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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打几年-法律知识|华律网

根据《

》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六个月内就可以审结了,但是如果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以上这些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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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对于这个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超过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可以起诉?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民法院不受

行政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民告官”,通常都是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从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有相关的权利义务的,那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行政

行政诉讼是我国的一种诉讼程序法,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那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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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下达后可以立即执行,但行政裁定书中有规定时间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处理。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有些人身损害是意外造成的,有些是校园暴力、校园凌霸造成的,那么学生在校自杀学校要不要担责?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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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如果个人对于行政决定有什么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行政诉讼,但是很多人心里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行政诉讼应在多长时间做出判决?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事故是非常多的,例如一些桥梁倒塌后,可能会造成很多行人和车辆被埋,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非常大的,那么桥梁坍塌造成死伤如何划分赔偿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什么时候诉讼?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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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要多久立案 - 法律快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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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在对于一审案件的判决不服的时候是可以提出上诉,那么行政诉讼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二审为最终的审理结果或判决。那么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到二审法院立案,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1、第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2、第二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上诉案件事实清楚。

  3、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

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诉讼一审跟二审的审理时间都不是固定的,因为都得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只要依法延长了审理时间,审理程序就是合法的。行政诉讼实行的也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结果就是最终结果。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快车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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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多久-法律知识|华律网

人民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多久”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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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关行政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可否增加?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行政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可否增加?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民事纠纷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被人辱骂相信每个人都会很难受,有些人觉得自己好端端的被人辱骂,就想要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希望能够申请赔偿得到金钱上面的安慰。那么,遭人辱骂可以申请赔偿吗?华律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遭人辱骂赔偿知识。

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所谓的不决定起诉书是指经过检查院以及相关的公安机关侦察后认定不需要进行起诉的或者由于证据不足导致的无法起诉的,相关部门会开具不起诉决定书。今天华律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不起书决议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例文X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报警的,警察不会受理,出现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民事纠纷报警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要进行背书后才能承兑的,而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承兑票据,要求付款人给付款项,那么商业承兑背书人有没有追索权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

在法庭上提交新证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新证据的,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关于重审是否要重新提交证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是可以签订协议的,签订协议要遵守相应的原则,否则可能会造成协议无效,无效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签了协议还能报警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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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审判阶段需要多长时间,要依据审理的方式而定,例如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关于民事诉讼审判阶段需要多长时间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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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打官司要打多久? - 知乎

刚好昨天晚上看了一篇文章。今天贴在这里供你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萍、李振玉,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东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志权,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周祖华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东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5982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7月25日,东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谢耀坤负责施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谢耀坤自行招用施工人员并负责薪酬。周祖华于2016年8月19日被谢耀坤招用并安排至东莞市樟木头镇××号“一村山庄工地”从事管道安装的焊工工作,由谢耀坤对其进行管理。2016年8月30日,周祖华在工作期间摔伤右脚,随后送至樟木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24日,周祖华出院,樟木头人民法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并做了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医生建议骨折愈合(1年后)可拆除内固定装置,拆除内固定装置住院总费用约1万元左右。

2016年12月,周祖华向樟木头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东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2月8日,樟木头仲裁庭认定周祖华与东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周祖华的仲裁申请。2017年2月8日,周祖华以东锐公司为工作单位,向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在上述工伤认定审查期间,周祖华又于2017年2月21日,以谢耀坤为被告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谢耀坤的雇佣合同关系;确认谢耀坤已支付周祖华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及住院生活费;判令谢耀坤向周祖华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等费用共计6万元。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周祖华与谢耀坤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周祖华与谢耀坤的雇佣关系已解除;二、谢耀坤自愿于2017年3月5日前支付周祖华损害赔偿款共计6万元;三、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其他经济责任。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如期履行。2017年5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东社保工伤认字GSRD2203598511号),该认定书认定东锐公司为责任单位。东锐公司不服上述认定,于2017年7月4日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东莞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期间经过延长审查期限,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东府行复[2017]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30号复议决定),认为东锐公司将承包的“一村山庄宴会厅”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耀坤,谢耀坤聘用的周祖华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东锐公司应先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谢耀坤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周祖华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已经领取了谢耀坤支付的损害赔偿款60000元,其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已经获得了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再具有工伤认定所需保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周祖华不服,遂于2017年9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30号复议决定。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行初62号行政判决认为:首先,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周祖华申请工伤认定后与雇主谢耀坤针对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已包括周祖华受伤期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项目,且已实际履行,可见周祖华受伤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已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再行通过工伤认定以厘定工伤责任的行政管理目的已然不存在。丧失行政管理最初目的的行政行为属于明显不合理,应被撤销。其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周祖华如被认定为工伤,最终的赔偿责任人是雇主谢耀坤,而民事调解的赔付责任人也是谢耀坤,两者均是围绕伤者对雇主的经济追偿目的,两者在起因、目的和责任主体并无二致,只是救济途径不同。因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追究对方其他经济责任,故如责任人在民事调解中承担赔付责任后又成为工伤认定后的被追偿对象,那么将明显违反调解协议,对责任主体不公平,且不利于维护司法调解的公信力和稳定性。周祖华称其法律意识不强、调解协议乘人之危等一说,欠缺理据和说服力,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周祖华的诉讼请求。周祖华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据上述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提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周祖华曾就其与东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认定,对周祖华的申请不予支持。现本案中周祖华又以东锐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上述申请工伤的条件,《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祖华于2018年8月30日受伤属于工伤理由不足。且周祖华亦以和案外人谢耀坤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谢耀坤支付了周祖华6万元损害赔偿费用,周祖华因伤遭受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330号复议决定书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周祖华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祖华申请再审称:周祖华与谢耀坤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周祖华的医疗费用和各项开支远超协议约定的6万元。而且周祖华构成九级伤残,6万元也远低于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东莞市政府330号复议决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330号复议决定,确认《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

东莞市政府答辩称:本案若认定工伤,则工伤保险责任由东锐公司承担,东锐公司可向谢耀坤追偿。由于谢耀坤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及调解款,周祖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再具有工伤认定所需保护的权利。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东锐公司述称:周祖华与谢耀坤达成的调解协议真实有效公平,工伤赔偿责任系民事赔偿责任的补充,周祖华已经通过民事调解获得充分赔偿,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周祖华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东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275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周祖华在再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且该请求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东锐公司将承包的“一村山庄宴会厅”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耀坤,谢耀坤聘用的周祖华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周祖华以东锐公司为用工单位申请认定工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东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以周祖华已领取了谢耀坤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其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已获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再具有工伤认定所保护的权利为由,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认为,东锐公司与周祖华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周祖华在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其与东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其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存在认识不足。而且,民事损害赔偿系周祖华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谢耀坤调解达成,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东莞市政府仅以周祖华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周祖华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需要说明的是,周祖华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综上,东莞市政府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周祖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行初6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行复[2017]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恢复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东社保工伤认字GSRD2203598511号)的法律效力。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闫冰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1、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2、第二审程序

  二审立案: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审限: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3、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期: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4、执行程序

  执限: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百零四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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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 律师动态 - 合肥律师网

网友:苏律师你好,民事案件打官司一般诉状交上去需要多久开庭审理?多长时间判决?

苏义飞律师解答:《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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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行政诉讼打不赢 - 西祠胡同法律专栏

为什么行政诉讼打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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