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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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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我国

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

、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

。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

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

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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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在网络暴力越来越猖獗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也针对网络暴力做了很多监控的措施,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来监管网络暴力,避免网络暴力危害到更多的人。那么,网络暴力如何监管?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网络犯罪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证据。关于网络犯罪需要什么证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实施网络犯罪的,会拘留多久时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7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关于网络犯罪拘留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大家利用网络的情况是比较多的,现在的网络那么发达,很多时候会给人们带来很多的方便,将截图网络视频发文会不会涉及到侵权,要依据所发的内容和目的而定,如果发他人隐私的,就会涉及到侵权。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网络侵权的行为是非常多,被网络用户侵权者通知应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等。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延续了原有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架构,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网络侵权如何认定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公司、学校、机关单位等的公共场所,上级领导会对下级女员工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民法典网络文字骚扰犯法吗?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读者们有帮助。

现在网络上的言论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并不代表着言论自由就可以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是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现本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那网络侵权如何处理呢,具体要依据侵权的类型而定。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做参考。

我们知道现在的网络是很发达的,很多人从网络上可以获得一定的资源。有的人建立一个公众号来吸引更多的粉丝,那么对于公众号分享网络资源的行为属于侵权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喜欢参照网络上面的,比如制作logo,很多人参照网上的图片来制作,那么这样会造成侵权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及时保留证据。2、考虑到网络的隐蔽性,被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3、注意管辖权。4、注意诉讼时效。

您好,您把情况具体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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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损失证据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报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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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计算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未成年侵权赔偿责任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与违约的区别

侵权法全文

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

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

、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

。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

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

,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

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华律网咨询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在网络暴力越来越猖獗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也针对网络暴力做了很多监控的措施,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来监管网络暴力,避免网络暴力危害到更多的人。那么,网络暴力如何监管?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网络犯罪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证据。关于网络犯罪需要什么证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实施网络犯罪的,会拘留多久时间,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7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关于网络犯罪拘留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大家利用网络的情况是比较多的,现在的网络那么发达,很多时候会给人们带来很多的方便,将截图网络视频发文会不会涉及到侵权,要依据所发的内容和目的而定,如果发他人隐私的,就会涉及到侵权。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网络侵权的行为是非常多,被网络用户侵权者通知应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等。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延续了原有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架构,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网络侵权如何认定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的违法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公司、学校、机关单位等的公共场所,上级领导会对下级女员工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民法典网络文字骚扰犯法吗?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读者们有帮助。

现在网络上的言论是非常自由的,但是并不代表着言论自由就可以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是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现本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那网络侵权如何处理呢,具体要依据侵权的类型而定。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做参考。

我们知道现在的网络是很发达的,很多人从网络上可以获得一定的资源。有的人建立一个公众号来吸引更多的粉丝,那么对于公众号分享网络资源的行为属于侵权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喜欢参照网络上面的,比如制作logo,很多人参照网上的图片来制作,那么这样会造成侵权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及时保留证据。2、考虑到网络的隐蔽性,被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3、注意管辖权。4、注意诉讼时效。

您好,您把情况具体说一下。

具体谅解书是如何书写的呢?如需帮助,欢迎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你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损失证据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报警,起诉

伤残等级查询

误工费计算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未成年侵权赔偿责任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与违约的区别

侵权法全文

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 找法网(findlaw.cn)

  当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发现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我们便应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有可能产生

纠纷,当我们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纠纷,这便涉及到

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

,秉持的原则是:

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1、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

  2、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当网络侵权纠纷发生时,我们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并且依法提起诉讼。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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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新规出台,互联网侵权的管辖如何确定? - 知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018年9月7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北京、广州、杭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案件受理流程、证据交换及质证、庭审纪律、第二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即对于三地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形成了较大的突破和修改。

当我们聚焦到案件数量较多、实践过程中对于管辖权争议也较大的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互联网、信息网络相关的案件领域,亦会发现《互联网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出台之后,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本文将做分析。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其中,与互联网侵权案件有关的案件类型包括:

1)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2)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Eg. 作品未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传播的,被第三方在互联网上侵权后是否可以由互联网法院受理存疑。

3) 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4) 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5)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审级,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也仅限于一审范畴。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正是有了强大的电子文本、证据交换以及在线庭审技术的协助,互联网法院才能够集中管辖数量庞大的有关互联网的各类案件,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这一点,实际强调的是互联网法院应当仅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广州、杭州三地市辖区内法院进行管辖的相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不应当突破原管辖连接点的限制,对于原管辖连接点并非位于北京、广州、杭州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不应具有管辖权。

