、网页、包装、公众号/微博图片等设计时,使用不免费的字体有可能涉嫌侵权。(方正字体)近几年字体版权纠纷案层出不穷,踩到雷区被告上法庭的名企不在少数。仅北大方正公司旗下字体,就发起诉讼无数:

(1)2007年,北大方正起诉美国暴雪娱乐《魔兽世界》侵犯方正字库著作权,索赔金额高达4.08亿元;

(2)2008年,宝洁洗发水“飘柔”因使用 “方正粗倩简体”设计“飘柔”两字被北大方正起诉索赔50万元。

(3)2016年,不少淘宝店主接到北大方正投诉,称淘宝店铺上多款商品图片的说明使用字体“微软雅黑”未得到方正授权,被要求支付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字体版权费用。阿里巴巴官方也发布公告,提醒淘宝店主支付版权费用,或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4)2015年,湖南卫视《我是歌手3》在未经造字工房授权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力黑”体与“朗倩”体做节目海报宣传,经网友再次曝光后,造字工房开始追究其侵权行为。最终《我是歌手3》节目组公开对未经授权使用字体的行为表示歉意,并主动联系版权方进行后续沟通。

(5)2016年,《九层妖塔》电影中“鬼、族、史、华、夏、日、报”七个字因未授权使用书法家向佳红自创的毛笔行书字体而被网友曝光。随后向佳红向电影制片方提起诉讼,索赔51万元。

总之,很多习以为常的行为如果不注意,没有版权意识,就有可能引来诉讼,摊上官司,被控侵权,已经有很多人遇到类似的问题,都觉得很冤屈,很生气,但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责任。

(一)赔偿数额增大侵权成本提高

国家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两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时,都提到“惩罚性赔偿”的问题。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因此,现在整体赔偿数额大大增加,侵权一旦被诉,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百万千万都有可能,高额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

1、2021年02月26日赔偿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2、加多宝集团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

3、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环球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印有小黄人形象的饮品,并通过全国展销会和食品招商网站,对于该饮品进行大规模的推广销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4、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法院认为《花千骨》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元素,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二)面临刑事风险

我国加大刑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2019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部署。202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判决停止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公安部公布十大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件。

1、江苏扬州马某予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扬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一个翻拍制作《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等8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摧毁作案窝点4处,查扣电影放映服务器等盗录设备1.3万余个。

2、浙江“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浙江杭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蔡某羿等9名犯罪嫌疑人,同步启动境外缉捕工作,抓获在境外负责运营的禹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等涉案物品50余件。

3、河南方城“215”王某军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王某军、解某民等20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1套、电影播放器10套、电脑14台。

4、河南内乡“215”李某绪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李某绪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2套、电影播放器16套、电脑20台。

5、北京“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北京公安机关对“范特西视频”APP提供在线播放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行为立案侦办,抓获陈某国等9名犯罪嫌疑人。

6、上海“215”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上海市公安机关对“秋霞影院”等3个网站侵犯著作权立案侦办,抓获陈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

7、江苏南京严某敏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严某敏(网名“贾宝玉”)等17名犯罪嫌疑人,查扣下载服务器1台。

8、湖北黄石“聚看影视大全”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湖北黄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刘某诗等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电脑及硬盘设备20余台,扣押账本30余本及相关物证。

9、广东中山“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按照公安部“215”系列专案工作部署,广东中山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王某宇、陈某羽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服务器6台、硬盘67块。

10、江苏盐城“影视联盟”APP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专案统一部署,江苏盐城公安机关破获“影视联盟”APP侵犯著作权案,抓获畅某青、马某等4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电脑、手机20余部。

可见,著作权侵权严重,对于违法犯罪者,司法机关将进行严厉的惩处。

(一)权利人需注意的问题

1、重视权利的取得。著作权人取得的智力成果应该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得到合法的无争议的权利,否则,自己创造的成果很可能被他人获取造成维权的困难。

2、注重权利的维护

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原创权人许可,私自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都属于侵权行为,只要原创权人提出诉讼或向相关版权管理部门举报,侵权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公众需注意的问题

1、增强版权意识

作为社会公众或者权利人的相对人,应该改变无偿使用思维,树立版权意识,注重控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随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成果,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积极应对

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也没有必要过度惊慌,法律是公平的,只要自己不是故意侵权,无需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可以与权利人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如果被诉到法院,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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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9日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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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网络版权的侵权怎么处理)-武汉律师网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新增、修改条款共计46条,对作品定义、作品类型、权利归属、权力内容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等关系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我国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作品的概念 扩大《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

