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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也叫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威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

   1.形成

   一般认为,出口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先导,对外直接投资使企业产品出口引起的最终结果。

   2.划分标准

   (1)国际组织与机构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使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实体与另一国的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具有长期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有

资本、利润再投资、企业内

三种方式。

   imf将其标准定为25%

   (2)欧美标准

   美国商务部:如果外国

完全受美国公司控制,或5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相互没有联系的美国人拥有,或2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有组织的美国人拥有,则美国人对该公司的投资属于国际直接投资。

   (3)日本标准

   日本官方对于直接投资的统计包括拥有股票份额、贷款、国外机构设置三个方面。将日本出资比例占25%以上的投资或贷款作为对外直接投资。

   3.资本形态

   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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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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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开始盈利;

  2、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六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设立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其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被投资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被投资公司凭省级审批机关的同意批复,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六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者股权转让协议。

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本规定颁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股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今年外商投资中国形势观察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新华社记者 安蓓、邹多为、何欣荣、魏玉坤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8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580.5亿元,同比增长22.3%。

记者近日调研采访多家外资企业和国际机构发现,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复苏、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背景下,跨国资本投资中国热情不减,这里始终是吸引全球投资的沃土。

9月2日至7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北京召开。153个国家和地区参展参会,1万余家企业亮相,据初步统计,已达成各类成果1672个。

还有不到20天,第130届广交会将首次在线上线下融合举办。其中,线下有7500家企业参展,包括2200多家品牌企业。

上海,一个多月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如约而至。目前签约参展的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数量已超过上届,回头率超80%。

一个个国际展会如期举办或抓紧筹备,跨国企业、国际机构踊跃参与。积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以其自身持续向好的稳定性吸引全球投资者的目光。

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同比增长12.7%,两年平均增长5.3%。继去年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后,经济增速继续处于全球领先水平。

今年,欧莱雅将位于上海的中国区总部“升级”为北亚区总部。2020年,欧莱雅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同比增长27%。“中国已成为欧莱雅集团重要的增长引擎。”欧莱雅北亚区总裁兼中国首席执行官费博瑞说。

对很多跨国公司来说,中国已成为其全球利润增长的“主引擎”。今年1至7月,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1.6%、46%,明显好于疫情发生前的2019年同期水平。

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2021年商业信心调查显示,60%受访企业计划于2021年扩大在华业务。中国美国商会调查显示,81%的美资企业预计今年中国市场营业收入将实现正增长,66%的美资企业计划在中国增加投资,比2020年分别提高5个和3个百分点。

近日多家国际机构继续看好中国经济。亚洲开发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维持今年中国经济将同比增长8.1%和8.5%的预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也依然认可中国经济助力世界经济复苏的“引擎作用”。

经济持续恢复增长,清晰的规划蓝图和发展目标,一个发展前景稳定向好的中国,让全球企业和投资者用实际行动投下“信任票”。

198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英特尔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巨大机遇。“完善的基础设施、完整的产业链、大批技能成熟的产业人才,政府对创新的大力扶持,中国消费者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热情,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中国发展的信心。”英特尔公司全球副总裁、中国区总裁杨旭说。

去淮海路逛施华洛世奇全球旗舰店,在普德赋的沉浸式剧场享受戏剧冲突……正在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上海,1至7月实际使用外资143.18亿美元,同比增长18.8%。

不仅有持续增长的投资金额,还有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更多的创新业态。上半年上海新设各类首店513家,同比增长60.3%;北京共有434家首店落户,数量是2020年的两倍多……

14亿多人口、超4亿中等收入群体,一个潜力巨大、持续升级的超大规模市场,是中国吸引外资的硬实力;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的中国,正为全球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

外商投资结构凸显高质量发展趋势。今年前8个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25.8%,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30.2%。

“十四五”中国重点发展的领域有哪些?中国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路线是什么?外资高技术企业如何参与新兴产业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将带来哪些市场机遇?……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针对跨国企业的调查问卷,折射了外资对中国市场的关注方向。

在西门子中国董事长肖松看来,中国推出“十四五”规划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蕴藏巨大发展潜力。“西门子如何融入中国发展大势?最重要的是把创新速度提起来。”他说。

7月底,上海自贸区外高桥保税区,全球营运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此举行。

2020年底,上海自贸区全球营运商计划在浦东外高桥正式启动,来自英国、德国、日本等11个国家和地区的41家企业首批签约。上海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组织政府专班,进行“一企一策”的深度互动和对接服务。

维兰德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桂花说,专班帮助打通了跨境离岸付汇业务,维兰德更有信心在全球市场大展拳脚。

从拼投资、拼优惠政策到拼服务、拼营商环境,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观念发生深刻转变。

“十四五”规划、长三角一体化、东北振兴、碳达峰碳中和……今年4月以来,数百家外企参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苏州、长春等地举行的多场美在华跨国企业高层圆桌会及中欧合作伙伴对话活动。

“我们一直希望多一些这样的场合,能够更直接地获取第一手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把中国市场的情况向总部管理层沟通,也把公司发展的考虑和诉求向中国政府部门传递。”戴尔全球副总裁周兵说。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加快落地,依法保护产权等企业各项合法权益,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给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带来稳定预期。

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背后,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的不断加压。

经证监会备案,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将成为国内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获核准设立,成为继贝莱德后中国第二家外资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今年,我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在连续四年缩减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

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修订印发2021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中国以实际行动告诉世界:在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中国将为全球投资者提供广阔的创新合作空间,共享高质量发展红利。

【老胡*说】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的性质“内资or外商”投资? - 知乎

中外合资企业拟再投资一家企业,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OR内资企业?上周一位中外合资企业的朋友咨询的问题。与同行稍作交流,答案各异。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散落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实践操作规程上各地方管理部门在执行相关政策文件时存在差异,结合目标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方式不同,现就前述问题的理解及结论,与大家交流如下:

一、

1、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四)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2、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3、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4、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5、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二、

1、

图一

图二

2、

图一

图二

3、

图一

图二

4、

图一

图二

5、

图一

图二

6、

图一

图二

三、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5、《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6、《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7、《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9、《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11、《国家外汇管理 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四、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践办事指南,可得出结论如下:

1、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属于禁止类,不允许再投资;

2、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直接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性质属于内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属于限制类行业的,需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工商登记注册,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如果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但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5、 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无论投资的是鼓励类、允许类或限制类行业的,均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但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总和高于或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决定所投资企业将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6、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以最终满足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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