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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实务) - 知乎

本文作者:

国际工程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关系也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如果合同关系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合同关系。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需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法律,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或通过独立的法律选择协议表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明示”相对应的法律选择方式为“默示”或“暗示”选择,即当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时,由法院根据其他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真实意图,进而确定合同适用法律。我国法律目前对于“默示”的法律选择方式未加以规定。

此外,由本条规定可知,中国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而对于非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权利,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因此,当事人不得以规避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适用外国法律。

此外,某些性质的涉外合同,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选择。根据《合同法》第126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当事人利用合同约定选择排除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不为我国司法机构所认可的。

本案主要涉及工程合同解除纠纷。在涉外因素的判断方面,审理本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及第五条关于“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之规定,因本院系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台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在法律适用方面,因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故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因此,我国法律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尊重当事人合法选择的合同准据法。

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建筑工程的收方方量和工程款结算总额存在较大差异而提起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都选择适用缅甸国法律,但是双方均未在《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缅甸法律,且无正当理由,故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故而最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意思自治原则外,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合同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时所依据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准据法时,通过权衡与案件具有联系的各种因素,而寻找到一个最适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国家,并以该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如果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诉讼,中国法院首先将适用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的法律;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则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等要素综合判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在阿联酋迪拜施工,故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由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依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协议选择处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本案准据法。法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我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涉及工程款纠纷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解决案涉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案涉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承包人梁某某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方,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一般原则;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原文载于《星空建设法律瞭望》1月:

涉外派遣合同怎么写-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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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_______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一、派遣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二、派遣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三、接收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派遣时间合同期为_____年,自乙方离开____之日起。

第四条乙方待遇。

一、在_______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____万日元,其中____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

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_______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____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

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_______国相关的

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

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非因工所致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

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

第五条各方责任。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

,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_______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

或缴纳的行为

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

(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

(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

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

(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_______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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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前协议要如何写-法律知识|华律网

涉外婚前协议怎么写?

涉外婚前协议内容自由灵活,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涉外婚前协议中最重要的当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涉外婚前协议只要双方都接受,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显示公平,都具备法律效力(在夫妻双方之间);但是切记要具体,不可含蓄。

1.

所有权可以写共同所有,但其实际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率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2.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

,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

3.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比如在男方家里,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与男方父母发生任何冲突,同时男方应该保障女方的哪些权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里也是如此。有一方违反该规定的,将支付多少

融。

4.其他比如

小孩等等,各种事情,以后都可以通过增加附加条款来规范双方的婚后行为,这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帮助的。

女性手里的涉外婚前协议原件应该妥善保管,另外证明财产存在的财产凭证也应保管好,例如房产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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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出户需要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净身出户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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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婚前协议在婚后还是可能会有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婚前是否签订协议没有关系,如果在婚后欠下了债务且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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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及法律适用,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程序法应该适用哪部法律|怎么写

程序法应该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哪种法律?不包括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外国法律。只要该国的适用法律是中国的诉讼,无论实体法在哪里适用,程序法都必须是中国的程序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当民事案件有任何一个要素时,即(1)争端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三)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境外,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对于外国国民的审判,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谓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属于四种需要赔偿人身伤害、未申报销售不合格商品、拖欠或不支付租金、寄存财产灭失或损坏的情形。 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 由于不同国家民事立法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以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 在我国民法中,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遵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果我们的法律和我,

程序法应该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哪种法律?不包括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外国法律。只要该国的适用法律是中国的诉讼,无论实体法在哪里适用,程序法都必须是中国的程序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摘要:识别涉外民事诉讼一直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长期问题。对鉴定对象和证据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地法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已被各国的国际条约和立法广泛采用,并已成为外国法律不适用的一个领域。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认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中的认定规定和程序问题,按照我国诉讼法的适用法律规范适用我国诉讼法的审判程序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身份证明;法律的适用;