将第三条中的作品定义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准确、更科学,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的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既适应了现实新科技快速发展的需求也满足了互联网等新型形式的出现对作品保护的需要。

(二)完善了著作权的内容

1.增加规定数字化属于复制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翻拍”后增加了“数字化”的内容,明确了数字化属于复制权。

2.完善了广播权的定义,对广播权进行了合理扩张。《著作权法》(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广播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有线”的内容,不仅廓清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而且针对大量有线传播行为规定了所有的有线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使网络直播、网站定时传播、实时转播等新传播技术以及电视综艺节目都纳入了广播权的保护范围。

3.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著作权法》(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更加严密。

(三)增加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著作权法》(2021年)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一规定有利于平衡合作作者的利益分配和市场交易的需求,有利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意见分歧而无法有效行使著作权的尴尬,实践中,要求在签订出版和文创等合同时,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完善了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针对《著作权法》对美术摄影作品规定不多、不完善的问题,《著作权法》(2021年)将《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六十五条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无疑,这些规定既有助于调动摄影创作者的积极性,又可以妥善处理美术摄影作品的因原件转移发生的在发表、展览过程中的著作权争议。

(五)增加了合理使用的内容

《著作权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法》(2021年)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提高了赔偿数额

针对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本次新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在立法层面落实了相关内容,将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并增设了500元的法定赔偿下限,加大了侵权者赔偿的力度,尽可能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体现国家尊重知识,尊重脑力劳动的精神。

(七)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故意侵权,多次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八)增加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增加“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的规定,给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更大的选择性,也为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提高了更容易确定的依据。

(九)明确支持权利人维权费用的承担

权利人的维权费用能否由侵权人承担既反映了法律的态度,也关系能否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著作权法增加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有效减轻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调动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十)完善了证据制度

为了解决著作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十一)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为了与《民法典》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规范了立法技术:

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2、删去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4、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5、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

6、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权。

(一)琼瑶诉于正案(《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

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二)郑渊洁维权案(30年坚持打假)

郑渊洁为了 ” 舒克 ” 商标,与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维权 9 年。2020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石家庄东胜纸业有限公司败诉。2020年11月27日,有着“童话大王”之称的郑渊洁实名举报的特大侵权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近亿元。涉案的12个单位和个人被判刑罚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上美”)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蓝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厂葫芦娃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00元。

(四)乔丹侵权案

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五)非诚勿扰侵权案

华谊兄弟在2008年制作出品电影《非诚勿扰》,但被金阿欢注册为商标。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其中的一个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认定金阿欢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六)红牛商标纠纷案

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岳云鹏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人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武松打虎著作权纠纷案

1954年,画家刘某某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景阳岗酒厂对刘某某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饰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某某的继承人裴某、刘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侵害了刘某某的著作权,将后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绘画作品《武松打虎》系刘某某于1954年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为刘某某享有。1980年被告未经刘某某许可,擅自将《武松打虎》绘画进行修改后,在其生产的景阳岗系列白酒的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中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九)朱之文与谷传民的纠纷

前不久,谷传民的发文声称朱之文对其多部音乐作品产生了侵权行为,并将会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朱之文回应说,我没有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没有做对不起别人的事。不是我要唱他的歌,是他委托朋友让我推他的歌。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影响力大,关注度高,对于法律的实施和公众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

著作权侵权严重,长期以来很多人都习以为常,不认为是侵权,但大量案例的处理表明,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告上法庭成为被告。

1、盗版软件。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游戏,看盗版书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利用盗版产品获利就属于侵权了,比如使用盗版软件办公,出租盗版游戏,转卖盗版书。

2、PPT、微博、朋友圈里的网络图片(盗图)。看到好看的照片,放在个人公众号里的,不管你是只有3个粉丝,还是300百万粉丝,只要是通过你公众号对外发表的,就不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范围。制作PPT时,使用图片等素材,如果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就不算侵权,比如仅供学习。但如果PPT是展示给客户、投资人看,可能侵权。

3、商家销售的产品。尤其是百货店、小卖部很容易被诉侵权。

4、音乐播放著作权侵权。在商业场合如歌舞厅、商场等公开播放版权歌曲显然已经不属于为个人欣赏而使用,无论歌曲来源是否正版,未经许可/未支付许可费播放歌曲都属于侵权。

