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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_各省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华律网

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

人生活费、死亡

项目,是指

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

人生活费、死亡

、精神损害抚慰金。

(1)

已给付了医疗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

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

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2、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

,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

》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医疗费证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

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

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一天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

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

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三、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

。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工的劳务报酬予以赔偿。

四、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六、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七、

证据

伤残评定书。

八、

证据

受诉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

的6倍。

九、被

人生活费证据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二)被抚养人

证明和

明;

(三)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死亡

证据

1、当事人的

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一、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住宿的发票。

十二、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间接损失证据: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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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 知乎

1、定义: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1、定义: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2、赔偿标准: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1、定义: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2、赔偿标准:(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期限:A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B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护理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护理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1、定义: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2、赔偿标准: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3)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4)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3、计算公式:

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1、定义: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2、赔偿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 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 有这项赔偿费用。

3、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1、定义: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2、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计算公式: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1、定义: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2、赔偿标准:

(1)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

(2)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3)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以3人为限。

3、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以及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

1、定义: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2、赔偿标准: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3、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元)×6(月)

1、定义: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2、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致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做适当调整;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周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75周岁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1、定义: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2、赔偿标准: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2)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有两个条件,第一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3)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3、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定义: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2、赔偿标准:

(1)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计算公式:(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做1计算)

(1)被抚养人≤18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75周岁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定义: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2、赔偿标准:(1)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

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计算公式: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定义: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赔偿标准:(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计算公式:

(1)直接财产损失费=收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费=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等。

1、定义:1、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后能够生活自立或者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残疾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眼、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2、赔偿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3)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3、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2交通事故赔偿项目_计算方式-赔偿标准|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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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安庆赔偿标准

安庆赔偿项目

安庆计算方式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2、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

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0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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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国各地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只是在费用标准方面,略有不同,但是基本差异不大。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2、核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3、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索赔有期限吗?

【答】有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哪些赔偿项目?

【答】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或有)、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主张精神损失费。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

三、交通事故拖着对谁不利,交通事故多久必须结案?

【答】 对受害方不利。

“如果拖着太久不去起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经过,伤者一方丧失胜诉权。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如果不提出就过了诉讼时效了,交通事故没有造成重伤、死亡、没有逃逸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民事赔偿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责任方必须垫付费用。

受害方如果一直拖着,责任方可不再对对方的索赔理会,促使对方起诉,由法院来处理,这样对责任方是有利的。”

依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一年,过了一年的有效期将可能无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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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找法网(findlaw.cn)

  案例 1

  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 36000 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 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

  案例提示: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 121000 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3

  案例提示: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情概要:2014年 2 月17日,葛某驾驶车辆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甲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效力,对甲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4

  案例提示: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案情概要: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鉴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损伤,遗留有颈部活动障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经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赵某原有颈椎管狭窄症以及本次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行进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5

  案例提示:在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方和挂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张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 150 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未投保挂车交强险。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

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交强险条例修改后,挂车并非必须投保交强险。本案中,应先由张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案例 6

  案例提示:因道路遗撒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遗撒人与道路管理维护单位有过错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2年1月3日,刘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过程中,因路面存在大面积遗撒物且长时间未清理,与一石头接触后,同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两车损坏。交通部门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亲属在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后,又以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现的上述石头,该石头与刘某死亡和车辆损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对该路段负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因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导致,对于两位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中,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遗撒在道路上的石块,遗撒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公路分局没有及时清理遗撒物,对其管理的道路未尽到维护义务也存在过错,故判决公路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例 7

  案例提示:乘客下车开车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8 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时,适有亢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接触,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下车开启车门时撞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未按规定停车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0%。

  案例 8

  案例提示:驾驶人开车前未尽到检查车辆外观和安全状况的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3月1日,乔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小客车由东向西从停车位内起步行驶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周某的尸体检验表明: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因此周某本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乔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乔某未能做到这一点,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乔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案例 9

  案例提示:车辆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本车交强险赔偿。

  案情概要:2013年11月20日,吴某驾驶小轿车前部撞上马某停放的小轿车,将马某车前部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及投保人)挤撞在陈某停放的小轿车后部。经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为主要责任,马某为次要责任,叶某、陈某无责任。后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陈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叶某虽然是车辆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车下在其他车和本车的共同作用下受伤,叶某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所以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10

  案例提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

”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情概要:2013年 5 月20日,车某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康某驾驶自行车相接触,造成康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起诉要求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车某认为事故是因康某的自行车过快,撞上了机动车造成损害,康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意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事故责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车某负事故全责,本案中,因车某未能举证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故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法院予以确认。故车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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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起交通事故伤害的责任如何划分-法律知识|华律网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

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5、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根据五五责任的划分非常有利于案件的判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很多种不同的情况,如私家车、公职车辆、非车主驾驶车辆等等很多种情况,所造成的责任可以根据五五责任的划分进行有效的判罚,避免了很多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纠纷和矛盾。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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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理赔的,理赔程序包括: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理由并且提交相关材料;保险公司作出核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怎么走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处理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双方的责任,可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对事故负全责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负有责任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车辆保全以后如何处理的有关知识。

说说您不知道的“醉驾”那些“法律事”2012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作出了相应改变。在俗称“最严交规”的实施下,大家都知道饮酒驾车,罚款1000元到2000元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和受托的律师要签订委托合同,受托的律师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交通事故请律师是否要签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需要具有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时要携带驾驶证上路,不带驾驶证的,会受到处罚,那么不带驾照上路怎样处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及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危险驾驶罪,另一个是交通肇事罪,那么对方醉驾不积极赔偿怎么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主要是先认定责任,确定了责任之后再来商讨赔偿等事宜。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中一方有醉驾行为,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双方都有醉驾,交通事故双方都酒驾怎么处理?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驾驶机动车要注意交通规则,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认定事故责任有很影响因素,那么直行和起步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关注于自己的未来投资保险行业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 比如如果投资保了交通事故方面保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可以有相应的赔付,那么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后司机还应补偿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双方进行快速协商、理赔,受害者当时没有想那么多,接受了肇事者的理赔事宜。但是,在之后冷静下来之后,认为自己不能就这么放过肇事者,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后还能追责吗?华律网小编给您提供一些意见。

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是不同的,赔偿比例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您好,目前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持谨慎态度。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车辆的交换价值是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人今后是否交易尚不能确定,如车辆所有人不出卖车辆或者交易时点与进行价值评估时点有较大差异,则评估出的贬值损失就未必实际存在或缺乏参照价值。故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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