1。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及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诉讼一方或双方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纠纷等事项属于外国范围;民事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证据收集、审判、仲裁和执行,审理涉外民事纠纷的程序。涉外民事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大相径庭。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都遵循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如何识别涉外民事诉讼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的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长期问题。对鉴定对象和证据有不同的看法。国际私法中的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观点或概念认定相关事实并将其划分为具体法律以确定应采用哪些法律适用规范的过程,[1】。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确定涉外民事程序问题,以便准确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性问题。当一个普通人、组织或国家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第一个问题是鉴定问题,这也是案件原因的定性问题[2]。因此,首先通过对案件的认定,将案件划分为正确的法律范围,从而根据管辖权、法律冲突和实体法的规则选择和适用正确的法律。对于涉外民事纠纷等案件的认定,由于本案涉及到涉外因素的存在,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国家和国家质检法对一件事有不同的定义,因此,它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是不同的,本案的最终定性结果也是不同的。从司法上讲,大多数国家的法院普遍适用法院的合法性,我国的法院也是如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事实和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种法律规范的条件,如合同竞合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合同或侵权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原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进行认定。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法院采用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只能明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一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时,国内案件和涉及外国纠纷的民事案件都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纠纷进行的。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可能是程序性问题,也可能是实质性问题,因此法院应在审判期间将这两个问题归纳为审查范围。第二是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之间的区别,[3]。在国内民事纠纷和其他案件中,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是分开的,以反映法律层面之间的本质区别和相对独立的关系。因为它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也客观存在,所以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也应加以区分。三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中,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是区分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实质性问题基于根据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性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而程序性问题通常根据当地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来适用。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适用规范

我国民事纠纷及其他案件的审理仅适用我国法律,但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存在选择问题,即程序法和实体法。对于证据分配规则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实体法规定了证据分割,则可以适用;如果程序法规定了证据分割,当事人就不能选择适用。不是说关于证据分割的规则必须属于程序法,那么选择适用中国程序法的规定是错误的[4]。涉外民事纠纷及其他案件一般适用于国际私法,即涉外民事诉讼和冲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国际私法中某一法律的定义也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选择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法律,从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中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的法院正在决定是否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出相应的管辖规则来处理[5】。首先,法律关系应根据案件的事实认定来确定。第二,当法院决定采用管理权时,前提必须是它不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例如,它不涉及外国或财产,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与有关各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具有特定内部结构并以法律规定或其他形式表达的一般行为守则,国家制定或承认适用法律规范的地位并区分法律规范。只要是在中国的诉讼,无论实体法在哪里适用,程序法都必须是中国的程序法。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外国因素,将会引起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即法律冲突问题。冲突法是指如何找到法律、解释法律并将其适用于涉及外国民事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冲突规则的适用是国内民事案件与国外民事案件的最大区别。实体法以冲突规则为指导适用于涉及外国等因素的民事案件,而我国实体法规则直接适用于法院审理国内案件。常见的法律适用规范包括法律定义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适用范围规范、选择规范和冲突规范。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的规范是指时间之间的有效范围的规范,空。冲突规范是指冲突法的规范,规定哪些法律应适用于涉及外国的某个国家的民事关系。

四。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和案件的真实性,确定争议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性问题,如管辖权,也可能是实质性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问题认定的前提下,首先要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争议性问题,从而区分涉外民事诉讼问题和实质性问题。对于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应以涉外民事关系法的适用规范为指导。对于程序性问题,应根据中国程序法适用规范的指导,适用中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

[1]彭星。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合理性[。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 (6) :7-12。

[2]吴惠婷。《论C语言教学中编程能力的培养》,[。计算机知识与技术,2016,12 (15) :170,172。

[3]刘芳。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及其问题[。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31 (7) :82-85。

[4]梁爽于国铭。小程序和灯光应用:基于场景的社会嵌入和群体互动[。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版),2017,70 (6) :119-125。

[5]刘芳。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及其问题[。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31 (7) :82-85。