5、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也受著作权保护,另外用真人照片的表情包也可能侵犯肖像权。(葛优躺)

6、字体侵权。涉及商用的海报、传单、网页、包装、公众号/微博图片等设计时,使用不免费的字体有可能涉嫌侵权。(方正字体)近几年字体版权纠纷案层出不穷,踩到雷区被告上法庭的名企不在少数。仅北大方正公司旗下字体,就发起诉讼无数:

(1)2007年,北大方正起诉美国暴雪娱乐《魔兽世界》侵犯方正字库著作权,索赔金额高达4.08亿元;

(2)2008年,宝洁洗发水“飘柔”因使用 “方正粗倩简体”设计“飘柔”两字被北大方正起诉索赔50万元。

(3)2016年,不少淘宝店主接到北大方正投诉,称淘宝店铺上多款商品图片的说明使用字体“微软雅黑”未得到方正授权,被要求支付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字体版权费用。阿里巴巴官方也发布公告,提醒淘宝店主支付版权费用,或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4)2015年,湖南卫视《我是歌手3》在未经造字工房授权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力黑”体与“朗倩”体做节目海报宣传,经网友再次曝光后,造字工房开始追究其侵权行为。最终《我是歌手3》节目组公开对未经授权使用字体的行为表示歉意,并主动联系版权方进行后续沟通。

(5)2016年,《九层妖塔》电影中“鬼、族、史、华、夏、日、报”七个字因未授权使用书法家向佳红自创的毛笔行书字体而被网友曝光。随后向佳红向电影制片方提起诉讼,索赔51万元。

总之,很多习以为常的行为如果不注意,没有版权意识,就有可能引来诉讼,摊上官司,被控侵权,已经有很多人遇到类似的问题,都觉得很冤屈,很生气,但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责任。

(一)赔偿数额增大侵权成本提高

国家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近两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时,都提到“惩罚性赔偿”的问题。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因此,现在整体赔偿数额大大增加,侵权一旦被诉,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百万千万都有可能,高额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

1、2021年02月26日赔偿额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2、加多宝集团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

3、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饮料(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环球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印有小黄人形象的饮品,并通过全国展销会和食品招商网站,对于该饮品进行大规模的推广销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4、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法院认为《花千骨》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元素,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二)面临刑事风险

我国加大刑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2019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部署。202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判决停止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公安部公布十大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件。

1、江苏扬州马某予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扬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一个翻拍制作《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等8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摧毁作案窝点4处,查扣电影放映服务器等盗录设备1.3万余个。

2、浙江“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浙江杭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蔡某羿等9名犯罪嫌疑人,同步启动境外缉捕工作,抓获在境外负责运营的禹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等涉案物品50余件。

3、河南方城“215”王某军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王某军、解某民等20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1套、电影播放器10套、电脑14台。

4、河南内乡“215”李某绪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李某绪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押影片盗录设备2套、电影播放器16套、电脑20台。

5、北京“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北京公安机关对“范特西视频”APP提供在线播放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行为立案侦办,抓获陈某国等9名犯罪嫌疑人。

6、上海“215”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上海市公安机关对“秋霞影院”等3个网站侵犯著作权立案侦办,抓获陈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

7、江苏南京严某敏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南京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严某敏(网名“贾宝玉”)等17名犯罪嫌疑人,查扣下载服务器1台。

8、湖北黄石“聚看影视大全”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湖北黄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刘某诗等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电脑及硬盘设备20余台,扣押账本30余本及相关物证。

9、广东中山“215”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按照公安部“215”系列专案工作部署,广东中山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王某宇、陈某羽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服务器6台、硬盘67块。

10、江苏盐城“影视联盟”APP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专案统一部署,江苏盐城公安机关破获“影视联盟”APP侵犯著作权案,抓获畅某青、马某等4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电脑、手机20余部。

可见,著作权侵权严重,对于违法犯罪者,司法机关将进行严厉的惩处。

(一)权利人需注意的问题

1、重视权利的取得。著作权人取得的智力成果应该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得到合法的无争议的权利,否则,自己创造的成果很可能被他人获取造成维权的困难。

2、注重权利的维护

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原创权人许可,私自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都属于侵权行为,只要原创权人提出诉讼或向相关版权管理部门举报,侵权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公众需注意的问题

1、增强版权意识

作为社会公众或者权利人的相对人,应该改变无偿使用思维,树立版权意识,注重控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随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成果,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2、积极应对