例如,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仅管辖“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及“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的作品”两类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其他的规定中,也均是贯彻“与互联网有最密切联系”这一管辖的原则。对于这个规定,笔者亦有一个疑问,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了争议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但若不属于《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管辖案件的范围,互联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案件实际与北京、广州、杭州三地之间不存在实际联系,则三地的互联网法院亦对争议没有管辖权。

现行的有关互联网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结合对于《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涉及到网络侵权的案件时,应当从下列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

:民事诉讼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否恰当,将从根本上影响案件的整体发展。而当案由发生竞合时,如何选择,也将影响到包括管辖权在内的各个诉讼环节。例如,当侵犯著作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产生竞合时,若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主张,则无法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的管辖规定。(参见(2018)粤73民辖终86号判决书)

2)

在明确选定了案由以及适当的诉讼请求之后,再根据上述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争议案件的实际连接地。

3)

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均对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限额进行了规定。在案件的实际连接地之后,也不应忽视案件的标的是否落入当地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确定案件的审级。

4)

在确认了案件的实际连接地,并排除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之后,若案件落入本次《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所涉的北京、广州、杭州范围的,则相应的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抑或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若落入其他地区的,则应当查明该地区相应案件是否存在其他集中管辖的规定,最终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是诉讼程序是否能正常启动最根本的基础之一,对于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也是一名好的诉讼律师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从这次《互联网法院司法结束》的出台、以及近期各个地区有关案件集中管辖政策的公布也可以看出,立法者致力于明确各级各类法院的管辖,提高司法效率所做出的努力。作为法律人,相信我国的法治环境一定会更加完善、健全。

文:陈欣皓律师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

合作联络:bd@ricc.com.cn

网络侵权如何管辖 - 找法网(findlaw.cn)

  网络侵权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的。民法典有清楚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跟其它民事案件,乃至其它诉讼案件来说,提起诉讼时要先考虑管辖权的问题。那么

?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这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

的相关问题。网络侵权的问题实际也是民法管辖的内容,因此网络侵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所以网络侵权的管辖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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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侵权之地域管辖权探析-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关键词:网络侵权 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

    一、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该条规制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根据一些学者的解释,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或者说,除了上述技术服务提供者外,还应当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 目前,我国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提供技术服务,也提供相关内容,如搜狐、新浪等综合性门户网站即属于此类。在确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必要的区分。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采用的是四要件说:行为人实施了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具有过错等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是对“行为人”即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从而也就对被告的角色扮演提供了明确的指示,此处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细化是具有程序性的意义的,这可能关系到究竟是哪一家法院有网络侵权诉讼管辖权,因为它与“被告所在地原则”息息相关。

    二、传统侵权案件管辖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碰撞与解析

    (一)网络侵权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冲击

    法院管辖权的中心是“人”,因此传统的管辖理论通常认为,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如果能够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自身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  因此,传统理论主张的管辖基础通常有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及出现的事实等,在侵权案件中,则通常以被告住地所或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基础。在我国,确定传统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9条。根据该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包含了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两个原则,即“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相对于传统侵权,“网络侵权”这一新型的侵权类型的出现,使传统的管辖基础产生了“动荡”。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特定的空间范围。然而网络空间却毫无边界而言,它不仅是虚拟世界,对于法院的管辖权确定而言也是难以划定的,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象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要在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2、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使“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认为是最理所当然而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原则。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在网络虚拟的空间中,网络行为人通常无需经过真实的身份认证就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而且被告往往与原告相距甚远,跨国的侵权行为很多,如果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来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十分困难,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二来也有损国家司法主权。

    3.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根据难以适用

    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意以及物之所在地之所以成以成为确定管辖权原则的根据,主要是因为它们与某管辖区域存在着某种物理空间的联系。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由于其本身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使得人们很难确定其物理空间的联系。

    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在网络中,即使能从IP看出该电脑所在的地区,也无法确定用户的地址和国籍。

    网络空间的虚幻性的特点并不能排除它与现实的连接点,它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物理世界而存在:首先,“虚拟空间”有着现实的物质基础,包括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网站主机和用户计算机终端设备等;其次,人际关系、社会矛盾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防火墙”,二者之间完全相互开放。 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不断发生着联系,只不过它是通过网络这一介质实现而不以人们的直接交往为前提,但是这种交往通常又需要相应的现实交往活动作为补充,毕竟网络是信息传输的工具,而不是有形物的运输管道。因此与传统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显得更为复杂,它的出现对传统管辖规则提出了挑战,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网络已经动摇了传统管辖规则的基础。

