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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问十五条 - 知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如果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当事人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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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

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有那些禁忌?以下是一些介绍。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

,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

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

》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

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有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

》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追究者不是没有。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

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

》,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

》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

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

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

。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

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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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执业应当持有经当年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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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手续 - 知乎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会见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刑事律师及时会见到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案件的辩护至关重要。如果能在第一时间会见到嫌疑人,可以了解到案件事实和情节,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及应对方案,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刑事律师要想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及时会见到嫌疑人,必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会见手续。今天聊一聊律师会见手续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该款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需要提供哪些手续。律师事务所证明为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委托书为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法律援助公函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指定辩护函。

除此之外,初次会见还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等能证明双方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签订委托合同是取得律师会见手续和材料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嫌疑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外,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实务中,一般都是近亲属,也就是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指定某刑事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签订委托合同,交纳律师费后,可以持委托合同到律师事务所开具出律师会见所用的证明,也就是文书八。看守所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并不审核委托合同,只要有文书八就证明委托关系成立了,可以办理会见。

律师在第一次办理会见手续时,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能证明委托人与嫌疑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是不能委托律师为嫌疑人辩护的。本人经常会遇到,自称朋友关系的人想要为嫌疑人委托律师,一般我都会明确拒绝接待,告知只能近亲属委托。

准备好以上的律师会见手续后,就可以到看守所顺利会见到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了,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

、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证明和

或者

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一条文,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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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中,不提作为辩护人的人员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等。关于刑事案件中不得作为辩护人的人员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我们知道,犯受贿罪的不一定是国家公职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可以犯的。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辩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来为大家解疑答惑,接下来就一起看看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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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是需要请律师辩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最好委托律师辩护,委托律师辩护后,可以提供会见当事人,帮助收集证据,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关于抢劫罪是否需要请律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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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律师会见心得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官网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

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平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要不断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碰瓷犯罪、“套路贷”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 

多数的律师只有空白的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摘抄出来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时间、提高会见效果。

准备好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所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委托)、个人健康承诺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健康证明等文件。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律师会见时应当注意的风险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实习证件的实习律师。 

律师会见必须2人以上,《律师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但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2人。2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

(二)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亲友等非律师人员进行会见。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别许可。

(三)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物品(包括香烟、食物等)及携带任何物品,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无论何种证据、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则可能会触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应告知其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比如,浙江的林某就将嫌疑人支付宝密码告知家属,最终导致账户上的违法所得被转走,律师被停止执业10个月、罚款一万元。

(四)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影响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和监管秩序。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

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五)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

(六)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七)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在会见时擅自离开去洗手间,让犯罪嫌疑人独自一人在会见室。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当事人借机逃脱的问题。但在一些看守条件比较差的看守所里,可能会有这方面的隐患,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无障碍”(双方之间没有窗户或护栏阻隔)地交流。这样就非常危险,不排除当事人铤而走险。

(八)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当事人怎么说。

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的重要职责。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学会自我保护。

(九)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十)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可能避重就轻,但只要律师善于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时,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

三、律师会见需要完成的工作

(一)要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再次签名确认。

(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三)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尤其是向当事人强调被讯问时的笔录一定要看,如果讯问人员记录的与自己说的不一致的,一定要求侦查人员修改,否则不能签字。

(四)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经过、是否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第一次被讯问的内容、办案机关一共讯问了多少次及讯问的具体内容、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等。

(五)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六)给当事人分析可能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主从犯、立功等。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止犯;被教唆犯罪等。

(七)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八)让犯罪嫌疑人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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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物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监狱发现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警告并责令改正。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通报。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律师如何做好首次会见?(值得收藏的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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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如何做好首次会见?(值得收藏的好文)

原创文章,请勿侵权!

作者:赵鹏绩 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做过一次可以谈经历,做过一百次可以谈经验,而做过一千次可以谈规律。与民商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除非被取保,否则只有通过律师会见才能见到当事人,才有机会获取第一手资料。因此,会见被告人是一名刑辩律师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会见对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执业以来几百次的会见经验进行了总结,希望对从事刑辩的律师有所启发和帮助。

。每次会见前,提前搜集好相应看守所的信息,如地址(看守所的地址一般不会在地图上显示)、交通路线、上下班的时间、会见时间有无限制,是否需要提起预约等。

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及复印件,首次会见还应准备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直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很多律师都会有专用的会见记录纸、笔、印泥,用于做笔录。除此之外,还有两样必备物品许多律师不太注意:名片和纸巾。

根据家属或朋友介绍的情况准备相应的纸质法条和案例,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展示自己为此所做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掌握此类犯罪的常见辩点,在会见过程中有重点的发问。

这一点是许多律师忽视或者不愿动手做的。与准备法条和案例一样,会见提纲可以向当事人证明:你在会见之前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案情,针对本案进行思考,让他看到你的工作成果,对你产生信任。另一方面,根据笔者的经验,有会见提纲比没有会见提纲的会见效率更高,不会遗漏问题,避免不必要的会见。

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是会见成功的基础。一般来讲,当事人被刑拘后一般在情绪上低落,对陌生人有天然的防备心理。对于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当事人在心理上存在一个试探的过程:这个律师谁委派来的?能不能帮助我?我应不应该跟他说实话?应不应该把所有的案情都告诉他?