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也没有必要过度惊慌,法律是公平的,只要自己不是故意侵权,无需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可以与权利人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如果被诉到法院,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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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怎么处理? - 知乎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图片、视频、技术等。大多数侵权者将别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吸引用户阅读、下载,以此获取利益而不向原创作者支付报酬,当然,侵权者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是网络环境中最常见的网络侵权形式之一,主要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侵犯原创作者的文章、图片、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在互联网中,最容易遭到侵犯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这些手段包括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也包括利用网络来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侵犯商业秘密等。

网络侵犯人身权:个人或者组织机构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平台的私人空间盗取图片、邮箱、地址、电话号码等私密信息,盗取之后随意将当事人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或作为原始素材通过电脑和网络技术重新制作并在网络上登载。也就是突然发现某人照片被商用、普通用户手机、邮箱接收到垃圾短信的根本原因。

如果发生网络侵权事件被侵权方可以根据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1. 首先要保留侵权证据,传统方式将侵权信息带至公证处做公证,保留证据为以后维权和诉讼使用,价格大概在1000左右。

2. 准备好证据司法起诉,掌握足够的证据聘请律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充足、有法可依法院会支持侵权认定,也就是说原告会胜诉,费用视事件的难易程度决定。

3. 如果是知识产权侵权,在保留侵权证据并做司法鉴定后,还要做原始创作手稿的鉴定,以确定真实的所属权,费用在1500元左右。

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判决诞生,法院认可原告采用第三方存证平台——

的区块链存证技术,被侵权方可以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存证、取证、司法认证等程序。

。传统取证流程转移至线上,用户可直接对互联网页面、动态音视频和操作过程等侵权行为进行在线取证,系统实时固化证据并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证据直接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删评论”“删照片”“删帖”这种互联网常见公关手段,无处遁形。不管是在维权流程、维权成本还是维权方式、维权效率都是焕然一新。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要在网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同时加密自己的隐私空间,平时注意外泄个人信息的操作;作品在发布之前上传第三方存证平台,通过时间戳证明所属权,发布中标明版权所有,禁止转载或者转载注明来源;做好侵权证据保留,万一发生侵权事件可联系相关平台维护权益,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有侵权行为存在,那么就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联系我删除,文章已保全,转载请注明出处;

版权侵权行为怎么处理-找法网(findlaw.cn)

  版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而发生的争执。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1、调解

  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的社会团体/组织,主持、教育、疏导当事人对作品版权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执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游戏规则”,则调解失败,可以转向诉讼处理。

  2、仲裁

  版权仲裁机构依照规定的仲裁程序对版权纠纷案件进行裁决,多适用于与版权合同纠纷。有法律强制执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

  3、诉讼

  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仲裁皆失败的前提下,可转诉讼,或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版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等财物,制止侵权行为。

  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证物受损,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会在48时内做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定,如果侵权行为十分恶劣,不及时制止将会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禁止和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版权侵权行为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调解、仲裁、诉讼。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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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侵权了,怎样维权? - 知乎

近年来不少的人因为知识产权预防不到位或是侵权者有恃无恐导致权利人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面对侵权行为权利人自然要做出相应的举措阻止侵权者,想要进行合理的维权,权利人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协商、举报以及诉讼。

对于任何的侵权行为,权利人都可以先采用这种方式,这是最节约成本也是最省时间的一种维权方式,如果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是要收集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明版权的证据,另一个是证明侵权的证据。一般来说权利人在创造作品的过程中都会留下痕迹,比如底稿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是证明你为原创的有力证据,每个权利人都应该保留,至于侵权证据在权利人第一时间发现侵权行为的时候就进行取证,比如截图。拥有两者证据权利人就可以和侵权者进行沟通,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对方不履行则可以走司法途径,普遍侵权者都是吃软怕硬的,一听你要跟他打官司大都会认错,选择私下和解,但也有几个顽固的人,非要硬刚到底的,那么权利人就可以采取其他途径。