    也正是由于要面对这些冲击,在传统的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基础上诞生了新的管辖理论;同时也催生了国际社会的不同反应,因此,通过对比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更好的理解与把握网络侵权的管辖的趋势。

    (二)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新理论

    1、新主权理论。以美国的David R.Johnson和David G.Post为代表,他们认为网络空间每个用户只服从它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而ISP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对于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 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

    新主权理论倡导的观点有些偏激,行业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法律,但多媒体身份的网络却具有客观性,不能脱离物质世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它却永远不能代替法律,自律管理也永远无法取代法律的公力救济。应当使二者相融,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的发展。

    2、管辖相对论。网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它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极洲一样,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予以执行。 

    该理论的实质是绕过固有的国家主权问题来解决网络纠纷,为技术强国张目,扩大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管辖范围。这是不可能为其他技术弱势国家所接受的。

    3、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网址是网络人操作程序中访问的地址,它在网络空间中是可以确定的,甚至在某个时间段内是稳定的。网址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间有比较充分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虽然网址的相对确定性,但仍然不能完全替代物理世界中的也是传统管辖中的住所,它们与侵权人的行为联系程度是截然不同的,网络空间的行为与网址间的最低的联系是不足以采用网址确定的地域作为管辖基础的,因此,根据网址来确定网络行为的管辖权,势必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 

    4、技术优先管辖论。这一观点主要指在国内的管辖中,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方,象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一些地区,ISP、ICP集中,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件。

    该理论在网络初期发展中可能有方便审理、加快提高审判水平的优点,但从根本上看是不利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有失公平、公正,同样不足取。

    综上所述,有关网络管辖的新理论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传统的管辖理论的基础并未动摇。

    (三)中美两国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现状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通过理论的探讨,可以形成解决管辖难题的思路,但是,目前看来,上述理论不可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用,侵权行为地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仍然是是各国侵权案件的一般原则,那么我们不妨看一看中国与互联网大国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应对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认识与对比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与做法,试图从中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按《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规定,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确定,仍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被称为“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是颇具代表性的网络侵权案件。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直接对被告提出的传统管辖规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案件的质疑作出明确回答,而是直接通过解释的方法将传统规则适用于网络案件。法院的这一做法最终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肯定,该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24日施行,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认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以上条款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确认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更可能使得原告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造成对被告的不公平。

    在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并自1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其中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解释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它确立网络案件的管辖规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原则,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这一司法解释是对传统的侵权管辖根据在网络环境下的改进,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一司法解释仍还存在不成熟不完善之处,如其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过窄、灵活性不强等,且将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甚至将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包括在内会带来许多司法实践的难度。

    在美国,典型案例如:Marits Inc.V.Cybergold Inc.案。Marits公司是一家加利福尼亚的公司,并在该州有网址。它在网上提供了一项新服务的广告,希望网络用户成为其潜在的顾客。随后有311名密苏里州的用户访问了该网址,其中多数是密州的莫里茨公司职员。莫里茨公司于1996年4月向法院起诉,控告Marits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Marits公司认为,密州法院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要求法院拒绝受理。此案中,法院行使了长臂管辖权(Long-armjurisdiction),密州东区的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认为,被告与密州的联系方式(如在本州有交易行为)满足了密州的长臂法案,并以“最低限度的接触”为由,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

    因此,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当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原告所在地造成实质性损害结果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才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法院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标准,这对于我们审理网络侵权管辖具有借鉴意义。

    三、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只是在如《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某些具体的原则,但是在缺乏正式立法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和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可以看出,《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存在以下不足:

    1、从解释一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其表述方式清晰到缄默,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仍含混不清; 

    2、 在确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管辖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有效的防范原告滥诉的合理补救措施;

    3、在确定管辖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设定适当的顺序,易导致管辖争议;

    4、仍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5、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此解释我国很可能就丧失了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已经不再允许我们死板地套用传统的冲突规则,必须要将其灵活加以适用。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我国的立法及实践,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冲突,亦可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并最大限度的实现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四、对我国网络侵权管辖原则的解析

