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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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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侵权行为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12种侵权行为有哪些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华律网小编温馨提示,尤其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信息传递速率很快,很容易什么肖像权,专利权就被侵犯,一定要保护好个人的信息安全哦,不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同时我们也要有很强的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打击到侵权行为。以上除了小编对侵权行为的介绍还有分类等资料的补充,如有不足还请见谅。如还有困惑,可继续在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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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是票据持有人请求支付的一种行为,票据付款期限到期后,持票人可以进行承兑的,票据是有追索权的,持票人进行电子承兑时,如果遭受到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人行使追索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喝酒伤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除了医药费还可能有其它费用。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有些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侵害人不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侵权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要依据侵权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例如明知产品有缺陷而生产、销售的,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惩罚性的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有些侵权行为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要确定侵权人主体,因环境绿化管理人员人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管理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诬告陷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诬告陷害的违法人员承担刑事处罚责任或者治安处罚责任后。不影响受害人主张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有些损害行为可能是持续状态的,那么损害后果持续状态能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是不容许非法入侵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到家里闹事会不会涉及侵权责任法?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那么排除妨碍是不是侵权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些人并不是给单位干活,而是给私人干活,彼此之间也没有签订协议,只有口头上的约定等等。但是在干活的过程中,因为突然的意外伤害而导致骨折的情况,这时候应先做伤残鉴定,再由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很多人此时也关心给私人干活骨折怎么办?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个物享有所有权。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应当协商,在不损害其他共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共有人的处分权及责任承担分别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近日遵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伤人案件,该伤人的狗是只流浪狗,由一甸男子长期喂养,那么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人是不是该流浪狗的管理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您好,您把情况具体说一下。

具体谅解书是如何书写的呢?如需帮助,欢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你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损失证据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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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未成年侵权赔偿责任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与违约的区别

侵权法全文

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朱虎:侵权责任法法益保护包含两个层面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18种权利“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但是,即便如此,解释上仍存在诸多疑问。第一个疑问是,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否完全等同?一种解释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完全等同,该解释方案可称为“法益平等保护”理论。而另一种解释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包括权利和利益,但对不同类型的法益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这种解释可称为“法益区分保护”理论。在赞同采纳法益区分保护理论的论述中,对法益的区分标准和对不同法益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程度仍存在较大争议。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含有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是否要区分保护以及如何区分保护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就是否要区分保护而言,法益区分保护思想是一种制度共识,具有体系理性和价值理性,仍值得肯定。就如何区分保护而言,比如,德国法的规范技术以制定法实证主义为方法基础,目的在于限制司法者的裁量空间,实现分权体制,但德国侵权法本身的特点使得司法者的裁量空间必不可少,因此其意图的实际效果不佳,且会带来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采取此种规范技术,笔者认为,妥当的解释应以动态系统作为方法基础,以“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概念作为规范前提,确认规范中隐含了法益的区分标准是法益的价值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容纳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并承认实质性的论证规则,授权司法者进行更为动态和弹性化的综合权衡。

   (根据《比较法研究》,文稿统筹: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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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_百度百科

干货 | 教你识别身边的7种侵权行为 - 知乎

日常生活中,如不幸遇到商标侵权的情况,该如何应对呢?别慌,可以先从了解什么是商标侵权以及商标侵权的方式开始。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了7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只要商品生产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举个例子:2018年1月18日,青海省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依法查处了格尔木市管道输油处生活南区“油龙超市”销售涉嫌侵权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案值13.2万元。经贵州茅台对查扣白酒鉴定后,认定涉案白酒为“假茅台”,侵犯了贵州茅台的商标权。

该条款是对第一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补充,将“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延伸至“

”。

举个例子:2018年,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因商标标识涉嫌模仿“奥利奥”品牌,被美国奥利奥公司分别以侵害商标权和侵害作品复制权提起诉讼。奥利奥公司要求该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1万元人民币。

此类侵权行为

不过,如果商品经销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茅台股份公司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茅台酒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经查,被告银座商城公司共被查扣被诉侵权商品1668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银座商城公司虽提供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但因其是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

