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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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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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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本票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当事人,出票人签发本票自负付款义务,收款人到期凭票收款,无需承兑。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以分银行本票和一般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一般本票出票人是个人或企业。银行本票的信用高主要用于商业贸易,方便快捷解决了贸易中异地支付问题。

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汇票业务中主要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是汇票签发人、交付人,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通常是出口商或委托的银行担任。

2.受票人是付款人、被委托人,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通常是进口商或者指定银行。

3.收款人就是凭票收钱的人,在交易往来中通常是卖方。

举一个例子:小张开了一家红酒公司,红酒品质香醇,远销国外。在国外贸易中,小张与国外订货商因为先发货还是先付款为难了。国外订货商为了促成交易就提议以某家银行作为中间人即汇票中的受票人,给小张签发一张汇票,约定特定的日子银行无条件向小张付款,这样小张就可以放心发货了。在本例中,国外订货商就是出票人,小张就是收款人。

支票就是付款方委托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以确定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支票的当事人也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要在付款银行开立专门的支票存款账户,并存入足够资金。受票人具有相关支票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法》中对支票的各个环节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了解我国票据的种类及内容,不仅可以在相关商业贸易往来中有良好地运用,也对想要从事金融工作的小伙伴有很大的帮助。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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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有哪些?有关票据的小知识。 - 知乎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生很多的交易,除了我们日常使用最频繁现金货币可以用来交易外,其他使用较多的应该就是票据了吧。那么票据有哪些种类呢?票据常见的有这几种:汇票、本票、支票。

首先谈谈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种类有哪些?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如字面意思用于支取现金用的,转账支票只能用来转账,而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转账也可以用来支取现金。这里要另外说明一下普通支票的另外一种情况,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来转账。

支票流转图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在我国,本票只有银行本票这一种。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来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流程图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个人无法使用商业汇票结算的)

商业承兑汇票流程图

除了 上面的按照用途来分类,票据还可以按照时间分类,分为即付票据和远期票据。即付票据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远期票据有商业汇票。本节小知识来自于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我。

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种类规定有哪些-结算票据的具体种类-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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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往来中,票据是十分常见额。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一般多用于支付货款、金融投资等,不同种类的票据有着不同的特点及使用规定。那么

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5、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十天。

  6、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

的信息,由上可知,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同种类的票据其使用及承兑是有区别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票据属于物的分类中的有价值之物,同样适用物权法中的效力。对于票据在公司的出纳财务中充当着比较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

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因票据种类不同,票据行为也不完全相同。常见的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出票

  出票又称发票,是指票据创立和交付行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时在票据商所为的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持票人作承兑提示;货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保付

  保付是指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③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①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a.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b.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因此,票据债务因票据的作成并经票据行为人签名或盖章而发生,依票据而存在,所以又具有证券上债务的性质。②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ɑ.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c.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担保责任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负担,担保责任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的情况发生时充分显示其补充付款的作用,所以是从属的票据债务,而付款责任则是主要的票据债务。

  在生活中最常见的票据行为种类需要我们掌握,因为不同的票报税点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伪造的种类一般分为票据就是伪造的,一个是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而这两种都是被称为票据伪造的。因此我们在进行票据伪造的认定时,是需要区分的。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

  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

  具体案例:1993年2月,某供销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购买了一本支票,并向银行预留了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同年3月8日有人持加盖了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上述其中一张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对该现金支票上记载的签章、签发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按会计核实手续规定,对支票印鉴进行了折角验证,未发现问题,即支付了票款。次日,供销公司发现上述款项为他人冒领。经查,支票被盗4张。公安机关对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认定2个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遂引发争议。供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法律回复: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可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形式审查是从票据的外观形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完全,票据上漏载法定绝对必要事项之一的,付款人不必付款。票据的实质审查是指从实质上考察持票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一般会经过多次转让,要求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前对所有相关票据付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是不可能的。从票据法的要求来看,一般也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须审查。相对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较为简单,但却非常重要。票据的形式审查是票据正常流通最基本的保障措施。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有依法进行完形式审查后,只要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从本条的立法原意来看,法律仅要求付款人不得恶意付款,并且在主观上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付款人即使已为付款行为,也要自行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票据伪造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票据法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处罚的。好了以上就是