如何在首次会见获取当事人的信任?笔者的经验是分三步。

事先准备的名片派上了用场,向他做详细自我介绍并告知其接收案件委托的缘由和委托人的姓名,并让他看委托人的亲笔签名,打消其顾虑。让他知道我们是来帮助他的,拉近心理距离。

不要急于谈论案情,个人的通行做法是,自我介绍完后,先向他传递亲属的问候和信息。人在身陷囹圄后,一般情况下无论外表多么坚强,亲情都永远是内心的软肋。我经历的大部分当事人在这一环节会嚎啕大哭,此时你默默地为他/她递上纸巾,安慰几句,一个小小的动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好感。

将通过亲属掌握的情况和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其展示,一方面能够证明律师的专业素养,能够为他提供专业服务;另一方面表明律师已经获得亲友的信任,但是苦于信息不对称,所获信息不全,所以需要他的配合和如实反馈,最终才能更好地帮助他。

经过以上三步,会见工作顺理成章地进入正题:“我问你说”和“你说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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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工作、住址、涉案罪名等,询问被抓获时间、地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以及告知诉讼权利等基本内容。经过几年的会见工作,笔者及团队逐渐形成了固定的会见模式,将必备问题和流程格式化、模板化,防止遗漏。

这是首次会见的重头戏。了解案情就是听当事人讲“故事”。无论多么复杂的故事,都离不开故事的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可以此为框架了解案情。其中,后三个要素与犯罪构成的要素密切相关,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因此对当事人从事犯罪行为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等细节要完整、详细地了解,因为辩点往往就存在这些细节当中。

例如,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当事人在一个盗窃团伙中仅工作了6天,而退出的原因是他对该团伙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产生怀疑,因此坚决离开了该团伙,但几天后仍然被抓。笔者根据该细节提出了当事人主观上是受他人蒙蔽,没有盗窃故意的法律意见,获得了侦查机关的认可,被无罪释放。

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侦查机关对于案件往往讳莫如深,如何了解案件走向?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嘴去了解。询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讯问的时间和次数、具体问了哪些问题、你又是如何回答的。通过以上问题了解办案机关的办案重点和思路,预测案件走向。

在了解基本安全和获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之后,进入专业展示阶段。通过事先准备好的法律法规、案例,为犯罪嫌疑人分析案件的性质、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量刑档次以及证据要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展示以往的类似判例,预测案件结果。

许多年轻律师之所以谈刑辩色变就是认为刑辩是一片危险的领域,实际上,根据数据统计,其他领域的风险不比刑辩低。而通过规范的会见完全可以做到风险防范。

有的律师嫌记会见笔录麻烦,只“见”而不“记”。殊不知,会见笔录不仅能够帮助自己更好地梳理案情,同时为自己的法律意见提供依据,防范当事人的说法前后不一,陷入法律风险。

许多犯罪嫌疑人会问笔者:当侦查员问我这个问题时,我该如何回答?此时,我们只能向他解释所涉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并告诉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至于如何回答,由他自己决定。

有的嫌疑人希望帮他转达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信件。对此,我们一定要坚决回绝。答应他一次,他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你做相同的事情,而且留了把柄给他。因此,首例不能开。宁愿不做这个案件也不能拿自己的职业生命开玩笑。规范办案是一切的前提!

万事开头难。做好首次会见对办好一个刑事案件至关重要。准备充分、规范的会见流程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掌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与事实,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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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可带电脑进看守所会见,需48小时内安排_腾讯新闻

来源:民事审判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针对近年来看守所律师会见量剧增,律师会见排队过长,个别地方限制律师会见及个别律师违法会见管理规定等现象。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公安部、司法部于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1.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会见不得附加或者变相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材料。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3.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4.不得监听律师会见。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5.应安排律师快速会见。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

6.律师可携带个人电脑会见。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

7.规范会见法律文书格式。公安部、司法部将建立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国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规范辩护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函等文书的格式。

8.律师会见应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看守所应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在确保在押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为律师预约会见,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视频会见。要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要加强服务保障,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立律师等候休息区,并配备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设备,最大限度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羁押秩序和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建立全国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全国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并进一步规范辩护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等文书的格式。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发现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看守所周边违法设点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严肃查处违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正常会见秩序等行为。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