如果是电商平台侵权,盗用摄影作品或者其他的,权利人就可以在平台进行投诉,网上都有不同平台的具体投诉步骤,按其操作即可,在操作过程中权利人也是要提交证据的,所以证据非常重要,如果平台审核确认存在侵权行为就会对店铺进行扣分处罚,如果店铺不进行整改可能导致封店。如果是美术作品被侵权那么就可以向相关协会进行举报,若是别的登记了版权的作品被侵权就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维权方式多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倘若协商、举报均失败的,那么权利人就只能走最后的流程,向法院起诉,如果权利人自己找律师起诉毫无疑问花的费用是比较高的,想要在前期展开维权权利人最好的方式是选择全风险代理,因为与部分风险代理相比,选择全风险代理,权利人前期不用支付律师费就能进行起诉,只需要在官司胜诉后拿出一部分的赔偿金进行分成即可,如果选择部分风险代理,权利人就要预先支付部分的律师费用,对于拿不出高额律师费的权利人来说是非常不便的,如果侵权者财力雄厚,选择打持久战,那么权利人就会得不偿失,

手把手教你,再搞不定,站内私信我~

解决问题有三种途径:协商,司法,私力。所谓协商,就是你们自行沟通,争取让对方主动承认错误(不过对于一些脸皮厚和半法盲的抄袭者而言没作用);私力,就是私力救济,你所使用的“挂人”、揭发等,都属于私力,一些平台(比如微信公众号、知乎)的管理制度,也可以归为这类。

当以上措施都没有效果的时候,你可能还有一个选择:司法途径。

提到法律手段,很多作者第一个想到的问题却可能是觉得望而生畏。其实往往是过虑了。我国对于版权侵权的判断方式比较简洁:“接触+实质相似”,即可认定为侵权(当然严格讲还有各种关于合理使用等的规定,这里先不细说)。

从法律上讲,你只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操作就可以:

1.固定侵权方的侵权页面:方式很多,最正规的是公证,不过时间长、成本高(一般成本在1000元左右)。替代的方法是用目前广泛采用的电子存证,不仅证据固定快(毫秒级别),同时费用很低(多在10元左右,最低可以低到一个页面1元钱),常见的有百度存证、IP360、联合时间戳等;

2.对比个人作品,一个是确认侵权方抄袭的内容多少,一个是要判断两个页面的发布时间,要确保自己原创的页面时间早于侵权页面(比如知乎允许个人编辑和修改作品,同时只保留原始发布时间和最新一次修改的时间。这样对于很多连续更新的作者来说,如果抄袭者只抄袭早期的部分内容,就有可能无法证明自己作品的原创时间和发表时间——怎么办?一个方法把不同的章节和更新的内容以文章形式发表在自己的专栏内);

3.通知对方,告知对方已经涉嫌侵权,要求对方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侵权方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个环节记得通知一定要留痕,也就是尽量采用书面方式,比如微信公众号下留言、发送电子邮件等。微信和QQ沟通,一方面不是很正规,一方面在举证时候不容易确认对方身份,所以尽量综合使用。

一般到了这个阶段,懂点事理的侵权方,通常会愿意配合。

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你不能确认自己的损失或者对方的收益,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至少500元的经济赔偿。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文字作品侵权的判赔标准是80-300元/千字、美术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800元至3000元、摄影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500元至2000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

当然了,还会有一些头铁的侵权者,这个就需要请法院介入的,也就是我们要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对方收到传票,还能保持若无其事,那倒是要敬一声真汉子了~

诉讼程序相对来说要复杂和专业一些,很多细节不好展开,我这边先说三个要点:

1.管辖。互联网版权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不论侵权者在国内什么地方,你都可以在自己所在的城市发起诉讼,这样就大大节省了成本;

2.诉讼费。中国目前诉讼费是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对于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统一收50元,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减半收25元;并且这些费用也是由原告先预缴,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3.被告身份。这也是一个难题,毕竟网络有匿名性,但是其实也很容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等规定,网站平台对于用户信息实行实名认证管理。所以你只需要联系平台,要求平台提供即可。下面就是我们在刚刚一个案子中,由腾讯公司向我们提供的侵权者身份信息:

有一句话叫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靠自己来积极维护。目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抄袭行为,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所以题主大可以消除顾虑,积极维护自己利益,也是为精华社会风气尽一份力量。

如果还搞不定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仅过去一年中,我们就已经为数十位作者处理各类侵权行为200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百万元。

有相关知产、版权等问题,也可以同我们沟通,私信、付费咨询或者邮件

加油,打击抄袭狗,人人有责!