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票据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证明和约束,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并不多,那么

有哪些?商业票据的特性有哪些?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承兑主体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现实交易中,接收票据的一方更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3、风险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高;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4、流通性不同:商业汇票信用等级及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

”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商业票据的种类、特性以及与银行票据的区别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在现实生活很常见,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方便结算双方的债务,节约了现金的使用。相信大多数人对于票据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是有很多疑惑的,没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

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在我国商业活动中,票据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票据的背书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最新票据背书的种类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

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1、记名背书:即写背书人,也写持票人

  2、空白背书:只写背书人,不写持票人

  3、限制背书:除写背书人之外,还附有限制性条款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

”的法律内容,票据背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票据背书的种类在上述已有了相关的介绍,除此以外,票据权利的行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发票、票据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去饭店吃饭、去超市购物或者是坐出租车等行为,都可以得到发票,那么,

有哪些?它们的有效期有多长?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单联)

  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是在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适用各自行业。

  主要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收取停车费的纳税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来说不存在有限期的问题。但普通发票不能跨年,因为会影响所得税,所以也是需要尽快做账,以免影响企业税收,造成损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

  2、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纳税成本;

  3、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

  4、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

以及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文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对发票票据的种类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或者有这方面的法律纠纷,请上法律快车咨询律师或者查找相关资料。

  我们知道,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那么,

是怎么样的呢?将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1、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2、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3、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

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附属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对于票据都不是很陌生,不管是在银行或是买卖比较大的时候,都会接触到票据,而财政票据是一种单位财务的相关凭证,也是一项重要检查依据。那么,本文为您介绍,关于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如,闻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上级工会组织以及本公司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应当分别取得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支出。

  (注:由财税审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向某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一笔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所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减低财税风险,如取得是其自印的“某某单位接受捐赠收据”等非财政票据,则属于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即使该项捐赠用途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也符合税前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要求,但仍不得据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捐赠支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理开具、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可以知道,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每种票据都有自个的用途。如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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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有哪些业务种类? - 知乎

银行票据是指银行所签发的或者是由银行来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很多人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票据业务。那么,

?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一下。

  银行票据有哪些种类?银行票据业务种类一览

  目前银行票据业务主要有汇票、本票以及支票。

  一、汇票

  汇票指的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看到汇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进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的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tips:

  ①作为支票的收款人,必须将支票存入出票人开户银行,一般1~2天可以入账。支票现在只能同城交换使用。

  ②作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将本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收款开户银行核实后,可以当场入账使用。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③汇票可以异地使用。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华东三省一市的汇票,在华东三省一市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可以当场查实后,立刻入账使用。如果是全国汇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开出汇票的银行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当场入账抵用业务。

  ④商业汇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约定的到期日到银行提出委托收款,异地的可以提前3天。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账,异地一般不超过1周。

  ⑤商业汇票可以贴现使用。

  二、本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也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分别由银行和企业签发。

  tips:

  ①商业本票基本人只有2个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商业汇票一般有3个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②商业本票是自己付款的票款,因此是自付证券。

  ③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它的付款人应是出票人本人,该承诺对出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汇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人承付),该委托对第三人并没有《票据法》上的约束力,第三人可以按照委托支付票款,也可以拒绝支付。

  三、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以进行现金支取,也能够进行转账,但是专门印制的现金支票只能进行现金支取,专门印制的转账支票只能进行转账。

  tips: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支票的基本人同样应有3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超过期限未能提示或者没有拒绝证书,支票的持有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均丧失追索权,这一点与本票一样;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和保证的制度;支票具有保付和划线制度;支付没有拒绝承兑证书,一般没有复本。

票据种类有哪些? - 知乎

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为银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出具的,承诺到期付款由银行信用担保;

2.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业信用担保的,由企业出具

注意要点:

作为支票的收款人,必须将支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一般1~2天可以入账。支票现在只能同城交换使用。