    当前,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

    (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被告住所地不仅是传统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基础,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基础。“在网络中比较容易确定的就是人们形形色色的行为,而行为与地域是脱不开干系的,不可能存在不隶属特定地域的某种行为,即使是虚拟的空间也是如此。事实上,行为在其被实施之际就已经跳开了网络,直接与现实地域发生着联系,法院必须通过多项证据方能找到这种对应关系,只不过有时因为这种关联不甚清晰而需要更为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侵权案件并无区别,因为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网络的特征没有实质性关联,只是与侵权人的身份相关。因此,在网络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从司法实践上看,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一般来说并不存在问题。发生在安徽省滁州市的骑士音乐网站侵权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不可忽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这一表述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这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说明,否则,法院为了向被告送达文书不得不亲自去查明被告的住所地,这与现代审判理念相悖。

    (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在传统理论中,侵权行为地作为诉因发生地一直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基础。因为案件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不能够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否则不利于法院管辖,也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在侵权行为的管辖问题上,还应采用其他管辖标准。在这方面,各国多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

    1、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的适用性问题

    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传统管辖原则的连接点,它之所以能成为一项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是因为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情合理的。从本质上说,网络侵权行为依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换了另一种特殊形式的侵权行为而已。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侵权行为地仍然可以作为连接点。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2、“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适用问题

    最高院已经对网络侵权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就网络用户而言,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对认定网络侵权行为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就网络服务商而言,利用网络服务器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只要其满足了确定性、合理性这两个条件,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3、“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适用问题

    “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它能否真正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还是要看其能否满足前述的“确定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条件。

    A国籍行为人在B国发布侵权内容,侵权结果可以传播到任何网络所能达到的国家,这就是信息传播的无界性,任何国家都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这种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显著的扩散性,而不具有确定性。这一管辖原则的确立会导致原告挑选法院的机会,被告职能被动的接受法院的管辖,不仅不会保护当事人的预期权益,而且使查明案情和调查取证都会遇到阻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然而,作为例外,若一味坚持并固守侵权行为地管辖,在出现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的情况时,会使原告起诉陷入困境,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发现侵权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原则的设置使诉讼程序不畅,耗时较长的起诉与保护利益的时间发生了极大的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加以适用,使其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这是一种对原告诉讼权利极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实践上的积极意义。

    (三)原告住所地能否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基础

    1、网络作为考量因素。网络侵权的介质是互联网,借助于这一传播工具,侵权行为的渲染力不断膨胀,最为受害者的原告的利益在这种形势下受到更大幅度的侵害,但是侵权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另外,由于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以更迅捷方便的手段进入原告所在地,通过一定的行为获取利益,侵犯原告权益,这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或者说被告是可以预见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结果的。这些观点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因此,可以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

    2、管辖原则考量因素,传统意义上,我国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它是大陆法系较早建立的一项管辖原则,早期它较好的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伴随如知识产权案件、网络案件等新类型的案件的出现,这一原则的弊端开始显露,甚至导致原告诉权无法得到保证,被告逍遥法外的后果。

    3、涉外因素考虑,网络侵权后果的不确定性已经不言自明的使侵权案件的原被告卷入进来,他们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如果原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不仅可以方便原告诉讼,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

    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的三个考量因素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一个连接点,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或是司法解释的补充。

    五、对完善我国网络侵权管辖规则的认识

    在“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审理中,中国的法院已经创造性的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传统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做出了解释与判断,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在网络侵权管辖规则的确认方面,至今还未有一个解决方案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也不能找到一个对所有网络侵权纠纷都可适用的规则。因此,在构建我国的网络侵权管辖规则时,应在原有管辖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考量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最密切联系地为核心原则,建立一种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

    (一)秉承传统。坚持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等与网络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

    (二)改革创新。将原告住所地识别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三)注重可操作性。网络侵权案件是由于网络的兴起而生,这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衍生品,高科技性使案件的侦破过程及处理结果,如举证、质证及救济方式的确认等无处不与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法院要行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就必须掌握最新的科技知识,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储备,在审级上应设立一定的限制,如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或是由一些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有能力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法院来行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为案件的及时公正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四)加强国际合作。网络的全球性特征使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在处理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网络侵权纠纷时,各国通过协商和退让,达成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管辖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明晰各国的管辖权限以解决管辖权的冲突,这有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因此,构建我国网络侵权管辖规则应充分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上相关的管辖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注释:

    1、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第181页,第185页。

    4、参见卓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62页。

    5、参见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页。

    6、参见刘宇晖《论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7、冯文生《INTERNET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998年第9期。

    8、张海燕《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司法管辖权》,《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9、马章凯:《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评析》,参见: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

    10、参见汤鹏著:《网络世界中民事地域管辖的新选择》,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8页。

(文章来源:固镇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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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

互联网对现代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可以就是改变了世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信息的传播更为快速。但网络技术的发达也催生了很多的违法行为,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一种,那么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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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论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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