侵犯网络著作权怎么认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侵权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就可认定侵犯著作权:

1、有侵权的事实。

(1)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

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3)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4)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

(1)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2)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1)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3)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4)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1、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意义上的网络著作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作品放在网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社交网络平台未经同意转载传播他人作品

在诸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公开社交网络平台中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作品,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来源,除非存在著作权被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仅仅是分享连接,通过连接可直接接触到原作者则不属侵权行为,若不允许转载请在以明示的方式注明。

3、音乐、电影作品未经同意传播

未经著作人的同意下载、传播、改编、表演、出版、录音录像音乐作品或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种行为在大众认知中以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歌手需要收取费用、网络管理者将不法的电影种子删除的时候都表示了不解和愤怒,但著作权除了一种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作者带来丰厚报酬的财产权利,其权力来源具有合法性。

依据《著作权》的规定,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侵权行为是侵权人主观故意造成的,就可以认定为侵犯网络著作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关于如何认定转载作品侵犯名誉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署名权不能转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关系是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并且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关于可转让著作权署名权吗?署名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关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关于外国作品如何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侵犯著作权的,一般依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进行赔偿;难以计算获利或者实际损失的,按使用费赔偿;使用费维权约定的,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应该怎样计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侵犯著作权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当前社会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式各样的驰名商标,商标对于企业品牌经营至关重要。申请商标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的,那么究竟申请一个品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等条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目前在我国,摄影作品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和泛滥。不少企业或个人在未经作品所有权人同意或未付费即将他人作品使用于产品外包装、图书、宣传册、展览、网站、微博等。那么,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侮辱内容的,应当如何如何处罚,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应当如何如何处罚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等情况,会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关于民法典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华律网小编将在下文为读者们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利。

一般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现实中,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版权登记,具体的内容是不太一样的,但作品版权应具备的条件大致一致。那么,如何选择版权登记类型?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仅有非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样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人需要赔偿因为自身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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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近些年如火如荼,但是抄袭的风气也此起披伏,同时网络作家还面临着各种维权难的问题,如何尽早发现抄袭的苗头...

亚马逊版权侵权有哪些?以及版权侵权如何处理? - 知乎

很多老卖家可能对2019年的大范围“独角兽”版权侵权事件印象深刻,当时有超过200个卖家被判侵权。新手卖家要以此为戒,因为在所有的侵权问题中,对卖家来说版权侵权是最严重的。版权侵权主要包括有版权的图片和图案、产品说明文案等,一旦涉及到版权侵权,对方可以提出许多投诉:可以是图片,也可以是listing。

版权(又称作者权利),是指创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享有权利的法律用语。包括书籍、音乐、绘画、雕塑、电影、电脑程序、数据库、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等都涉及到版权。

1.商品上印有他人拥有版权的图案,最常见的是T恤衫。

2.很多卖家为了图省事,直接在listing中复制别家店铺产品的图片或文字描述,这也是被投诉的原因。

3.版画、油画、书籍等这些的卖家,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复制某些具有版权的图案或版式。

一般而言,亚马逊只会告诉卖家是版权侵权,而不会具体到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是图片、listing、或者是产品本身图案?这就需要卖家自己来筛查确认了。

尽管说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直观的发现侵权的地方,但是如果真的无法确定,可以从邮件中给出的版权拥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入手。找到对方的版权究竟是什么,然后以此判断侵权行为在哪里,再做下一步打算。

在确定了哪里侵权后,就可以准备投诉信了。

诚恳的认错,因为不了解亚马逊的规则,在没有版权声明的情况下,无意间使用了对方的图片,这里,我们可以写出许多理由:不了解各国图片版权的不同;没有对新员工进行相关规则的培训,导致工作失误等等。

说明原因,承认错误只是第一步,重点是现在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措施。主动联系权利方,对其无意侵权行为真诚道歉,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对方提供赔偿方案;第一时间将所有相关侵权ASIN删除、下架;并对目前已上架的所有产品进行统一复审。

除已采取的措施外,作为一个合格的亚马逊卖家,以后的预防措施也要做到位:

定期进行培训,更加深入了解亚马逊的规章制度,提高规则意识和版权意识;

聘请专业的图片摄制和设计人员,确保图片的独创性;

明确禁止团队人员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如果必须要使用图片,也会从专门的付费网站购买,杜绝侵权再次发生。

那么,自己开发设计的产品被别人抄袭,并且商用,还有什么解决方案呢?

品牌商可以找专业的第三方维权控价公司。因为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风险代理,采用维权索赔金额分成,合作模式。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而且能真正做到全部删除品牌低价,品牌乱价,品牌串货链接,采用线上投诉维权+线下法院起诉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品牌控价最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