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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

民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是什么意思-法律知识|华律网

1、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1、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2、《

》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1)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婚姻,

,监护,

,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

,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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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么,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本文所指仲

要知道仲裁和讼诉的优劣,首先要了解仲裁和诉讼本质上的区别。仲裁和诉讼虽然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裁判程序,但是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是民间居中行为,这就决定了两者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了解“仲裁和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有助于保障自身利益,下面华律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祝您阅读愉快,有所收获!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申请经济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申请经济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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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事仲裁? - 知乎

在商业领域很多人都不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彼此纠纷,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相应的仲裁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机关,那么你对商事仲裁了解多少呢?

一、关于商事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商事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可以就近就地及时快捷解决争议,相对维权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与法院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自动履行裁决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所有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得到缔约国法院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根据该公约,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44个缔约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商事仲裁执行时效为多长时间

生效判决,从履行期满2年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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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什么意思仲裁是什么意思? - 知乎

要正确区分民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概念。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仲裁。

1.不得适用仲裁纠纷类型(不具有可仲裁性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仲裁,但由法律另行规定而不受《仲裁法》规制

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便捷性、独立性

1.自愿原则:是否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等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1)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干预

(2)仲裁委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

(3)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不受仲裁委、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预

1.协议仲裁: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2.或裁或审: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3.一裁终局

(1)不同于诉讼中采用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受执行力保障

1.仲裁委员会是从事仲裁工作的专门机构,属于民间机构

2.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和未设立区的市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

3.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最低层级为设区的市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欠薪,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

2.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必经程序。仲裁是诉讼必经前置程序,仲裁裁决不是最终的。

(2)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

3.仲裁

(1)仲裁主体设置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时效(原则:知,应知起一年,例外:对于报酬,终止起一年)

①原则:仲裁时效1年。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②例外:报酬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③45+15天内审结: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仲裁管辖

①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展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裁决先予执行(确定+影响生活+不用提供担保)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6)仲裁裁决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原则)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一般情形:仲裁裁决书作出不生效,要待定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7)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不能再起诉)

“一裁终局”的适用(小额+标准确定)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小额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标准确定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您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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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与民商事仲裁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民事诉讼符合规定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民事诉讼符合规定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民事诉讼符合规定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你好,你问的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民事诉讼符合规定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一、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主持纠纷解决的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指定。

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从事;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五、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六、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有规定。

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

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希望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一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从我国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仲裁员往往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悉法律规范,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而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

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比于诉讼,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这主要由于对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得要重新仲裁或诉讼,这显然会降低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执行起来也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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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仲裁和诉讼各有什么利弊? - 知乎

大家知道诉讼和仲裁是两种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最近有一位客户来咨询我,他要与别人进行商业合作,签订合同,但是他不清楚该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不知道这两种方式有哪些区别。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一聊如何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谢邀。

诉讼和仲裁的区别之类的常识性问题就不说了,百度百科查一下词条就有。

作为一名从业5年的执业律师,刚好诉讼仲裁都做过,做得还不少,这么些年下来,一两百件有了。

简单点讲,

诉讼

最大的优势:

就是流程规范、成本低;

弊端:

倒也谈不上,有些当事人想要保密的案件,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类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话,调解不成,最终判决的话,判决书是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

仲裁

最大的优势:

就是众所周知的保密性了,及时性相对于诉讼优势不大,诉讼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也就3个月。

最大的弊端:

就是一裁终局,除非有法定理由,才可以向当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再有就是贵,比诉讼贵得多;

还有一点,仲裁委员会相对于法院来讲,专业性、制度性、效率其实没办法比,想想也很容易理解:

法院是常设国家审判机关,仲裁委只有仲裁员名册,有案件再临时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事实上都是兼职的,一般都是律师、法律或经济专家,队伍不稳定;

相对于诉讼,仲裁的开庭日期安排受仲裁员个人影响,不确定因素太多,我代理过的上海仲裁委的案件,就有因为仲裁员个人要出差,延期两次才开庭的;

仲裁委缺乏某些独立职权,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重要职权,都要向当地法院申请协助才能完成,自身不能独立行使;

法官的法律功底、业务能力毫无疑问普遍比仲裁员出色,而且优势明显,主流法官基本上都是科班出身,而且绝对身经百战,基层法官人均年办案量,一般都在200件左右,仲裁员哪怕是专职律师,大多数诉讼案件能做到年均四五十件就很不错了,我到目前为止,一年办理诉讼案件最多也就50件左右。

基本上就这些。

如果是我起草商务合同,我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除非客户确实有商业机密不希望公开,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诉讼,不选仲裁。

用过,才知道好不好,光看产品介绍、买家评价,你是看不出好坏的。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

的原则不同。

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

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处分权,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监督程序不同。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在一定情况下,争议解决的途径法律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

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三)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的

,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华律网咨询,上面有很多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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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劳动者为了维权而会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结果是对劳动者有利,而用人单位就会觉得这不公平。那么,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原告

华律网小编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作者:天津仲裁委员会执行日期:1995-09-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我国仲裁制度建立于本世纪初。民国政府建立后,1912年、1913年分别颁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建国后,首先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劳动仲裁制度,之后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制度。1956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成立了对外贸易

仲裁裁决书范文样本裁决书x劳仲案字[2003]第xx号申诉人:王xx(系工亡职工王xx之弟),男,32岁,农民,现住xx省xx镇xx村xx屯。委托代理人:祁xx,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诉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被告人放弃仲裁协议后,不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仲裁协议无效,才能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关被告可以放弃仲栽在协议是否仍由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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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会热点话题热度不断上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

仲裁是什么意思-法律知识|华律网

1、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1、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2、《

》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1)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婚姻,

,监护,

,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

,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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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仲裁是什么意思_仲裁申请与协议_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还能起诉吗-华律网

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诉讼与

虽然都是解决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

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

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

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4)经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后,如果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仲裁费,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或缓交。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缓交。

一、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 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

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

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

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一)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

(二)提出异议。依据

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

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

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如果是其他纠纷,仲裁后就不能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力。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杨宏伟,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部...

丁国安律师简介籍贯:安徽怀宁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

丁盈律师,法学学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庆市律师协会会...

黄波律师对刑事辩护和民商事及经济纠纷有颇深研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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