[6]马东强。当前经济犯罪趋势模式及侦查对策研究[。上海公安学院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2008,18 (4)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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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重点问题(一)——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_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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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争议解决条款重点问题(一)——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被称为“午夜条款”,在交易文件拟定的过程中,各方常将大量精力放在权利义务条款上,最后才仓促确定争议解决条款。若日后出现纷争,合同拟定时对争议解决条款的“漫不经心”极有可能为权益的维护留下隐患。尤其是在涉外合同中,拟好争议解决条款对于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疑是未雨绸缪的必要之举。争议解决条款包括法律适用的选择及争议管辖的约定,本期争议解决条款专题将聚焦拟定法律适用条款中的重点问题。[1]

中国法院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审查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不得约定适用境外法而应直接适用中国法的一般情形,即境外法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发生适用境外法的效力;境外法的适用将规避中国法强制性规定的,同样不发生适用境外法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条列举了关于法律适用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在(2015)黔高民三终字第7号案、(2017)浙06民终3126号案中,因其涉及与赌博相关的借款协议或合作协议,均系与中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中国法院认定约定的境外法适用条款无效,并以中国法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

又例如在(2015)高民(商)终字第2720号案、(2015)辽民三终字第00343号案中,均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法院认定应当以中国法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施行而失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外商投资,适用中国法;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同样强制适用中国法。

可见,中国法院依据中国法审查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在拟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时,应注意避免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约定的境外法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和《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六条,中国法只赋予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对于非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只能适用中国法。例如,在(2016)粤19民终7645号案中,法院认定该案所涉民事关系并非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的约定无效,该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因此,能否约定适用境外法,取决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2],涉外合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涉外;(2)标的物在中国境外;(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在中国境外;以及(4)可以认定为涉外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产生争议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此,我们仅对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提示如下。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终717号案、(2016)黑民辖终21号案中,法院均认定,因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国企业,故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涉外因素。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出台,其中第9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并且在(2013)沪一中民认(外仲)字第2号案中,法院认为,注册地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普通内资公司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涉外因素。

在(2017)沪0118民初19426号案中,涉及两位中国公民之间代持境外公司股权的法律关系,但该案系因境外公司间接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法院认为,因案件实际争议标的为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权益,且案涉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案涉合同也在中国境内签订,尽管涉及境外持股架构,案涉合同并不具有涉外因素。

在(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152号案中,涉案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上海保税区现货交付,法院认为,按照海关管理制度保税区内未清关货物属于未入境货物,该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适用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法。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中还对部分特殊类型的合同规定了专属法律适用,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也对特殊类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因此,在拟定相关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时,应关注中国法中关于该等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涉外合同中,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选择明确且唯一的适用法。若针对同一法律关系约定适用多法域法律,将可能被认定为法律适用约定不明,例如,在(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2号案中,案涉合同约定:“本协议须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法院认定同时约定适用香港法和中国内地法的情形视为对法律适用约定不明;在(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案中,案涉合同约定:“本合同之效力及解释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大陆法律”,同样被法院认定为法律适用的约定不明。

然而,当一份合同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约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针对同一合同项下的争议,若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法院会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的准据法。例如,在(2017)闽05民终6970号案中,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适用香港法确定案涉遗嘱效力,同时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中国法认定诉争房产的归属。因此,在一份合同中,若当事人将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并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约定不同的适用法,则可以避免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例如,在跨境融资和担保合同中,资金流转发生在香港,但担保人位于内地,为便于诉讼和执行,当事人可以约定借贷关系适用香港法,担保关系适用中国内地法。

《法律适用法》第十条以适用境外法的不同原因对境外法查明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区分:(1)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境外法的,由裁判机构负责查明;(2)依据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境外法的,由当事人负责提供。同时,该法明确了不能查明境外法的后果——适用中国法作为审理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关于如何认定不能查明境外法,《法律适用法解释》第十七条同样区分上述两种情形处理:(1)由裁判机构负责查明境外法的,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境外法,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2)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境外法的,当事人在裁判机构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