银座商城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后,判决银座商城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举个例子:我们平时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海关查处了一批印有世界知名体育用品商标的假球鞋、假球衣等。那些为假球鞋、假球衣提供仿冒商标的行为就是商标侵权。

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举个例子:南雷公司生产“银燕牌”缝纫机,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汇德公司自2003年开始多次购进别的企业用旧的由南雷公司生产的银燕牌缝纫机,对其进行修理、翻新。然后去除银燕牌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销售。

南雷公司将汇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后者停止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损失18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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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嫌疑人猫娘就是知假售假,在卖货环节,猫娘在微博给60多万粉丝发布商品秒杀信息预告,饥饿营销,再准点在网店上货,商品描述模糊不清、不提及品牌,3000余副眼镜几分钟被抢光,然后迅速下架商品链接,规避网店监管。且在交易和销售过程中都十分谨慎,和上线的交易只用现金,不留下痕迹。

其他损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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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如何管辖 - 找法网(findlaw.cn)

  网络侵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民法典有清楚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跟其它民事案件,乃至其它诉讼案件来说,提起诉讼时要先考虑管辖权的问题。那么

?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

的相关问题。网络侵权的问题实际也是民法管辖的内容,因此网络侵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所以网络侵权的管辖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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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这么火,将它进行二次创作算不算侵权?「全民二创」的冰墩墩哪个让你印象最深? - 知乎

冬奥会举办中,全民对冬奥会的热情日益高涨,吉祥物冰墩墩也掀起了一把火。

现在的冰墩墩,可谓是冰·冬奥“顶流”·一墩难求·墩墩。

那么买不到冰墩墩的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用各种材料做一个冰墩墩。有的则化身表情包专家,我不生产冰墩墩,我只是冰墩墩表情包的创造者。人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想象力,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拥有冰墩墩。

知安君在这里友情的提醒一下,墩墩虽好,但也得注意创作的尺度和用途。

首先,冰墩墩的形象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是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和奥林匹克保护条例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你动手能力强,你给自己的围脖绣了一个冰墩墩,或者你给自己织了一个冰墩墩毛衣,然后你是个人使用,没有商业目的,是不会构成侵权的。这是法律允许的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冰墩墩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也不会构成侵权。

但是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有商业盈利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传播作品的情形下。

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当然了,这个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生活里,只要你制作或者传播的冰墩墩表情包是积极的,正向的,没有损害冰墩墩的形象的,出于对冰墩墩的喜爱制作传播的冰墩墩,也不涉及商业目的,虽然依然没有得到组委会的许可,但是大概率也不会被追责。

还有一种情况,网友拍摄的冰墩墩分享在短视频平台上,火了以后会有流量分成、涨粉之类,虽然出发点不是商业性的,但最后会有商业入账,这个算不算侵权?

法律上,个人账号向不特定人群传播(意思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就很难说这种传播仅仅是出于个人学习、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了。

比如朋友圈发动态,就只有自己的好友能看到,非好友是看不到的,那就是特定人群。

而微博、抖音,大家都能看到,属于面向不特定人群。针对不特定人群发布的,侵权概率更高,容易被版权方投诉。也因为有流量、粉丝等商业影响,发布者很难用个人合理使用来抗辩。

除了个人欣赏,其余应该都算侵权,不然冰墩墩这么火,义乌早就火力全开了。

在之前对侵权的认定方面,通常会以是否有商业盈利行为作为界限。但不要因此觉得只要我不去售卖盈利,就没事。如果是二次创作并有传播行为,即便是没有直接的盈利行为,也会构成侵权,尤其是对于冰墩墩这个有这特殊意义的形象而言,产权保护会更加严格。

当然也不用太草木皆兵,冰墩墩的版权在冬奥组委,而冰墩墩出圈,乃至整个冬奥热,其最大的意义都是唤起全民对于冬季项目的热情,带动其整个冬季项目产业。所以对于民众发自内心的对冰墩墩的喜爱,乃至一定程度的二创,官方应该会有较高的包容度,当然你也别动作太大,跟亲朋好友自娱自乐一下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