作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将本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收款开户银行核实后,可以当场入账使用。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汇票可以异地使用。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华东三省一市的汇票,在华东三省一市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可以当场查实后,立刻入账使用。如果是全国汇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开出汇票的银行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当场入账抵用业务。 商业汇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约定的到期日到银行提出委托收款,异地的可以提前3天。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账,异地一般不超过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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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票据业务 - 知乎

摆明结论:票据业务与我们对公的企业风控而言,最大的价值就是提供

,补全企业的风险资产视图。值得切入的点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业务,或者保函类业务。前者做为

的一种手段,其核心和对公信贷风控做的一样,即回答一个问题:

基本介绍:

票据业务主要有三类:本票、支票、汇票我们谈到票据贴现业务时,主要指的是

票据业务分类:

一、结算:

、出票

二、企业融资:企业贴现、质押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大类生意,以银行财报在汇款贷款情况时,需要将其分为公司贷款,个人贷款、票据贴现三类。依照wind数据的公开财报,排名前几名的银行其贷款规模与结构如下所示:

由图1可知,上市银行中的票据业务占比不足5%,属于极小的一部分业务。但是结合年报的统计数据来看2018年,应付票据占应付账款的

左右(16年的数据是

),引导上市公司利用自身的

更多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带动上下游非上市公司,甚至是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化发展,是未来银行票据业务的扩张方向。

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

为保证金(低息存款)、承诺费(风险分担)、手续费(运营成本)。且属于表外资产,并不占用贷款额度还能吸纳存款,所以往往在地方银行,票据业务可能成为了一种灵活性配置的业务以求达到监管要求(存贷比、贷款额度)以及存款KPI等的具体要求的存在。当前票据贴现需要公司有贸易背景,也冒出了一大批中介黑产公司,专门帮企业制造全套贸易背景,从另一种角度说,这无疑是增加了承兑方的“贷款成本”。在16年上海电票交易所成立以前,票据业务往往成为了一种“影子银行”,暴雷现象频发:

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如上图所示,但实质上,这一块风险的核心不在于信用风险,而是一线人员的

。需要避免的是一线人员注重形式的合规,轻实质风险,在信贷全流程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纪律。下图是一个定量判断操作风险的案例,某支行为了达到票据出票量要求,频繁拆票致使票据的数位分布不符合benford分析,以下案例在实际中屡见不鲜。

当前我行的票据业务

位居上市银行第二位,仅次于工商银行,融资业务规模13000亿,一年的票据业务量级为50+W笔,并从16年至今,每年持续以20%的速度增长。(公开数据)目前基本上都为电票业务,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还存在少量纸票业务,目前电票:纸票的比例为1000:1。(人民银行规定超过100W资金的业务全上电票),纸票业务在持续萎缩。

电票业务:

自2016年9月7日央行发文促进电子票务发展以来,原则上超过100万元的票据都要走电票系统。在电子票据市场化的推动下,适当降低高信用等级的票据价格,适当提高低信用等级的票据定价,不过风控面对的主体从原来的对公信贷的一家企业(表面上),变成了

电票业务分布(上海票交所)

票据业务集中在制造批发和零售行业,头部产业上下游客户多,习惯用票据业务进行结算。产业结构上来看,中小型企业签约的承兑汇票约占三分之二,面临着小微企业的普遍特点:自身信用缺失、存在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可以利用票据业务中的

,对接ECDS系统将

息取出,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溢价补全上下游的信用信息。

当然啦,在文章的结尾我提出大胆的预研:下一波的暴雷可能就分布在票据业务和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之上。

应收票据审计重点及易错点分析 - 知乎

背景:假如是2021年审计:

应收票据审计时,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应收票据备查簿,应收票据备查簿中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票据号码、票据类型(是商业承兑还是银行承兑)、出票人、出票行、承兑人、出票日期、到期日、前手背书人、票面金额、收到日期、背书日期(或贴现日期)、后手背书人、是否逾期及质押情况等信息。

首先区分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只反应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款项融资主要反应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收到票据后,持有至到期,中间没有背书或贴现,那么企业管理该票据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分类为已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第二种情况:企业收到票据后根据情况进行贴现、背书、持有至到期,如果贴现或背书的行为比较频繁且金额重大,说明企业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那么出售必须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怎么判断贴现或背书的行为频繁且金额重大呢?如果只是出于临时资金周转需求而进行贴现或背书,这种偶发性的行为不能作为以出售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然后将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此重分类不影响应收票据底稿的审计思路和审计程序,下面的审计思路和审计程序同样适用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核算的票据。

