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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 名笔法律网

导读: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规定是:在房屋纠纷的处理中,纠纷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针对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小编已经在上文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产纠纷在实践中经常会因为登记的问题导致此类纠纷的诉讼类别发生争议,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相信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解释将会把关于房产纠纷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加以解决,让法院更好地处理此类不动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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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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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处理

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有:《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审理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例如《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决

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

等办法加以解决。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

销售的

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

,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

》的规定进行。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

》的规定进行审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房产纠纷案的法律规定,在我们处理房屋和土地权利的时候,为了减少房产纠纷案,事前必须要按照政策和法律制定利益双方一致的

,并且要写清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可违反里面制定的内容,若要修改必须要双方都同意。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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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二(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 科猫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多人来向华律网小编咨询这部法律里面都有些什么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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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9日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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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武汉律师网

房地产市场近几年忽高忽低的行情,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和纠纷也是较为常见的事情。卖家会觉得自己在理,买家却觉得自己在理,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双方的争议和纠纷。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应该如何规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买方、卖方和司法审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纠纷类型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房屋的情况,实践中往往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违法将预售款挪作他用,导致施工进度难以达成预期。

 

(二)“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子又另卖给他人的情况。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商就负有了按期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在实践中,买卖双方普遍通过交付定金的方式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但是受到金钱利益的驱动,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宁愿承担定金罚则也不交付房屋,,进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三)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还是会出现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以及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漠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哄骗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进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四)质量瑕疵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是是否质量瑕疵严重到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五) 宣传广告失真

在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对其所销售楼盘的质量、环境、配套设施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瞒天过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买受人在验收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买受人大受其害。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原告可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所以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需要准备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具体证据还需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决定。

 

(二)“一房二卖”

此类案件原告可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购房合同、交付房款的凭证、不动产房屋备案登记等其他能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三)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

此类案件原告可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所以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购房合同、房屋预售许可登记等其他能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质量瑕疵

此类案件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影响正常使用的一般原告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修复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原告一般可以请求修复房屋。所以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购房合同、房屋验收通知、房屋质量问题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 宣传广告失真

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原告可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若是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则原告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所以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宣传单、房屋及配套设施现状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被告可以从哪些角度抗辩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

1.被告可以提出诉争房屋逾期交房系因不可导致,非因自身原因,故自身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不可抗力或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指令;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或市政府规划变更以及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

2. 即使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针对逾期交房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下调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二)“一房二卖”

被告可以以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原告已构成事实违约,所以被告有权临行处理所涉房屋且被告不应返还原告所交款项。

 

(三)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

被告可以辩称自身并没有故意隐瞒资质,原告自身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或是以事后取得资质为由抗辩。

(四)质量瑕疵

1.被告可以主张案涉房屋已达到法定交付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案涉房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系列合格证明,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房屋交付标准。

2.被告可以提出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并无证据证明真实、客观、合理。

(五) 宣传广告失真

1. 被告可以提出其宣传内容有政府文件及相应依据,不存在虚假宣传。

2.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司法裁判观点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

1.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款义务,被告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所以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2. 通过司法判例来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逾期交付房屋采用“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作为损失计算标准,以说明房屋交付使用针对的是商品房的居住功能。

(二)“一房二卖”

根据司法实践,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根据如下顺序来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1)已经办理

转移登记;(2)均未办理

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

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方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确定。而对于没能获得

者可以通过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

法院认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质量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认为,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购房者也有权拒绝收房。

(五) 宣传广告失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情况,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院也认为涉及被告所宣传的地铁、医疗、教育、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并非被告自身所能决定和实现,原告对此应有预判。所以综合来看法院对于宣传广告中所允诺内容的态度不一,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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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劣后债权的界定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分配顺位中,由破产法规定的,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在向法院申诉时,原告胜诉后,如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院判决执行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也就是…

产品购销协议 甲 方(卖 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 方(买 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

出台父母育儿假政策,既可以让男性分担一部分的育儿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女性在就业和职业发展上的权益。 ▲8月4日,北京12345援引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此前某网友的提问。图片来源:人民网…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下达四川省2020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据悉,此次对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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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并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

常言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今天小编手把手教你写好民事起诉状,攻略在手,诉状不愁!建议收藏~ 01标题 一审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标题为民事起诉状。 友情提示 标题不能写成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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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法律(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 - 科猫网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经济的飞速发展,望着居高不下的房价,更多的年轻则选择租房来居住,那么在租赁的过程中都要注意哪些呢?