然而,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境外法的案件中,司法实践并非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例如,在(2000)苏经初字第1号案、(2018)粤03民终591号案中,法院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境外法的情况下未直接认定不能查明境外法,而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查明了境外法。在(2017)浙0382民初1366号案中,法院采取了更积极的做法,未要求当事人提供协议约定适用的韩国法律,而是直接主动查明相关法律并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查明境外法的七种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3)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4)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5)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6)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7)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关于“当事人提供”这一查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51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专家、法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国际组织、互联网等途径提供境外成文法或者判例,亦可同时提供相关的法律著述、法律介绍资料、专家意见书等。司法实践中,亦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另案生效裁判文书中引用的境外法内容并为法院所采纳的情形,如(2018)津民终263号案。此外,若当事人提供境外法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前申请裁判机构予以查明,如(2018)粤03民终591号案。

◆【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争议管辖条款的相关重点问题。】

注:

[1]为便于论述且考虑到法域的不同,除另有说明外,本文“中国法院”、“中国法”、“中国法人”、“中国公民”等用语中的“中国”专指中国内地(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2]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法律适用法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合伙人

张光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和商法学博士学位,此拥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

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在民商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被CLECSS评选为2018年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办的2019国际仲裁中文赛中,张律师带领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获得北京赛区冠军和全国亚军,其个人在所有场次比赛中均被评为最佳律师。

张律师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及中国不同层级法院的数百宗民商事案件。张律师擅长在跨境交易纠纷中为客户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曾在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多次担任中国法顾问及专家证人。

律师

蔡晓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蔡律师的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数十宗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服务。

律师助理

崔嘉琪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专业领域为争议解决。

责任编辑: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立案指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示范样本

试举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例子? - 知乎

谢邀。作业么?我才不给你详细写呢哈哈哈。

照题主的描述,问的应该是国际私法中,法律关系客体涉外的情形吧?

先搞清楚客体是什么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大概可以分如下几类:

1、物权法律关系,其客体是物和与物有关的、派生的权利(如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子:物在国外,即具有涉外因素。

2、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人格利益(姓名、名誉、隐私等)。

例子:涉及外国人的人格权,客体即涉外。当然主体也涉外。

3、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是身份利益(扶养等)。

例子: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客体涉外。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

例子:中国人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客体涉外。

5、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给付(有争议,可自行再学习)。

例子:跨境货物买卖,客体涉外。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述评(政治范文)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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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20-11-11 14:35

文-05B4TX;质优价廉,欢迎阅读!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历史背景,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现状,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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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入涉外法律行业? - 知乎

小同学,你好!很高兴看到你可以在大一阶段就能够设立要进入涉外法律行业的目标,至少意味着未来的几年里你的学习不是盲目的。即使最终的方向有所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你付出的努力也不会白费的。希望以下几个方面的解答可以给现阶段的你提供一些思路。

1. 涉外法律行业的理解

不知道你对所谓的涉外法律行业是如何定义的。为外国客户服务的很多领域都会有涉外因素,比如诉讼类案件当事一方是外国企业,或者非诉类业务的一方是外国企业等等。但如果法律活动是在中国国内进行的,比如在中国的法院起诉,那么和外语水平比起来,法律功底相对更加重要,是一个律师能够在国内的法律市场立足的根基。而英语的应用则主要体现在同客户的沟通上,而且80%是书面沟通。相反,在非诉业务领域,英语的重要性比重会加大。合同的审核,撰写,给客户的报告,都需要很强的英语功底,尤其是法律英语,合同中的英语等等。而这类专业性较强的英语,通过普通的英语类考试的学习,比如托福雅思四六级专四专八等等,也是没有办法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水平,毕竟英语考试和工作中的法律英语针对的是不同的能力。