第一步:将应收票据明细账与TB核对,保证期初未审数、审定数、期末未审数与TB一致。

第二步:验证企业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首先,企业经常会有个别日期写错,进行校对时,首先查看出票日期、收到日期、到期日、背书日期是否有2122年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然后出票日期<=收到日期,收到日期<=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到期日,根据以上四个公式进行校验,查看公式中是否出现企业日期填写错误的情况。

然后,将备查簿信息与明细表中账面数据进行核对。假如进行2021年审计,核对应收票据期初金额时,筛选收到日期为2020年,背书日期为2021年的票据,看合计金额与账面期初数是否相符。核对期末金额时,筛选收到日期为2021年,背书日期为2022年或者在审计时点尚未背书的应收票据,看合计金额是否与账面期末数相符。筛选收到日期为2021年的票据,看合计金额是否与应收票据借方发生额一致。筛选背书日期为2021年的应收票据,看合计金额是否与应收票据贷方发生额一致。这里要注意,如果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很可能是企业收到票据后背书但被退回,导致重复记录。可以选择票据号一列,开始-条件格式-突出显示单元格规则-重复值,将重复值筛选出来,与企业沟通确认后删除即可。

第三步:检查企业对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的分类是否正确。查看承兑人一列信息,筛选不包含行,查看承兑人是否为财务公司等。如果承兑人是银行,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承兑人是公司,则为商业承兑汇票。有时企业分类是商业承兑,而承兑人信息是银行,遇到这种情况,不要贸然将票据改为银行承兑,有可能是企业承兑人信息填写错误,处理方法有第一,查找凭证,看承兑汇票上对应的承兑人信息;第二,与企业核实。再就是不要混淆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步:查看是否存在票据逾期的情况,比如已到到期日,但由于

未履约导致企业无法兑付,应该将该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并在审计报告附注披露该情况。

第五步:票据监盘。亲自看着打开网银,查看应收票据在盘点日的余额,加上2022年1月1日到盘点日的减少数,减去2022年1月1日到盘点日的增加数,加支出凭证未入账,减收入凭证未入账,倒推出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余额,与明细表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进行核对。需要让企业打印网银截图以及出纳和财务主管在应收票据监盘表上签名。

第六步:向企业索要2021年12月31日至盘点日应收票据备查簿。2022年收到的应收票据与监盘表中2022年1月1日到盘点日的增加数核对一致。2022年背书的应收票据应与监盘表中2022年1月1日到盘点日的减少数核对一致。

第七步:应收票据已背书未到期清单。站在2021年12月31日看,应收票据已背书但尚未到期。也就是筛选到期日为2022年且已经背书的应收票据,单独放在一个sheet表中。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能终止确认,如果企业已经终止确认,需要做如下调整分录: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 贷:其他流动负债 同时计提商业承兑汇票减值准备: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票据坏账准备(一般按5%的比例计提)

第八步:应收票据已贴现未到期清单。与企业核实哪些票据是向银行贴现的,哪些票据是向贸易公司贴现的。对于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能终止确认,需要做如下调整分录: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 贷:短期借款同时计提商业承兑汇票减值准备。对于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贴现单位是银行,查看票据凭证上是否有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字样,如果有,则可以终止确认。如果没有,再看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如果信用等级较高,相关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较小,可以终止确认。如果承兑银行信用等级较低,则不可以终止确认。如果贴现单位是非银行,不可以终止确认,做如下调整分录:借:应收票据 贷:短期借款。

第九步:对于全年贴现的应收票据,计算应收票据的贴现息,将测算的贴现息与财务费用中贴现息核对,看差异是否明显。

第十步:贷方发生额分析,应收票据明细一般有支付货款、支付运费,贴现收款、支付贴现息、支付往来款、票据拆分等等。不明确的要打开凭证仔细看。

如果是时间还比较充裕,可以做一下票据增加检查和票据减少检查。如果经评估后认为应收票据风险较高,可以进行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