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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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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

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

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

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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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更合适,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刑事审判管辖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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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从犯,罪名应是协助组织卖淫,律师可在刑拘后可视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如公安不批准,可向检察院提出不予逮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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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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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诉法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刑事案件审判制度

死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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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一案件是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这个都是有所规定的,因为一天的案件发生的数量还是很多的,如果对于案件的管辖的规则没有规定的话,是很容易会发生混乱的,因此知道如果确定法院的管辖权还是很重要的,对于刑事案件,还有一些特殊的管辖权,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律//教育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

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管辖案件的时候,对于案件的管辖有一般的确定原则,但是对于有的来说,可能就会拥有一些特殊的管辖,主要也是为了社会更加的稳定发展。

  刑事案件犯罪率逐年增多,由于我国的省级划分问题,每个法院都有各自的管辖权,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有对于管辖权的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现在,虽然是法治社会,但由于犯罪的渠道越来越多,刑事犯罪也是逐年增加,因为刑事案件犯罪程度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也是不同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影响力是否重大。

  涉案人数是否众多来区分。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均对于刑事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有所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大家拨打110报警电话,110会为你转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但是你知道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吗,我国的属地属人管辖权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属地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1.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资源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对象;

  2.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件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范围。

  1.主观属地管辖权,又称行为发生地说,指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以行为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2.客观属地管辖权,又称结果发生地说,指某种行为的结果在一国领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后果,并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目前,各国在采用属地管辖权时,多采用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可豁免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在我国如果对该犯罪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这里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时也包括了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好了这就是关于

的相关内容了,我相信你也理解了关于属地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了。这样日后从手机看到发生刑事案件是,你也知道应该由哪一所公安机关来处理了。

  我们都知道,一般的刑事案件发生了以后,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都会进行立案调查。搜集和案件相关的资源。但是我们对于立案管辖相关的知识却不是很了解。比如在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有什么相应的规定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受理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以受案。在受案后,如果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

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案件的管辖的法院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确定管辖关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说实话,没有谁可以管辖这个地球,即使有人说,人类可以。但是这个地球上是只有人类吗?况且,地球现在变得这么脆弱,人类只能算的上是破坏。即使退一步讲,人类是地球的管理者。那么宇宙呢?所以不管是什么都有管辖的范围的。那么,

呢?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四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五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并且案件归自己管辖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人类在地球上就是十分渺小的了,要是到更伟大的宇宙,人类就变得更加的不值一提。所以我们要清楚不管是什么都有管辖的范围的,不是管理一切。

  我国的外交能力不断加强,有很多外国人都愿意到中国来游玩,还有一些外国人选择定居在中国,这些外国人在中国有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涉外刑事案件,涉外案件的管辖比较复杂,那么

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所以对于涉外刑事案件具有立案管辖权的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

  1、主权原则。也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②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为条件;③归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④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双边协定、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才发生应有的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

  2、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诉讼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独立国家,我们既反对盲目排外,又反对过分妥协。

  3、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外国人在一个国家参加刑事诉讼,使用受诉国的语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一条准则。也是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内容之一。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出现翻译等失误,必须以中文本的判决、裁定为准。

  综上所述,涉外刑事案件只要是涉及到我国公民或是公共利益,那么我国的公安机关就有立案管辖权,对于有外交豁免权的涉外案件,应当采取其它途径解决,对于涉外刑事诉讼,外国人可以适用他们国家的语言,庭审过程中应该有翻译人员。以上就是“

”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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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如何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找法网(findlaw.cn)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下:

  1、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3、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4、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5、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7、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8、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9、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10、第二十四条

 

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11、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12、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13、第二十七条  海关

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14、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15、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

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刑事管辖是刑事法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定义。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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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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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版) - 知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

的管辖范围。其中,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

,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要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各业务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职,对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加强政策、法律研究,强化犯罪预防与打击查处。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办案协助、配合请求,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依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属公安机关确定管辖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2020年9月1日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公安部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3.宣扬极端主义案(第120条之三)

1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第120条之四)

15.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

16.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7.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9.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2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2.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案(第283条)

2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4.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第1款)

25.侮辱国歌案(第299条第2款)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六)《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案件:

2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30.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1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61条)

7.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案(第162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第1款)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第164条第2款)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175条之一)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177条之一第1款)

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77条之一第2款)

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第1款)

3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180条第4款)

3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

3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182条)

3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85条之一第1款)

36.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85条之一第2款)

37.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87条)

3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逃汇案(第190条)

43.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44.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45.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6.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7.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8.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9.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50.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51.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2.逃税案(第201条)

53.抗税案(第202条)

54.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55.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

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7.虚开发票案(第205条之一)

5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6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6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64.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6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第210条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7.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8.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9.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7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224条之一)

71.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7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

7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5.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6.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7.虚假诉讼案(第307条之一)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

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5.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6.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1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18.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9.强迫劳动案(第244条)

2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1.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2.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2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第276条之一)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25.代替考试案(第284条之一第4款)

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2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28.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第290条第3款)

29.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第290条第4款)

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1.聚众斗殴案(第292条)

32.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

35.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6.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37.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38.赌博案(第303条第1款)

39.开设赌场案(第303条第2款)

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1.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3.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4.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5.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

46.强迫卖血案(第333条)

47.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48.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49.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0.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5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5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5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4款)

5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5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5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5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6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6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6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6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6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6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6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6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6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7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第375条第2款)

71.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第375条第3款)

7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7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7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7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7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第381条)

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

27.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34.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第234条之一第1款)

39.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40.强奸案(第236条)

41.强制猥亵、侮辱案(第237条第1款、第2款)

42.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3.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44.绑架案(第239条)

45.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

4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

47.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第2款)

48.诬告陷害案(第243条)

49.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50.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1.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2.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4.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

58.虐待案(第260条)

59.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第260条之一)

60.遗弃案(第261条)

61.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第262条之一)

6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第262条之二)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4.抢劫案(第263条)

65.盗窃案(第264条)

66.诈骗案(第266条)

67.抢夺案(第267条)

68.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9.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0.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71.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2.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第280条第3款)

77.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第280条之一)

78.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79.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80.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

8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

8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

85.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6.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第302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7.伪证案(第305条)

8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9.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90.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91.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92.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1款)

9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3款)

94.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5.窝藏、包庇案(第310条)

9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

9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9.破坏监管秩序案(第315条)

100.脱逃案(第316条第1款)

101.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102.组织越狱案(第317条第1款)

103.暴动越狱案(第317条第2款)

104.聚众持械劫狱案(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7.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327条)

10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1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1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1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1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4.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1款)

116.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2款)

117.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2.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2款)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二)

4.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三)

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

6.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四)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一)《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第253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组织考试作弊案(第284条之一第1款)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第284条之一第3款)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1款)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

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条第3款)

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第286条之一)

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第287条之一)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第287条之二)

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2款)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4.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6.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9.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10.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条)

12.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一)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2.危险驾驶案(第133条之一)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9.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0.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4.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6.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

7.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四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五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十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第十二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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