2. 为进入涉外法律行业做的准备

本科阶段:

a. 基础英语能力

英语方面,基础的能力可以通过平时的阅读,听力,写作的练习,也可以通过复习托福雅思考试提升英语基础性能力。个人比较推荐托福考试,题型的设置非常能训练听说读写全面的能力。

b. 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方面,不知道你的学校有没有开设和英美法接轨的课程。如果没有用英文上的英美法有关的课程,建议你可以自行阅读英美法相关书籍,比如英美法概论,美国的合同法、侵权法案例等等,对法律英语的提升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了解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的法律体系和判例沿革。刚开始看纯英文的案例或者资料的时候一定会有非常多的单词不认识。但你要相信熟能生巧,日积月累这些单词都会成为你词库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未来在工作中的某一天一定能倾囊而出,学以致用。有一定积累之后可以找一些英文的合同,提前感受一下未来工作中朝夕相对的好伙伴。

研究生:目前的法律就业市场,不管是不是涉外业务,对新人的要求也基本上是研究生学历+法考/海外的bar,尤其是排名靠前、毕业生们都想去的律所。至于出国llm还是国内读研,还是要看各人的需求。两个路径各有利弊。海外LLM,时间短,名校光环,顺便考取NY bar(如果是去美国读的话)。如果没有经济负担的话,是一个从时间成本来说比较划算的选择。国内读研,虽然时间长,但是寒暑假期间可以做若干实习,有利于执业初期找到理想的领域和律所团队;有导师,同门,在国内法律圈多少会有些connection。至于学什么专业,民商方向是比较百搭的,就业面最广的。但是就律所招聘来说,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参考的比重并不是很大。还是那句话,学校里面所学和律所实践存在脱钩现象,intern阶段以及entry level的两年里,你很有可能怀疑自己学了这么多年法律就是每天重复的copy, paste, 调格式,套模板…说句题外话, microsoft的技能如果很强的话很大程度上会让你在初入职场的阶段轻松不少甚至是崭露头角。另外,研究生阶段要培养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技能是法律检索的能力。工作中,律师很可能就是给你一个他自己的猜测或者想法,需要你在浩瀚的案例中找到支持他的观点的判决。熟练应用北大法宝,知网等工具,也会为你助力。

3. 法律和英语的关系

最后我想说说,法律和英语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法律的基本功和英语的能力已经是越来越不可分割的两项进入涉外领域的基础性能力。而法律一定是基础,英语是锦上添花的辅助。我觉得想要从事涉外领域业务的新人,至少应该可以用英文直接写出一份报告,而不是先要全部用中文写好然后GOOGLE 翻译。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思考,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啦。也欢迎继续探讨~

目前国内很多律师的职业规划都会朝着涉外律师的方向发展,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涉外律师的薪资和业务竞争力,毕竟物以稀为贵,国内有资质能力从事涉外业务律师的数量和涉外业务需求量还有很大的差距,接下来我会从入行门槛和业务能力要求两方面聊一下如何进入涉外律师行业。

相较于5年前,现在从事涉外业务的门槛提高了很多,因为有大批的海外JD,LLM留学生回国,(不过近年来大把的LLM已经没有了之前的竞争力),留给国内法律人的机会少了很多,所以说现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1.JD法律博士+LLM,其中JD\LLM的竞争力还和法学院TOP排名有很大的关系,2.国内法硕+美国律师执照。所以对于已经在国内执业的律师,最好最快的途径就是拿到美国律师执照。

最基础的英文读写能力,同传统的英语四六级专八雅思托福考试不同,涉外律师对英文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如业务中合同的审核,撰写,给客户的报告,邮件往来等,都需要专业的法律英语。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基本功,涉外业务的方向很多,有诉讼和非诉讼,海外并购,经济纠纷,劳务纠纷等,选择好方向,详细了解对方的法律知识,其中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思维方式,国内国外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在工作和教学中都会体现出来,所以这一块JD留学生有优势,要记住一点:rule会变,case law也会变,但是逻辑和思考问题的角度、方式不会变,参透了会让你获益终身。

对于准备往涉外律师发展的朋友,最近整理了2016-2017的美国律考的真题和答案参考,(部分答案来自通过加州律考的师弟师妹)和我个人当年的备考笔记。可以先做一个初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