(1) 承租方:要求租赁房屋的一方,对该主体的审查上要注意。

年龄上应为18周岁以上,符合法律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有自己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智力状况上:需精神正常,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受其他人委托的:需出具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出租方:提供房屋,要求将该房屋出租的一方对于出租方本人的审查上:同上承租方年龄、精神智力状况、委托身份等情况的审查。

(1) 房产三证:

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证齐全是出租方合法出租,与承租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法律基础,无法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三证无法证明其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处分、收益的权利。

(2) 是否转租:

出租方并无房产三证,其房屋来源为从房东处承租而来,故其本人在这里成为转租人的身份,对待房屋转租的情况,要仔细审查了解该转租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查明合同中是否订立有关于房屋转租情况处理的条款。原则上房屋转租需要房东提供同意转租的书面声明,否则未经房东允许擅自转租,转租合同无效。

(3) 是否抵押:

除了仔细审查房产三证,房屋抵押的情况也要了解。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房屋的,无效。

(4) 是否共有: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的名字并不一定就能判断该房屋独属该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有其他约定,婚后购买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因此在了解房屋产权情况时同时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共有,如何共有,该房屋的出租要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声明表示同意。

(1) 不得出租的几种情况:

未经综合验收的新建房屋: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未经过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者,这样做一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二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权属关系,从而没有租赁的法律基础;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由此会引起原出租方起诉原承租人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违章建筑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罚款,强令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也会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进行处罚;

产权共有,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已经抵押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在法律上已经受到限制,将其房屋出租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 租赁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的无效。

感恩父母 我从来没有羡慕别人的家庭有多么的富有;更没有妒忌别人的家庭有多么的温馨;甚至我也没有恨过我自己的家庭是如此的贫穷。我感恩父母把我带到这个世界。 .我出生在农村,改革开放的…

白酒文化追溯起来已经太久太久了,可以说酒已经融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好友聚会,个人自饮,领导亲友馈赠,酒绝对是必不可少的东西,每个人都有购酒的经历,有的在朋友处买,有的在线下商超…

现如今市场上从事网站建设的公司越来越多,每个地方的网站建设制作报价没有统一标准,为何有的公司报价要上万,有的几千元,甚至有的只需几百元就能做一个网站,需要做网站的企业只是一个外行人…

鹈、鹕读作:tí、hú 一、鹈 注音:ㄊ一ˊ,部首:鸟部,部外笔画:7画,总笔画:12画,五笔:UXHG,仓颉:CHPYM 郑码:UDYR,四角:87227,结构:左右,电码:77…

从事网络推广的员工往往需要对不同类型网站的价值进行评估,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总体上看,网站的真正价值主要由三个要素决定:网站商业模式、推广实施策略和实施团队素质。 说到如何评估…

在10月中旬,中端市场又涌出了好几匹黑马,比如屏幕指纹的OPPO K1、配置不俗的vivo Z3、蔡司认证的诺基亚X7等,而联想也带来了三款新机,并且定价相当凶猛!其中,联想K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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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9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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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法有没有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1、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有规定。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仍未解决,可向人民

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

,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

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有关的

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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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房屋买卖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商品房退房的情况有:双方只签订了定金协议还未成立买卖合同,可以退房;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但协商一致,可以退房;已签订合同且已部分履行但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可以退房。关于商品房退房有哪些情况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开发商会发布广告对自己的楼盘进行宣传,而有些开发商发布的广告是属于虚假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购房者因开发商虚假广告购买房屋的,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造成购房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买卖房屋的时候,是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如果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的,还需要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签订按揭房屋买卖合同后,要在签订合同30天后,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而房贷可能由一方偿还的。而夫妻离婚的,要对按揭的房屋进行分割,那么夫妻共同买房,一方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是非常多的,买卖房屋就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买卖房屋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如税费告示,民法典中房屋买卖需要缴的费用有什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买来的自建房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自建房有面临强拆的风险。3、无法贷款的风险。4、签订的购房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关于购买自建房有什么风险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这几年房地产的发展越发勐烈,似乎没有一点迂回的趋势,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买房是人生中一个大事。但是现在的房价节节升高,二手房都买不起。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开始选择买自建房,自建房比较便宜...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会有一年的冻结期,在冻结期限内,对房屋进行买卖的,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买卖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房屋就确权了,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购买安置房时,需要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交易就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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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9大法律问题的司法观点集成-法律知识|华律网

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下面文章中就

纠纷中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无效。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

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

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

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

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1、根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由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一般都是由提出申请的村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掌握。因此,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严格的标准。

2、尚无依据认定农村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本身构成违法,当然也谈不上使用、出租这类房屋违法。

3、出租农村房屋只能由《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中规定调整。

4、实际情况是,除了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城市中一些形成于不同年代的古、旧建筑也完全有可能不符合现在的消防设计、施工标准,甚至可能根本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现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这类类房屋一概不允许使用、出租。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对象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办者或经营者,而不是对开办者或经营者之外的出租房屋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

[案例]

湘财证券

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

房屋租赁

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云南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志远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志远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以云南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主张志远大厦已经通过工程整体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大厦未经过消防验收,2000年5月27日,湘财证券公司已就双方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2000年10月12日

消防支队出具《会议纪要》载明:“同意志远大厦1、3、4层投入使用”同时又明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待大厦整体验收合格后,统一办理”。但是,志远大厦至今尚未办理消防整体验收,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以《会议纪要》为据主张志远大厦已通过消防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理,一审法院依据《

证据规定》之相关规定向志远房地产公司行使释明权后,该公司仍然坚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导读和说明]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即: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

核心。任何一项工程新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法(研)复〔1986〕2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

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案例]

1994年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所建商厦五楼大厅分割出售,该大厅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赵某以人民币21万元的房价款购得其中九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买卖双方签订的《

》第22第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1996年赵某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大厅一直闲置。2000年1月,A公司向赵某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经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00年3月6日被退回A公司。200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赵某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占全体业主的绝大部分)同意将A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A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2000年3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赵某购买的九单元地点位于B公司所开酒店的吧台位置。

[诉讼]

赵某以其享有产权的九单元被B公司侵占,请求判令B公司迁出九单元并给付其自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本案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

[倾向性意见认为]

应当驳回越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2、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3、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数人认为]

本案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可以考虑: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赵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从商厦五层九单元迁出,并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越某虽然购买了商厦五层九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九单元没有与其他部分相隔,又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无法构成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赵某可以以A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又出面组织其他“业主”将该

给他人,致使其对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为由,诉A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3集,第299—311页。

[案例]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

兵器工业西北公司、西安市赛格高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打破以往先有房屋,再行出租的传统租赁制度。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6集,第201—310页。

[案例]

建设(

)有限公司(A)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产权人A将房屋出租给B,后A将房屋出卖给C,在A出卖该房屋前B拖欠租金,A、B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延付租金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

,现B欠付租金超过30日,B公司认为:A已经不是产权人,因此不同意支付租金,亦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B未与C签订合同,C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无权要求支付产权变更前欠A公司的租金,更无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以上就算

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9大法律问题的司法观点集成”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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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会更加清楚地解释整个约定的内容,并且如果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居间协议则是比较广泛性的进行概括,表明的是大致意思,而且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关于居间合同与居间协议的区别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民法典》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后,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租赁合同,提早解除合同怎么赔偿呢=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出租人要依据租赁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租人要交付租赁物,承租人要支付租金,租赁的房屋没有按手印的,但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租赁合同就成立,依法成立的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房屋抵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如果房屋在抵押前已经租赁的,抵押房屋时要通知承租人,租赁房屋一般是有期限的,房屋抵押与房屋租赁期限能不能延长是没有联系的,房屋租赁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期限承租,没有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房屋抵押不影响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进行租赁活动时,如果租赁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能不能退还,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而定,没有履行合同的不退还,收受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履约的,双倍返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租客因经济紧张没有交房租给房东,房东催了多次后,租客还是没有交房租。房东就怒了,认为租客当自己的话为耳旁风,于是就拿出备用钥匙进入到自己出租的房子里,拿走了租客的物品,房租没交,房东私自拿租客物品可以报警吗?华律网小编给您提供一些意见。

租赁土地时,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要确定土地租赁的期限等内容。如果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会造成承租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政府征用怎样赔偿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征收征用土地的,要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包括地上随着物、青苗补助等补偿。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颁布后,对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规则较《物权法》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两种权利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民法典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呢?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进行租赁活动时要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转租租赁物,而租赁合同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的,解除租赁合同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那么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转租怎样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添置物,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添加物由承租人带走。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个损失包括履行合同之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过不可以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为违约可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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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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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

定金与订金

合同效力

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2022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

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

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婚后用

还贷,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

,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哪些。离婚是夫妻对于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时不仅要处理好财产问题,还要处理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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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若是婚前全款购买,且属于自然增值,则只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余情况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财产。离婚时房产分割,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该怎么分配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内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者是少分。若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是可以请求再次分割的。关于婚内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哪一方提出离婚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无关,与财产的分配方式也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关于女人提出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前,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关于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分割财产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出轨导致离婚的财产归夫妻双方,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对有出轨方少分。关于出轨导致离婚的财产归谁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有不同分割方式,例如: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合伙人不同意,购买出资的,夫妻对购买款进行分割。关于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共同财产和债务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认定婚内转移财产。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认定夫妻恶意串通离婚转移财产,可知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后,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会准许双方离婚,那么民法典中估算财产到判离婚还要多长时间?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原则上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则由法院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决,考虑的因素包括照顾子女、女方和是否有过错。如果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等方式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已经分割后仍出现上述现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分割。

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个人财产是不用进行分割的。为此很多人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说成夫妻个人财产而不进行分割。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华律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

咨询派出所户籍部门

你好,是需要重新进行起诉离婚的,请问目前是什么情况呢?什么原因想要离婚呢?可以跟我说说,我会尽可能帮助你。

您好!关于您咨询继承的问题,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父母、子女、配偶,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继承财产,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你们是协议离婚的还是起诉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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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有什么法规(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作文素材库

1.必须提前准备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在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登记单位社会保险,并打印社会保障官方网站生成的预登记文件。有些地区在网上注册后还需要约号到社保中心。

3.准备三份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此外,在一些地区,为了允许企业通过银行转账而不是现金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企业将被要求在开立社会保障账户之前到银行办理银行社会保障费用代扣协议/意向书。开户时,必须准备好本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在职职工增减变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在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执业或成立证书(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地税登记证;

5.如果私营企业的相关文件不能清楚地确定其单位的性质,应补充社会保障卡的相关信息(如:工商部门的证书、国家税务登记证书、验资报告等)。可以证明其私人性质;

6.事业单位应当附有关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批复;

1.除特殊原因外,每人只有一个社保账户。

2.进入新公司时,员工有社保账户的,应到社保局停止员工账户申请(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3.新员工无社保账户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需提供社保局扫描制作医保卡);

4.在职职工社保变动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1.法人必须参保,且为五险;

2.注意基数和费率(基数由省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费率确定),一般不会节省太多企业成本,但问清楚可以防止错误;

3.购买ca和劳动就业备案系统需要付费;

4.每月缴费时间为1-10日。首次参保员工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疑难杂症如转让、续签、核销等需要询问当地社保经办人员。

5.核实社保缴费银行,避免缴费时跨行转账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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